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務院國資委2019年版授權放權清單出爐:35項權力松綁
據國務院國資委6月5日消息,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以下簡稱《清單》),重點選取了5大類、35項授權放權事項列入《清單》,包括規劃投資與主業管理(8項);產權管理(12項);選人用人(2項);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工資總額管理與中長期激勵(10項);重大財務事項管理(3項)等。
中國通用技術集團董事長許憲平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公司將進一步釐清集團與國資委的權力邊界,釐清「黨組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之間」「集團總部與子公司之間」的權力邊界,並以此為基礎,建立與集團發展實際相適應的內部授權經營機制,逐步加大對子公司授權力度;集團及所屬各級企業都將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強行權能力建設,穩妥規范運行;支持所屬企業積極開展職業經理人制度,加大市場化選人用人力度;進一步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激發微觀主體活力,切實將國企改革落到實處。
華潤集團秘書長、新聞發言人藍屹也表示,華潤集團作為第3批改革試點單位,感到非常振奮、表示衷心擁護。當前,華潤集團的改革發展正處於攻堅階段,正在按照落實黨和國家服務大局、促進民生領域產業發展、實現保值增值、增強內生活力的試點要求,努力探索完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模式、實現總部由管企業向管資本轉型的有效途徑,集團已在產業進退、結構優化、資本運營、公司治理、管控模式、評價導向、選人用人、激勵約束等方面有一系列的考慮。授權放權清單出台恰逢其時,有利於克服集團改革中的瓶頸阻力,調動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換發企業內生活力和動力。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認為,以管資本為主來完善國資管理機構與體制,實質是以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為中心,改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進一步放權、授權,使所有權與經營權進一步分開,讓企業充分走向市場。
國務院國資委改革局一位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清單》的出台標志著落實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邁出了重要步伐。
分類授權
在上述國資委人士看來,分類開展授權放權工作本身也是一個持續推進、動態調整、逐步深化的過程。
在《清單》中,國務院國資委分別針對各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以及特定企業相應明確了授權放權事項。
對於各大中央企業來說,授權放權事項涉及到中央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中央企業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並且,授權中央企業決定公司發行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和所屬企業發行各類債券等部分債券類融資事項。對於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國資委僅審批發債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的發債不再審批。
其中,頗受企業關注的薪酬、分紅亦有涉及。
《清單》中顯示,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採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託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還有,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製度,薪酬總水平由相應子企業的董事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參考境內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位,統籌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另外,對商業一類和部分符合條件的商業二類中央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其中《清單》還規定,中央企業審批所屬科技型子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對於「股權激勵」,《清單》中明確,支持中央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不與員工個人薪酬總水平掛鉤,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一位國企負責人對此評論認為,《清單》出台後,這種更靈活、更多元的授權有利於企業建立更符合市場的人才激勵機制,加強國企的核心競爭力。
李錦對此評論認為,「原來講授權很寬泛,但這次《清單》講到混改、講到重組,還講到了薪酬、上市公司分紅和股權激勵等問題,這些問題都是當前國資改革的熱點和難點,《清單》都做了明確應對策略,把權利交給企業,《清單》出台有利於國資改革的推進。」
上述國資委人士對此也表示,此次《清單》更加強化分類授權,確保授權放權精準到位,但《清單》提出的授權放權事項,並不是「一攬子」「一刀切」地直接授予各中央企業,而是根據各中央企業的功能定位、發展階段、行業特點等實際,將授權事項分為四種類型,包括適用於各中央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21項;適用於各類綜合改革試點企業(含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創建世界一流示範企業、東北地區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等)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適用於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6項;適用於少數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4項。
如何落地
在加大授權放權力度的同時,如何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授權放權事項是否會進行動態調整?
