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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指標型投資協議

發布時間:2022-05-29 04:03:25

A. 國際金融投資協議標准化文本

國際金融投資協議標准文本很多,常見的如下:

國際BOT投資合同格式
目錄

1.定義與解釋
2.工程
3.工程造價
4.工程實施責任
5.新公司
6.基礎設施的建造
7.工程進度
8.調試
9.生效日和特權
10.基礎設施的運行
11.基礎設施的服務
12.基礎設施的服務費用和收入分配
13.轉讓所有權
14.賠償責任
15.文件和專利
16.不可抗力
17.保險
18.情況的變化
19.通知
20.爭議解決
21.放棄主權豁免權
22.法律和語言
23.仲裁

本合同由________(下稱A)代表________國政府(下稱B
)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的________公司(下稱C)簽署,C主
要辦公地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
鑒於A和C於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基礎設施建設備忘錄對B
授予C勘測和實施基礎設施工程的專有權,方式為B與C共同投資。鑒於,貸款
議、擔保協議、保函等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礎設施總裝機容量為__,
以及________等主要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
因此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1.定義與解釋:
「工程」指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可行性研究、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建造、
供貨、竣工、調試、試運行和運行。
「工程造價」指第3款的費用。
「運行期」指從基礎設施商業運行開始日計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C證明基礎設施調試成功並可以開始運行期的日期。
「不可抗力」含義見第16款。
「工程范圍」指實施本工程時附件二規定的供貨范圍和服務范圍。
「轉讓日期」指運行期最後一天的第二天。
「新公司」指由第5款規定的C和___國實體組建的公司。
「投資協定」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________國政府關於相互鼓
勵和保護投資協定》。
「專有權」指備忘錄、協議以及附屬文件中授權C或新公司的特殊權力。
「日」指公歷日。

2.工程
2.1 本工程命名為___工程。
2.2 基礎設施位於________國________地區。其確切位
置可以根據現場條件在詳細設計階段予以調整。
2.3 本工程應在建造、運行和轉讓(BOT)的基礎上實施。
2.4 本工程的組成。
2.5 經B和C接受後,最終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詳細設計應作為本工程開發
和竣工的基礎。

3.工程造價
3.1 工程造價___億美元,建設期利息________萬美元,工程
總造價________萬美元,見附件。
3.2 工程總造價應由下述費用組成但不限於下述費用,工程造價的細目見
附件:
1)可行性研究、設計和工程技術服務及其他咨詢服務的費用;
2)建造和安裝費用;
3)購買設備和材料的費用;
4)管理費用(含國外支出);
5)其他費用;
6)不可預見費;
7)建造期利息___%/年加銀行手續費;
8)工程建設和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
3.3 工程造價以可行性研究報告為基礎。如因工程地質等問題引起大的投
資變化,資金的追加部分應經B批准。C與B另行簽訂追加投資協議或合同。

4.工程實施責任
4.1 C應負責下述工作,但在新公司成立後,責任轉給新公司,由新公司
股東分擔:
1)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采購、建造和試運行;
2)建造基礎設施的所有費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資安排;
3)基礎設施的運行;
4)在轉讓日期將基礎設施轉讓給B。
4.2 B應負責:
1)安排
--向C或新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條件,包括開發批准、許可、同意、現場轉
讓、使用及其他權利,解決公司注冊、進口許可證、關稅免除等必需的要求;
--為C獲得貸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幫助;
--獲得實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權、稅款減
免、投資鼓勵;
--為C或新公司將資金和盈利(美元)從___國帶出從___有關當局獲
得一切必要的許可和批准;
--為C或新公司的職員以及工程設計、製造、安裝、施工人員以及家屬從有
關當局獲得工作期的居住簽證、工作許可和其他必要的批准;
--如果C或新公司願意,在擴大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許
可;
--B應在轉讓日期之前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衛,確保工程建設人員、
運行人員和設施的安全;
--為工程建設和運行提供通訊和交通方便。
2)協助基礎設施運作。
3)向C和/或新公司免費提供現場包括但不限於施工場地、交通道路用地、
輸變電線路用地和某些范圍內的開發和利用等,不予妨礙。
4)同C或新公司、____保險公司的代表一起與其他國家政府談判並簽署
基礎設施服務協議,應保證C或新公司、____保險公司等代表出席談判,並征
得其同意。
5)在現場和新公司派駐代表,協助C或新公司,並在C或新公司和B之間作
必要的協調。
4.3 B保證本工程運行期不少於___年。但是如果內部回收率未達到_
__%,雙方將商談適當延長運行期直至年內部回收率達到___%。
4.4 先決條件
B應負責提供下述文件,使C在簽署本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獲得本協議的各個
部分,這些文件對新公司應是有效的:
1)由C接受的___國議會簽發主權擔保書,該擔保書應在轉讓日期交回B

