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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持股的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2022-05-13 15:34:23

『壹』 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是干什麼的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資,股票可以依法轉讓;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只有最低限度,無最高額規定;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所認購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應當將經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過的會計報告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貳』 帝科股份參股公司有哪些

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公司2020半年度報告可知,其參股的公司股東分別有新疆TCL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無錫尚輝嘉貿易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創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另外還有深圳市富海新材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上海聚源聚芯集成電路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中心
(有限合夥)、北京集成電路設計與封測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及上海創祥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2)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持股的上市公司擴展閱讀:

一、帝科股份自然人股東以及持股數量和比例(截止2020年上半年):

1、史衛利,股東性質境內自然人。持股比例19.30%,持股數量19302669股。

2、錢亞萍,股東性質境內自然人。持股比例8.30%,持股數量8297992股。

3、閆經梅,股東性質境內自然人。持股比例3.79%,持股數量3792748股。

二、帝科股份非自然人股東以及持股數量和比例(截止2020年上半年):

1、新疆TCL股權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性質境內非國有法人。持股比9.98%,持股數量9981202股。

2、無錫尚輝嘉貿易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比4.92%,持股數量4919200股。

3、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創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比3.45%,持股數量3449999股。

4、深圳市富海新材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持股比3%,持股數量3000000股。

5、上海聚源聚芯集成電路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中心 (有限合夥),持股比3%,持股數量3000000股。

6、北京集成電路設計與封測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持股比2.54%,持股數量2537783股。

7、上海創祥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股比1.73%,持股數量1733826股。

『叄』 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是什麼性質的企業

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是指企業採用合夥的形式,以募集股權投資設立的方式成立的企業。股權投資合夥企業也是合夥企業的一種,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調整。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資,股票可以依法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肆』 股權激勵合夥企業上市後變現時間

股權激勵合夥企業上市後一年之後投資者才可以出售。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年。在有效期限內,上市公司採取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即一年之後投資者才可以出售,其解禁具體時間以上市公司的公告為准。

同時,每次解禁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限售性股票總額的50%,這意味著投資者全部賣出限售股時間不得少於2年。

股權激勵變現的含義

上市 由於上市屬於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屬公開市場競購,通常變現的倍數最高。但上市公司數量很少,願意以成功上市為變現目標的公司,通常是在公司本身。

公司被收購在公司被收購情況下,如果激勵股權被任何資方現金購買,則員工持有的激勵股權可以直接變現。

投資人或大股東回購 公司在進行某一輪融資的時候,可以考慮和投資人商量支付一部分現金來購買公司現有的期權。

『伍』 求參股基金公司的上市公司

截止2012年年底的:

中集集團(000039)
公司持有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公司5%股權,該公司注冊資本2億元。

中興通信(000063)
1650萬元合設中興創投基金管理公司(佔55%),2010年11月,公司出資3億元合作設立深圳市中和春生壹號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該基金專注於TMT(高科技、傳媒、電信)行業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其中子公司中興創投基金管理公司以認繳出資1千萬元,其他有限合夥人現金認繳出資共計人民幣5.41億元。

國際實業(000159)
萬家基金管理公司:公司通過競拍公司取得萬家基金管理公司20%股權受讓資格,2012年2月21日,公司與出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交易價格為競拍底價10460萬元。本次股權受讓事宜,萬家基金管理公司需報經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後方可實施。2012年7月,競得萬家基金20%股權,若兩次競拍履行完監管部門審批,公司在萬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將達到40%。

吉林敖東(000623)
參股廣發證券:廣發證券借殼延邊路事宜已完成,公司持有廣發證券6.22億股,占其24.82%(廣發證券定增導致持股比例降到了21.03%),為其第二大股東。廣發證券作為國內首批綜合類券商之一,在全國各地擁有多家證券營業部,並控股了兩家證券公司和1家基金管理公司。2011年廣發證券實現凈利潤20.64億元。由於2011年廣發證券完成增發股份,按要求確認投資收益177867萬元,2011年為公司貢獻凈利潤183032萬元,占公司凈利潤的比重92.35%。2012年1-6月為公司貢獻投資收益30905元,占公司凈利潤71.86%。

美的電器(000527)
公司投資5000萬元持金鷹基金管理公司20%股權,2012年中期賬面值18072萬元。出資6億元參股設立的美的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占注冊資本的40%,2012年中期賬面值15.91億元。

