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持有至到期投資
這個你的書上應該有說明的啊,總共一個有個方面:
1、因被投資單位的信用狀況嚴重惡化,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者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的金額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者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種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做出了重大大調整
5、因監管部門將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率或者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
總的來說,這幾個方面呢都是因為非投資企業本身想出售這些持有到期投資。而是因為外部環境的變化所導致企業不得不出售這些持有至到期投資。所以出售或者出售投資份額部分得時不要重分類。
❷ 注冊會計師考試 關於持有至到期投資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概述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能夠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是債權性投資。股權投資因其沒有固定的到期日,因而不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在將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時,應當注意把握其以下特徵:
(一)該金融資產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從投資者角度看,如果不考慮其他條件,在將某項投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時,可以不考慮可能存在的發行方重大支付風險。
如果符合其他條件,不能由於某債務工具投資是浮動利率投資而不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二)企業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
(三)企業有能力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業有足夠的財務資源,並不受外部因素影響將投資持有至到期。
企業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後,可能會發生到期前將該金融資產予以處置或重分類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通常表明企業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持有至到期投資轉換
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餘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高頓網校是財經網路教育領導品牌,更多財會問題歡迎向高頓企業知道提問。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❸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什麼會發生減值
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做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投資減值,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所發生的損失。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徵
①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②企業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
❹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具體條件是什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企業的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滿足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要求;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
3、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限超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vailable-for-sale securities,AFS securities)是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外的其他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企業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獲取利息、股利或市價增值。對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不會像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那樣積極管理。
如果企業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這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歸為短期投資;如果企業不打算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賣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麼就應該將它們歸為長期投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
1、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
例如:股票
2、可供出售債券工具投資
例如:債券
❺ 持有至到期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
利息收入屬於納稅收入是要納稅的
再者如果你購買的是國債並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 根據稅法規定 國債利息是免交所得稅的 此時收到的利息由於會計核算時納入了利潤 在計算所得說時救要把這部分不叫所得稅的利息收入剔除
所以你所問的問題1,是沒有的,我估計你可能是在做CPA往年的真題在所得稅那裡遇到困惑吧
問題2 之前也沒有現在也就不存在取消的問題
對於金融資產 納稅總得原則是 沒有實現的持產利得和損失 稅法是不確認的(如今年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了200元,會計上是要確認為投資收益增加利潤,但是稅法並不會在當期對200元納稅,因為這200元的利潤沒有真正實現)財務會計(我們所說的會計)和稅務會計在我國是分離的 也即納稅只聽且僅聽稅法的 至於所得稅費用就得要聽會計的
❻ 持有至到期投資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間的重分類有哪幾種情況
持有至到期投資作為一種承諾,表示一種信用與能力,對資產結構產生影響,從而對信息使用者作決策產生影響;如果改變,則可能意味著違背承諾,必須作出合理的解析才能免除懲罰。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未到期時出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對出售後餘下部分不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此種情況產要包括:
①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②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③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④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⑤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❼ 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按照預計持有期限分期攤銷扣除 這句話錯哪了啊
在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在出售前,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即不能按照預計持有期限分期攤銷扣除。只有企業在出售該持有至到期投資時,稅法才允許扣除其購買時的成本。
❽ 為什麼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
因為可供出復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製表日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不考慮減值因素),持有期間產生的應收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需要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方法。
現在最新准側規定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不在計入資本公積這點需留意。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8)持有至到期投資稅前抵扣擴展閱讀
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公允價值)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其他綜合收益(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將「持有到期投資」變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實就是從按攤余成本計量變為公允價值變動計量,將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差額,計入資產負債表的其他綜合收益科目。投資者要重新分類進行觀察,看變動是否合理,對公司當期帶來什麼影響,以後會有什麼影響。
❾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會計處理核算上有什麼區別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種,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於衍生工具,比如國債期貨、遠期合同、股指期貨等,其公允價值變動大於零時,應將其相關變動金額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入賬成本=買價-已經宣告未發放的股利(或已經到期未收到的利息);
一般分錄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按公允價值入賬)
投資收益 (交易費用)
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貸:銀行存款(支付的總價款)
交易性金融資產採用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一般會計分錄:
1、當公允價值大於賬面價值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當公允價值小於賬面價值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宣告分紅或利息到期時;
借: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4、收到股利或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5、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凈售價)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凈增值額)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余額)
投資收益(倒擠認定,損失記借方,收益記貸方。)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凈貶值額)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2、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徵: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企業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1、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2、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
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3、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4、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1、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例如:商業銀行貸出款項;商業購入貸款;商業銀行所持沒有活躍市場債券/票據;工商企業應收賬款等。
2、貸款和應收款項的特徵
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無活躍市場,這是貸款和應收款項與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主要區別,
即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而貸款和應收款項則沒有。
3、不屬於貸款和應收款項的資產,
准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此類資產應定義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比如證券投資基金等。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原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加上交易費用構成其入賬成本,並以公允價值口徑進行後續計量。
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一般會計分錄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如果是股權投資則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買價-已宣告未發放的股利+交易費用)
應收股利
貸:銀行存款
如果是債券投資則此分錄調整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計利息
―利息調整(溢價時)
應收利息
貸:銀行存款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一般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當初公允價值凈貶值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反沖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如果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的(不含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❿ 持有至到期投資 分期付息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各自攤余成本的計算方法
分期付息的債券現金流包括多次現金流入,即每年付息現金流和最後一次還本付息現金流,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其收益是分期實現的,所以要把溢價或折價的部分按實際利率分攤到各期,而一次還本付息只有一次現金流,直接按實際利率計算每期收益就可以了。
持有至到期投資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
借: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或借記)
此時,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金)-[現金流入(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已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
這里可以將期初攤余成本理解為本金,而每期的現金流入可以理解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其中「現金流入-實際利息」可以理解為本期收回的本金。
(10)持有至到期投資稅前抵扣擴展閱讀:
如何界定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都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一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不能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提前處置的情況
企業將某項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後,可能會發生到期前將該金融資產予以處置或重分類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通常表明企業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意圖。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予以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
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內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則企業在處置或者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且在本會計年度及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做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