A.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統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適用本辦法。
境外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在境外的注冊登記、變更、終止以及開展業務活動等事項,應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第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對境外市場狀況、法律法規、監管環境等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綜合考慮自身財務狀況、公司治理情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對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發展規劃等因素,全面評估論證,合理審慎決策。第四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不得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不得違反反洗錢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條境外子公司、參股經營機構依照屬地監管原則由境外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與境外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跨境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加強監管信息交流和執法合作,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依法履行對境外子公司、參股經營機構的管理職責。第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建立完備的外匯資產負債風險管理系統,依法辦理外匯資金進出相關手續。第七條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第八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當與其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以及風險控制指標、從業人員構成等情況相適應,符合審慎監管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
(一)最近3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最近1年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或因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被採取監管措施,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二)擬設立、收購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未建立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或者該國家或者地區相關金融監管機構未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凈資產應當不低於6億元,持續經營應當原則上滿2年。第九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設立境外子公司的,應當財務狀況及資產質量良好,具備對子公司的出資能力且全資設立,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除外。第十條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
(二)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
(三)擬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章程(草案);
(四)符合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條件的說明;
(五)與境外子公司、參股經營機構之間防範風險傳遞、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相關措施安排及說明;
(六)能夠對境外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有效管理的說明,內容應當包括對現有境內子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安排及實施效果,擬對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安排,擬對境外參股經營機構相關表決權的實施機制等;
(七)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協議(如適用);
(八)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外匯資金來源的說明,境外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名稱、組織形式、管理架構、股權結構圖、業務范圍、業務發展規劃的說明,主要人員簡歷等;
(九)與境外監督管理機構溝通情況的說明;
(十)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自公司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決議通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備案情況說明,關於公司資本充足情況、風險控制指標模擬測算情況說明及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二項至第九項文件。
中國證監會發現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
B. 排名靠前公募基金的子公司,工作怎麼樣
主要工作是把投資者的錢聚集到一起,有基金公司的相關研究人員研究決定以什版么樣的投資組合進權行投資,定期或不定期的給投資者分紅,根據市場行情變化調整投資比例和方向。
自2012年2月首批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獲批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隊伍正在日益擴大。證監會公布的最新基金銷售機構名錄顯示,截至2013年11月,證監會核準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共有11家,諾亞正行、好買基金和數米基金等機構榜上有名。
目前多元化的基金銷售體系漸入佳境,將有助於緩解當下基金銷售過度依賴銀行、銷售效率低下、不以客戶需求導向為原則的現象,推動公募行業朝著更加市場化和理性化的方向發展。
C. 公募基金公司的普通員工可以干其它兼職嗎
任何公司職工都可以兼職啊(個別企業會對兼職行業有限制)
D.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統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適用本辦法。
境外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在境外的注冊登記、變更、終止以及開展業務活動等事項,應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第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對境外市場狀況、法律法規、監管環境等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綜合考慮自身財務狀況、公司治理情況、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水平、對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發展規劃等因素,全面評估論證,合理審慎決策。第四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不得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不得違反反洗錢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條境外子公司、參股經營機構依照屬地監管原則由境外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與境外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跨境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加強監管信息交流和執法合作,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依法履行對境外子公司、參股經營機構的管理職責。第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建立完備的外匯資產負債風險管理系統,依法辦理外匯資金進出相關手續。第七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第八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擬設立、收購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二)最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最近1年未因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三)財務狀況及資產流動性良好,證券公司凈資產不低於60億元人民幣,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低於6億元人民幣;持續經營原則滿2年;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如有)持續符合規定,且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後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仍然符合規定;
