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公司資管和基金子公司資管有什麼不同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基金子公司與券商資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單一資金投資到各類資產,都可以募集集合資金參與交易所轉讓的產品以及集合信託等。但是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資限制、投資者限制、投資效率、監督約束等方面仍有顯著差異。基金子公司與券商資管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委託人限制
券商資管在銀證合作中,委託人為銀行的情況下,委託人總資產不能少於300億。而基金子公司的委託人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2、法律關系
券商資管是委託關系,基金子公司是信託關系。法律依據:新《基金法》
3、投資限制
券商資管有三類產品,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僅限於單一資金投資,投資限制較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僅限於交易所交易的產品、商業銀行理財、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不能將募集資金投資到未在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lp受益權和財產權等;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限制較少,但需要證監會逐一審批,操作效率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較廣泛。
同時,在銀證合作中,券商資管募集資金不得投資於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而基金子公司則無約束。在股票質押式回購中,券商資管的定向、集合可參與,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參與。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4、集合資金募集能力經紀業務體系較為強大券商資管,在集合資金募集方面較有實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募集資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東銷售實力較強,亦可解決部分銷售問題。
5、凈資本約束
券商資管隸屬於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受到凈資本約束,券商資管的總體規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凈資本約束。
B.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關主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證券公司須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須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且具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其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應當持續、穩定。基礎資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四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五條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專項計劃資產。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原始權益人是指按照本規定及約定向專項計劃轉移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以獲得資金的主體。管理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對專項計劃進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約定職責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託管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規定或約定對專項計劃相關資產進行保管,並監督專項計劃運作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
第七條 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專項計劃資產應當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託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九條 原始權益人不得侵佔、損害專項計劃資產,並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二)配合並支持管理人、託管人以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職責;
(三)專項計劃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原始權益人向管理人等有關業務參與人所提交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原始權益人應當確保基礎資產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或欺詐性轉移等任何影響專項計劃設立的情形。
第十一條 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特定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發生重大事項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條 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能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出具專業意見;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範專項計劃資產與其他資產混同以及被侵佔、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
(二)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侵佔、挪用專項計劃資產;
(四)以專項計劃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五)違反計劃說明書的約定管理、運用專項計劃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劃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在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最大程度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有關事項,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予以說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權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二)原始權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三)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近三年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
