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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基金模式到期回購

發布時間:2022-03-18 09:07:04

1. pe基金並購是什麼

並購基金是專注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其投資手法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後再出售。其是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演變出來的一個分支,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又隸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範疇。並購基金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是市場約定俗成的概念。

並購基金特點:

1.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

3.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6.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並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9.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pe基金並購是什麼? ]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2. 並購基金 為什麼用合夥企業形式

合夥創業為啥創投機構都喜歡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

說到合夥創業,許多創業者對有限合夥這個詞還是比較陌生,隨著《合夥企業法》相關的法律法規逐漸完善,合夥人一起創立有限合夥企業相比傳統的有限公司來說還是有不少優勢。有限合夥制已經逐漸成為風險投資,股權創投等投資公司創立企業的首選,更多的是以成立有限合夥投資基金的方式加盟,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有限合夥企業到底有什麼吸引人的地方?

有限合夥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所組成的合夥。實質上是介於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也就是說它是合夥企業的一種特殊形式,並不是公司。顧名思義,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制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好處是不言而喻的,傳統有限責任公司制除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東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雙重繳稅。有限合夥企業只需要繳納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成本大大降低。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權。通俗點說就是誰出資最多佔的股份最大就聽誰的,凡事都要股東大會表決,可是在創投機構這類的投資公司,出資最多並不意味著企業管理能力很強,很多投資者僅僅是希望獲得投資收益,至於公司如何管理更需要有專業性很強的人士來操作,有限合夥制就是GP(普通合夥人)+LP(有限合夥人),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分離,自主性很強。

普通合夥人=1%的資金+無限連帶責任+企業管理權,有限合夥人=99%的資金+有限責任+合夥協議利潤分配。況且,有限合夥人在承擔有限責任的條件下能夠實現大規模的融資眾籌,在資本退出清算當面也比有限責任公司更加靈活,即使在IPO上市的階段,有限合夥制要披露信息的義務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來說要寬松的多。

那麼合夥創業是不是只適合於創投機構這類的投資公司呢?非也非也!有限合夥企業的本質在於普通合夥人可以(唯一)勞務或者資金認繳出資,有限合夥人可以土地使用權,現金,知識產權,固定資產各種資本要素認繳,創業型公司創立有限合夥企業好處也是相當大的。

例如,創業公司在設計員工期權的時候,先另外成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創始人擔任普通合夥人,然後找一個聯合創始人擔任有限合夥人,再讓這家有限合夥企業投資創業公司的主體,成為公司的股東,這樣就可以提前預留好員工的股份,當員工到期行權的時候,可以通過轉股或增資獲得有限合夥企業的股份,也就是間接持有主體公司的股份了。

這樣做的好處在於盡管創始人的股份被稀釋了,但是投票權和決策權還是在自己身上(因為是普通合夥人),期權員工作為有限合夥人只能享有所有權和分紅權,但沒有投票權。讓更多的創始成員享有所有權和分紅權,能夠極大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的同時也不會喪失投票權,可謂是一舉兩得。相反,如果是公司制的同股同權的話,創始人的權利會被削弱。

最後,對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再進行一個總結:

普通合夥人的權利:1.經營控制權。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有充分的管理權和控制權,任何與企業經營相關的對外法律文件都必須經過普通合夥人審查;2.年度管理費。普通合夥人有權獲得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基金總額1. 5%~3%的管理費,用於支出企業運轉的日常經費;3.利潤分成。普通合夥人投入總額1%左右資金,即可得到投資收益20%左右的分成。

普通合夥人的義務:1.最低出資基金資本總額1%的資金,共同承擔風險;2.信義義務,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普通合夥人須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得濫用職權謀私利;3.信息披露,普通合夥人須定期向合夥人提供財務報表及年度發展報告;4..遵守有限合夥協議,不得違反合夥協議中協定的條款,杜絕機會主義行為。

有限合夥人的權利:1.企業事務有限參與權。雖然有限合夥人不能參與日常經營,但是建議和投票表決權還是有的;2.企業經營狀況知情權。每年普通合夥人必須召開合夥人大會,會上需要報告企業經營狀況;3.獲得投資收益權。有限合夥人一般可以獲得投資收益的80%,而且擁有利潤分配優先權;4.合夥利益轉讓權。有限合夥人權益只能轉讓但不得退夥。

有限合夥人的義務主要是按協議的約定履行對合夥基金的出資,出資方式可以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分期出資,首期出資一般為資金總額的25%-33%,剩餘的出資則在協議規定期限內分期投入,或根據基金的實際投資進度和業績表現分期投入。