2)B承擔工程建設費用的___%由B提出,由___國中央銀行作為借款
人,由___國財政部作為擔保人,簽訂和開出___國銀行和___國保險公司
可以接受的貸款協議和擔保手續以及按照___國銀行的要求,開出信用證或保函
。貸款期為___年(包括工程建設期___年),貸款利息(年息)___%。
B的貸款可以提前償還。
3)為C獲得國際一流銀行的貸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幫助和方便,由B中央銀行
和財政部開出(包括建設期利息)和___國保險公司以及貸款銀行可以接受的C
所佔工程費用___%份額的貸款保函和擔保。保函和擔保期為到達轉讓日期(保
函和擔保有效期到___年__月__日)。
4)___國最高法院院長簽署的法律證明書和___國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簽
署的法律證明書,證明本協議在各方面根據法律都是有效和可實施的。___國政
府簽發的批准書證明該項目的合法性。
5)B允許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機械、材料和設備等可由海運經___進入__
_國和/或陸運經___邊境以及經空運進入___國境內,___國邊境檢查機
關和海關應予以方便和及時的放行。
4.5 B保證其不改變或不允許他人改變現場環境以致影響本工程的建造和
運行。
4.6 B工程建設費用的__%由中方提供買方信貸,其支付給C的時間分
別為:
1)合同簽訂__日支付貸款額的__%;
2)___年__月__日支付貸款額的__%;
3)___年__月__日支付貸款額的__%。
4.7 雙方應互相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清楚地了解影響工程有關事物的主
要問題。
4.8 雙方應互相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標,履行各自的義務。

5.新公司
5.1 雙方同意在新公司股東准備投資時,但在工程竣工前建立新公司,為
此___國政府應推薦並指定一個___國實體成為新公司的股東。C占股份__
_%,應是主要公司,應任命新公司董事長。其餘股份可由___國實體佔有。
5.2 工程的設計和建造由C實施。每月的第__天(如遇節假日順延),
C應向B提出基於上一個月的土建和工程的進度報告,這種報告應是證明公正性的
結論性證據,但明顯計算錯誤除外。
5.3 B應盡力協助在___國有關當局注冊新公司,從___國有關當局
得到一切必要的准許或批准。
5.4 新公司應同樣被賦予第9.2款規定給予C的特權,本協議規定的C
的義務和責任應轉交給新公司,並由新公司各股東分擔。
新公司股東應在新公司成立時,在基於本協議的規定製訂的公司章程中描述其
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5.5 如果新公司各股東對本工程的有關事宜不能達成協議,主要股東的意
見和決定應是最終的,對新公司其他股東具有約束力。

6.基礎設施的建造
6.1 根據第4.1款關於基礎設施建造的義務,C完全有權利同B協商從
事下述工作:
1)進行詳細的設計,其設計和施工應符合____國現行國家標准;
2)任命顧問和專業顧問;
3)購買設備和材料包括建築設備,設備和材料以及安裝、調試等應符合__
國現行國家標准;
4)任命、組織和領導職工,管理和監督工程;
5)簽署提供設備、材料和服務的合同;
6)按照以上工程標准,從事完成基礎設施建設一切必要的工作;
7)選擇分包商。
6.2 B有權自費監督建造和安裝工作的速度和質量,因此C應:
1)保證B和B任命的與本工程有關的專家可以進入現場,但這種進入不應妨
礙工作;
2)為現場視察人員准備圖紙和設計的復印件;
3)在工程竣工6個月後,向B提供___套圖紙和其他文件。
6.3 B應保證及時自費提供本工程竣工所需要的一切基礎設施,尤其是:
1)使C在建造期免費擁有現場;
2)保證海關按時,使C不受延遲和影響進口設備、材料、施工機械等;
3)保證C可以使用___國的施工用電和通信設施,按___國現行工業用
價格計費,使用費應記在C帳上,按照第3.2款的規定,打入工程造價,作為
建造費用或管理費用;C每兩個月向___國電力部門支付一次施工期用電的費用

6.4 B應保證在建造期C可以免去下述稅費:
1)免除各種設備和材料的進口關稅,政府稅費以及地方稅費,如發電設備、
施工設備、車輛(包括卧車、吉普車等)、工具、建築材料以及其他物品和生活設
施;
2)免除___國有關當局對C在___國的工程建造活動徵收的公司銷售稅
、所得稅等各種稅費。

7.工程進度
7.1 雙方應共同努力,按照附件四及時使工程竣工。建造期從開工日計算
為___年,C可以經B同意延長竣工期。
7.2 開工日應為本協議生效日__個月之後的第___天,但C可在開工
日之前開始修建進廠通道、勘探、測量和現場清理等。如果C按照第9.1款的規
定開始土建工作,開工日應為C實際開始土建工作的日期,C應通知B。
7.3 在工程實質性竣工時,C可以由新公司或其代表提出,基礎設施建設
已成功地完成了調試,因此竣工日已經到來。
7.4 如果工程有變化,而這種變化影響到工程的施工時間,C應得到B關
於延長施工時間的批准,但B不應無故推延批准。