按照《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明確要求,「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
上述國資委相關人士表示,在授權放權的同時,國資委將著力強化監督監管,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和持續完善實時在線的國資監管系統,強化對「三重一大」決策等重大關鍵事項的監督監管。要建立並嚴格執行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
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加大授權放權,意味著賦予中央企業更大的責任,意味著對企業加強行權能力建設、自我約束、規范運行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國務院國資委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要不斷夯實管理基礎,優化集團管控,深化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改革,健全完善風險、內控和合規體系,確保各項授權放權接得住、行得穩。《清單》的授權放權事項已經明確,各企業不能抱有「有了政策等細則,等了細則要支持」態度,授權放權不能只停留在企業集團總部,而要做到「層層松綁」,把授權放權落實到各級子企業或管理主體上,全面激發微觀主體活力。
從地方的情況來看,近年來,各地國資監管機構也在開展授權放權。在國務院國資委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的大前提下,《清單》的授權放權對象,主要針對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
從國資委角度來說,下一步,國資委將加強跟蹤督導,定期評估授權放權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採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授權事項和授權范圍。對於獲得授權但未能規范行權或出現重大問題的企業,國資委將督促企業做出整改,根據情況收回相應的權利,定期對《清單》內容進行更新,不斷提高針對性和有效性。
附: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
一、對各中央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 中央企業審批所屬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2. 中央企業決定國有參股非上市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事項。
3. 授權中央企業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以非公開協議方式參與其他子企業的增資行為及相應的資產評估(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4. 中央企業審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和股權變動事項(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5.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團內部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6.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事項。
7. 中央企業審批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8. 中央企業審批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9. 中央企業審批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同時應符合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0. 中央企業審批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徵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11. 授權中央企業決定公司發行短期債券、中長期票據和所屬企業發行各類債券等部分債券類融資事項。對於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國資委僅審批發債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的發債不再審批。
12. 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按照市場化選聘、契約化管理、差異化薪酬、市場化退出的原則,採取公開遴選、競聘上崗、公開招聘、委託推薦等市場化方式選聘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加快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
13. 支持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製度,薪酬總水平由相應子企業的董事會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參考境內市場同類可比人員薪酬價位,統籌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與職業經理人協商確定,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
14. 對商業一類和部分符合條件的商業二類中央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15. 中央企業審批所屬科技型子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方案,企業實施分紅激勵所需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作為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及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計提依據。
16. 中央企業集團年金總體方案報國資委事後備案,中央企業審批所屬企業制定的具體年金實施方案
17. 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報國資委同意後,中央企業審批分期實施方案。
18. 支持中央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所屬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實際收益水平,不與員工個人薪酬總水平掛鉤,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19. 中央企業決定與借款費用、股份支付、應付債券等會計事項相關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
