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投資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國際投資法是指調整跨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律規范和國際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投內資法調整的容關系既有橫向關系,也有縱向關系。具體包括:
(1)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產生的投資商事關系;
(2)東道國與國外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管理和保護關系;
(3)跨國投資者與母國有關機構之間的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證的關系;
(4)政府之間及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為促進和保護投資或協調投資關系而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所產生的關系。
② 國際投資法的對象和特點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國際投資法是指調整跨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律規范和國際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投資法調整的關系既有橫向關系,也有縱向關系。具體包括: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產生的投資商事關系;東道國與國外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管理和保護關系;跨國投資者與母國有關機構之間的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證的關系;政府之間及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為促進和保護投資或協調投資關系而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所產生的關系。其特點表現在:①限於海外私人投資。即投資者只能是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資者則可以是資本輸入國的自然人 、法人或政府,但不包括政府間的投資、信貸等關系。②限於私人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指投資者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對投資企業有較大的控制力。而間接投資或稱證券投資則指投資者僅僅持有能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證券,並不對企業資產或其經營有直接的所有權或控制權 。私人直接投資的內容,包括股份資本、技術、設備、專利權等投資,其形式有獨資經營(外國企業)、合資經營(合營企業)、合作開發、合作經營等。③國際投資法是調整投資環境的有效手段。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以有利的投資環境為前提。投資環境指特定國家對外國投資的一般態度,其中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因素,而以法律因素為主導,如稅收、外匯管理、特定營業行為的限制、徵用、國有化等政策和法令。無論是改善或改變投資環境 ,都必須利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整。④從法的淵源看,國際投資法包括國內立法,即資本輸出國為保護本國國民海外投資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和資本輸入國為保護、鼓勵與限制引進外資和技術的外國投資法以及有關的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等。也包括國際法規范,即調整兩國間或多國間私人投資關系的保護外國投資的國際法制度,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處理投資爭議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等。
國際投資法整體結構中首要的組成部分是,發展中國家的外資法和涉外投資法。 外國投資法 指一國政府為引進外國資本和技術以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關於引進外資的基本原則、外國資本的法律地位及鼓勵、保護與限制措施等法律規范。又稱關於投資及外國資本保護法或外國資本保護法。除系統的外資法,關於外國投資的規定,一般散見於憲法或其他特別法規(如外國企業稅法、公司法等)之中。中國197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9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均屬外國投資法體系。
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不同,立法政策也隨之不同。總的來說,廣大發展中國家固然鼓勵外國投資,加速本國經濟的發展;但由於長期受殖民統治,為維護國家主權及本國經濟獨立自主的發展,防止外國經濟勢力的滲透和控制,所以對外資限制較嚴。社會主義國家側重維護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及企業的管理權。工業發達國家間資本相互滲透利用,對外資的限制則較寬。綜合各國外資立法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依各國的法律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承擔保險責任的主管機構對投資者予以補償後 ,本國政府可代位取得該投資者所享有的對接受投資國的一切索賠權及其他權利,向接受投資國政府求償。
國際私人投資的國際法制度 作為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的法律手段,不僅有上述國內法中的外國投資法、海外投資保險法等涉外經濟法,而且還有關於國際私人投資的國際法規范,它同國內法規范一樣,都是國際投資法的重要淵源,並共同構成國際投資法統一體系中相互聯系的不同組成部分。主要有:
①國際條約。包括雙邊的和多邊的投資保護協定和處理投資爭議的國際公約。②國際組織的決議、宣言及原則,如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及《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決議等。③國際慣例。有關國際投資的國際慣例也是調整國際投資的重要手段。④國際投資指南。又稱投資行動准則或跨國公司行動守則。其目的在於向跨越兩國以上經營業務的企業提供一定的行動准則,以避免企業活動同所在國發生糾紛。具體內容包括:企業活動與所在國政策的關系、企業的所有與經營支配權、情報公開、資金周轉、課稅、勞動、技術轉讓等等 。如1966年加拿大發表的《外國投資行動准則》、1972年太平洋地區經 濟理事會通過的《 關於國 際投資的太平洋地 區憲章》、國際商會發表的國際投資指南、1976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通過的《國際投資和多國企業宣言》等。雖然守則本身還只有規約性,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拘束力,但一般認為至少通過政府間國際組織所決定的守則,應成為國家共同遵守的行為准則。隨著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形成和發展,國際投資行動守則在調整各國間私人投資關繫上,將起著更為現實而具體的作用,成為國際投資法的淵源之一。 國際投資法是指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其內容,主要包括國際投資的內容、效力、對外國投資的保護、鼓勵與限制、關於解決投資爭議的程序和規則以及海外投資保險等等。