中山公用(000685)
參股廣發證券:廣發證券借殼延邊路事宜已完成,公司持有廣發證券3.43億股,占其13.69%(廣發證券定增完成後,中山公用的持股比例下降至11.6%)。廣發證券作為國內首批綜合類券商之一,在全國各地擁有多家證券營業部,並控股了兩家證券公司和1家基金管理公司。

國元證券(000728)★
長盛基金注冊資本為1億元,是國內最早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也是首批獲得全國社保基金管理資格的六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持有長盛基金41%的股權。

中弘股份(000979)
2011年7月出資1億元參股設立中信夾層投資基金(上海)一期(有限合夥)。中信夾層基金發起人為中信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目標規模50億至60億元,重點關注並購融資、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礦產能源和房地產等領域投資機會。

北京利爾(002392)
2011年12月公司以4960萬元增資中關村興業(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增資完成後,公司取得中關村興業公司19.78%的股權,成為其第一大股東。中關村興業公司為一家專業的、市場化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起募集並管理創投基金,重點對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的具有高速成長性、符合國家戰略新興產業的高科技企業進行上市前的股權投資,注冊資本10182萬元。目前公司發起設立並管理了三隻專業基金,管理基金總規模為6.08億元。

浦發銀行(600000)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公司是一家中法合資銀行系基金公司,成立於2007年8月,是國內第二批銀行系基金公司的第一家,注冊資本2億元,其中,本行佔比51%,法國安盛佔比39%,上海盛融佔比10%。2012年上半年損益-566萬元。

武鋼股份(600005)
公司參股長信基金管理公司,占股本的16.67%,最初投資成本為1500萬元,持有其1667萬股,期末賬面價值2112萬元;

中信證券(600030)★
參股華夏基金(佔49%)是中國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還參股了長盛基金公司。

招商銀行(600036)★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佔33.4%)是證監會批准設立的第一家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於2002年12月27日。截至2012年6月30日,招商基金總資產9.15億元,凈資產7.09億元,共管理25隻開放式基金、4個社保組合、18個年金組合、23個專戶理財組合和1個QFII組合,合計管理資產規模802.82億元。

國金證券(600109)★
設立國金通用基金管理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其中公司出資7840萬元,佔49%;

長江投資(600119)
私募基金,2012年3月30日公告,控股子公司上海長利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出資與相關投資管理公司及自然人共同設立上海浩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該基金管理公司擬在上海籌備發起設立一支內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擬作為關鍵投資人,意向對該基金認繳1億元,該基金的存續期為五年。公司將視該基金的實際籌備進程及募資情況,及時履行必要的程序並進行信息披露。

昌九生化(600228)
公司與財通證券經濟有限責任公司等發起設立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其中,公司出資3000萬元(佔30%)。財通基金管理公司2011年7月取得證監會核發的《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宣告成立。2011年7月財通基金增加註冊資本1億元,公司向其增資3000萬元,完成後公司共出資6000萬元(佔30%)。2011年財通基金管理公司首隻公募基金產品「財通價值動量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於2011年12月1日成立,基金初始規模為10.58億元;2011年財通基金實現凈利潤-6384萬元。2012年中報披露,1-6月,財通基金實現凈利潤-1893.04萬元。

大恆科技(600288)★
公司受讓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股份事項獲證監會批准(公司於2007年12月出資收購諾安基金管理公司20%股權。),並已完成工商變更手續。公司持有諾安基金20%的股份,為第三大股東。由於諾安基金收益各月相對均衡,將對公司財報前低後高的情況起一定平滑作用。截至2011年12月底,諾安基金管理資產總規模近500億元,擁有客戶數量超過400萬。2012年中報披露,1-6月,凈利潤同比增長3.89%,原因系公司所購諾安基金20%股權年初獲證監會批准,其收益改為按"權益法"計算所致(諾安基金報告期損益為2519.64萬元)。

烽火通信(600498)
公司持有廣發基金管理公司2000萬股(佔16.67%),最初投資成本2000萬元。

遼寧成大(600739)
公司持有廣發證券6.25億股,占其總股本21.12%,為其第一大股東。廣發證券作為國內首批綜合類券商之一,在全國各地擁有多家證券營業部,並控股了兩家證券公司和1家基金管理公司。2011年8月,廣發證券定向增發45260萬股,由於公司未參與本次定增,持股比例由24.93%下降至21.12%,仍持有其6.25億股股份。根據相關會計處理方法,公司計入當期損益約13億元。