所以,有限合夥企業無論是制度上還是法律上都非常靈活,這是公司制的企業無法比擬的。

原文出處:https://jiahao..com/s?id=1571257324138256&wfr=spider&for=pc

3. 什麼是房地產並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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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並購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很多人後聽說過,但是很少有人真正的了解。特別是房地產並購,應該有人聽說過房地產並購基金,今天就為大家介紹什麼是房地產並購基金以及並購基金的特徵。
一、什麼是房地產並購
房地產企業的並購其本質是對被並購企業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吸收。一般而言,房地產並購有兩種模式,一是房地產股權收購,一是房地產項目收購。其中又有多種具體的操作方式,比如整體開發項目轉讓,在建工程轉讓,合作開發,等等。利用何種並購模式,有賴於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和項目狀況所作出的判斷。
二、什麼是並購基金
並購基金,是專注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其投資手法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後再出售。
並購基金與其他類型投資的不同表現在,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創業型企業,並購基金選擇的對象是成熟企業;其他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控制權無興趣,而並購基金意在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並購基金經常出現在MBO和MBI中。
三、並購基金的特徵
1.
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
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
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
3.
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
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
,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
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6.
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
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並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
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9.
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以上就是房地產並購基金以及並購基金的特徵,希望大家看後能更加深入的了解房地產並購基金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在企業需要並購時,都會慎重選擇目標企業,而不是隨便就並購。如果在不是很清楚,特別是涉及到個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律師介入維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新疆律師!
延伸閱讀:
企業並購整合現狀是怎麼樣的
並購重組概念股的特徵和類型是怎樣的
並購重組是利好還是利空?並購重組的形式有哪些?

4. 大家好,請問有沒有對並購基金,私募股權這一塊感興趣的朋友,請談一談你們的看法,謝謝!

並購基金,是專注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其投資手法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後再出售。[1]
並購基金與其他類型投資的不同表現在,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創業型企業,並購基金選擇的對象是成熟企業;其他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控制權無興趣,而並購基金意在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並購基金經常出現在MBO和MBI中。
1. 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 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並購基金
2. 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
3. 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 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 ,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 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6. 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 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並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 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9. 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5. 產業並購基金怎麼操作的

您好,並購基金(Buy out Fund)是私募股權基金的一種,用於並購企業,獲得標的企業的控制權。常見的運作方式是並購企業後,通過重組、改善、提升,實現企業上市或者出售股權,從而獲得豐厚的收益,經常出現在 MBO 和 MBI 中。

並購基金的常見運作模式:

並購基金主要分為控股型並購基金模式和參股型並購基金模式。前者是美國並購基金的主流模式,強調獲得並購標的控制權,並以此主導目標企業的整合、重組及運營。後者並不取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而是通過提供債權融資或股權融資的方式,協助其他主導並購方參與對目標企業的整合重組,是我國目前並購基金的主要模式。

(1)國外模式

在歐美成熟的市場,PE 基金中超過 50% 的都是並購基金,主流模式為控股型並購,獲取標的企業控制權是並購投資的前提。國外的企業股權相對比較分散,主要依靠職業經理人管理運營,當企業發展出現困難或遇有好的市場機會,股東出售意願較強,並購人較易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控股型並購可能需要對標的企業進行全方位的經營整合,因此對並購基金的管理團隊要求較高,通常需要有資深的職業經理人和管理經驗豐富的企業創始人。

國外並購基金的運作通常採用杠桿收購,通過垃圾債券、優先貸款、夾層融資等多樣化的融資工具提高杠桿率,使得投資規模和收益率隨之獲得提升。

夾層融資也是杠桿收購中一種常見的方式,收購方自有資金的出資比例通常大約只有 10%—15%,銀行貸款約占 60%,中間約占 30% 的是夾層資本,即收益和風險介於債務資本和股權資本之間的資本形態,一般採取次級貸款的形式,由於是無抵押擔保的貸款,其償還主要依靠企業經營產生的現金流(有時也考慮企業資產出售帶來的現金流),貸款利率一般是標准貨幣市場資金利率(如 LIBOR)加上 3—5%,還可能附有認股權證,除此之外夾層資本也可以採用可轉換票據或優先股等形式。