20. 授權中央企業(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較大的中央企業除外)合理確定公司擔保規模,制定擔保風險防範措施,決定集團內部擔保事項,向集團外中央企業的擔保事項不再報國資委備案。但不得向中央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進行擔保。
21. 授權中央企業(負債水平高、財務風險較大的中央企業除外)根據《中央企業降杠桿減負債專項工作目標責任書》的管控目標,制定債務風險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長短期負債比重,強化對所屬企業的資產負債約束,建立債務風險動態監測和預警機制。
二、對綜合改革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包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創建世界一流示範企業、東北地區中央企業綜合改革試點企業、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企業等)
1. 授權董事會審批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向國資委報告結果。中央企業按照國家規劃周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建議,以及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和中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組織編制本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2. 授權董事會按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要求批准年度投資計劃,報國資委備案。
3. 授權董事會決定在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規模內,將主業范圍內的計劃外新增投資項目與計劃內主業投資項目進行適當調劑。相關投資項目應符合負面清單要求。
4. 授權董事會決定主業范圍內的計劃外新增股權投資項目,總投資規模變動超過10%的,應及時調整年度投資計劃並向國資委報告。相關投資項目應符合負面清單要求。
三、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 授權董事會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適度開展與主業緊密相關的商業模式創新業務,國資委對其視同主業投資管理。
2. 授權董事會在已批準的主業范圍以外,根據落實國家戰略需要、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中央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擬培育發展的1-3個新業務領域,報國資委同意後,視同主業管理。待發展成熟後,可向國資委申請將其調整為主業。
3. 授權董事會在5%-15%的比例范圍內提出年度非主業投資比例限額,報國資委同意後實施。
4. 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按照國有產權管理規定審批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之間的非上市企業產權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非公開協議增資、產權置換等事項。
5. 授權董事會審批所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事項,有關事項的開展情況按年度報國資委備案。
6. 授權中央企業探索更加靈活高效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四、對特定企業的授權放權事項
1. 對集團總部在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的中央企業在本地區的投資,可視同境內投資進行管理。
2. 授權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有關制度,制定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辦法,決定經理層成員薪酬分配。企業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辦法和薪酬管理重大事項報國資委備案。
3. 授權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中央企業董事會對副職經理人員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按一定權重計入國資委對企業高管人員的評價中按揭房
4. 授權行業周期性特徵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以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當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2. 國資委給央企參股投資劃紅線,央企將加速退出房地產
國資委14日表示,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切實提高國有資本運行和配置效率,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資委就加強中央企業參股管理研究制定文件,組織中央企業開展自查整改,切實規范參股經營投資行為。
下一步,國資委將加強指導督促,推動中央企業不斷規范參股經營投資,進一步提升國有資本運營能力和水平,有力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央企全面梳理參股經營投資情況
近年來,中央企業以參股等多種方式與各類所有制企業合資合作,對提高國有資本運行和配置效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吳琦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央企參股經營管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利於提高國有資本運行和配置效率,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但當前央企參股經營管理在投資方向、合作對象、參股方式和參與經營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規范、不明確的問題,實踐中有可能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
吳琦稱,一是相關政策法規不明確,特別是在投資方向、合作對象、參股方式和參與經營管理等方面,使得企業不知道該如何投、如何管、如何退;二是企業內部的管理和內控機制不健全,比如財務管控、領導人員兼職管理等方面,造成責任權利不清晰、考核追責不嚴格等問題,進而滋生職務犯罪、權力尋租等。
2019年12月,國資委印發《關於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從規范參股投資、加強股權管理和強化監督問責三個方面,對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提出規范性要求。
