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實基金現在5萬能買到分紅合夥人是真的嗎
不一定是真的。
國實基金是深圳的一家公司制基金公司,總部位於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彩田路瀚森大廈15A。國實基金經營范圍和主要產品/服務: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受託資產管理(不含保險、證券和銀行業務);投資管理(不含證券、期貨、保險及其它金融業務)。
拓展資料:
第一,看合法性。辨別傳銷最好用的方法就是從合法性入手,在我國,任何形式的商業經營模式都要經過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和備案,所以,當有人拉你加入某某公司、做某某產品銷售、發展業務、消費返利等組織時,首先要看它是否有正規的經營許可,如果他們告訴你「我們不違法,但也不合法,所以沒有正式的經營許可」,那麼請相信,這百分之99就是一個傳銷組織。
第二,看是否創造了社會價值。從經濟學概念來判斷,這種經營形式或者商品是否創造了社會價值,也就是說他給社會帶來了哪些好處,如果沒有,或者只能產生很小的社會價值卻被組織者許諾說能給你帶來不可限量的財富,那麼它很可能就是傳銷式的騙局。第三,看收益點,也就是你所賺的錢來自於哪裡。
第四,看經營方式。很多傳銷組織在發展「業務」時都是偷偷摸摸的,畢竟是見不得陽光的行為,一旦走到陽光下就有被明眼人揭穿和被法律制裁的危險,所以傳銷人員就會經常編造「這么好的事業只能讓一部分人做,所有人都來做社會就亂套了」之類的謊言來為自己找借口,這也剛好迎合了那部分自以為無所不能、自己就是比別人強但事實上又分辨能力有限的群體的胃口,因而最容易上當受騙的也是這部分人群。
第六,看人員構成。傳銷組織在人員構成上呈現出一個非常明顯的特點就是,無論男女老少,無論胖瘦美醜、無論文化學歷,也無論工作技能,只要你能說能動,只要你是一個人,並能拉人頭發展下線,傳銷組織就需要你,如果你加入的所謂的「公司」、「企業」有這個特徵,那麼趕快離開吧,這很可能就是傳銷組織。
②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1、「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的區別是在於公司的負責的版工作權的不同。管理公司主要是負責基金公司基金的管理、運營等。而基金公司負責資金募集、資金向其它企業的投資。
2、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1] 簡稱「PE」)在中國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③ 中科匯通股票代碼
中科匯通,是「中科匯通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沒有股票代碼。
雖然中科匯通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近日「舉牌」公司已增至八家,但中科匯通現在本身不是上市公司。
④ 請教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業務范圍
關鍵是你這個基金二字,沒有政策是不會給注冊的。
如果在北京,直接按照北京市金融局 京金融〔2009〕163號文填寫就可以了,「接受其他股權投資基金委託,從事非證券類的股權投資管理、咨詢」。
如果在成都,建議設立一個非金融類的投資管理公司,或者按照成都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登記管理的實施意見》,經營范圍為:「股權投資及相關咨詢服務(不含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限制和禁止的項目」
⑤ 一個民營企業的財務總監,會有工作風險嗎
近年來,「財務總監」作為在企業內部負責財務的高管,經常出現在刑事被告人名單中。我們以北京地區為例,經過對「財務總監」涉刑案例的梳理,總結了該類案件的案件特徵、發案原因和典型案例,供各位財務總監參考,以防患未然,降低刑事風險。
1.案件特徵
1.案由特點:集中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兩類。所涉罪名共12個(詳見下圖),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6例,職務侵佔罪5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4例,集資詐騙罪2例。
財務總監常見罪名
注1:數據來源於威科先行資料庫,檢索范圍為2012.3-2019.9;
注2:其他為貪污罪、受賄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騙取貸款罪、幫助毀滅證據罪、敲詐勒索罪。
2.刑罰適用特點:(1)主要刑罰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2)刑罰適用率較高,緩刑率較低;(3)刑期相對較短,除集資詐騙罪之外多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罰金數額與涉案金額密切相關,因此區間幅度較大。
財務總監刑罰適用情況
3.犯罪形態因不同罪名表現差異較大。涉眾犯罪中,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財務總監常作為共犯出現;而在職務侵佔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非涉眾類犯罪中,則多為財務總監個人犯罪行為。
2.發案原因
1.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意識較弱。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為例,財務總監們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的合法性很難有明確的認識,公司一旦涉刑,財務總監們跟著「吃瓜烙」。
2.涉案公司財務制度欠完善。以職務侵佔案為例,財務總監們多是利用職務之便,抓住了公司財務管理不完善的漏洞,將公司財產據為己有。
3.為單位利益「冒險」違法犯罪。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中,財務總監們在單位老闆的明示或者暗示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虛開大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經法院審判,被告人梁鳳玲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4.集資詐騙罪
於平集資詐騙罪案
被告人於平(財務總監)等人於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間,在北京市昌平區興壽鎮(延壽鎮)、天通苑等地,以開發北京盛世桃源生態旅遊項目為名,以高息為誘餌,非法集資人民幣共計1.9億余元,將絕大部分集資款用於非生產經營活動並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絕大部分集資款不能返還,先後騙取共700餘人人民幣共計1.39億余元。其中,被告人於平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財務事項,投資款存在於平個人賬戶,在集資參與人投資到期後,整理到期合同並製作財務報表,被告人共參與騙取人民幣1.39億余元。
經法院審判,被告人於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