——姚梅鎮著:《國際投資法》,第37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國際投資法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及有關外國投資保護與鼓勵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稱。調整國際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特點表現在:(1)限於海外私人投資。(2)限於私人直接投資。(3)國際投資法是包括關於國際投資保護的國內法制和國際法制的一個完整的綜合的法律體系。
——姚梅鎮主編:《國際經濟法概論》,第362-363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具體來說,有如下主要特徵:1、國際投資法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2、國際投資法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3、國際投資法調整的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既包括國內法關系,又包括國際法關系。國際投資法的國內法部分包括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和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國際投資法的國際法部分有雙邊投資公約和多邊投資公約。國際投資法還包括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國際慣例及國際法的其他輔助淵源等其他淵源。國際投資法的作用在於:(一)保護國際投資;(二)鼓勵國際投資;(三)管理外國投資。
——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頁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具有如下主要特徵:(1)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廣義的國際投資關系,包括各國政府之間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與國家之間的資金融通關系,也包括各國私人跨越過境的投資關系,即國際私人投資關系。國際投資法調整對象限於後者。(2)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國際私人投資可以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國際私人簡介投資關系,一般由國際金融法和各國證券法等調整。(3)不僅調整各國私人跨越過境的投資關系,也調整外購私人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關系或海外投資者與其母國的關系。
——曾華群著:《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 1997年第1版 第256—265頁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投資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投資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包含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法或者對外投資法;涉及跨國投資問題的各類雙邊性國際條約、區域性國際條約和全球性國際公約;以及國際政府間機構指定的有關跨國投資活動的規范性文件等等。一國的涉外投資法,通常包含兩個基本方面:吸收外國投資的立法和向外國投資的立法,一般而論,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立法側重於後一個基本方面,發展中國家的涉外投資立法則側重於前一個基本方面。
——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4年第1版 第282—307頁
國際投資法是當代國際經濟法體系中最活躍的領域之一,它指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系以及保護外國投資的各種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的總稱,通常表現為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之間訂立的有關國際投資的雙邊協定、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的多變協定以及國際公約等國際法規范。
——曹建明、陳治東主編:《國際經濟法專論》(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頁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與國際法規范的總稱。1、國際投資法僅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2、國際投資法僅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不包括國際間間接投資關系。3、國際投資法所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既包括國內關系,也包括國際關系。4、國際投資法的主體與國際投資法的主體相一致,包括國家政府、國際組織、自然人和法人。有關國際投資的國內法方面的淵源可以分為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制以及資本輸出國的對外投資法制;國際法方面的淵源包括國際間有關國際投資的雙邊條約、區域性多邊條約、世界性多邊條約、聯合國有關文件、國際慣例等。作為調整國際投資關系的法律手段,國際投資法對於保護、鼓勵和管制國際投資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對東道國還是對投資者母國而言,國際投資法兼有積極性和消極性兩重性。一般而言,投資者母國通過國內法中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與東道國的雙邊協定及參加多邊條約來保護本國海外投資的安全,同時也通過國內立法或參加有關的區域性或世界性的條約對資本輸出加以限制。
——郭壽康、趙秀文主編:《國際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第235-238頁
國際投資法即有關國際直接投資的法律制度的總稱,是調整國際直接投資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稱,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
孫南申:《國際經濟法》,河海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頁
③ 海外投資保險法與金融法、社會保險法的區別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保護與鼓勵本國私人海外投資國內法的制度。1948年產生在美國,目前形成美、日、德三種模式。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一種政府保證,其保險人不僅具有政府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常與政府間投資保證協定密切聯系,本質特徵。