為確保相關規定落實落地,今年3月,國資委印發《關於做好中央企業參股經營投資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全面梳理參股經營投資情況,聚焦參股投資方向、參股合作方選擇、參股方式、股權管理、投資回報等關鍵環節進行檢查,按期完成自查和問題整改。
同時,要求企業完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參股管理長效機制。各中央企業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部門,細化任務分工,強化考核機制,積極推進自查整改工作。
從源頭上嚴格把控參股行為
去年以來,國資委規范央企加強參股管理。在規范參股投資方面,主要從嚴把主業投資方向、嚴格甄選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參股方式、完善決策機制等關鍵環節提出要求,從源頭上嚴格把控參股行為。
在加強參股國有股權管理方面,重點從依法履行股東職責、注重參股投資回報、加強財務管控、規范產權管理、規範字型大小商標管理、加強領導人員兼職管理等方面提出針對性措施。
在強化監督問責方面,要求建立健全內控體系,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監督追責,形成監管閉環。
國資委劃出了多條紅線,比如,「不得以約定固定分紅等『名為參股合作、實為借貸融資』的名股實債方式開展參股合作」,「不得選擇與參股投資主體及其各級控股股東領導人員存在特定關系的合作方」等。
央企加速退出房地產
在《關於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資委再次要求央企嚴把主業投資方向,不得為規避主業監管要求,通過參股等方式開展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規定的商業性房地產等禁止類業務。這被業內視為更為嚴厲的央企「退房令」。
國資委此前多次強調,從嚴抓好中央企業戰略規劃審核,投資計劃管理和非主業投資控制比例核定,堅決禁止中央企業違規開展房地產和金融投資。
日前,中國國家電網和中國航空集團兩家非房地產主業央企宣布退出房地產業務。非地產央企從事房地產業的「清零」任務向前邁出一大步。
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消息,國家電網近日在關於十九屆中央第三輪巡視整改進展情況的通報中表示,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堅守電網主責主業,下決心退出傳統製造業和房地產業務,堅決按期完成深化集體企業改革任務。
中國航空集團在關於中央第三輪巡視整改進展情況的通報中表示,清理低效房產,退出房地產業務,制定並實施境內外房產處置方案,積極推進房產租售工作,進一步盤活低效房產。成都西南航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已通過轉型退出房地產業務。
而在國家電網和中國航空集團之前,實際上已經有不少央企或者地方大型企業宣布退出房地產業務,從2019年下半年以來,先後有中國重汽、山東黃金、兗礦集團、山東高速等掛牌轉讓房地產子公司。
國資委指出,下一步將加強指導督促,推動中央企業不斷規范參股經營投資,進一步提升國有資本運營能力和水平,有力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3. 國資委給央企參股投資劃紅線 央企將加速退出房地產
國資委14日表示,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切實提高國有資本運行和配置效率,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資委就加強中央企業參股管理研究制定文件,組織中央企業開展自查整改,切實規范參股經營投資行為。
下一步,國資委將加強指導督促,推動中央企業不斷規范參股經營投資,進一步提升國有資本運營能力和水平,有力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央企全面梳理參股經營投資情況
近年來,中央企業以參股等多種方式與各類所有制企業合資合作,對提高國有資本運行和配置效率、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吳琦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央企參股經營管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利於提高國有資本運行和配置效率,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但當前央企參股經營管理在投資方向、合作對象、參股方式和參與經營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規范、不明確的問題,實踐中有可能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
吳琦稱,一是相關政策法規不明確,特別是在投資方向、合作對象、參股方式和參與經營管理等方面,使得企業不知道該如何投、如何管、如何退;二是企業內部的管理和內控機制不健全,比如財務管控、領導人員兼職管理等方面,造成責任權利不清晰、考核追責不嚴格等問題,進而滋生職務犯罪、權力尋租等。
2019年12月,國資委印發《關於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從規范參股投資、加強股權管理和強化監督問責三個方面,對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提出規范性要求。
為確保相關規定落實落地,今年3月,國資委印發《關於做好中央企業參股經營投資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全面梳理參股經營投資情況,聚焦參股投資方向、參股合作方選擇、參股方式、股權管理、投資回報等關鍵環節進行檢查,按期完成自查和問題整改。
同時,要求企業完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參股管理長效機制。各中央企業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部門,細化任務分工,強化考核機制,積極推進自查整改工作。
從源頭上嚴格把控參股行為
去年以來,國資委規范央企加強參股管理。在規范參股投資方面,主要從嚴把主業投資方向、嚴格甄選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參股方式、完善決策機制等關鍵環節提出要求,從源頭上嚴格把控參股行為。
在加強參股國有股權管理方面,重點從依法履行股東職責、注重參股投資回報、加強財務管控、規范產權管理、規範字型大小商標管理、加強領導人員兼職管理等方面提出針對性措施。
在強化監督問責方面,要求建立健全內控體系,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監督追責,形成監管閉環。
國資委劃出了多條紅線,比如,「不得以約定固定分紅等『名為參股合作、實為借貸融資』的名股實債方式開展參股合作」,「不得選擇與參股投資主體及其各級控股股東領導人員存在特定關系的合作方」等。
央企加速退出房地產
在《關於中央企業加強參股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資委再次要求央企嚴把主業投資方向,不得為規避主業監管要求,通過參股等方式開展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規定的商業性房地產等禁止類業務。這被業內視為更為嚴厲的央企「退房令」。