(四)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 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九條 專項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劃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清算完畢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並將清算結果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 專項計劃變更管理人,應當充分說明理由,並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變更前後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以及其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在依據計劃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選任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計劃說明書應當對此作出明確提示。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責移交手續。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續前,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劃文件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移交雙方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二條 託管人辦理專項計劃的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專項計劃相關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劃說明書或者託管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四)計劃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
第二十四條 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但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能夠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的,專項計劃的法律文件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條 專項計劃的貨幣收支活動均應當通過專項計劃賬戶進行。
第二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劃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轉讓或出質。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分割專項計劃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專項計劃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議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專項計劃剩餘資產;
(三)按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劃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者復制專項計劃相關信息資料;
(四)依法以交易、轉讓或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證券交易場所相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議或者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並由相關金融機構實施主動管理的投資計劃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三十條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約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會議規則,明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專項計劃可以通過內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同一專項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資產支持證券,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
第三十二條 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的,應當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
第三十三條 專項計劃的管理人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銷售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是在充分知悉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點的情形下作出的審慎決定:
(一)了解投資者的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情況、現金流預測情況以及對專項計劃的影響、交易合同主要內容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點,告知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義務;
(三)製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悉風險揭示書內容並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 專項計劃應當指定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用於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接收與劃轉。
第三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按照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條件發行完畢,專項計劃設立完成。發行期結束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劃未滿足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應當自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退還認購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成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備案規則,對備案實施自律管理。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列證券交易場所不得為其提供轉讓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根據基礎資產風險狀況對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並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實踐情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 第三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掛牌、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僅限於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資產支持證券初始掛牌交易單位所對應的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應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的,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條件。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定更為嚴格的標准。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等機構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轉讓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第四十一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規則。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三條 管理人、託管人應當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專項計劃收益分配報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 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或價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向證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場所或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網站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並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所附指引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的盡職調查、風險控制等環節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經中國證監會認可,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可參照適用本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盡職調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6〕號)同時廢止。
