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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巴塞爾投資

發布時間:2022-05-26 14:54:58

A. 急求:巴塞爾協議的背景,內容和作用(一個方面也可以)

Herstatt銀行和富蘭克林銀行倒閉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出台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成員國的中央銀行在瑞士的巴塞爾達成的若乾重要協議的統稱。其實質是為了完善與補充單個國家對商業銀行監管體制的不足,減輕銀行倒閉的風險與代價,是對國際商業銀行聯合監管的最主要形式,並且具有很強的約束力。

歷次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內容有:

1974年9月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瑞典十國集團及中央銀行監督官員在巴塞爾開會,討論跨國銀行的國際監督與管理問題,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①1975年協議(庫克協議)

該協議對海外銀行監管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分工、監管的重點是現金流量與償付能力,這是國際銀行業監管機關第一次聯合對國際商業銀行實施監管。此外,該協議提出兩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其一是特定的國際銀行集團的結構問題對具體監管的影響;其二是強調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②1983年協議

由於各國的監管標准存在較大差異,東道國與母國之間監管責任劃分的實際適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見,致使1975年協議的弱點充分暴露。為此,巴塞爾委員會於1983年5月得到修訂。該協議的兩個基本思想是:
其一是任何海外銀行都不能逃避監管;
其二是任何監管都應恰如其份。該協議對1975年協議的多數原則都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說明。

③1988年協議

該協議全稱《巴塞爾委員會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該協議中的衡量標准和資本水平的規定,是為了通過減少各國規定的資本數量差異,以消除銀行間不公平競爭;同時,委員會認為資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響各跨國銀行的償債能力。
1988年協議比1975年協議和1983年協議中關於東道國和母國聯合監管國際銀行的協議又前進了一大步。因為,通過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銀行業監管機關可以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及風險資產的監管,也對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有了量的標准。
1988年協議的基本內容有四個方面組成:資本的組成;風險加權制;目標標准比率;過渡期和實施安排。

④1992年7月聲明

該聲明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針對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給國際銀行業監管帶來的教訓而作的。聲明中設立了對國際銀行最低監管標准,使得各國銀行監管機關可以遵循這些標准來完成市場准入、風險監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體內容:
第一,所有國際銀行集團和國際銀行應該屬於本國有能力行使統一監管的機構所監管。
第二,建立境外機構應事先得到東道國監管機構和銀行或銀行集團母國監管機構的同意。
第三,東道國監管當局擁有向銀行或銀行集團母國監管當局索取有關跨國分支機構信息的權力。
第四,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認為,要求設立機構的一方在滿足以上幾個最低標准方面不能使其滿意,從達到最低標準的謹慎性需要考慮,該監管當局可以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設立該機構。

B. 世界上最好的金融機構是哪個

1.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根據1944年7月在布雷頓森林會議簽訂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於1945年12月27日在華盛頓成立的。與世界銀行同時成立、並列為世界兩大金融機構之一;2. 世界銀行(World Bank),世界銀行集團的簡稱,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五個成員機構組成。成立於1944年,主要任務是資助國家克服窮困。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貿易組織(WTO)一道,成為國際經濟體制中最重要的三大支柱;3. 國際清算銀行,是英、法、德、意、比、日等國的中央銀行與代表美國銀行界利益的摩根銀行、紐約和芝加哥的花旗銀行組成的銀團,根據海牙國際協定於1930年5月共同組建的,總部設在瑞士巴塞爾,現成員國45個;4. 美洲開發銀行,即泛美開發銀行;總行設在華盛頓,成立於1959年12月30日,是世界上成立最早和最大的區域性、多邊開發銀行;5. 歐洲投資銀行,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合資經營的金融機構。根據1957年《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羅馬條約》)的規定,於1958年1月1日成立,總行設在盧森堡;6. 非洲開發銀行(ADB)是於1964年成立的地區性國際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是非洲最大的地區性政府間開發金融機構;7. 亞洲開發銀行(簡稱「亞行」ADB),致力於促進亞洲及太平洋地區發展中成員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區域性政府間金融開發機構。8. 特別的,還有近來中國牽頭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簡稱亞投行,AIIB),政府間性質的亞洲區域多邊開發機構,重點支持基礎設施,建設總部設在北京。

C. 為何《巴塞爾協議》有關銀行資本規定對國際銀行間的公平競爭具有特別重要的 意義

《巴塞爾協議》對銀行資本衡量採用了全新的方法。其中,表內風險資產和表外風險資產測算是關鍵。對資本充足性規定了國際統一的標准,具有很強的約束力。為了保持資本質量,避免銀行集團內部的雙重杠桿作用,新協議的適用范圍將在全面並表基礎上擴大到以銀行業務為主的銀行集團的持股公司。 新協議還考慮了銀行業的進步和業內對1988年協議的批評意見,明確提出五大目標,即把評估資本充足率的工作與銀行面對的主要風險更緊密的聯系在一起,促進安全穩健性;在充分強調銀行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體系的基礎上,促進公平競爭;激勵銀行提高風險計量與管理水平;資本反映銀行頭寸和業務的風險度;重點放在國際活躍銀行,基本原則適用於所有銀行。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D. 瑞士巴塞爾資本注冊

海外注冊可以規避當地政府的一些監管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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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巴塞爾協議Ⅰ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巴塞爾協議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

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盡管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文件不屬於國際條約,但是其所確立的監管標准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慣例。