國資委此前多次強調,從嚴抓好中央企業戰略規劃審核,投資計劃管理和非主業投資控制比例核定,堅決禁止中央企業違規開展房地產和金融投資。
日前,中國國家電網和中國航空集團兩家非房地產主業央企宣布退出房地產業務。非地產央企從事房地產業的「清零」任務向前邁出一大步。
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消息,國家電網近日在關於十九屆中央第三輪巡視整改進展情況的通報中表示,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堅守電網主責主業,下決心退出傳統製造業和房地產業務,堅決按期完成深化集體企業改革任務。
中國航空集團在關於中央第三輪巡視整改進展情況的通報中表示,清理低效房產,退出房地產業務,制定並實施境內外房產處置方案,積極推進房產租售工作,進一步盤活低效房產。成都西南航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已通過轉型退出房地產業務。
而在國家電網和中國航空集團之前,實際上已經有不少央企或者地方大型企業宣布退出房地產業務,從2019年下半年以來,先後有中國重汽、山東黃金、兗礦集團、山東高速等掛牌轉讓房地產子公司。
國資委指出,下一步將加強指導督促,推動中央企業不斷規范參股經營投資,進一步提升國有資本運營能力和水平,有力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4. 外商准入負面清單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二、FDI負面清單的解讀;
三、立法建議。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一)
涉外項目和交易可更快進行
涉外項目和交易的協商和完成能夠更快的進行。如果某一FDI綠地投資項目或並購交易不涉及FDI負面清單內的產業,則其股權購買協議或資產購買協議將可在簽署後立即生效。相比之前購股協議需經過一到兩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獲得外商投資批准才能生效,項目或交易現可以更快完成。
(二)
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
無需進行外商投資審批程序也大大增大了涉外企業並購交易中的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理論上來說,中國外商投資審批由相關審批部門完全自主決定是否批准與否,而批准又需要考量許多不斷變化的政策和因素。在過去的一些案例中外商投資企業並購項目被意外推遲或者否決的情況將成為歷史。
(三)
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或更靈活
最新的法律變化可能對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提供更多空間或靈活性。比如,跨境換股交易結構相比以往很可能更具可行性。
(四)
核查是否需要其他監管部門審批
最後,對於不在FDI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盡管外商投資審批已經不再需要,交易雙方仍需核查其是否需要其他中國監管部門的審批,比如國有資產管理核准程序和國有資產轉讓招拍掛程序、企業並購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等。
二、FDI負面清單的要點解讀
(一)
負面清單和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新版FDI負面清單和2016年9月以來發布的相關法規,中國開始對外商投資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和國民待遇原則。即:負面清單中的限制類產業仍需遵循中國常規的外商投資准入的審批流程,但負面清單以外的產業則享受國民待遇,不需要外商投資准入審批,僅需在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備案即可。
(二)
新版負面清單包括的產業
新版負面清單基本上包括了舊版《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所規定的以下產業:
(1)「限制類」產業;
(2)原來的「鼓勵類」中有股比要求或有其他特殊限制的產業;
(3)「禁止類」產業。
(三)
外商投資審批門檻提高
中國監管部門最近表示,與上一版外商投資目錄相比,此次新版負面清單極大地放寬了對產業的限制。但實際上,相比於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此次的清單中放開的產業還是比較有限的。而且,對於從鼓勵類轉移到負面清單中的一些產業,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從過去適用於鼓勵類的10億美元提高至了3億美元。例如,要求中方控股的民用機場建設和經營或者種子生產在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是鼓勵類,現在都被挪到了負面清單中,因此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就相應提高了。
(四)
負面清單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
值得一提的是,負面清單制度也適用於涉外的企業並購。商務部最近表示,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備案制度不僅適用於外商投資新設項目,還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包括外國投資者直接收購或出售內地未上市或上市公司的股份(股權)或資產等。因此,如果目標公司涉及的產業不在負面清單上,買方便可直接收購或出售取得內地企業的股權,而不需要經過中國的外商投資審批程序。
(五)
明確模糊地帶
最新規定也明確了外國公司不能在中國大陸成立合夥企業來投資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中的產業。這明確了過去幾年法律上的一個模糊地帶。外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將不能通過在中國大陸設立合夥企業來直接或間接向涉及FDI負面清單上的產業的國內企業進行投資。
三、立法建議
(一)
重新確定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
是否應對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再重新梳理,做出統一規定。至少將從原來鼓勵類中移到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的審批許可權提高到原來的10億美元。
(二)
立法修訂
是否應對一些有關外商投資和外資並購的重要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訂,比如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規定(1997年)和外資戰略投資境內上市公司的規定(2005年)等等。筆者認為在統一性的外國投資法出台之前,這些立法修訂有一定的必要性。
5. 國企改革 負面清單要不要
負面清單又稱消極清單、否定列表,是一個國家禁止外資進入或限定外資比例的行業清單。在這份清單上,國家明確開列不予外商投資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領域,清單以外領域則充分開放。與其相反的「正面清單」自然就是國家明確開來允許外商投資准入或有...
