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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I香港投資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05-17 13:21:26

① 僱傭成本的定義專業點啊...

僱傭成本指數(Employment Cost Index, ECI):僱傭成本指數是由美國勞工部勞工統計局在美國東部時間上午8點30分;在4月、7月、10月和1月的最後一個星期四發布,每季度一次。旨在對關於勞動成本的最具綜合性的測算。 通貨膨脹對經濟而言是災害,它使利率更高並壓低了股票價格。因此,作為通貨膨脹壓力上升早期預警系統的僱傭成本指數可能對投資者和商業領導人具有重大價值。

僱傭成本指數的重要性

ECI記錄企業面對的單項最大支出,即勞動成本的變化。與勞動相關的工資,薪金支出,福利的整個范圍(例如度假,健康保險,社會保障)佔到生產成本的70%。勞動成本構成如此之大的運營支出,以至於報酬的顯著增加能迅速減少企業的利潤,並迫使企業把這些額外的成本以更高價格的形式轉嫁給消費者。
從歷史上看,一旦勞動成本的上升導致通貨膨脹,將產生一個難以停止的惡性循環,隨著零售商提高他們的價格以補償增加大的雇員支出,工人將最終需要工資和薪金的更大增加,以跟上通貨膨脹的增長速度。僱主如果再次同意並支付更多的工資給工人,將很快帶來另一輪的零售物價上漲。這種通貨膨脹自我持續的逐漸升級被經濟學家稱為工資價格的螺旋上升。這樣的情形對經濟十分有害,被列於美聯儲「黑名單」的較高位置。
公平地看,企業對更高的勞動成本能運用除提高價格以外的其他方式。企業可能選擇吸收額外的成本,並勉強接受當前的利潤,或者它們能決定給勞動者多高的價錢。這更簡單明確地使大量雇員離開,取而代之的是投資新的技術,這也許允許相同或更多的產出,但只用更少的工人。最後,企業能簡單地決定將它們的生產設備重新安置到勞動更便宜的國家。所有這些對美國勞動成本上升的反應對經濟和金融市場都具有重要的影響。選擇提高價格,企業能引起通貨膨脹,在某些情況下,聯儲可能介入,並在工資價格螺旋上升失去控制之前提高利率。如果企業決定吸收額外的成本,這將削減收入並對股票的價格產生不利的影響。把企業經營到海外,能導致美國列高的失業和政府對失業保險的更大支出。綜合這些原因,ECI常被聯儲官員、投資經理人、企業經理和聯邦領導人密切關注。

僱傭成本指數對匯率的影響

外匯市場上,ECI和美元價值之間並沒有表現出可靠的關系。顯然,如果勞動成本上升,能促使利率更高。這將吸引外國投資者投資美元。然後,更高的勞動成本也降低了美國企業在海外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的競爭力,擴大了貿易的赤字,這對美元明顯不利。大體上,如果貨幣市場上的交易者認為聯儲成功引導經濟實現了軟著陸,制止了工資性通貨膨脹的爆發,那麼將提升美元的價值。

② 08013是香港什麼股票

股票代碼hk8013的上市公司
股票名稱是ECI tech

③ eci是什麼意思

是僱傭成本指數(Employment Cost Index, ECI)也指就業成本指數。

是指在受薪就業時對在美國所有州及255個地區超過500個行業所提供的工作數量的量度,就業估計是基於大企業的市場調整。同時把在國內企業及政府里全職或兼職的受薪員工數目計算起來。

就業成本指數(ECI)反映的是就業的難易及其條件的好壞,市場敏感度中到高,是關於勞動成本的最具綜合性的測算。

通貨膨脹對經濟而言是災害,它使利率更高並壓低了股票的價格。因此,作為通貨膨脹壓力上升早期預警系統的僱傭成本指數(Employment Cost Index, ECI)可能對投資者和商業領導人具有重大價值。

