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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有效投資

發布時間:2022-02-22 07:14:59

⑴ [轉載]如何理解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

傳統觀點認為三者中,只需具備其中之一即可構成犯罪;但現在也有許多學者認為,只具備數額巨大不夠成犯罪,應具備數額巨大並同時具備「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之一,才構成犯罪。對此,我僅將兩種觀點及理由摘錄如下。
傳統觀點:「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與「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屬於選擇並列關系,只要三者具備其一,就可成立虛報注冊資本罪。這也是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的共識。
當然,「數額巨大」與「後果嚴重」實際上具有內在聯系。虛報注冊資本之所以造成嚴重後果,一般都是因為虛報注額達到一定程度,否則小額虛報很容易彌補,不會導致嚴重後果。關於「後果嚴重」、「其他嚴重情節」和「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的標准,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數額巨大」是指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
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
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情況。「後果嚴重」是指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
萬元以上的情況。「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情況。
其他觀點但是也有學者認為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既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又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則不能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只有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現階段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對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情節有過具體規定,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來困難。何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其他嚴重情節﹖三者要如何搭配才能構成此罪﹖這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都有不同的理解。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具體規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立案標准。該司法解釋對數額特別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做出了具體的量化規定,為本罪的司法實踐提供了一定的參考依據。但是筆者認為我國的公司制度現在依然處於一個完善、變革的過程中,到底公司登記成立需要多少注冊資本金,虛報多少注冊資本金構成犯罪都是處於一個探索的階段。
在此階段中為便於實踐中靈活掌握,筆者認為各地司法機關處理此類問題的時候在適用該司法解釋的同時應考慮當地的實際經濟情況,以當地公司運營需
犯,只要完成虛報行為取得公司登記就構成此罪,本罪情節的規定只是量刑時考慮的問題;有人認為本罪是情節犯罪,即不僅要具備犯罪構成的要件,還要具備數額
特別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規定才能構成此罪。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虛報注冊資本罪是一種經濟犯罪。普通的刑事犯罪破壞社會一般的道德和公眾利
益,對於其社會危害性較容易為人所認識。而經濟犯罪往往產生於人們的經濟活動中。
由於人們經濟活動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經濟犯罪的表現也是給行為人帶來較大的利益,其社會危害性很難為普通民眾所理解。因此經濟犯罪應當是一
種情節犯罪將其社會危害性量化易於人們把握其社會危害性。同理,虛報注冊資本罪應當是一種情節犯罪,犯罪的情節應當是構成此罪的一個重要依據。然而,我國
現實的情況是大量的公司在登記成立之時虛報注冊資本,而被查處的卻並不多。有人建議應當降低本罪的犯罪構成門檻以加大刑法對此行為的抗制。有學者認為不妥,
原因有二:
1、申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行為是公司成立的一種行為,它是一種典型的私法行為。我國之所以在刑法中規制此種行為是因為在我國存在大量的虛報
注冊資本行為。而某些虛報注冊資本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遠遠超出了《公司法》及其他民事、行政法規調整的范疇,普通部門法無法對此種行為做出有效的規范,因
而才在刑法中增加了對此種行為的救濟手段。但刑法畢竟是一種公法,在經濟領域過分的使用刑法則有可能抑制經濟的發展。事實上有的虛報注冊資本成立的公司經
營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若對其進行刑法制裁不僅扼殺了其繼續發展的可能,而且也是一種不經濟,不效益的行為。
一行為構成犯罪行為必須要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我國刑法之所以將虛報注冊資本罪規定為一種情節犯罪,其立法意圖就在於對此種行為的把握要有一個
起碼的衡量標准?煷酥直曜季褪欠缸鐧謀曜肌。既不能擴大犯罪,又不能放縱犯罪。筆者認為一味的降低此罪的犯罪構成是對立法意圖的曲解,也是對現有司法資源的浪費。
2、刑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最高,也是最嚴厲的一種救濟措施。它直接體現國家的意志,實行國家權利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個體進行嚴厲的懲罰。據此,筆者認為刑法應具有一定的確定性和選擇性,它區別於調整社會關系的其
他民事、經濟法律。降低刑法的門檻會使刑法喪失其價值,也打亂了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層次。將本罪情節中的數額特別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三者認定
為或然關系擴大了本罪的適用范圍。根據上文分析的兩點理由,我們認為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只有達到數額巨大同時後果嚴重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情節的才能認定為虛
報注冊資本罪。即三者中數額特別巨大,後果嚴重兩者要同時具備,其他嚴重情節作為一個補充賦予司法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⑵ 假如公司虛報了投資額按規定怎麼懲罰