6. 國資委:央企不得以參股方式開展商業房地產等禁止類業務
中國國務院國資委20日披露的一份文件指出,中央企業不得為規避主業監管要求,通過參股等方式開展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規定的商業性房地產等禁止類業務。
國務院國資委指出,近年來,中央企業以參股等多種方式與各類所有制企業合資合作。實踐中存在部分企業參股投資決策不規范、國有股權管控不到位等問題,影響國有資本配置效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國務院國資委要求,央企參股要嚴把主業投資方向。嚴格執行國有資產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堅持聚焦主業,嚴控非主業投資;央企要嚴格甄選合作對象。不得選擇與參股投資主體及其各級控股股東領導人員存在特定關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關系,以及共同利益關系等)的合作方。
在參股方式方面,國務院國資委要求,央企要結合企業經營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持股比例。不得以約定固定分紅等「名為參股合作、實為借貸融資」的名股實債方式開展參股合作。
國務院國資委要求央企注重參股投資回報。對滿5年未分紅、長期虧損或非持續經營的參股企業股權,要進行價值評估,屬於低效無效的要盡快處置,屬於戰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強化跟蹤管理。對風險較大、經營情況難以掌握的股權投資,要及時退出。不得對參股企業其他股東出資提供墊資。
國務院國資委要求,將參股經營作為內部管控的重要內容,對各級企業負責人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將其任期內企業參股投資、與參股企業關聯交易等有關事項列入重點審計內容。對參股經營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要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並實行終身追責;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7. 什麼是負面清單
負面清單意思如下:
相當於投資領域的「黑名單」,列明了企業不能投資的領域和產業。
8. 外商投資負面清單是什麼
法律分析:我國的外商投資負面是指外國投資人員禁止進入投資的相關領域的清單,根據規定,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32號》
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對部分領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寬准入限制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後將按時取消或放寬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9. 國資委國有企業法人戶數
國資委國有企業法人戶數大概在幾千戶左右
從2016年到2021年底,中央企業共「壓減」法人戶數19965戶,佔中央企業總戶數38.3%,推動管理層級控制在5級以內,地方國有企業管理層級普遍壓縮到4級以內。
3月1日,國務院國資委召開國有企業瘦身健體專題推進會,通報國有企業瘦身健體成效,並對該項工作進行了再部署、在推動。
五方面印證改革成效
瘦身健體是新發展階段國有企業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國有企業通過多種途徑深入實施瘦身健體,取得了積極進展。
首先,「壓減」工作呈現新面貌。從2016年到2021年底,中央企業共「壓減」法人戶數19965戶,佔中央企業總戶數38.3%,推動管理層級控制在5級以內,地方國有企業管理層級普遍壓縮到4級以內,使國有企業組織結構面貌發生了顯著變化。
其次,「兩非」「兩資」清退主體任務基本完成。截至目前,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兩非」「兩資」剝離清退完成率超過85%,全國納入名單的「僵屍企業」處置率超過95%,重點虧損子企業三年減虧83.8%。
第三,「總部機關化」專項治理行動效果明顯。各地和中央企業持續精簡機構設置,壓縮人員編制,央企集團總部部門數量平均壓縮超過17%,人員編制平均減少20%。
第四,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亦取得決定性成果。全國國企「三供一業」分離移交、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各項工作完成率均超過99%,廠辦大集體改革完成率達到97.6%。