④ 成都創思立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成都創思立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是北京創思立信科技有限公司(ECInnovations,Inc簡稱創思立信科技ECI)最重要的運營中心之一,主營翻譯和本地化業務。作為ECI全球14個分支機構之一,成都創思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嚴守質量、按時交付、用心服務,為全球客戶提供客戶為尊、技術領先的為全球客戶提供語言服務。主要客戶有SAP、西門子、Waters、PerkinElmer、Agilent等跨國企業。
法定代表人:杜小芬
成立時間:2007-04-17
注冊資本:3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1010400002608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區順城大街308號—M1幢8樓

⑤ 國際酒店管理系統有哪些

國際酒店管理系統知名軟體較多,現列舉如下:

一、常見國外酒店信息系統 在國外,美國ECI公司最早使酒店前台業務實現了計算機管理,主要包括了預訂、排房、結帳、客史資料、餐廳、查詢、夜審及市場分析等。以下簡單介紹國際上著名的、在國內使用較多的軟體系統:

1、ECI(EECO)酒店系統ECI系統是美國易可(ECI)電腦公司最早於1969年開始發展的酒店管理電腦系統,被全世界公認為裝置酒店電腦系統的翹首。

2、 HIS酒店系統酒店業資訊系統有限公司(Hotel Information Systems,簡稱HIS)於1977年成立,總部位於美國洛杉磯,目前是美國上市公司MAI Systems Corporaion的全資公司。

3、Fidelio酒店系統Fidelio Software GmbH於1987年10月在德國慕尼黑成立。成立四年即成為歐洲領先的酒店軟體產品,成立六年躍居世界酒店管理供應商之首,後來該公司合並入美國Micros System Inc.公司。

4、 OPERAOPERA是Fidelio的升級版。

二、常見國產酒店信息系統:

1、華儀軟體1979年清華大學教授金國芬為北京前門飯店開發了一個具有查詢功能的酒店管理軟體,開創了國內酒店管理的先河。1987年成立華儀公司。

2、中軟好泰1990年北京中軟好泰酒店計算機系統工程公司成立,研發了中軟好泰系統CSHIS。

3、西湖軟體1993年6月杭州西湖軟體有限公司成立,研發了Foxhis系統,目前最新版為X5版,成為最大的國產酒店信息系統公司,公司於2006年12月18日與Fidelio和OPERA系統的國內代理商北京中長石基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合並。

4、千里馬飯店管理系統千里馬飯店管理系統最初由廣東勞業電腦系統開發公司於1993年推出DOS版,1998年推出WINDOWS版(採用C/S結構,用VB開發,採用Windows NT/2000平台,使用SQL Server資料庫),到目前有300家左右飯店用戶,主要分布在廣東、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市。

勞業公司於1998年被香港萬達電腦系統有限公司收購,改名為廣州萬迅電腦軟體有限公司。

5、北京石基公司1998年,李仲初創辦北京中長石基網路系統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專門從事酒店信息系統的研究與開發,2001年12月21日改制股份有限公司。

自2003年7月,石基公司與同MICROS公司簽訂中國大陸市場(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獨家技術許可協議,全面代理了MICROS公司Fidelio和OPERA在中國大陸的全部銷售。

另一方面石基公司與北京世紀泰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設立北京泰能軟體有限公司,石基公司以現金500萬元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金額的65%,為低星級酒店提供服務。