8.調試
8.1 雙方應按中國標准協商並就基礎設施調試計劃、程序達成共識。
8.2 C應在開始調試前___天通知B。
8.3 B和/或其專家有權參加雙方同意的調試。
8.4 調試結束後,C應詢問新公司或其代表:基礎設施是否調試成功,並
向B提供這種證明。

9.生效日和特權
9.1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但C有權保留履行其義務直至下述條件滿
足為止。
1)B不收租金將現場交給C,並簽發同樣內容的信函(期限到___年運行
結束)。
2)履行第4.4款的規定。
本協議一經簽署,B可以終止在本協議序言中所述的備忘錄中規定的專有權的
權力應失效。
9.2 C應通過B的安排從有關當局獲得下述特權的批准文件,在新公司建
立時,應將該特權轉讓於新公司或與新公司同時共享。
1)___國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對下述的批准:
C的投資包括但不限於這種投資的利潤以美元寄回___國。
2)B在轉讓日期前對僱傭外國國民擔任監理、技術和咨詢職位的批准以及擔
任董事長、財務總監、總經理或類似職位的批准。
3)工程進展必需的國家其它批准和地方批准。
4)由___國有關當局對下述項目免稅的批准:
--在項目移交前對進口設備、材料和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和物品的關稅和進
口的其它稅收全免;
--自第__個盈利年起___年內利潤稅、附加稅、地方稅和營業稅___
%免除,接下來利潤稅免除___%。
5)投資的自由寄出,包括但不僅限於這種投資的利潤和/或收到的付款或銷
售盈利,不扣留稅、匯款稅或根據___國法律徵收的其他稅款。
6)___國政府有關機構對同本工程有關的所有設備材料等直接進口的批准

7)C將在___國注冊分公司或子公司。B簽發的有關本工程的注冊證書,
確認C(包括分、子公司)是一個根據___國外國投資法注冊的企業。
8)可以將酬金(美元)自由寄出____國,免收個人所得稅、匯款稅或其
他稅款。

10.基礎設施的運行
10.1 新公司應在運行期,即基礎設施開始商業運行後的___年內負責
其管理、運行、維護、修理和大修,應盡力確保狀況良好。如在30年運行期內內
部回收率未達到___%,上述運行期的延長應經雙方商定。
10.2 為了從事必要的大修、維護、檢查和修理,新公司自竣工日起每年
應停機檢修一次。
10.3 根據第10.1款的義務,新公司應有權利:
1)簽訂提供材料和服務包括購買替換設備的合同,參與基礎設施商業運行協
議的談判和簽約;
2)任命、組織和領導職員,管理和監督電站;
3)建立和保持定期檢查、維修和大修程序;
4)從事基礎設施運行所需要的一切其他工作。
10.4 B和新公司應經常地共同討論並就基礎設施運行的安全規則達成共
識。
10.5 新公司應按照簽署本協議時現行的所有__國國家和地方法律及規
則經營基礎設施。
如果任何變化或新的立法
1)使基礎設施不能在通常的條件下運行;
2)使新公司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減少、受到歧視或其他不利影響;那末
雙方應協商,努力就修改本協議達成共識。
10.6 B應有權任命和分配其專家機構監督新公司對基礎設施的經營,費
用由B承擔。這種監督不應妨礙新公司對電站的正常經營。

11.基礎設施的服務
11.1 新公司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向其他國家提供基礎設施的服務,但如服
務對象不是合同所規定的國家,則雙方另行簽訂協議。
11.2 如果B打算將基礎設施的服務分配到需要的當地市場,B應將其作
為第12.4款規定的資源補償費,如B的需要多於資源補償費,應經新公司同意
,但是應按照第12款的規定以美元向新公司支付費用。

12.基礎設施的服務費用和收入分配
12.1 為了達到第___、___、___和___款的目的,B應負責
同____國政府談判,簽署基礎設施服務協議。B應提供對談判有用和必要的信
息和資料,並指定一人會同C或新公司和___國保險公司代表負責談判。
負責談判人員應按照下述程序行使職責:
1)自簽署本協議之日__天內提交工程的基本思路和整體規劃;
2)自簽署本協議之日__天內開始有關基礎設施服務費的具體的技術談判和
討論;
3)自簽署本協議之日__個月內結束有關事宜,簽署基礎設施服務協議。
C或新公司應全面協助和支持B,提供談判所需要的一切技術資料、信息和材
料。如雙方派遣代表團同要求基礎設施服務者談判,C或新公司應任命經驗豐富、
技術過硬的人員參加代表團。
12.2 B和C或新公司同意作為談判的一個要點:基礎設施服務出口付款
應按月收取,直接轉到新公司指定的___國的新公司帳號,以美元結算,不得扣
留稅費。
12.3 基礎設施服務收入應由新公司的主要股東--C按照下述順序分配

