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兩類人員:
一是公司實際控制人;
二是未被客戶披露,但實際控制著金融交易過程或最終享有相關經濟利益的人員(被代理人除外) 。
在實踐中,社會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誰。但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則很難辨別。
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1)受理投資者實際控制人信息擴展閱讀:
關於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歸屬,《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B. 外商投資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信息什麼意思
根據《公司法》第217 條的規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指「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版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權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有關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規定,對應的是國內企業廣泛存在的公司治理不透明等缺陷;實際控制人的存在,可能使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法人治理機構形同虛設,給公司治理帶來隱患,因此保薦人和律師對此應當予以核查和披露,並提醒投資人關注這一風險。
實際控制人的認定,不僅要看經營決策權的控制情況,更重要的是要看股權和表決權的控制情況。在公司的經營決策權由持股比例較低的小股東實際掌握的情況下,如果經營決策者不能相應控制公司的股權和表決權,則其經營決策者的地位得不到根本保障,從而不能最終控制公司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C. 如何認定公司實際控制人
、律規關實際控制規定 1、《公司》關於實際控制解釋: 實際控制指雖公司股東通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 2、《公司》關於控股股東解釋: 控股股東指其資額占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五十或者其持股份占股份限公司股本總額百五十股東;資額或者持股份比例雖足百五十依其資額或者持股份所享表決權已足股東、股東決議產重影響股東 3、證監《市公司收購管理辦》關於市公司控制權解釋: 第八十四條 列情形擁市公司控制權:
()投資者市公司持股50%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實際支配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30%;
(三)投資者通實際支配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半數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實際支配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公司股東決議產重影響;
4、證監《市公司收購管理辦》關於致行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辦所稱致行指投資者通協議、其安排與其投資者共同擴其所能夠支配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行或者事實
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致行情形投資者互致行相反證據投資者列情形致行:
()投資者間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員主要員同另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投資者參股公司重決策產重影響;
(五)銀行外其、其組織自投資者取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間存合夥、合作、聯營等其經濟利益關系;
(七)持投資者30%股份自與投資者持同市公司股份;
(八)投資者任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員與投資者持同市公司股份;
(九)持投資者30%股份自投資者任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員其父母、配偶、及其配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同市公司股份;
(十)市公司任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持本公司股份或者與其自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企業同持本公司股份;
(十)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或者其組織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間具其關聯關系
致行應合並計算其所持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股份應包括登記其名股份包括登記其致行名股份
投資者認其與應視致行向證監提供相反證據
二、證監認定實際控制原則------事實重於形式原則說雖律規列示些屬於實際控制具體情形實際控制情況通列舉能窮盡所證監除列舉具體形式外經規定證監認定其情形 三、公司沒50%控股股東何認定兩持股比例相近股東誰實際控制問題應公司歷往股東、董事組、決議表決情況及公司重問題決策程考證誰持續性主導公司重事項決策誰實際控制 四、《〈首公發行股票並市管理辦〉第十二條實際控制沒發變更理解適用——證券期貨律適用意見第1號》實際控制規定1. 發行近3內實際控制否發變更公司控制權穩定標准判斷公司否具持續發展、持續盈利能力便投資者公司持續發展盈利能力擁較明確預期情況做投資決策2.公司控制權能夠股東決議產重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權力其淵源公司直接或者間接股權投資關系認定公司控制權歸屬既需要審查相應股權投資關系需要根據案實際情況綜合發行股東、董事決議實質影響、董事高級管理員提名及任免所起作用等素進行析判斷3.共同擁公司控制權應符合條件:()每都必須直接持公司股份/或者間接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二)發行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良共同擁公司控制權情況影響發行規范運作;(三)共同擁公司控制權情況般應通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安排予明確關章程、協議及安排必須合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該情況近3內且首發預期期限內穩定、效存共同擁公司控制權沒現重變更;(四)發行審核部門根據發行具體情況認發行應該符合其條件發行及其保薦律師應提供充事實證據證明共同擁公司控制權真實性、合理性穩定性沒充、說服力事實證據證明其主張予認相關股東採取股份鎖定等利於公司控制權穩定措施發行審核部門該等情形作判斷構共同擁公司控制權重要素發行近3內持、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高發變化且變化前股東屬於同實際控制視公司控制權發變更發行近3內持、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高存重確定性比照前款規定執行4.發行存擁公司控制權或者公司控制權歸屬難判斷符合情形視公司控制權沒發變更:()發行股權及控制結構、經營管理層主營業務首發前3內沒發重變化;(二)發行股權及控制結構影響公司治理效性;(三)發行及其保薦律師能夠提供證據充證明相關股東採取股份鎖定等利於公司股權及控制結構穩定措施發行審核部門該等情形作判斷公司控制權沒發變更重要素5.資產監督管理需要務院或者省級民政府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償劃轉直屬控股企業股權或者該等企業進行重組等導致發行控股股東發變更符合情形視公司控制權沒發變更:()關股權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屬於資產監督管理整體性調整經務院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級民政府按照相關程序決策通且發行能夠提供關決策或者批復文件;(二)發行與原控股股東存同業競爭或者量關聯交易存故意規避《首發辦》規定其發行條件情形;(三)關股權償劃轉或者重組等發行經營管理層、主營業務獨立性沒重利影響按照資產監督管理整體性調整務院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屬企業與企業間償劃轉股權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控股股東發變更比照前款規定執行應經務院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提交相關批復文件屬於前兩款規定情形股權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控股股東發變更視公司控制權發變更
D. 如何證明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通過股權關系、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實際控制人的規定散見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兩個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等文件。歸結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並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於改制過程中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將導致業績連續計算的中斷,嚴重影響公開發行股票進程,因此,請公司在改制時及時徵求保薦機構意見後再採取相應舉動。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就難以辨別由實際控制人操縱的關聯交易,也無法對其關聯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會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造成影響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可能使投資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正因如此,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監管部門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規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時,必須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詳細資料。
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准則亦要求各上市公司嚴格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以便為社會公眾提供更為充分的信息。
E. 如何認定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於改制過程中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將導致業績連續計算的中斷,嚴重影響公開發行股票進程,因此,請公司在改制時及時徵求保薦機構意見後再採取相應舉動。
(5)受理投資者實際控制人信息擴展閱讀: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關於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歸屬,《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
投資者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
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
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
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五)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F. 法人代表,實際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的區別
1、職位上的不同:法定代表人是企業的代表,是企業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企業的主要投資人或者間接但具體控制權的人。實際負責人可能只是一個掛名人物,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實際上的管理者,就是實際負責人。
2、義務上的不同:單位負責人是單位會計行為當然的責任主體,將有利於從根本上確保單位內部約束機制的健全、完整與有效。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實際控制人則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或其他組織。
3、責任上的不同:法律規定單位負責人的具體責任形式,主要是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促使單位負責人更好地貫徹落實《會計法》的各項規定,切實履行保證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責任。
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監管部門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規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時,必須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詳細資料。
(6)受理投資者實際控制人信息擴展閱讀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於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
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G. 實際控制人與控股股東的區別
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區別:
1、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控股股東,是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4、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在實踐中,社會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誰。但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則很難辨別。
6、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為德隆集團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實際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萬新等自然人。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就難以辨別由實際控制人操縱的關聯交易,也無法對其關聯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會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造成影響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可能使投資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7、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監管部門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規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時,必須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詳細資料。
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准則亦要求各上市公司嚴格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以便為社會公眾提供更為充分的信息。
(7)受理投資者實際控制人信息擴展閱讀:
控股股東的定義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