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從37萬人被騙230億,到老壇酸菜翻車,汪涵的"悲哀"該誰來買單
這個代言人的問題,真的不好界定。老壇酸菜大家都知道,3.15之後經常被拿來討論。那個被騙230億指的是金融產品,一個網貸P2P,後來暴雷了,讓一些用戶損失慘重,那個時候汪涵也因此上過熱搜。
如若如此,建議類似這種欺騙廣大群眾的責任由企業承擔全部責任,畢竟,農民和工人都沒有權力用還是不用腳踩土坑酸菜,最終拍板的還是企業,如果沒有企業的縱容,哪個工人敢這樣來?畢竟大客戶得罪不得,得哄著。同時完善針對食品安全與衛生條件不合規企業的處罰,相關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檢。
最後,我們作為消費者,購買商品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購物,而不是盲目跟風,或者因為明星效應帶來的影響而購買產品。
不管如何,貪小便宜是不對的,所以對於錢還是謹慎點好!
民間借貸只要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是可以實施的,目前國家明文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在銀行利率的四倍(含)以內是合法的。例如銀行貸款六個月至一年(含)是6%。那麼個人之間的借貸利率可以在24%以內。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以內的屬於合法利率,超過4倍的,屬於高利貸,而高利貸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㈢ 西部大開發民間投資不想投資了錢錢能追回來嗎
我的朋友就因為聽信別人的話,以及別人的建議投資,被騙了將近20萬, 有保留相關交易憑證以及轉賬記錄可以通過專業的辦法幫助他拿到被騙的本金。已成功挽回
㈣ 23萬老人被騙90億,為什麼你根本勸不了一個相信騙子的老人
我覺得有些老人是特別可憐的,因為他們遇到晚年越活的沒有自我。他們年輕的時候生活的重心是兒子,兒子成家了,以後生活的中心是孫子。可能兒子過的比較輕松,不需要他們去幫忙帶孩子,然後他們就慢慢活著,沒有自己的價值了。這種老人其實是特別可憐和可悲的。
然後他們就每天沉浸於各種圈子裡面,買各種保健品,去排隊搶超市打折的雞蛋,可能在排隊過程中就被某個騙子盯上了,然後就把自己的那點積蓄,都放到那些騙子投資裡面,本來期待賺個盆滿缽滿,最後差點賠的連褲子都穿不上。
這種老人最大的特點是什麼呢?往往是知識文化水平不夠高,還總想著佔小便宜,總覺得天上掉的餡餅能砸在他的頭上。
然後最後送給各位一些小忠告:凡事有超低投入,收獲超高回報的事情不要信;凡事有什麼佔大便宜的巧事不要信;凡是有什麼免費的服務不要信;凡事讓你給銀行卡賬戶的事情不要信。
㈤ 聽人說一人交4.9萬元立馬返六千,不拉人的話剩餘的錢會在一年後返給你,說是民間投資,覺得像是傳銷
這種無保障的交錢投資不要輕易去相信,以免上當使錢財受到損失,交了錢後一年他們不還錢或者己詐騙到很多錢後逃走了,你如何去要回自己血汗錢。不能信他們話,更不能再去拉人騙人上當,
㈥ 民間股王宏皓-中國需要真正的投資大師
樓主 發表於 2009-07-18 00:45:04 引用 1 樓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近年來迅速的發展,參與股市投資的人也越來越多,與此同時許多的假股神和假專家便走進了我們的生活。借著股市的紅火這些人左右逢源;牛市的到來使他們成為了「股神」熊市來時消滅一批又一批假「 ...-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近年來迅速的發展,參與股市投資的人也越來越多,與此同時許多的假股神和假專家便走進了我們的生活。借著股市的紅火這些人左右逢源;牛市的到來使他們成為了「股神」熊市來時消滅一批又一批假「股神們」。從「帶頭大哥777」,到「權證一哥」,到農夫「股神某某」.例如:「某某股神」稱他從8000元炒到了8億元;可在6000點時讓他打對帳單也不過只有100多萬;事後查此人是文盲連財務報表都看不懂。假如投資者相信這種人被騙賠錢是必然的..近期有著「民間股神」稱號的簡凡被警方抓捕歸案。我們反思這二十年來的中國證券市場為什麼有那麼多多如牛毛的騙子們在證券市場活躍一是我們有的投資者過於急功近利太想一夜暴富了騙子們正是抓住了投資者這種不理性的心理;二是投資者不知道真正的投資專家和投資大師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所以無法判定.
我們先來說說什麼是投資大師:在人類三百多年的金融市場上能稱得上大師的至今全世界只有兩個半人:江恩、巴菲特各佔一名索羅斯只能算半個.其他人都稱不上大師.就是這三位也是在四十歲之前投資都是賠多賺少四十歲以後他們有了投資信奉才開始有所作為賺多賠少.我們來看一看他們的投資信奉:基本分析流派:立足於公司基本面的投資哲學和分析方法,這一投資流派以證券分析之父格雷厄姆為理論宗師,巴菲特為傑出代表。技術分析流派:趨勢理論的創始人:江恩.心理分析流派:重視市場意識流和市場心理對股價的影響。這種流派以投資家喬治?索羅斯為這一投資流派的傑出代表。學術分析流派沒有出現過投資高手.金融投資理論到目前為止是四個流派產生了兩個半大師.