20世紀70年代以後,金融國際化和全球化程度不斷加深,金融創新日趨活躍。

各國在放鬆國內金融規則的同時,也面臨著對國際銀行業進行監管的需要和挑戰,要協調國際銀行的監管。

為促進世界各國間的公平競爭,並增強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性,1988年,西方12國中央銀行在瑞士巴塞爾達成立了《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簡稱《巴塞爾協議Ⅰ》,規定12個參加國應以國際可比性及一致性為基礎制定各自的銀行資本的標准和規定。

《巴塞爾協議Ⅰ》的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第一,資本的組成。

對各類資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明確界定,將銀行的資本構成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個層次。

第二,風險加權的計算。

根據資產類別、性質以及債務主體的不同,將銀行資產的風險劃分為五個等級,從「無風險」到「十足風險」,即0、10%、20%、50%和100%的風險權數;對資產負債表外項目採用「無風險」到「十足風險」的0、20%、50%、100%的信貸風險折算率。

第三,資本與風險資產的目標標准比率。

銀行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目標比率為8%,其中核心資本至少為4%。

《巴塞爾協議Ⅰ》本身在制度設計上存在著缺陷。

它是以規范信用風險為主的跨國規范,並沒有考慮市場風險等其他風險,而隨著金融全球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國際銀行業更加需要一個對於風險更加敏感的風險監管框架。

2004年6月26日,巴塞爾委員會正式公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最終稿,這也就是俗稱的《巴塞爾協議Ⅱ》。

《巴塞爾協議Ⅱ》由三大支柱構成,其中最低資本要求是核心內容,而監督檢查、市場約束是實現最低資本要求的有力保障,三者有機結合,構成了對銀行全面風險監管的完整體系。

隨著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巴塞爾協議Ⅱ》一直秉承的資本充足管理理念受到挑戰,2007年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巴塞爾協議Ⅱ》的問題也日益暴露出來。

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規定了銀行業監管新標准,這一系列文件便構成了《巴塞爾協議Ⅲ》。

《巴塞爾協議Ⅲ》突出了五個方面的改進,即提高銀行資本質量、擴大資本框架的風險覆蓋面、引入杠桿率、提出超額資本、建立流動性最低標准。

F.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主要內容是什麼

關於您的問題,通過網路查找可得;
詳細情況參考:
http://ke..com/view/1844087.htm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於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目前已成為事實上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准制定者。
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和100%四個風險檔次。
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杭州圖書館通過網路查找可得;

G.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內容及其演變是什麼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其主要內容有:
根據新資本協議的初衷,資本要求與風險管理緊密相聯。新資本協議作為一個完整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組成: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銀行業必須滿足的信息披露要求。這三點也通常概括為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1.首要組成部分
三大支柱的首要組成部分是第一點,即最低資本要求,其他兩項是對第一支柱的輔助和支持。資本充足率仍將是國際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角色。新協議進一步明確了資本金的重要地位,稱為第一支柱。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壓倒一切的目標是促進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充足的資本水平被認為是服務於這一目標的中心因素。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此增加了兩個方面的要求。
2.建立內部風險評估機制
要求大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運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決定自己對資本的需求。但這一定要在嚴格的監管之下進行。另外,委員會提出了一個統一的方案,即"標准化方案",建議各銀行借用外部評級機構特別是專業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根據評級決定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多大,並為此准備多少的風險准備金。一些企業在貸款時,由於沒有經過擔保和抵押,在發生財務危機時會在還款方面發生困難。通過評級銀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風險,事先預備相應的准備金。
3.加大對銀行監管的力度
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監管約束第一次被納入資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該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需求。銀行應參照其承擔風險的大小,建立起關於資本充足整體狀況的內部評價機制,並制定維持資本充足水平的戰略;同時監管者有責任為銀行提供每個單獨項目的監管。
4.市場對銀行業的約束
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一次引入了市場約束機制,讓市場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地經營以及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裡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場的獎懲機制有利於促使銀行更有效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市場對金融體系的安全進行監管,也就是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准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作出判斷。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銀行應及時公開披露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比率、對資本的內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在內的信息。

演變過程: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准。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H. 巴塞爾協議III要求的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分別是多少啊

根據2010年9月在瑞士召開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27個成員國的中央銀行代表就加內強銀容行業監管的 《巴塞爾協議III》達成一致。該方案要求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將由《巴賽爾協議II》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沖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准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為8.5%。總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維持8%不變,加上資本留存,最低達到10.5%。這一要求需要最遲在2019年達到。

具體要求如下圖:

一級資本即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即總資本的最低要求

I. 巴塞爾協議III要求的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分別是多少

根據2010年9月在抄瑞士召開的巴塞爾銀襲行監管委員會管理層會議,27個成員國的中央銀行代表就加強銀行業監管的 《巴塞爾協議III》達成一致。該方案要求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將由《巴賽爾協議II》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沖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准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為8.5%。總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維持8%不變,加上資本留存,最低達到10.5%。這一要求需要最遲在2019年達到。

具體要求如下圖:

一級資本即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即總資本的最低要求

J.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資本充足率定義

《巴塞爾協議III》規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其中,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此外,各銀行還需增設「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於銀行風險資產的2.5%,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將由此被提高至7%。該規定將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間分階段執行。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於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目前已成為事實上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准制定者。
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參考資料:http://finance.sina.com.cn/j/20100914/231286568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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