招商證券(600999)★
公司持有博時基金49%的股權。博時基金注冊資本1億元,成立於1998年7月13日,是中國內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也是目前我國資產管理規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總部設在深圳,在北京、上海、沈陽、鄭州等中心城市設有分公司。截止2011年年末,博時基金凈資產為12.86億元;

南京銀行(601009)
2012年8月25日公告,公司擬作為發起人全資設立或與其他投資者共同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超過2億元。公司董事會授權經營層開展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工作。授權期限為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2年。

興業證券(601377)
公司初始投資1880萬元持有南方基金10%股權,南方基金注冊資本1.5億元,是我國基金行業資產管理規模最大、資產管理經驗最為豐富、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最為多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2012年6月30日,該公司管理各類公募基金34隻,管理公募基金資產規模1327億元。

華泰證券(601688)★
公司持有南方基金管理公司45%的股權,截至2012年6月30日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總資產28.71億元,凈資產19.92億元;2012年1—6月,該公司營業收入8.28億元,凈利潤1.94億元。公司持有華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49%的股權,截至2012年6月30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公司總資產4.56億元,凈資產4.11億元;

光大證券(601788)★
公司分別持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億元,是中國首批獲准成立的老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55%和25%股權。截至2012年6月末,上述兩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規模分別為238億元和693億元,公司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基金管理規模合計304億元。2012年上年年光大保德信和大成分別實現凈利潤5536萬元、12892萬元。

『陸』 股權投資企業或者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否能注冊成合夥企業

1、股權投資企業或者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可以注冊成合夥企業的。專合夥企業的要求是股東屬們對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只要股東們願意承擔連帶責任,就可以,如果不能做到承擔連帶責任就不能注冊成為合夥企業。
2、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經營。

『柒』 是否有有限合夥企業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案例

有的,但是上市公司通常不會吸納該合夥企業成為股東的。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版要股東及實際權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為蔡廷祥、吳淡珠、陳素芳、深港產學研、中證投資。蔡廷祥及其配偶吳淡珠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4,353.00 萬股,占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58.04%,基本情況如下:5、杭州中證大道豐湖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成立時間:2009 年6 月15 日主要經營場所:杭州市西湖區求是路8 號公元大廈北樓1103-4執行事務合夥人:張曉輝合夥企業類型:有限合夥企業經營范圍:實業投資合夥人出資方式等基本情況如下:序號 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類別 認繳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1 張曉輝 普通合夥人 1 0.049 貨幣2 荊煒國 有限合夥人 260 12.615 貨幣3 荊濤 有限合夥人 1,800 87.336 貨幣合計 2,061 100%。

『捌』 員工通過合夥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按自身意願隨時變現嗎

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它有一個限內售期,一般為上市三容年之後。例如,該公司2012年5月上市,那麼只能到2015年5月之後才能自由交易。
如果持有的是限售股,卻又想轉讓,那麼可以將其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賣給任何人或機構。
2、如果員工是通過股票市場購買的公司股票,則沒有任何限制,可以隨買隨賣。

『玖』 合夥企業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分紅,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第一回條第 (三)項規定,財稅【答 2 01 5 ] 101號文件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該"個人"不包括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
依據上述規定,合夥企業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分給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不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拾』 有限合夥企業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公司上市後,二級市場賣出,合夥企業及合夥人需要繳納哪些費或者稅。