1)按第12.4款的規定向B支付資源補償費;
2)運行和維護費用;
3)建造基礎設施的貸款本息;
4)給新公司股東的股息。
雙方同意使新公司不作任何折舊扣除或設立任何貯備金,在支付1)、2)兩
項後,應首先保證償還基礎設施建設的本息。___國保險公司作為出口信用險的
保險人,在所擔保的貸款償還期內,作為新公司的財務總監,以便確保貸款本息的
償還。
12.4 應使用附件一作為參考計算分配給B和新公司股東的收入。作為資
源補償費支付給B的比例如下所述,並根據基礎設施服務協議和工程造價予以調整

--在運行期的第一個__年內__%;
--在運行期的其他時期__%。
上述支付給B的資源補償費的補償范圍包括但不僅限於B提供給C或新公司自
由使用現場、技術援助、行政安排和支持以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協助和支持。
12.5 如主要設備需要替換,新公司股東應按其股份比例增加投資額,用
以購買和安裝替換設備。替換設備和部件的使用年限由國際上接受的會計原則確定
,如使用年限超過轉讓期,替換費應由B和新公司按照超過轉讓期的年份比例和在
轉讓期的年份比例分擔。

13.轉讓所有權
13.1 在新公司成立以前,C和B在建造期和/或運行期應是基礎設施或
其任何部分的業主,應擁有和行使各種權利、特權、對基礎設施的權利和利益。新
公司成立時,這種所有權應由新公司各股東按其股份比例分享直至轉讓期。
B承認這種所有權,並保證這種所有權應根據___國法律予以尊重和保護,
B應做出決定、發布命令或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這種所有權。B保證在任何情況
下,無論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後,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和C或新公司的
其他資產不得予以徵用、充公、收歸國有或受到限制。但C或新公司取消本工程則
例外。
本款中的取消指:i)C或新公司通知B不建基礎設施的最終意願;ii)C
或新公司無故不建基礎設施超過__個月。
在建造期和/或運行期,C或新公司應自行對基礎設施和構成本工程的其他設
施行使置留權,B不應對此予以反對。
13.2 在轉讓期,新公司應將對基礎設施的權利轉讓給B,新公司不應置
留,也不能要求補償,除非協議或補充協議中另有規定。
13.3 轉讓期1年前,B和新公司應討論基礎設施轉讓的必要程序,在轉
讓期6個月前,B和新公司應開會商討有關的清單和轉讓的機制。
13.4 根據第13款轉讓的基礎設施和所有其他設備應照原樣轉讓,在轉
讓期之後,新公司對B經營基礎設施或B指定的人員經營基礎設施以及基礎設施發
生的責任等均不負任何責任。
13.5 B應負責同第13款所述的與轉讓有關的所有費用和支出(含律師
費、稅費或關稅,以及獲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執照、注冊和歸檔的費用),
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補償新公司因轉讓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

14.賠償責任
14.1 C或新公司對任何損失均不負賠償責任,但由於嚴重違反本協議規
定的義務而造成的直接損失除外。
14.2 在第14.1款所述情況下,C或新公司有權將C或新公司對建造
中或已竣工的基礎設施的擁有權和所有權作為違約罰金全部或部分轉讓給B,以替
代對實際損失的計算和賠償。這種轉讓應是C自願的或仲裁第23款裁定的。在貸
款本息償還期中,任何轉讓須經___國保險公司和貸款銀行確認並批准。在上述
情況下,C或新公司對B的賠償責任僅限於將其對基礎設施的擁有權和所有權轉讓
給B,B向C或新公司的索賠一律無效。

15.文件和專利
15.1 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對本協議所述設備的專利或版權
進行轉讓,所有這些權利均屬於其真正的合法的主人,C或新公司應保留對有關規
范、圖紙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權利,B保證在未經C或新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條件下
,將有關內容泄露給第三國。
15.2 對有關該項目的所有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協議、議案均應保密,
其保密權歸C或新公司所有。B保證在未經C或新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條件下,將
有關內容泄露給第三國或第三方。

16.不可抗力
16.1 如未履行本協議的有關條款、規定或條件是由於天災或C或新公司
力所不及的類似情況所造成的,則這種情況不應被視作違反本協議。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僅限於下述內容:
a.戰爭、敵意行為(無論是否宣戰)、侵略、國外敵對勢力的行為;
b.叛亂、革命、暴亂、兵變、篡權或內戰;
c.核燃料的輻射造成的離子輻射或污染,核燃料、輻射性有毒爆炸物、爆炸
性核聚集的其他危險性能或核成份的燃燒產生的核廢物造成的離子輻射或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行駛的飛行器或其他空中設施造成的壓力波;
e.騷亂、騷動、混亂、罷工、破壞、封鎖或雇員的其他工業行為影響到C或
新公司或其分包商;
f.任何政府當局的進出口限制、關閉港口、碼頭、運河;
g.火災、異常的水災、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風雨、閃電或其他異
常惡劣的天氣;
h.航行事故、船舶故障或損壞;
i.流行病、防疫隔離;
j.原材料短缺、不可預見的主要貨源關閉;
k.船卸貨和報關時多於30天的不合理延誤;
l.現場表面下遇到的隱蔽狀況。
16.2 盡管有16.1款的規定,B不應自行宣布發生不可抗力。
16.3 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一方應:
a.盡快書面通知其他不可抗力的性質和迫使該方暫停履行本協議規定的該方
義務的程度;
b.在不可抗力狀況一經結束,盡快恢復履行義務。
16.4 如在竣工期之前遇到不可抗力,雙方應開會討論修改工程竣工的時
間表。
16.5 如在運行期遇到不可抗力,運行期的延長期應等同於不可抗力的適
用期。
16.6 盡管有第16.4和16.5款的規定,如不可抗力超過90天,
雙方應開會討論本協議繼續執行的基礎和條件,如雙方認為本協議不能繼續執行,
雙方應討論減少損失的辦法。
16.7 雙方應互相協商,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將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
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16.8 如不可抗力的發生損壞了工程或基礎設施,C或新公司沒有義務重
新恢復之,或完成其修建,但雙方應這種恢復或完成的條件達成一致意見則例外。