1.保險人。實施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有政府機構、政府公司或公營公司,政府機構作為保險人。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由通產省貿易局承辦,政府公司作為保險人。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作為本國私人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兼具公私兩重性,政府與國營公司共同實施保險業務。德國是由聯邦政府作為法定保險人,德國信託與監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險公司(二者均為國營公司)負責執行投資保險業務。
2.保險范圍。投資保險的范圍僅限於政治風險。各國通常對外匯險、徵收險、戰亂險予以承保,有些國家還承保營業中斷險。
3.投保人。是指依法有資格申請海外投資保險的投資者。在美國,投保人包括具有美國國籍的公民;其資產至少95%為美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團所有的外國公司。在日本,投保人為進行海外投資的日本國民或法人。
4.投資保險的對象。在美國,合格投資必須符以下條件:海外投資須經東道國事先批准同意;必須是新投資;只限於與美國訂有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只限於經美國總統同意實行保險、再保險、保證的在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投資。
5.投保程序。根據各國規定,合格投資者若想獲得投資保險,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1)提出申請。海外投資者開始投資前向海外投資保險機構提交投資保險申請書及必要資料。(2)審查批准。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主要對投資者及其投資是否合格進行審查,對合格者予以批准。(3)簽訂保險合同。申請獲批准後,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投資者繳納保險費。(4)支付保險金。承保范圍內的風險事故發生後,由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向投資者支付約定的保險金。(5)代位求償。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向投資者支付保險金後,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基於保險事故對東道國所享有的索賠權及其他權益,如所有權、債權。美國、德國依據雙邊投資保證協定行使代位求償權,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與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相聯系,因此只有投資者用盡當地救濟手段後,保險機構才依據國際法的外交保護權原則行使代位求償權。
綜上可以看出海外投資保險法與金融法、社會保險法的區別非常明顯,可以說不是一個范疇的法律概念。金融法、社會保險法都是國內法,而海外投資保險法屬國際法。
④ 國際經濟法:保護國際投資的國際公約是哪4個
保護國際投資的國際投資法體系不止四個公約,它是由調整國際投資關系的國內法規回范和國際法規范綜合形成的答一個法律體系,由5個方面構成.
一是資本輸出國關於外國投資的法律規范.
二是資本輸出國關於對外投資的法律規范.
三是資本輸出國與輸入國間的雙邊投資協議.
四是國際投資的多邊條約.主要包括:<<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以及世界貿易組織體系下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服務貿易總協議>>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等.
五是國際慣例.
⑤ 急急急!!!國際投資的國際保護的基本體系
資本的本性就是尋求利潤,以最少的資本牟取最多、最大的利潤,這是一切投資人最強烈的慾望,也是一切投資活動的最高准則。所謂投資,是指投資者為了得到不確定的未來利益,將其資產投入一定經濟活動過程的行為。國際投資應當包括資產跨過一國邊境並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投資,以及資產原來跨過一國邊境但卻是來源於外國所有者的投資。一般說來,保護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包括保護投資的國內法和國際法。國內法是指資本輸入國保護外國投資的法律制度和資本輸出國保護海外投資的法律制度。國際法是指保護投資的雙邊條約和保護投資的國際公約。從國際投資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分系統分析,國際投資的法律保護制度主要有三個層次,一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針對涉外投資的兩大類國內立法;二是雙邊性、區域性以及世界性的國際投資法制;三是世界性國際投資法制中影響重大的《華盛頓公約》與ICSID體制、《漢城公約》與MICA體制。
一、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針對涉外投資的兩大類國內立法
一國的涉外投資法,通常包括兩個基本方面:吸收外國投資的立法和向外國投資的立法。一般而論,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立法側重於後一個基本方面,發展中國家的涉外投資側重於前一個基本方面。
1、發展中國家對涉外投資的法律保護
為了創設良好的投資法律環境以吸引外資,發展中國家對外資立法實行了保護和鼓勵的措施,甚至一些國家對外資的保護和鼓勵提高到國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如我國《憲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具體到外資立法,主要從待遇、資本和利潤匯出、慎重徵收(或國有化)、給於各種財稅優惠妥善解決涉外投資爭端等方面予以保護。
發展中國家也鼓勵本國企業對外投資,但是建立了嚴格的審批程序,保證投資安全,減少投資風險。如,韓國制定了「海外投資損失准備金制度」、「稅額控制制度」和「海外資源開發項目的免徵所得稅制度」等三項保護制度。
2、發達國家對涉外投資的法律保護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大進大出」的政策,即大量向海外輸出資本、也積極引進利用外資。為了促進、保護本國的海外投資,發達國家在稅收、立法及財政、信貸方面採取了一些鼓勵政策,並建立了專門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流入本國的外國投資一般實行「國民待遇」,沒有什麼特別的優惠,倒是有一些管理、監督和限制性規定。
二、雙邊性、區域性以及世界性的國際投資法制
當代各國所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一般包含投資定義、批准、待遇、代位權、徵收條件和補償以及爭端解決程序等條款,其內容往往是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協的結果。
區域性的國際投資法制伴隨著各地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不斷變化。在外資保護方面,要求最惠國待遇,徵收補償應充分、及時、有效,對外資自由兌換未做硬性規定,原則上朝著匯兌自由化方向努力。
世界性的國際投資法制主要包括《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服性開發銀行協定》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兩大領域建立了世界性的法律體制和行為規范。