有限合夥企業能作為發起人。發起人也稱創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發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發起或設立行為的實施者。西方國家的公司法一般普遍規定,發起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均不得作為發起人,這是由發起人所承擔的創公司的任務所決定的。其次,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如果發起人是法人的話,那麼必須是公司法人。有些國家和地區還規定,發起人應當在當地有住所,或者必須是本國人,或者本國人在發起人中必須佔一定的比例。在我國《公司法》實施以前,我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限制曾有過比較嚴格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十條規定:「公司發起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人數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當發起人。」根據這一規定,下列人不能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自然人;二、私營企業;三、外商獨資企業。當時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與國家剛頒布的《私營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相銜接。該條例考慮到私營企業剛剛起步,資本規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規定私營企業應採取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對外商獨資企業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限制,則主要是基於外商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作出的。但是在我國《公司法》的制定過程中,很多人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上的限製表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應當取消對上述主體資格的限制,以便和國際接軌。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私營企業,只要符合發起人的條件,如具備一定的資本等,都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我們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擴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為發起人,這樣過渡比較穩妥,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公司法》基本上採納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見,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出限制,實際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這樣使我國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國際作法相一致。不過,《公司法》對發起人資格的限制還是沒有完全取消。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則發起人至少是二人。但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五人,但必須採取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法》對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在最低人數上的限制網開一面,主要是考慮到《公司法》所負有的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造的重任,以及國有企業財力雄厚的優勢。這樣靈活規定能使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造實現股東的多元化,充分發揮股份有限公司的優勢,但同時又對它進行限制,規定發起人少於五人時,必須采募集方式設立,不得以發起方式設立,這樣同樣可以實現股東多元化的目的。二是對住所的限制,即所有發起人中必須有一半以上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對發起人的住所作出限制性規定,主要是考慮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當中,至少需要一定數量的發起人具體進行籌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項活動。而且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一定數量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了住所之後才便於進行各項活動。同時,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期間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有比較重要的責任,只有當他們在中國境內有了住所,才更加有利於國家對發起人進行管理,對他們的活動進行監督,以防止他們利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機會來損害廣大社會公眾的利益。但是,公司法並不要求所有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都有住所,而只要求其中有超過一半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就行。這樣既方便發起人進行各項活動,有利於國家對發起人進行管理,同時又有利於外商投資者到中國投資,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發起人在中國有住所,就中國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為居住地或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就外國公民而言,是指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事機構所在地在中國境內。因此,發起人是否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不是看他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房,而是看他的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事機構所在地是否是在中國境內。法律地位發起人的地位是指發起人在籌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與正籌備中的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與成立後的公司之間的關系。一般說來,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設立過程中,在執行職務范圍內,也就是公司的負責人。他對內執行設立行為事務,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發起人的行為即成為公司機關的行為,其所生之權利義務,歸於公司享有或承擔。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各發起人應就設立公司所為之行為以及設立所花費的費用負連帶責任。對於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所取得的權利或負擔的義務,將來歸屬於因登記而成立的公司,其理由何在?在法理上曾有過不同的學說。主要有:無因管理說根據這一學說,發起人與公司的關系,乃屬於無因管理。公司成立以後,發起人因設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依無因管理的規定,移歸公司。第三人利益契約說此說認為,發起人因發起行為而與他人之間所成立的法律關系是以將來成立的公司為受益人,從而訂立為第三人利益契約。根據為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有關規定,發起人與他人訂立的契約由設立後的公司繼承。設立中公司說此說認為發起人乃是設立中公司的機關。質言之,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以前應屬於無權利能力之社團機關,發起人所取得的權利和義務,在公司成立以後轉移由公司享有或負擔。代理人說即發起人屬於未經登記成立公司之代理人,因此發起人在設立過程中因設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移轉於成立後的公司。繼承說根據該說,發起人因發起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依當事人之意思或法律之規定,當然由公司繼承。歸屬說即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因為必要行為而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者,此權利或義務在法律上當然歸屬於成立後的公司。此外還有合夥說。根據該說,發起人是以設立公司為目的而成立的集合體,發起行為以全體發起人的人格為基礎,設立行為是發起人的共同行為,因而發起人之間的關系應屬於一種合夥關系。當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發起人以上各說都有優缺點。一、機關說能說明發起人的權利或義務與責任及其與將來成立之公司間的關系,但是,當公司不能有效成立時,對於設立行為的費用為何由發起人負無限連帶責任,而不由該無權利能力的社團負責缺乏解釋力。二、無因管理說雖能解釋因發起人的發起設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為何移歸成立後的公司,但根據無因管理的理論,管理人只能要求被管理人償付因該無因管理行為而支付的費用,對被管理人不能請求支付報酬。而發起人對於公司具有報酬請求權,對此無因管理說很難圓滿回答。三、代理人說能說明為何發起人能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和第三人訂立合同,其因設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歸設立中的公司享有和承擔。