石基公司又於2006年12月18日與當時國內最大的酒店信息系統提供商杭州西湖軟體公司合並,在國資酒店的開拓上進一步加強力量。

國際酒店管理

一個宗旨:顧客是上帝、回頭客。

二個態度:用心、微笑。

三讓、三輕:讓座、讓路、讓電梯(樓梯);走路輕、說話輕、動作輕。

四勤:眼勤、口勤、腳勤、手勤。

五凈:工裝凈、個人凈、布草凈、服務用品凈、環境凈。

六到:客人到、微笑到、熱情到、歡迎到、敬語到、服務到。

六個一樣:外客和內客一個樣,生客與熟客一個樣,閑時與忙時一個樣,檢查與不檢查一個樣,領導在場與不在場一個樣,賓客態度不同服務一個樣。

七聲:歡迎聲、問候聲、敬語聲、致謝聲、道歉聲、回答聲、送客聲。

八服務:站立服務、微笑服務、主動服務、敬語服務、靈活服務、親情服務、推銷服務、跟蹤服務。

九規范:服務要規范、儀表要規范、站立要規范、蹲姿要規范、手勢要規范、語言要規范、引導要規范、待客要規范、技能要規范。

十主動:主動迎送、主動打招呼問好、主動帶客引路、主動介紹情況、主動為賓客服務、主動推銷、主動照顧老弱病殘、主動提行李、主動按電梯、主動徵求賓客意見。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 國際酒店管理

⑥ 什麼是ECI消費變投資

您好!

世界首創的「ECI消費變投資經營理念」開創了歷史的先河,由佰仕特公司率先提出,打破了延續幾百年傳統的經濟模式,迎來了消費者在購買與佰仕特公司結盟的商品及享受服務的同時,其消費即是對佰仕特公司及結盟企業的投資;

ECI 消費變投資——把消費者到有「ECI消費變投資」標志的地方去消費視為消費者的一種投資,讓消費者參與到企業財富分配中來的經營模式,從而結束了傳統的企業經營模式和改變了消費者的傳統消費觀念,從傳統的消費者只是單純的消費者轉變到「消費變投資」,開創了讓消費者參與企業和社會財富分配中來的新時代。

ECI 消費變投資——讓與佰仕特公司 ECI總部結盟的中小型企業,獲得了龐大忠誠客戶群體優勢的同時,享有了ECI總部為「ECI消費變投資」結盟的所有企業集中采購、統一向結盟企業配送商品和服務。減少各種中間商環節、真正實現並保證了讓消費者獲利、結盟企業獲利。

ECI 消費變投資——讓員工不再是單純的員工,結束了傳統員工與老闆只是僱傭與被僱傭之間的關系,讓員工在工作中不僅得到了應有的基本保障同時,還能參與企業財富分配。

ECI理念在貴州的誕生,標志著新的經濟時代來臨,是全世界消費者結束了單純消費者的節日。

⑦ 注冊新加坡公司有哪些稅率及優勢

作者:【北京亞新】如有注冊新加坡公司的問題可以與亞新詳詢

1、稅種少

新加坡的領土面積不大,所以就採用了全國統一稅制的管理方式,主要稅種包括: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不動產稅、車船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等;

注冊新加坡公司在沒有業務往來且不在本地運營的公司,主要包括的稅項只有公司所得稅 。

2、稅率低

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稅室公司利潤的17% ,但是新注冊的公司以及小型公司還可以享有一些專屬的優惠,所以實際稅率還要低於17%;

如果公司打算在新加坡本地運營,其業務還會包括消費稅;

新加坡對大部分的進口商品可享受免稅待遇。

3、稅收優惠

為了激勵商業的發展,新加坡還提出了許多優惠政策,部分政策覆蓋了所有在新加坡注冊的公司;

其中注冊新加坡公司的公司所得稅的減免就讓很多人受益匪淺。

4、繳稅頻率低

新加坡繳稅的時間跟另外的離岸公司注冊地一樣,都是採用年度繳稅制度 ;

新加坡稅收的呈報分為兩個方面,先呈報公司的預估稅,然後再呈報公司的實際稅額。

5、財政支持多

新加坡為降低公司成本,支持新公司的發展,每年都會在預算中給予新加坡公司部分財政支持;

即每年都會給予新加坡公司一定的退稅額度 ,降低公司稅收負擔;

如果已經預繳稅的公司,如果經過核算之後確認多繳了稅,新加坡稅局還會把多繳的部分退還給公司。

希望亞新的回答能夠幫到您,如果您有其他的關於注冊新加坡公司的問題,可以與亞新詳詢~

⑧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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