17.保險
C或新公司應負責基礎設施建造或運行所要求的保險。

18.情況的變化
如由於___國法律或規則、政府控制下任何機構或組織的法律或法規,基礎
設施所在區域地區當局的法律或法規在協議簽字之日後生效,如由於現行的這種法
律或法規(含C簽署本協議時適用的任何官方解釋)在協議簽字日後予以修改、撤
銷,那麼由此產生的對C在現場、工程或基礎設施的利益和/或C對其投資的經濟
回收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歧視或不利影響(包括但不僅限於對把美元資金匯出_
__國的限制),雙方應開會努力就修改本協議達成一致意見。

19.通知
對本協議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給予,應派人送達或掛號郵寄、電傳或傳真
發送,地址如下:

C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郵編:________
B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任何一方均應提前___天通知另一方需改變上述地址,另一方收到這種通知
後這種改變則生效。

20.爭議解決
20.1 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代表應至少半年與會一次討論工程的進
展和基礎設施的運行以便保證雙方的安排在互相滿意的基礎上繼續進行。
20.2 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或解釋有關規定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
應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雙方代表應開會解決爭議或歧義,雙方的
聯合決定對各方均有約束力,如根據本款不能解決爭議或歧義,適用於第23款。
20.3 如在基礎設施建造或運行的技術問題雙方有爭議,應提供設計和生
產標准,提交雙方同意的專家決定。這種決定應是最終的,但可以仲裁。如該專家
未能在30天內做出決定,或有一方不滿意這種決定,該方可以在收到這種決定通
知後或在爭議提交30天後的30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詳見第23款。

21.放棄主權豁免權
B聲明並保證:本協議是商業協議而不是公共或政府法令,因而B放棄就其本
身或其任何資產由於主權或根據任何法律或在任何管轄范圍內要求免予訴訟的權力


22.法律和語言
本協議的適用法律為____國法律,並據此解釋(技術標准除外)。本協議
用___文書寫,一式___份,雙方各持___份。

23.仲裁
在執行本協議中產生的或關於違約的所有分歧,應經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如
經三次以上協商解決無效,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_________國
政府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進行。如《投資協定》失效,則應根據國際商
會調解仲裁規則,由此法指定三個仲裁員最終仲裁解決,仲裁應在____進行,
仲裁員的仲裁應是最終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雙方授權各自代表於___年__月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為證。

____國政府代表 中國__總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附件

附件1 基本情況
附件2 工程范圍
附件3 工程造價
附件4 工程進度
附件5 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
附件6 保函格式和擔保格式
附件7 主權擔保書格式
附件8 ____國最高法院院長簽署的法律證明書、____國最高人民檢
察院檢察長簽署的法律證明書
附件9 ____國政府批准書
附件10 授權證書
(略)

B. 什麼是股權投資及股權投資協議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越來越多的人會選擇投資,卻苦於不知道有哪些投資方式,或者是不知道各類投資的風險。接下小編為你介紹什麼是股權投資以及什麼是股權投資協議,通過這篇文章的閱讀,能夠對股權投資有一定的了解。
什麼是股權投資
股權投資通常是為長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個公司的股票或長期的投資一個公司,以期達到控制股權投資的內容
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為了與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系,以分散經營風險的目的。
如被投資單位生產的產品為投資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場上這種原材料的價格波動較大,且不能保證供應。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企業通過所持股份,達到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使其生產所需的原材料能夠直接從被投資單位取得,而且價格比較穩定,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
但是,如果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不佳,或者進行破產清算時,投資企業作為股東,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投資損失。
股權投資通常具有投資大、投資期限長、風險大以及能為企業帶來較大的利益等特點。股權投資的利潤空間相當廣闊,一是企業的分紅,二是一旦企業上市則會有更為豐厚的回報。同時還可享受企業的配股、送股等等一系列優惠措施。
什麼是股權投資協議
通過協議書的形式來明確雙方的權力與義務,主要包括:審查股東資格;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問題;明確股東的出資責任;公司未能設立的責任的約定。
股權投資類型和區別
股權投資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4)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
股權投資是作為股東,有參與決策投票的權利,按照企業實現的利潤享有紅利;債權投資,是債主,相當於借錢給對方,沒有投票權,只是按照債權的約定定期收取利息,並且這個利息一般是固定的,並且跟企業的經營情況沒有直接關系。把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這些長期投資與前面講述的短期投資相比,二者的差別為:(1)投資期限不同。(2)投資方式不同。(3)核算方法。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股權投資的相關知識,股權投資是一種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方式,投資時的股權投資協議書十分重要,所以大家在股權投資時一定要謹慎、量力而行。如果你還有其他股權投資的問題,歡迎來到進行專業的法律咨詢。
延伸閱讀:
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稅收風險有哪些
股權投資的注意事項
股權投資如何規避風險