但是,對於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時,發起人因設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為何由發起人享有或承擔,而不由被代理人即設立中的公司享有或承擔,同樣缺乏解釋力。美國學者、印第安那州立大學的MichaelMetzger教授對此持完全相反的觀點。他認為發起人不是公司的代理人,發起人對設立中的公司僅負受託義務(ficiaryty).四、關於利益第三人契約說,一般認為發起人正是為了設立公司這一共同目標而組合在一起的,他們的設立行為自然處處是為了將來設立之公司的利益著想的。他們設立行為的結果就是依法成立公司。但依據利益第三人契約的一般原理,如果以將來成立的公司作為受益人,那麼它只繼承發起人因設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而不負擔其義務。這就對於解釋為何發起人因設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全部歸於將來依法成立之公司享有和承擔顯得蒼白無力。五、繼承說之不妥處在於,在公司成立以前,設立中的公司並無人格,因而無法繼承。六、歸屬說則顯得過於武斷,同樣未能解釋發起人因設立行為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當然歸屬於成立後的公司在法律上的理由。權利義務關於發起人的權利,有學者認為,只有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起人才能享有,理由是發起人創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這一目的的實現,只能在公司成立之後。對此,筆者不敢苟同。實際上,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前,發起人也享有一定的權利,主要包括出資方式選擇權和設立方式選擇權。根據我國《公司法》第8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但是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30%。不過這一限制性規定是對發起人全體而言的,對發起人個人而言,他們可以互協商,某個或某幾個發起人也可以只用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出資。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特別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配給個人。用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其評估作價,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4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發起設立;一種是募集設立。所謂發起設立,指的是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不向發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設立公司。所謂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究竟是採用哪一種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由發起人自由抉擇。但是在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且發起人少於五人的情況下,則必須採用募集設立的方式。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第79條第13款之規定,發起人也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記載的,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范及社會公益的比較廣泛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認股方式選擇權、股息紅利優先分配權、優先認購新股權、剩餘財產優先分配權、設立報酬請求權、設立費用受償權,等等。由於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對廣大投資者、將來成立的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都影響甚大,因此發起人也負有相當的義務。總體上說來,發起人主要負有以下幾方面的義務。繳足出資的義務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資金,否則將成為一句空話。根據《公司法》第78條第二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不得少於1000萬元。以發起方式成立的,發起人必須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部分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至於出資方式,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進行評估作價,並摺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忠實的義務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當誠實無他。首先,發起人的出資必須真實。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當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一般說來,發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不得高估作價,虛假出資;以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估作價出資,私分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發起人出資以後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以後兩年以內不得轉讓給他人。發起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以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等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其次,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就未認足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在募集之前,發起人應製作並公告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當內容真實,不得有虛假記載,也不得有任何對投資者進行誤導的言詞,更不得借募股之名來進行詐騙活動。招股說明書應當記載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等等。在申請公司登記時,發起人提交的文件應當內容真實,否則公司登記機關將不與登記,發起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勤勉的義務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應當勤勤懇懇,盡職盡責。在開始籌備設立公司之前,各發起人之間應當對擬將設立的公司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作充分的調查研究,或者請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只有在設立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到肯定以後,才能著手設立公司的具體籌備工作。其次應當起草公司章程,積極籌措資本,認購足夠的公司股本,公司設立審批手續,如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涉及須報批的基建、技改、外商投資項目的,要取得外經貿部門審核同意),然後報國家或省級體改部門批准。以募集方式設立的,還須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發起人在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復以後,應當積極著手製作招股說明書以及認股書,確定承銷機構,簽定承銷協議。在股份認足以後,發起人應當向認股人催繳股款。認股人繳足股款以後,發起人應當在30日以內主持召開公司的創立大會。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以前,發起人應當將會議日期及地址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以公司名義和第三人訂立的合同,應當積極全面地履行,不得遲延履行,影響將來成立公司的信譽,更不能借公司名義和第三人訂立合同,欺詐第三人。返還出資的義務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認足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後,其餘部分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同時必須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對已作出的批准如發現不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撤消,發起人對已募集到的資金應當返還給募股人,並應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的股款繳足以後,發起人在30日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出資,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對此發起人不得拒絕。由於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創立大會作出不設立公司決議的,發起人應當將認股人繳納的股款返還給各認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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