(四)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完善且能夠有效覆蓋擬在境外設立、收購的子公司和參股的經營機構;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設立境外子公司的,應當全資設立,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除外。第十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
(二)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
(三)擬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章程(草案);
(四)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符合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條件的說明;
(五)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與境外子公司、參股經營機構之間防範風險傳遞、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相關措施安排及說明;
(六)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能夠對境外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有效管理的說明,內容應當包括對現有境內子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安排及實施效果,擬對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安排,擬對境外參股經營機構相關表決權的實施機制等;
(七)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協議(如適用);
(八)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外匯資金來源的說明,境外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的名稱、組織形式、管理架構、股權結構圖、業務范圍、業務發展規劃的說明,主要人員簡歷等;
(九)與境外監督管理機構溝通情況的說明;
(十)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條境外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應當從事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業務中間介紹、金融信息服務、金融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為特定金融業務及產品提供後台支持服務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金融相關業務,不得從事與金融無關的業務。
E.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
(1)基金子公司原則上應由基金管理公司全資設立;(2)在本規定施行前合資設立的基金子公司,可豁免該全資要求,但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調整至不低於51%;(3)參股子公司的股東資格被刪去。
F. 基金公司法人代表能兼職其他公司財務經理么
1.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
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G. 想問問 一般基金子公司項目經理待遇如何
如果是排名比較靠前的基金公司下設的子公司基本工資還是很不錯的,年終獎主要看團隊負責人及當年的收成,業績不錯又碰到厚道的團隊負責人的話,年終獎是挺誘人的。
基金項目經理在基金公司也就屬於部門主管級的,通俗點就是IT部項目主管,基金公司主要看工作能力定薪水,按照我的經驗也就在15-到30萬年薪上,關鍵看自己的項目對公司的意義了,看自己的能力和談判水平了。
H. 基金公司與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員可以兼職嗎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一職是否可以兼職,一直是討論熱點,主要原因你懂的。由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崗位好多種,本人認為,問題關鍵點不是是否可以兼職,而是該高管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工作關系安排,是否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1.該高管和基金管理人之間建立的應該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滿足該崗位職責要求的工作關系。
2.該工作關系不同方式的安排不應當損害基金管理人特別是不應當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3.當投資者或基金管理人利益因該高管原因遭受損失時,投資者或者基金管理人可以有效防控、追責,不應當因為工作關系安排不當導致的追責障礙,或者最後獲得的賠償標准低於正常勞動合同關系賠償標准。
4.該高管工作關系安排,及發生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觸犯基金業協會監管規則時,協會可以有效監管並處罰。不會因為不當工作關系安排導致監管困難及追責困難。
I. 作為公募基金公司的高管,這個高管可以在其他公司也持股嗎
序言:隨著生活節奏的不斷加快,公民的生活負擔也在相應的增加。如此的時代背景下,孕育除了斜杠青年這一網路詞語。即一人身兼多職,擁有多個社會身份。那麼已經身為公募基金公司的高管,他還可以在其他的公司持有股份嗎?下面就由小編來為大家進行分析。
那麼作為私募基金的高管人員,能否在其他公司兼職呢?基金協會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禁止高管人員進行兼職,兼職兼職行為是可以出現的。但公募基金的高管人員與私募基金的高管人員在認知實習工作要求具有差異。公務人員的業務經驗相較於私募基金的高管人員來說是更加豐富的,此許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員間是從公募基金中招聘的。但是由於基金事關經濟活動,基金協會的監管政策要求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員在離職後,如果想要從事私募基金的工作,需要等待,為期三個月的靜默期。
J. 什麼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規范要點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兩個以上投資者募集資金,為獲取財務回報進行投資活動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備案核查及規范關鍵要點
(一)高管基金從業資格問題
1、私募股權投資類
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證券投資類私募基金
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高管如何認定
1、公司制基金,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高管范圍,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擔任副總)為公司高管,執行董事(董事長)參照高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合夥制基金,應當通過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高管范圍,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風控負責人應當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夥或者創始合夥人等從事投資業務的應當以合夥人會議或者制度明確是否為基金高管。