中國只有有了真正的投資大師,金融市場才會更加有序健康的發展,在真正的專家的領導和帶領下,人們的投資趨向於理性,在真正的股王的指導下投資者不會盲目的追漲殺跌,極大的抑制了投機行為,熨平了市場的波動,進而維護了金融市場的平穩發展。同時大量投資者追隨真正專家就會使得另外一些徒有虛名的專家逐漸退出歷史舞台,那些金融投資的詐騙行為就會大大減少,有助於建立一個公平的沒有欺詐的市場環境,同時操縱股價的現象也會得以抑制。
中國只有有了自己的真正的投資大師,才會在目前和未來金融戰役中取得先機,才能立於不敗之地。金融投資就是金融戰役歷史上美國證券市場初期在歷史的相稱長的時間里英國比美國富得多美國人建鐵路需要資本英國人到美國來投資美國人建好鐵路英國人則成了所有者.當股市崩盤時英國人在低位拋售股票股市低迷時美國人買進股票美國人又拿回鐵路的所有權並且變相地洗劫了英國人的財富.美國就是依賴資本市場的優勢強盛起來的。依稀的記得中航油投機石油衍生品期貨爆倉狂虧45億人民幣,中國國航燃油套保浮虧31億元 ,東方航空被媒體曝出航油套保巨虧47億元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因澳大利亞鐵礦石項目進行的杠桿式外匯買賣合約,已引致虧損共8.08億港元;而仍在生效的杠桿式外匯合約,按公平價定值的虧損更高達147億港元。我們不能把國家的財富和人民的財富一次又一次地送給外國人,我們需要自己真正的金融投資大師。
然而另我們振奮的是中國人現在在已經有了自已的金融投資理論《股王兵法》也有了自已的金融投資大師---宏皓:(原名章強)。民間股王,資產治理專家、投資理財專家、私募基金治理者。創建了中國人自已的股票投資體系,開創了中國式的投資理財盈利模式。
㈦ 民間非法集資的債權人是否違法
參與民間集資的出資人不觸犯法律,且作為民間非法集資的債權人,是被欺騙的弱勢一方,是集資詐騙案件的受害人,並不違法。
一、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非法集資違法了,嚴重的還涉嫌犯罪。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7)民間投資1400人被騙29億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 》法〔2011〕262號2011年8月18日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依法、准確、及時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現就非法集資性質認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案件進入刑事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
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並認定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三、對於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關部門關於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的行政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四、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涉及領域廣、專業性強,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當中要注意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監)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配合。審判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難以解決的,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㈧ 如何以經濟學思維理解集資詐騙罪廢除死刑罪名
廢除死刑在當前中國的法學圈兒里邊是一個很時髦的話題,其中呼聲很高的就是廢除集資詐騙罪的死刑。理由么,很簡單,因為集資詐騙罪是經濟犯罪,而經濟犯罪的死刑是不該保留的,應該盡快廢除,越早越好。
其實,自1997年刑法頒布施行以來,總共八次刑法修正案中,已經廢除了相當數量罪名的死刑,到今天真正適用到死刑的罪名,基本上都集中在故意殺人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為數不多的幾個罪名,這些罪名佔到了實際適用死刑的絕大多數。在司法機關基本上只對嚴重暴力犯罪適用死刑的情況下,仍然保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確實有些突兀。但是,拋開那些輿論的喧囂,認真研究最高法院近年來核準的集資詐騙罪死刑案件就可以發現,最高司法機關對集資詐騙罪的死刑適用是非常慎重的,可以說,真正做到了只有對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才考慮適用死刑,例如2008年核準的汪振東集資詐騙案,非法集資29億余元,造成經濟損失7.98億余元,並導致一名被害人自殺;2009年核準的杜益敏集資詐騙案,非法集資7.09億余元,造成經濟損失1.28億元;2011年核準的庄勛華集資詐騙案,非法集資8.6億余元,集資涉及2.2萬餘人,造成經濟損失4.3億余元;2013年核準的曾成傑集資詐騙案,非法集資34.52億余元,集資涉及5.7萬餘人次,案發後仍有17.71億余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造成經濟損失6.2億元。這其中的曾成傑集資詐騙案被媒體報道後,引起了對其是否應當判處死刑的爭議。
比較一下曾成傑案和上述的其他一些被核准死刑的案件來看,曾成傑案的詐騙數額是歷年來判決案件最高的,受騙人數也是歷年來最多,造成的損失亦是最多,不僅造成數萬名集資戶的集資款血本無歸,還引發了數萬群眾圍堵鐵路、沖擊湘西州政府進行「打砸」的事件,並導致一名集資戶當眾自焚,可以說整個湘西州都被鬧了個天翻地覆,這樣的影響可比一兩起普通的暴力犯罪案件要嚴重得多,造成的後果也更難以彌補。
死刑要慎重適用,對於集資詐騙罪這樣經濟犯罪的死刑適用更要慎重,但慎重適用並不意味著廢除,在我國面臨著經濟社會急劇轉型的今天,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罰仍然有其值得保留的一面,否則,像曾成傑這樣的巨騙就再也不會有畏懼之心,他們所能造成的危害也會難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