C. 有關於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填寫問題

一般分為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一、建設規模介紹;二、建設主要內容及技術工藝設備介專紹(分幾屬點介紹項目主要設備或生產線及其先進性);三、經濟效益(總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回收期;建設周期;勞動定員;該項目各項銷售年收入,凈利潤,稅金)四、社會效益;一般就是解決多少人員就業問題等等;五、節能減排。節能(電單量、煤單量)、減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等)!

D. 政府招商引資怎樣簽約協議書

起草示範文本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
(1)簽約主體要合法
原則上,項目落地縣(市)、區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應作為項目投資合作協議(主合同)的簽約主體,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涉及市政府承諾相關政策或協調相關事項的,由市政府同投資商簽訂框架合作協議。簽約過程中需重點注意:
一是不能以招商引資合同替代土地出讓合同、特許專營合同等專門的政府合同;並且,招商引資合同與這些專門合同的相關條款內容要保持協調一致。
二是通常情況下,投資協議多由投資商母公司同政府簽訂,而項目實施多由在當地成立的項目公司負責,因此招商引資合同中要注意對投資商義務的包容性問題,即母公司所承諾的相關義務對其項目公司同樣要有約束力。
(2)政府承諾要合法
一是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不能超越許可權替代上級政府或者上級機關做出承諾(如土地供給、規費減免、稅收優惠等等);
二是涉及公用事業單位提供服務(如水、電、氣、通信等)的,政府只能承諾協調,不能承諾包辦;
三是涉及投資商與第三方關系的,政府不宜輕易承諾兜底責任(如有些項目中政府承諾項目建設過程中所有相鄰關系糾紛均由政府出面解決,保證不讓投資商承擔任何責任等等);
(3)扶持方式要合法
要把握財政扶持政策和稅收減免、先征後返、即征即退等稅收優惠政策的區別,盡可能多用財政扶持政策,少用稅收優惠政策。
2.雙向約束原則
「雙向約束」是合肥市在招商引資活動中探索和總結出的一套較為有效的管理機制,也是提高招商引資項目成功率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來各縣(市)、區、開發區對外簽訂的重大項目招商引資合同中,都把「雙向約束」機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具體合同條款予以落實,一方面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給予投資商各種優惠和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也嚴格約束投資商認真履行合同條款,落實項目投資和建設義務,兌現各項經濟指標承諾。實踐證明,在重大項目招商引資合同中全面落實「雙向約束」機制不僅是可行的,同時也是必需的。
3.可救濟性原則
就是一方面要確保所有合同條款的有效性,同時要保證在出現違約的情況下能夠通過訴訟、仲裁等渠道有效地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從這個角度考慮,招商引資合同應盡量避免約定一些模糊的、不可量化或者無法准確計量的指標。

(四)示範文本中《投資合作協議》相關重點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投資合作協議是示範文本中涉及的三份協議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份協議,是由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與投資方簽訂的。該部分內容將著重從項目建設用地、項目扶持政策和雙向約束機制三個方面對其進行重點闡述。
1.項目建設用地
(1)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部令第21號)規定,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按照本規定採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部令第39號)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根據上述規定,絕大多數情況下,投資項目(包括製造業項目、服務業以及其他經營性項目)的建設用地均需要通過招拍掛方式供地。因此,招商引資合同中一定要明確約定項目用地需按規定程序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不能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2)用地規模預審
在招商引資意向階段,縣(市)區、開發區國土部門應提前介入。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結合投資情況、市場前景、產品工藝、稅收預期、用地預期及在本行業中的排名等,開展用地規模預審,由開發園區填寫《合肥市工業項目用地預審單》報市國土局審查,市國土局審查提出意見報市土委會領導審簽後,方可簽訂入園入區協議(也即投資合作協議)。入園入區協議中的相關規劃、產值(主營業務收入)、財稅約束條款應一並寫入土地出讓合同之中。用地規模預審作為項目用地(計劃)安排的依據,應根據項目建設周期及建設時序來統一規劃,建多少,供多少,分期安排。
(3)地價
地價問題是招商引資合同中的敏感內容。投資合作協議是在招投標工作實際開展之前簽訂的,這時最終供地價格沒有確定,而低於基準地價出讓土地甚至零地價供地都是違規的,因此示範文本中約定投資方應當通過招拍掛方式依法取得項目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出讓工業(商業、住宅)用地,採用掛牌方式出讓的,掛牌價格不低於合肥市政府規定的最低掛牌價格,具體的掛牌價格我們放在補充協議中表述,並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如投資方競買成功,投資方應及時與合肥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價款以成交價為准。這樣投資方必須通過競買、摘牌等方式取得土地,對其成交價高於意向受讓價的部分,只能通過其他扶持政策予以解決,不能直接通過減免出讓金或者直接退讓土地價款的方式處理。
(4)土地出讓價格的評估堅持依法合規的原則
商業自持部分與商業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評估地價時要分類評估、綜合評定。對商業自持部分的要結合業態類型分類評估。對商業自持部分在地價評估方法上可採取成本法,即有基準地價的地區不得低於基準地價,沒有基準地價的地區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出讓參考價、保留底價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集體決策確定。
(5)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限制措施
明確要求投資方所取得的項目建設用地只能用於本協議約定的項目建設,除非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並經過規劃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否則投資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包括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資、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等方式間接進行轉讓)。因情勢變更確需進行全部或部分轉讓的,受讓方只能為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示範文本雙向約束機制中還對此約定了限制性措施,包括要求退還已經兌現的扶持資金、取消尚未兌現的扶持政策直至收回土地等。實踐中,投資商直接轉讓土地的情況較少,多數情況下是通過轉讓項目公司股權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方式間接進行轉讓。