3、監事不得擔任高管。
4、高管履歷及身份信息應當詳細披露不能隱去關鍵信息。
5、高管人員是否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離職,轉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職的基金經理實行3個月的「靜默期」。
(三)高管或者投資經理兼職問題
1、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不得內部兼職)
2、集團公司、控股股東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規\風控負責人、投資經理、財務、行政的應當可以,但是比例應當控制在合適的范圍,兼職不超過1/3為宜。
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員、證券投資人員不宜在申請備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兼職,應當規避利益沖突問題。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實繳問題
無論是公司制基金還是合夥制基金,考慮到基金管理公司一般開展經營所需資金不多,不建議將股本設置很大,三到五百萬為宜,實繳比例在25%-50%以上。對於那些股本設置很大,但是繳納比例很低的,應當核查出資人的出資能力。
(五)關於基金外包服務
主要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
(1)股權類私募基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外包服務機構,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2)證券類私募基金,原則上應當聘請外包服務機構,未聘請外包服務機構的,應當說明自身具備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的業務能力,並承諾在基金管理中根據需要適時聘請外包機構。
(六)注冊地與實際辦公地不一致問題
很多基金都有這個問題,如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稅收優惠等,注冊地和實際辦公地不一致,律師核查主要是核查實際辦公地及房屋租賃合同,說明原因即可。
(七)專業化經營問題
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當以私募股權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為主。有其他經營范圍的應當變更,突出專業化經營。投資咨詢因為是賣方業務,且在證券領域是需要有牌照的,應當變更,實踐中也有承諾變更的。
核查財務報表以及業務合同,落實是否經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
(八)需要提交重大變更法律意見的情形
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主要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的基金業協議一般也要求提供重大變更的法律意見。
(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業協會登記信息
與法律意見不一致的問題
建議律師單獨就該問題進行逐一說明,並發表法律意見。律師應當在基金管理公司現場登錄逐一比對,或者自己登錄進行核查,確保法律意見與登記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逐一說明。
(十)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披露到什麼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應當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一期公開披露的實際控制人,國有企業披露至實際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東應當詳細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隱去關鍵信息。
(十一)是否需要提交審計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滿一年(日歷年非會計年度)的,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不滿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公司蓋章,財務負責人簽字)。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東問題
一般的穿透核查較為容易,按照工商檔案信息核查,關於上市公司股東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核查其最新的股東名冊,如上市公司是間接的參股公司,原則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報核查十大股東情況。上市公司股東眾多,除了十大股東外無法按照股東名冊核查股東國籍信息。
(十三)律師核查公司風險管理和風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備有效執行
的現實基礎和條件,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
1、該問題重點關注制度是否已經有權機關審議通過;
2、相關制度由那些部門落實執行,是否有執行的記錄,如會議紀要,決議等;
3、管理人是否設置了相關崗位,相關崗位是否可以有效執行相關制度。
(十四)公司運營場所、辦公條件、人員、投資決策流程的說明
1、基金業協會重點關注申請機構是否有真實的辦公地,及辦公場所是否能夠滿足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需要。除查驗租賃合同外,應當至辦公地實地核查,檢驗辦公場基本設施及相關費用清單。
2、投資決策流程需與申請機構的組織架構、人員分工、內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
(1)詳細披露管理公司組織架構圖
(2)詳細披露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和分工
(3)詳細披露公司崗位職責
(4)詳細披露投資決策程序
(十五)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情況
申請機構如存在子公司/關聯方,需說明申請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關聯情況(有無業務往來、關聯交易,經營范圍有無重疊,實際經營業務有無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沖突),尤其對於從事金融投資業務的關聯方,需要更為詳細地描述業務關聯情況,如存在關聯業務或同類業務,又或因經營范圍重疊而可能存在同類業務,建議進一步對防範利益沖突制度措施進行說明(如運營場所分離、人員各自獨立等)。如申請機構的關聯方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說明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事項需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十六)關於雙GP的問題
如果兩個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記備案,基金只能登記的其中一家GP名下。
(十七)投顧產品視為首隻備案產品
已經在協會備案的投顧產品視為備案過首隻產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見。
(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應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的同時,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
(十九)盡職調查的詳細程度
1、提供完整工商資料,股東詳細資料、出資銀行流水、財務報表、資產明細、員工花名冊、勞動合同、社保關系、高管徵信報告,辦公租賃合同等。
2、網路輿情信息是通過互聯網搜索的查驗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網路宣傳推介行為進行查驗。主要目的在於審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違規推介、變相公募等行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負面新聞;通過核查官方網站、微博、微信、貼吧、第三方網站、主流網路搜索引擎等的檢索結果。
(二十)合格投資者的標准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
對於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數量。但是,依法設立並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集合投資計劃,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