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⑶ 合夥人虛報投資金額屬於欺詐嗎

虛假投資,虛報投資資金肯定是違法了。至於是否構成詐騙罪還要根據犯罪情節,犯罪事實,造成的後果具體來看。你如果覺得受騙了而且給你造成了損失可以先向公安機關報警。

⑷ 股東出資有沒有虛報

一、概念與構成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范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注冊冊資本大大低於其登記注冊的資本甚或陷於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後果也是注冊資本的減少,並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由於公司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定,對穩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並繳足出資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的公司的客戶單位、用戶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繫到股東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真實地足額地出資則又直接關繫到公司能否正常地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履行出資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法第80條規定:「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十」。第82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83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根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金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法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也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值得強調的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發起人可以採用以實物等五種出資方式當中的任何一種進行出資外,其他股東都不得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出資,而只能以貨幣購買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以上的規定,都是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其中,以發起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應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但由於響應其募集的認股人,在公司成立前既不具有發起人身份又不具有股東身份,即不具有本罪主體資格,因而本罪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者,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僅指發起人,一般不包括發起人之外的認股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本應在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之前繳足其認購的股款;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應在申請公司登記之前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或繳股的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既可以是貨幣、實物,也可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折股。基於此,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後,非法抽問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於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佔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後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則不構成本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就可構成本罪,不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同時具備。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系非常鬆散,並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或者海外僑胞;後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包括到我國投資設廠的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2、發起人應當5人以上。

3、發起人中必須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所謂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資格在一般情況下都沒有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公司的出資人,依公司法規定,公民、法人、國家以及外商投資者均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當國家成為股東時,應通過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公司法第20條第2款即對此明確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於由於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為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於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認定

(一)本罪與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違反公司的行為,並且都有虛假出資欺詐行為,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2)詐欺的對象不同。本罪詐欺的對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認股人;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詐欺對象主要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3)行為方式不盡相同。本罪的行為方式除有虛假出資外,還包括抽逃出資行為;而虛報注冊資本罪者,沒有抽逃出資行為;

(4)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行為既可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發生於成立之後;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成立之前。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出資義務,未出資或抽逃出資而欺騙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虛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情節嚴重的欺騙行為。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罪在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特徵上有本質的不同。

(1)在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財產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犯罪對象上,本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資義務,因此並不表現為非法佔有的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於讓財物所有人或佔有人「」自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出非法佔有的目的。

(4)在主體方面,本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5)在主觀方面兩罪雖同為故意,但其動機和目的有所不同。

(三)本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本罪與職務侵佔罪在犯罪主體上有相似之處,在犯罪客體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並損害了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但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

(1)犯罪對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特定性;而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里的財物不限於本公司,還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業,這里的財物泛指一切有經濟價值的錢財和物質,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如電、煤氣等)動產、不動產等等。

(2)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虛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職務侵佔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在主體方面,二者雖同為特殊主體,但其特定范圍有所不同。本罪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廣得多。

(4)在主觀方面,二者都出於故意,但本罪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目的,職務侵佔罪則有此目的。

(四)本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本罪與挪用資金罪在犯罪主體、客體及主觀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本質上有區別:

(1)在主體方面,本罪主體為公司發起人、股東;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廣。

(2)在主觀方面,二者同為直接故意,但挪用資金罪有非法暫時取得本單位資金使用權的目的,而本罪無此目的。

(3)在客體方面,兩罪同樣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但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的注冊資本,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的資金,包括流動資金、固定資金。