C. 風險資本的特點與功能有哪些
主要特徵可歸納如下:
1.投資主體不同。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主體包括社會公眾和各類機構投資者;風險資本市場的投資主體則主要是保險基金、退休基金等長期效益類機構投資者和少數富有家庭。根據美國1997年的統計(Berlin,1998),風險資本中有54%來自退休基金和養老基金,30%來自各種基金和保險公司等,7%來自私人投資者。在風險資本二級市場上,對於己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股票,政府一般也只鼓勵機構投資者和有相當資金量的個人投資者參與買賣,藉以控制風險。
2.市場主體不同。普通資本市場的主體是發展成熟、規模較大、有一定良好業績記錄的公司;風險資本市場的主體則是風險企業尤其是新生中小型高新技術公司,其經營穩定性低、規模較小,但有一定增長潛力。
3.組織管理方式不同。投資於一般資本市場的資金,有個人管理的、有基金公司管理的、有銀行管理的、有一般公司管理的等等,呈多樣化特點。而風險資本的組織管理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有限合夥制(Limited Partnership),即由投資者(有限合夥人)和資金管理者(一般合夥人)合夥組成獨立的有限合夥企業,投資者出資並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管理人在董事會的監督下負責風險投資的具體運作並對合夥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美國和英國,相當部分的風險資本是依據《有限合夥企業法》設立的。二是公司制,即風險資本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設立。公司制又可分為外部和內部兩種組織形式,外部形式是大公司或機構與風險資本家合作,提供資本讓風險資本家進行投資的組織形式;內部形式是大公司內部設立風險資本以鼓勵企業內部的創新。
4.股東作用不同。在一般資本市場上,股權的分布是相對分散的,股東對公司的管理監督是被動間接的,主要通過投票選舉董事會、授權董事會、確定獨立的非執行董事等內部機制和市場對公司的外部監督機制來實現。而在風險資本市場上,股權的分布相對集中,風險資本家對所投資公司時管理監督是主動直接的,不僅直接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制定,而且還投入大量精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直接幫助企業運作發展,直到公司購並或上市、風險資本退出為止。
5.投資對象不同。從投資對象看,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對象是相對分散的,對象的選擇取決於其盈利性。而風險資本市場的投資對象則通常是可重置度低或高度專業化的資產。依據其投資對象的不同,形成了從事計算機軟體、生物制葯、新材料、通信技術等高新技術產業的專業風險資本。這些風險資本在世界范圍內各自的專業領域中尋求投資對象。
6.投資方式不向。一般資本市場上的投資主要是一次性的,投資周期較短,其股份的流動性較強。而風險資本市場的投資則通常是多階段的。根據公司成長的狀況,不斷追加擴張所需的資本。風險資本是一種長期資本,其投資周期一般在3-7年之間,其股份的流動性也較差。從投資評估方法看,一般資本市場與風險資本市場也存在本質差別。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評估主要依據建立在現金流分析基礎上的傳統公司財務理論;而風險資本市場的投資評估則重視敏感性分析,採用期權定價等現代金融理論。
7.投資收獲方式不同。一般資本市場的投資主要是通過分紅派息和股份增值來收獲的;風險資本則一般不以企業分紅為目的,而是在退出時以股份增值作為報酬。風險資本的退出時間一般選擇在企業上市或出售時。
8.二級市場的上市標准和監管理念不同。普通資本市場的上市標准較高,而風險資本市場的上市標准相對較低。例如,美國的納斯達克市場分為全國市場和小盤股市場,前者是一般資本市場,後者則是以新興公司為主體的風險資本市場,前者在上市標准上顯著高於後者。從市場監管理念上看,一般資本市場既強調充分的信息披露,也強調發行人的經營業績,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風險資本市場則主要強調信息披露基礎上的投資者自我保護,即重點在於上市公司信息的充分披露,而不在於公司的經營狀況。
D. 什麼是基金子公司
基金子公司來是指依照《公司法》設源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通俗地講基金子公司就是基金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是下屬分支機構。
(4)基金子公司風險資本打折擴展閱讀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
在設立原則上,我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規范基金公司經營運作的相關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為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行政法規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監管法規。
E. 風投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區別
風投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區別:
風投是做風險投資的 比如什麼創業資金什麼的;基金公司就是一般意義上我們總說的基金公司 分公募私募什麼的;信託公司里包括基金公司 因為基金就是一種信託關系;資產管理公司是管理資產的 尤其是在國內和在國外的意義不同 國內的資產管理公司大多是管理國有資產的 國企下面開一個資產管理的子公司。
1、信託:信託是基於信任的一種財產管理金融工具,特點是有委託人、受託人、收益人三種角色——其他的金融工具和法律架構通常沒有受益人這個角色。
信託金融世界的百貨超市,理論上啥都可以往裡裝。有權益類、信貸類等各種類型的信託產品通過信託計劃發出來;在形態上,有PE信託、房地產信託、融資租賃信託等等。
2、基金: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狹義的基金,尤其是財經媒體提及最多的基金,其概念是「證券投資基金」,是把二級市場上的證券包括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等證券做成一個組合,形成一個新的標准化的證券投資產品,這個新的投資產品可以向一般投資者募集並在二級市場上交易(開放式基金還可以贖回)。
3,風資:專門風險基金(或風險資本),把所掌管的資金有效地投入富有盈利潛力的高科技企業,並通過後者的上市或被並購而獲取資本報酬的企業。
4,資產管理:通常是指一種"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從這個意義上看,凡是主要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稱為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務院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成立的以解決不良資產為目的的金融性公司,也是在資本市場上運作的投資銀行類公司。
F. 風險投資方式
風險投資(VC)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簡稱是VC