最後,主責實業更加突出。各地和中央企業通過嚴控低水平重復建設的主業投資和非主業投資,推動主責主業更加聚焦,中央企業從事主業的戶數佔比達到93%。參股經營投資自查整改取得階段性成效。各中央企業累計清理退出非主業、效益差的低效無效參股股權1099項,收回資金211億元。
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翁傑明稱,看到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推進國有企業瘦身健體仍有不少問題。清單內「兩非」「兩資」清理、「處僵治困」尚未全面完成;「壓減」有待進一步推進;不少企業主業仍然不夠突出,盲目擴張仍有發生,參股掛靠企業有待進一步整治等。
「圈定」瘦身健體工作重點
對照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要求,為推進瘦身健體各項任務高質量完成,國資委明確了幾方面重點問題。
一是鞏固「壓減」已有成果,加大力度提高精準度。要完善常態化存量法人壓減機制。要突出抓好並購重組後的壓減。要嚴格並精準地控制新增法人。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重組並購後往往帶來管理層級增多、法人數量增加,既增加了壓減的任務,同時也產生了壓減的新契機。對此,國資委翁傑明表示,要將壓減工作與重組並購同步謀劃,鼓勵「先壓減再並購重組」。對已並購重組的企業要進行全面梳理,高標准推動壓減,做到「並購一個壓減一批」。
二是加快剝離「兩非」,有效清退「兩資」。要進一步清理剝離「兩非」。要充分發揮地方政策優勢,化解「兩資」退出難題。要積極發揮「兩類公司」優勢作用。要加快完成剝離企業辦社會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掃尾工作。
翁傑明稱,充分利用「兩類公司」在重組整合、受託管理、清理退出等方面的優勢,通過共同出資組建處置平台、各類專項基金等,對依靠自身力量難以完成清退處置的資產,積極探索按照市場化原則交由專業化「兩類」公司集中處置。
三是精簡機構、消除冗員,形成高質量投入產出關系。瘦身健體是否有實效,最終還是要看效率是否提升,勞動生產率是否提高。對此,要打造精簡高效總部。要通過三項制度改革減冗員、增活力。要提高投入產出比。
翁傑明表示,不少國有企業投入產出比仍較低,要深入實施對標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動,在「兩利四率」等核心指標以及所在行業關鍵運營指標上加大對標管理力度,切實找到效率不高「病根」,採取多種方式和途徑,降本節支,提高效率。
四是規范參股管理整治掛靠經營,強化風險管控。當前,國有產權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尚未得到完全根治,一些領域風險仍然比較突出。
翁傑明強調,要規范參股企業管理,對不必要的參股,特別是經營效益差、長期不分紅、存在風險隱患的,要堅決清理;對確需留下的,要規范管理;要科學把控新增參股投資,對確實需要的,要充分論證,嚴格篩選參股合作方,防止產生新的低效無效投資及退出難問題。此外,還要深入整治違規掛靠。加大對違規掛靠行為的整治力度和對假冒國企的打擊力度,徹底切斷利益鏈條,從根上杜絕新增各類違規掛靠問題。再者,亦要強化各類風險管控。對因為管理層級多、鏈條長、經營不善等問題帶來的風險,要及時排查、嚴格管控。強化對瘦身健體任務量較大的重點板塊和重要子企業的風險防控,堅決防止瘦身健體過程中誘發的各類風險。
五是聚焦做強做優主業實業,加快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目前,個別國企投資不聚焦,熱衷於鋪攤子,甚至脫實向虛、違規投資非主業。因投資管控不嚴不實,一些項目收益低下,要引起高度重視。要嚴把新增投資入口。要著力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嚴把新增投資入口上,國資委明確,要進一步完善投資管理制度,優化投資決策程序,嚴格執行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嚴控不符合新發展理念的項目,嚴控非主業投資規模和方向,不得在產業基礎薄弱、缺乏資源優勢的情況下盲目布局新產業。加大房地產、金融、PPP、對外並購、產業園區建設等重點領域投資管控力度,嚴控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投資建設,嚴控投資金額大、建設周期長、跨越國境或涉及多國因素的境外項目建設,嚴禁超越財務承受能力的舉債投資。實體企業內的金融業務,要立足服務實體經濟,防止實業資金在資本市場內循環。
「瘦身健體作為國企改革三年行動的重要內容,必須高質量高標准推進,攻堅收官,爭取更大成效。」翁傑明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