三、《華盛頓公約》與ICSID體制、《漢城公約》與MICA體制
ICSID,即「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英文簡寫,是依據《《華盛頓公約》成立的。其主要是專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國際解決途徑。它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具備締約、取得和處置財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的能力。
MICA,「多國投資擔保機構」英文簡稱,是依據《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簡稱《漢城公約》)成立的。和ICSID一樣也是世界銀行主持組建的、旨在促進國際投資跨國流動的一個世界組織。不同的是:ICSID通過受理和處斷軌跡投資爭端,為海外投資家在東道國所可能遇到的各種政治風險(非商業風險),提供法律保障;MICA則通過直接承保各種政治風險,為海外投資家提供經濟上的保障,並且進一步法律上的保障。總之,兩者的業務、功能互相配合、相輔相成,都是通過「國際立法」保護國際投資家的權益,改善國際投資環境,促進資本跨國流動,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流動。
⑥ 跨國公司在海外投資設廠需要哪些法律文件
根據法律規定,設立公司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所以,跨國公司如果在海外設廠的話,就要符合所在國的法律規定。如,如果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工廠,需要符合我國的公司法的規定,如果與內地法人合資設廠,需要按照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等法律規定設立。所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⑦ 國際投資法有哪些特徵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跨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有關國內法和國際法的規范總稱。國內法規則包括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和資本輸出國的對外投資法,國際法規范主要指國家間基於投資促進和保護而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區域性多邊投資條約和世界性多邊投資條約。國際投資法的主要特徵如下:國際投資法調整的國際投資關系主要是國際私人關系即所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間組織企業團體和機構其活動是以商業目的為基礎的、所做的投資。國際投資法主要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國際私人投資可以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國際投資法既包括國內法規范也包括國際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又有程序法規范、既有公法規范又有私法規范、他們之間相互補充、構成統一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
⑧ 國際(海外)投資的特殊法律保護 有哪些
你所列舉的都不是特殊的法律保護制度,都是一國之內普遍適用的。
國際投資法主要有兩大類:一是國內法規范,包括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法律,其中資本輸出國主要會涉及外國投資法、合營企業法、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等,資本輸入國主要為海外投資保險法。二是國際法規范,包括國際條約、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國際慣例三者。
⑨ 什麼是國際投資法
國際投資法是指調整跨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律規范和國際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投資法特點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其特點表現在:
①限於海外私人投資。
即投資者只能是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資者則可以是資本輸入國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但不包括政府間的投資、信貸等關系。
②限於私人直接投資。
直接投資指投資者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對投資企業有較大的控制力。而間接投資或稱證券投資則指投資者僅僅持有能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證券,並不對企業資產或其經營有直接的所有權或控制權。私人直接投資的內容,包括股份資本、技術、設備、專利權等投資,其形式有獨資經營(外國企業)、合資經營(合營企業)、合作開發、合作經營等。
③國際投資法是調整投資環境的有效手段。
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以有利的投資環境為前提。投資環境指特定國家對外國投資的一般態度,其中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因素,而以法律因素為主導,如稅收、外匯管理、特定營業行為的限制、徵用、國有化等政策和法令。無論是改善或改變投資環境,都必須利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整。
④從法的淵源看,國際投資法包括國際投資法國內立法和國際法規范。
國內立法,即資本輸出國為保護本國國民海外投資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和資本輸入國為保護、鼓勵與限制引進外資和技術的外國投資法以及有關的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等。
國際法規范,即調整兩國間或多國間私人投資關系的保護外國投資的國際法制度,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處理投資爭議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等。
⑩ 國際投資法的體系是什麼
國際投資法的基本體系。
國際投資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已經自成體系。主要有四種法律規范組成。1,資本輸入國調整境內國際私人投資的法律規范;2,資本輸出國有關本國海外投資的法律規范;3,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訂立的雙邊投資協定,主要有友好同上航海條約、投資保證協定、促進和保護投資協議三種形式;4.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的多邊投資公約,包括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PRM、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解決國家和他國公民投資爭奪公約ICS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