E. 股權投資協議核心條款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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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的發展除了會使人們的收入增加外,也會改變人們的投資方式。在近年來人們的投資方式不再單一,股票、股權等都成為投資者的心頭好。投資者投資股權就需要簽署股權投資的協議,而在簽署協議簽就必須對協議的各項條款有所了解。那麼股權投資協議核心條款都有哪些呢?具體的核心條款將在下文中為您做介紹,請繼續往下閱讀。
股權投資協議核心條款:
一、交易結構條款
投資協議應當對交易結構進行約定。交易結構即投融資雙方以何種方式達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資方式、投資價格、交割安排等內容。
投資方式包括認購標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冊資本、受讓原股東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少數情況下也向標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兩種或多種方式相結合。確定投資方式後,投資協議中還需約定認購或受讓的股權價格、數量、佔比,以及投資價款支付方式,辦理股權登記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記)、期限、責任等內容。
二、先決條件條款
在簽署投資協議時,標的公司及原股東可能還存在一些未落實的事項,或者可能發生變化的因素。為保護投資方利益,一般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相關方落實相關事項、或對可變因素進行一定的控制,構成實施投資的先決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投資協議以及與本次投資有關的法律文件均已經簽署並生效;
2、標的公司已經獲得所有必要的內部(如股東會、董事會)、第三方和政府(如須)批准或授權;全體股東知悉其在投資協議中的權利義務並無異議,同意放棄相關優先權利;
3、投資方已經完成關於標的公司業務、財務及法律的盡職調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慣例或投資方的其它合理要求;盡職調查發現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或妥善處理。
三、承諾與保證條款
對於盡職調查中難以取得客觀證據的事項,或者在投資協議簽署之日至投資完成之日(過渡期)可能發生的妨礙交易或有損投資方利益的情形,一般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由標的公司及其原股東做出承諾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
1、標的公司及原股東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續的公司法人或擁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備開展其業務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執照和許可;
2、各方簽署、履行投資協議,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行業准則,不會違反公司章程,亦不會違反標的公司已簽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約束;
3、過渡期內,原股東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或在其上設置質押等權利負擔;
4、過渡期內,標的公司不得進行利潤分配或利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標的公司的任何資產均未設立抵押、質押、留置、司法凍結或其他權利負擔;標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處置其主要資產,也沒有發生正常經營以外的重大債務;標的公司的經營或財務狀況等方面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5、標的公司及原股東已向投資方充分、詳盡、及時的披露或提供與本次交易有關的必要信息和資料,所提供的資料均是真實、有效的,沒有重大遺漏、誤導和虛構;原股東承擔投資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稅收、負債或者其他債務;
6、投資協議中所作的聲明、保證及承諾在投資協議簽訂之日及以後均為真實、准確、完整。
四、公司治理條款
投資方可以與原股東就公司治理的原則和措施進行約定,以規范或約束標的公司及其原股東的行為,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權,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許可權和議事規則,分配紅利的方式,保護投資方知情權,禁止同業競爭,限制關聯交易,關鍵人士的競業限制等。例如:
1、一票否決權條款。即投資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員擔任標的公司董事或監事,有些情況下還會指派財務總監,對於大額資金的使用和分配、公司股權或組織架構變動等重大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保證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資後企業的規范運行。
2、優先分紅權條款。《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股東之間可以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紅利,為保護投資方的利益,可以約定投資方的分紅比例高於其持股比例。
3、信息披露條款。為保護投資方作為標的公司小股東的知情權,一般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條款,如標的公司定期向投資方提供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重大事項及時通知投資方等。
五、反稀釋條款
為防止標的公司後續融資稀釋投資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權價格,一般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反稀釋條款(Anti-Dilution
Term),包括反稀釋持股比例的優先認購權條款(First
RefusalRight),以及反稀釋股權價格的最低價條款等。
1、優先認購權。投資協議簽署後至標的公司上市或掛牌之前,標的公司以增加註冊資本方式引進新投資者,應在召開相關股東(大)會會議之前通知本輪投資方,並具體說明新增發股權的數量、價格以及擬認購方。本輪投資方有權但無義務,按其在標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條件認購相應份額的新增股權。