(2)國內模式

控股型並購模式要經歷一個較長的周期且必須有一個清晰的投資理念,目前國內的 PE 市場還相對處於發展階段,因此控股型並購模式操作比較少見,主要是參股型並購模式。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為並購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如過橋貸款,以較低的風險獲得固定或浮動收益,同時可通過將一部分債務融資轉變成權益性資本,實現長期股權投資收益。

第二種參股型並購是向標的企業進行適當股權投資,也可以聯合其他有整合實力的產業投資者為主導投資者,共同對被並購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整合重組,在適當時候通過將所持股權轉讓等形式退出。

目前國內並購基金常見的設立和運作步驟為:

1、首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用於充當並購基金的 GP;

2、挖掘一個或若干個項目,設立並購基金,募集 LP。並購基金常常有一定的存續期,比如 3 年、5 年、10 年等;

3、項目結束、並購基金到期,並購基金清盤,按照收益分配機制給 LP 提供相應的投資收益。

並購基金的主要參與者分為券商直投、PE 和產業資本三類。券商直投主要圍繞上市公司的需求發掘並購機會,結合投行、研究所提供綜合服務。PE 主要服務於項目端,最後實現退出。產業資本往往圍繞自身上下游產業鏈布局,一般只以較少比例出資(約 10%-20% 左右),作為 LP 與 PE 機構聯合發起並購。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 瑞茂通並購基金需求是什麼

並購基金的介紹
並購基金,是專注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其投資手法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後再出售。
並購基金與其他類型投資的不同表現在,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創業型企業,並購基金選擇的對象是成熟企業;其他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控制權無興趣,而並購基金意在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並購基金經常出現在MBO和MBI中。
並購基金的特點
1. 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 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 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
3. 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 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 ,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 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6. 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 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並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 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9. 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7. 如何區別並購,PE,天使和風投基金

Angel(天使)/VC/PE三者都可認為是VC,也就是人們常說的風險投資,在國內官方又叫創業投資。而從嚴格的概念上說,PE指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的資產,所以PE的涵蓋了Angel/VC並具有更廣闊的范疇PE、天使和風投基金三者是根據被投項目所處的階段來劃分的,Angel是種子期,VC是早期/成長期,PE是成熟期。
具體而言:
並購基金:並購基金,是專注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其投資手法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後再出售。
並購基金與其他類型投資的不同表現在,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創業型企業,並購基金選擇的對象是成熟企業;其他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控制權無興趣,而並購基金意在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
PE基金:PrivateEquity(簡稱「PE」)在中國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資已上市公司的股權(如後面將要說到的PIPE),另外在投資方式上有的PE投資如Mezzanine投資亦採取債權型投資方式。不過以上只佔很少部分,私募股權投資仍可按上述定義。
天使基金:所謂「天使基金」就是專門投資於企業種子期、初創期的一種風險投資。因為它的作用主要是對萌生中的中小企業提供「種子資金」,是面目最慈祥的風險資金,幫助它們脫離苦海、擺脫死亡的危險,因而取得「天使」這樣崇高的名稱。天使基金在美國最為發達。從業上而言,天使基金更青睞具有高成長性的科技型項目,其收益率普遍在50倍以上,超過萬倍的回報也不少見。需要重點提示的是,某些天使基金花的是自己的存款,而並非來自機構和他人,從這個意義而言,他們是資本市場里腰纏萬貫的慈善家。
風投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又叫創業基金,是當今世界上廣泛流行的一種新型投資機構。它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機構和個人的資金,投向於那些不具備上市資格的中小企業和新興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基金無需風險企業的資產抵押擔保,手續相對簡單。它的經營方針是在高風險中追求高收益。風險投資基金多以股份的形式參與投資,其目的就是為了幫助所投資的企業盡快成熟,取得上市資格,從而使資本增值。一旦公司股票上市後,風險投資基金就可以通過證券市場轉讓股權而收回資金,繼續投向其它風險企業。

8. 並購基金怎麼退出

並購基金可通過下列方式退出:上市公司並購退出;首次公開發行(IPO);第三方並購退出;協議轉讓;被並購企業股份回購等。並購基金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後再出售,專注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9. 什麼是並購基金

並購基金(Buyout Funds)是專注於從事企業並購投資的基金。並購基金通過收購被收購公司股份,獲得被收購公司的控制權,然後對被收購公司進行整合、重組及運營,待企業經營改善之後,通過上市、轉售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其所持股份而退出。

10. 並購基金的特點有哪些

並購基金的特點有:
1. 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 它的銷專售和贖回都是基金屬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 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
3. 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 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 ,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 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6. 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 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杠桿並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 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弊端。
9. 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並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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