(4)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款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三、處罰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⑸ 甲方虛報公司資產騙我們入股,該怎樣維權

如果甲方欠你工程款,甲方的公司被凍結,你不能要求申請凍結甲方公司的原告公司給你工程款,而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方支付你工程款。

⑹ 在股市中,有效投資和無效投資分別指的是什麼

關於現在所了解到的投資這一方面來講,其實是很多人所要關注,投資其實有風險,這個是大家知道,但對於投資項目和投資比例來講也是對股民最想要關注和了解,那小編今天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無效投資和有效投資的一些區別。
首先要知道投資是一種特定經濟主體,然後在未來可以預見的時期獲得相應收益,或者資金增值,然後在一定的時間內領取相應的資金和物品,這種行為就叫做投資,而投資中有一個叫合夥,合夥就是需要兩個兩個人以上一起各發的發揮優勢來共同獲取經濟利益,其中合夥就是投資的主要對象,而投資又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等三種投資,所以在了解無效投資和有效投資之前,要知道投資的實際意義。

⑺ 關於【合夥人投資資金虛報瞞報的問題】求助…採納答案〓追加100分〓懸賞!

請馬上找個知名律師幫忙,這里的都不是很專業,以下內空只供參考.
關於虛假出資我國有關的法條規定有兩個出處:
我國《刑法》第159條1款中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01年4月18日)第3條中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 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 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 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未交付實物」是指以實物出資的,根本沒有實物移交。
虛假出資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入、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對於本罪,追訴標准第2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是指接近第1項規定的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標准,且已達到各地確定的具體標準的80%以上。在這種情況下,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種情形之一,才立案追究。
虛假出資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這是劃清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東、公司發起人雖有未交付實物,虛假出資,但數額不大,情節後果都不嚴重,不構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處理,最常用的就是協商。
我的建議:
第一,你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給你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那麼你可以考慮開始漫長的刑事訴訟和等待財產執行的程序;注意:最後你不一定能出氣,以及獲得補償,最後你也可能六月飄雪;根據目前狀況來看,對方可能還沒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如果你堅持起訴,依然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這種情況下,合作KTV,圈裡的人本身就比較社會化,並且他已經開始刁難你,最好的方式還是協商解決,例如,人家雖然出資不夠,但是在前期市場調研、擺平公安、小地痞等方面做出了貢獻,那麼你們按照7:3的比例也不是沒有道理,關鍵是以後每年要有分紅給你;如果錢和賬本都是他管,他就說年年虧損,你也沒轍呀,除非會計是你的人,還得保證不能中途叛變。
第三,協商以後,他把初始投資返給你,你把股權轉讓給他或者別人,你徹底撤出,不趟這渾水了;如果還能給你加點利息或分紅就更好了。
第四,你比他狠,誰怕誰呀,沒靠山找個靠山,收拾他,把他踢出去;【不建議】
第五,上述所有的規定和建議的前提是,這個KTV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從你的描述判斷,這個KTV一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而不是其他的形式(例如,個人獨資,全民所有制,合夥等)
第六,哥們兒,理解你的憤怒,可是你想想,聯合國幾個常任理事國就可以做國際裁判,核武器締約國們自己手裡拿著核武器,承諾說堅決不打沒有核武器的兄弟國家,然後就要求沒有核武器的國家以後絕對不能研製核武器,天理何在呢?因此,淡定,再淡定!

⑻ 擴大有效投資 是什麼意思詳細點,最後舉例說明。

首先我們得了解有效投資的概念:它指的是產出效益較高的投資,相對於無效和低效投資而言.
那擴大有效投資吶,就是將現期的無效投資、抵消投資以及閑置資金運用投入到那些效益高利益相對較大的項目中,以獲得更高效益。

⑼ 合作協議簽訂後發現投資方虛報投資金額怎麼辦

合作要誠實守信,合作協議簽訂後發現投資方虛報投資金額,可要求投資方按協議規定補足投資金額,若投資方不能補足投資金額,可向法院申請撒銷合作協議,對你方造成損失的,申請法院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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