2、最低價條款。投資協議簽署後至標的公司上市或掛牌之前,標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進新投資者,應確保新投資者的投資價格不得低於本輪投資價格。如果標的公司以新低價格進行新的融資,則本輪投資方有權要求控股股東無償向其轉讓部分公司股權,或要求控股股東向本輪投資方支付現金,即以股權補償或現金補償的方式,以使本輪投資方的投資價格降低至新低價格。
六、估值調整條款
估值調整條款又稱為對賭條款(ValuationAdjustment
Mechanism,
VAM),即標的公司控股股東向投資方承諾,未實現約定的經營指標(如凈利潤、主營業務收入等),或不能實現上市、掛牌或被並購目標,或出現其他影響估值的情形(如喪失業務資質、重大違約等)時,對約定的投資價格進行調整或者提前退出。估值調整條款包括:
1、現金補償或股權補償。若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指標低於承諾的經營指標,則控股股東應當向投資方進行現金補償,應補償現金=(1-年度實際經營指標÷年度保證經營指標)×投資方的實際投資金額-投資方持有股權期間已獲得的現金分紅和現金補償;或者以等額的標的公司股權向投資方進行股權補償。但是,股權補償機制可能導致標的公司的股權發生變化,影響股權的穩定性,在上市審核中不易被監管機關認可。
2、回購請求權(Redemption
Option)。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內,標的公司的業績達不到約定的要求或不能實現上市、掛牌或被並購目標,投資方有權要求控股股東其他股東購買其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以實現退出;也可以約定溢價購買,溢價部分用於彌補資金成本或基礎收益。如果投資方與標的公司簽署該條款,則觸發回購義務時將涉及減少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操作程序較為復雜,不建議採用。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投資方與標的公司股東簽署的對賭條款是簽署方處分其各自財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投資方與標的公司簽署的對賭條款則涉及處分標的公司的財產,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債權人的利益,或導致股權不穩定和潛在爭議,因而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所以,無論是現金或股權補償還是回購,投資方都應當與標的公司股東簽署協議並向其主張權利。
七、出售權條款
為了在標的公司減少或喪失投資價值的情況下實現退出,投資協議中也約定出售股權的保護性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1、隨售權/共同出售權條款(Tag-Along
Rights)。如果標的公司控股股東擬將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直接或間接地出讓給任何第三方,則投資方有權但無義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控股東或者按其與控股股東之間的持股比例,將其持有的相應數量的股權售出給擬購買待售股權的第三方。
2、拖售權/強制出售權條款(Drag-Along
Right)。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內,標的公司的業績達不到約定的要求或不能實現上市、掛牌或被並購目標,或者觸發其他約定條件,投資方有權強制標的公司的控股股東按照投資方與第三方達成的轉讓價格和條件,和投資方共同向第三方轉讓股份。該條款有時也是一種對賭條款。
八、清算優先權條款
如果標的公司經營虧損最終破產清算,投資方未能及時退出,可以通過清算優先權條款(Liquidation
Preference
Right)減少損失。
應指出,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股東超出出資比例分取清算剩餘財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投資者在進行股權投資前要對該投資產品有較為全面的了解,而在投資協議簽署前除了要對股權投資協議核心條款有全面了解外,其他條款如股權分紅的發放也要特別注意,在確認無誤後才能簽字。如果對股權投資協議內容存有異議或有其他條款需要補充的,可重新擬定協議後再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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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求投資合作協議書範本

投資合作協議 甲方: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號碼: 乙方: 有效身份證號碼: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 項目事宜並由甲方以其名義受讓____股權,並作為發起人參與 (暫定名,以下簡稱「 」)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創業計劃,並認同其市場前景,擬投入風險資金與乙方共同創業。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注冊成立的 公司(以下簡稱 )為項目投資主體。 甲方以風險投資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經營公司的出資總額(以下簡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整,其中,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 整,占出資總額的 ;乙方以負責項目市場經營管理作為出資資本,占出資總額的 。 各方一致同意,參與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公司股份股本總額比例為:甲方 ,乙方 。 甲方作為共同投資人應於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出資額解入指定的銀行: 公司賬號: 開戶行: 第二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乙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乙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乙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乙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_________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公司成立後,甲乙雙方需根據運營情況繼續合作經營投入, 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另每月付予乙方作為項目市場經營管理人工資作為酬勞。工資金額由雙方商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 _ __年__ _月__ 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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