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康美葯業299.2億元巨虧之迷蹤魅影,會不會賠得傾家盪產
康美葯業會不會賠得傾家盪產還需拭目以待。
4月16日晚間,ST康美披露業績預告更正公告,預計2020年凈利潤約為虧損244.8億元至299.2億元。此前,康美葯業預計凈虧損為148.5億元至178.2億元,也就短短2個多月,虧損額就急劇擴大了一百多億元,公司將虧損放大的原因,歸咎於新冠病毒疫情、資產減值。
康美葯業此前「消失」的近300億貨幣現金里,其中有201.43億元在2019年5月28日被追溯調整至2016年年報的存貨科目里。4月16日晚,上交所發布「關注函」,要求說明公司資產減值測算的具體過程、減值跡象出現的具體時點,是否存在前期計提不足的情形、前期業績虛假或調節利潤的情形。
這次,監管層還發函要求康美葯業的年審會計師發布專項說明,並表示公司2020年期末凈資產預計為負,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截止於4月19日早盤,昔日A股「中葯第一股」的ST康美,總市值僅97.49億元,股價暫時為1.96元/股。
4月15日,ST康美發布《康美葯業關於部分中期票據未能按期兌付的公告》,目前康美葯業共有8期中期票據,除了三期是2022年七八九三個月兌付外,其餘5期兌付日均在2021年6月底之前。
去年全年虧損額大於總市值,且大約凈資產,中票兌付迫近,即便是康美葯業無償劃出股權,虧空及債務巨洞也很難填平。
無論如何,中國版的集體訴訟制度開始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時,ST康美「首當其沖」,對於其創辦人馬興田、許冬瑾夫婦而言,他倆又創造了一個歷史。
集體訴訟,解決了小額多數的受害投資者維權難,對於那些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者,會不會罰得傾家盪產,讓他們賠得傾家盪產,倒逼上市公司強化公司治理,且拭目以待。
(1)康美葯業解決投資者損失擴展閱讀
中小投資者向康美葯業索賠的規模將進一步擴大:
相關公告顯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並於2018年10月15日閉市後仍持有康美葯業股票,且與本案具有相同訴訟請求的投資者,皆可於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記加入該案訴訟。
數據顯示,在訴訟所規定的這一時間段內,康美葯業股東戶數超過20萬戶,平均持股1.6萬股左右。根據2017年4月20日,康美葯業19.40元的收盤價計,截至今日,相關投資者的損失約在27萬元左右。
目前,法院暫未透露集體訴訟的賠償規模。去年12月31日,廣州法院曾受理了11名原告共同起訴康美葯業以及其高管等22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損失共計約41萬元。隨著更多投資者加入訴訟,其索賠的規模也將進一步擴大。
❷ 康美葯業被責令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這個判決有何意義
康美葯業因為違規披露信息侵權而被判決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這一判決對於特別代表人訴訟落地實踐有證明作用。實話實說,康美葯業因為信息違規披露侵權給我們很多方面的設想,這些設想是有一定用處的。
三、總結
綜合以上種種,康美葯業被責令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表明特別代表人訴訟已經落實到了司法實踐中,這對於公司犯罪判決有著一定的指導意義。同時,康美葯業的經營活動有可能還會涉及刑事犯罪問題,這也就有了刑事合規出罪的設想。
❸ 康美葯業給股民賠償了嗎
從資料來看康美應該會給股民賠償。康美葯業(600518)虛假陳述,投資者購買康美葯業遭受經濟損失,可以要求索賠。損失賠償范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利息、傭金等。
購買賠償的時間區間是:
(1)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8日之前買入康美葯業,並在2018年12月2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2)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之間買入康美葯業(600518),並在2019年4月30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結果為准)
【拓展資料】:
一、康美葯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康美葯業」(上交所:600518)。1997年,由民營企業家馬興田先生創立,公司位於廣東省普寧市,當時是「廣東康美葯業有限公司」。2000年,開始進行股份化改組。是集葯品、中葯飲片、中葯材和醫療器械等供銷一體化的大型醫葯民營企業之一。公司已通過股權分置改革。
二、索賠(Lodge a Claim)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遭受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以後,要求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行為。保險索賠是被保險人獲得實際的保險保障和實現其保險權益的具體體現。大多數保險單對有關索賠手續以及需要具備那些單證等作了明文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索賠作為被保險人一項權利是有時效限制的,保險種類不同,其時效也有所不同。
三、索賠是法律賦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一項權利,但它是有時效限制的,若索賠時效內沒有提出索賠,則作為自動放棄此權益。建設工程對索賠定義: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未能實踐承諾的合同條件實現而遭受損失後,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
四、索賠方式
1.定額給付方式,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的保額在約定的情況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當約定范圍內的疾病發生時,一旦確診,保險人即給予相應保額的賠付,保險金的數目是不變的。
2.補償給付方式,保險公司依照被保險人的醫葯或住院費用等實際醫療支出按約定的比例報銷,如住院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就屬於補償給付。
❹ 哪些制度推動康美葯業投資者及時獲得索賠法律救濟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推動了康美葯業投資者及時獲得索賠法律救濟。
(4)康美葯業解決投資者損失擴展閱讀:
2021年4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康美葯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由普通代表人訴訟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標志著中國證券民事賠償集體訴訟第一案正式誕生。
「這是我國首次採用特別代表人審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開創了我國證券史之先河,是中國資本市場的標志性事件,是投資者保護的里程碑。」華南理工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副教授於孝建向指出。
❺ 康美葯業或面臨股民數十億索賠,康美葯業做了什麼人神共憤的事
近日,康美葯業發布公告,收到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關於發布接受康美葯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 投資者委託說明的通知》。這也就是說,A股首例集體訴訟來了。考慮到康美的虛假陳述行為橫跨三年年度報告,以及其超百億的市值,索賠規模可能高達數十億,索賠對象主要是康美葯業以及馬興田、許冬瑾等相關股東及責任人。對於股民們關心的訴訟費用問題,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相關費用予以最大程度的減免,投服中心不收取其他費用,大家盡可放心。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處罰,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❻ 康美賠償反映怎樣的公司治理問題
摘要 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康美葯業(*ST康美)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也稱集體訴訟)一審宣判,相關被告被判承擔投資者損失總金額達24.59億元。該案是新證券法確立中國特色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後的首單案件,也是迄今為止法院審理的原告人數最多、賠償金額最高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康美葯業案件的宣判,意味著投資者有了有效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更反映了監管部門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未來將營造出良好的資本市場生態
❼ 康美被判賠償5.2萬投資人24億,這起案件的判決具有哪些意義
打破了先例,保障了投資者的權益,震懾了其他企業,起到了領頭的作用,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等等。
❽ 廣州微法院查到康美葯業賠償金額怎麼領取呢
關於現金部分,康美葯業根據廣州中院判決的投資者名單及金額,將現金轉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再轉至各投資者開戶證券公司,最終分配至投資者資金賬戶。
關於股份部分,將直接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過戶至投資者證券賬戶。
關於信託收益權,據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將直接登記至各投資者名下。
投資者受償不需要申請或提交材料。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後,適格原告投資者除明確向法院表示不參加該訴訟的,都將分享訴訟成果,投資者關注本人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待分配即可。
投資者受償不需要向法院或投服中心支付任何費用。關於訴訟費用,康美葯業案原告方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且判決明確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由應承擔責任的被告共同負擔。
機構、外籍等多類型投資者也可以受償。不論投資者屬於哪種類型,只要系廣州中院康美葯業特別代表人訴訟判賠主體便可受償,投資者可通過「廣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查詢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九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