在我國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內涵的概念,其實把它翻譯成創業投資更為妥當。廣義的風險投資泛指一切具有高風險、高潛在收益的投資;狹義的風險投資是指以高新技術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型產品的投資。根據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具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一種權益資本。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使高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產業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過程。從運作方式來看,是指由專業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特別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方式。
編輯本段【風險投資的運作方式】
風險投資一般採取風險投資基金的方式運作。風險投資基金在法律結構是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而風險投資公司則作為普通合夥人管理該基金的投資運作,並獲得相應報酬。在美國採取有限合夥制的風險投資基金,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政府也通過這種方式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
編輯本段【風險投資的六要素】
風險資本、風險投資人、投資對象、投資期限、投資目的和投資方式構成了風險投資的六要素。
一、 風險資本
風險資本是指由專業投資人提供的快速成長並且具有很大升值潛力的新興公司的一種資本。風險資本通過購買股權、提供貸款或既購買股權又提供貸款的方式進入這些企業。
風險資本的來源因時因國而異。在美國,1978年全部風險資本中個人和家庭資金佔32%;其次是國外資金,佔18%;再次是保險公司資金、年金和大產業公司資金,分別佔16%、15%和10%,到了1988年,年金比重迅速上升,佔了全部風險資本的46%,其次是國外資金、捐贈和公共基金以及大公司產業資金,分別佔14%、12%和11%,個人和家庭資金占的比重大幅下降,只佔到了8%。與美國不同,歐洲國家的風險資本主要來源於銀行、保險公司和年金,分別佔全部風險資本的31%、14%和13%,其中,銀行是歐洲風險資本最主要的來源,而個人和家庭資金只佔到2%。而在日本,風險資本只要來源於金融機構和大公司資金,分別佔36%和37%。其次是國外資金和證券公司資金,各佔10%,而個人與家庭資金也只到7%。按投資方式分,風險資本分為直接投資資金和擔保資金兩類。前者以購買股權的方式進入被投資企業,多為私人資本;而後者以提供融資擔保的方式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扶助,並且多為政府資金。
二、 風險投資人
風險投資人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A 風險資本家。
他們是想其他企業家投資的企業家,與其他風險投資人一樣,他們通過投資來獲得利潤。但不同的是風險資本家所投出的資本全部歸其自身所有,而不是受託管理的資本。
▲B 風險投資公司。
風險投資公司的種類有很多種,但是大部分公司通過風險投資基金來進行投資,這些基金一般以有限合夥制為組織形式。
▲C 產業附屬投資公司。
這類投資公司往往是一些非金融性實業公司下屬的獨立風險投資機構,他們代表母公司的利益進行投資。這類投資人通常主要將資金投向一些特定的行業。和傳統風險投資一樣,產業附屬投資公司也同樣要對被投資企業遞交的投資建議書進行評估,深入企業作盡職調查並期待得到較高的回報。
▲D 天使投資人。
這類投資人通常投資於非常年輕的公司以幫助這些公司迅速啟動。在風險投資領域,「天使投資人」這個詞指的是企業家的第一批投資人,這些投資人在公司產品和業務成型之前就把資金投入進來。
三、 投資目的
風險投資雖然是一種股權投資,但投資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得企業的所有權,不是為了控股,更不是為了經營企業,而是通過投資和提供增殖服務把投資企業作大,然後通過公開上市(IPO)、兼並收購或其它方式退出,在產權流動中實現投資回報。
四、 投資期限
風險投資人幫助企業成長,但他們最終尋求渠道將投資撤出,以實現增殖。風險資本從投入被投資企業起到撤出投資為止所間隔的時間長短就稱為風險投資的投資期限。作為股權投資的一種,風險投資的期限一般較長。其中,創業期風險投資通常在7~10年內進入成熟期,而後續投資大多隻有幾年的期限。
五、 投資對象
風險投資的產業領域主要是高新技術產業。以美國為例,1992年對電腦和軟體也的佔27%;其次是醫療保健產業,佔17%;再次是通信產業,佔14%;生物科技產業佔10%。
六、 投資方式
從投資性質看,風險投資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直接投資。二是提供貸款或貸款擔保。三是提供一部分貸款或擔保資金同時投入一部分風險資本購買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但不管是哪種投資方式,風險投資人一般都附帶提供增殖服務。風險投資還有兩種不同的進入方式。第一種是將風險資本分期分批投入被投資企業,這種情況比較常見,既可以降低投資風險,又有利於加速資金周轉;第二種是一次性投入。這種方式不常見,一般風險資本家和天使投資人可能採取這種方式,一次投入後,很難也不原提供後續資金支持。
編輯本段【風險投資的特徵】
1,投資對象對為處於創業期(start-up)的中小型企業,而且多為高新技術企業;
2,投資期限至少3-5年以上,投資方式一般為股權投資,通常占被投資企業30%左右股權,而不要求控股權,也不需要任何擔保或抵押;
3,投資決策建立在高度專業化和程序化的基礎之上;
4,風險投資人( venture capitalist )一般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增值服務;
除了種子期(seed)融資外,風險投資人一般也對被投資企業以後各發展階段的融資需求予以滿足;
5,由於投資目的是追求超額回報,當被投資企業增值後,風險投資人會通過上市、收購兼並或其它股權轉讓方式撤出資本,實現增值。
G. 風險資本是什麼意思
風險資本(Venture Capital)是一種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以公司等組織形式設立,投資於未上市的新興中小型企業(尤其是新興高科技企業)的一種承擔高風險、謀求高回報的資本形態。它和共同基金、單位信託等證券投資基金截然不同,在投資、募集等運作方式上有其自身的特點。國內有些部門提出的產業投資基金實際上就是風險資本。
對象:
風險資本在許多國家業已發展成熟,並具有成型的運作方式。
風險資本的投資對象是處於創業期的未上市新興中小型企業,尤其是新興高科技企業。
籌資方式:
風險資本均以私募方式籌資。由於風險資本風險大、收益很難預見,一般投資者難以承受,只能向銀行、保險等風險承受能力較強、願冒風險以追求高回報的特定投資群體私募。
組織結構:
風險資本多以公司的形式設立。根據各國的情況,風險資本的組織結構主要有兩種
一是有限合夥制,由投資者(有限合夥人)和基金管理入(主要合夥人)合夥組成一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者出資並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管理人在董事會的監督下負責風險投資的具體運作井對合夥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美國和英國,相當部分風險資本就是根據《有限合夥企業法》設立的。
二是公司型,指風險資本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設立。例如,在美國,風險資本可以依照《投資公司法》設立。
H. 風險投資利益如何分配,請問
實際上那個時代對於互聯網產品的風投 風投商占的比率還是不高的.一般不會超過80% 象網易當時第一次融資以及繼續融資,占其股份的50%.
而現在的情況是,風投並不看好互聯網這一塊了.以前拿個方案就能到風投現在基本上不可能了.現在是有一定基礎,一定用戶,然後又有其特色的項目才有可能拉到風投,且風投的佔有率可能達到90%.
具體的股權分配屬於機密了,除非是已經公布的.
至於第一次,第二次又或者其他資本進入,是按現在的價值進行分配,這個分配從原始項目股權從分配.也就是,第一次融資或第一個風投投入200萬佔40%,那麼第二次融資或其他的風投從佔有人的60%里分配.如果這個項目有價值,而且已經上市,那麼實際上這個原來的60%就不僅僅只值300萬了.
當然,其他分配形式也有.
以上.
I. #風險管理#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風控是幹嘛的,有發展前途嗎
風險管理是防止工作的漏洞提前做好的各項管理與應急措施,比如資金、融資、版資產負債、資產變更等。專職權工作是根據體系要求進行進行資金或金融的專項管理,對發現的異常要及時調整控制,並及時上報。基礎扎實並有重要業績的,有前途的。
但私募金融公司特別是小型還是要慎重,法律法規及金融漏洞比較多。 來自職Q用戶:吳先生
風控,就是風險控制,包括業務風險,法規風險,財務風險等 來自職Q用戶:王先生
J. 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資本的作用
風投基金是一些投資公司或者基金公司運用至今參與企業短期股權投資的一種形式,其目的是爭取企業上市,獲取巨額利益。風投基金相比於銀行貸款更能滿足企業的發展,畢竟是一種入股方式,企業償債壓力較小。但是風險基金比較挑剔,而且投資要求也不是一般的刁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