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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提案

發布時間:2021-01-08 22:56:02

❶ 關於社會保險法的啟示及完善的建議

一、 立法背景
由以前的各項險種的「條例」升級為「法」
作用:
1)增強執法力度
2)違法可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3)國家高度重視
4)統一標准

二、 解決的問題
1. 社會保險轉移接續
由於人口流動大,各地社保相對獨立,造成流動人員保險呈「碎片化」的特點。《社會保險法》的出台明確規定了各地保險可以「無損」轉移,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養老金可以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很好的解決了因各地標准不同而造成的待遇不同的問題。

2. 強制力度
目前,部分企業拒繳、少繳、漏繳、拖欠社會保險費的現象層出不窮。目前之所以出現企業拒繳、少繳、漏繳、拖欠社會保險費的現象,主要原因在於法律責任不明確,處罰力度不夠。 簡單的法經濟學常識表明,如果守法成本高於違法成本的話,法律責任主體必將選擇違法以尋求私利。因此,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費時,社保法通過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數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經合法途徑對用人單位開戶銀行帳號劃扣、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並拍賣等值財產等多管齊下手段,以期解決這一社會毒瘤。

3. 覆蓋范圍
《社會保險法》提到了職工社會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養老保險,居民養老保險,個人醫療保險等多項險種,參保范圍覆蓋了幾乎全部的社會人群(公務員參照國務院規定),甚至包括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將人民通通納入社會保險法的保障范圍,這是中國社會保險體制一次劃時代的變革,標志著中國社會保障進入全民參保的時代。

4. 基金監管和運營
《社會保險法》改進了監管模式,由原來的自收自支、自管自監的模式改為成立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管的模式,並且規定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保基金管理運營結構負責管理運營,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增加透明性。

5. 信息安全問題
由於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安全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社保法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信息當保密,不得泄露,違者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 幾大看點
1.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現在一部分因企業改制斷保或外出務工未保的大齡職工,都面臨無法繳費滿十五年的情況,這影響到了職工和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
職工是企業的靈魂,繳費不足不能得到保障,嚴重影響了職工利益,也讓企業面臨兩難選擇,現在有了妥善的解決方案,能有效保障職工利益,增強職工凝聚力,保障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在現行的規定中在職參保職工這部分是由企業承擔的,現在轉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降低了企業負擔,保障了職工權益,是一大進步。希望各省盡快修訂現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關規定,保持與社會保險法的銜接。

3. 工傷報銷費用范圍擴大。工傷保險條例原規定住院食宿費、交通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企業承擔,在新頒布的社會保險法中,住院食宿費、交通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並且規定,用人單位未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及第三方導致工傷不支付費用的,從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或第三方追償,這將極有力地維護未參保工傷職工權益,扭轉受工傷職工的弱勢地位。

4.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原《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准,要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新《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不再要求失業保險金「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實際上相對提高了失業保險金的標准。

5.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原《生育保險條例》限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僅限參保職工本人。本條規定職工未就業配偶仍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權利,增加了支付對象的范圍。

四、 猜想
《社會保險法》的出台將對我國社會保障事業會造成很大的影響,但沒有提到前段呼聲較高的延遲退休的問題。我們在此不妨作出一個猜想。
本著公平性原則,職工退休後應該享受待遇與其在崗收入相關,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比如同樣退休後,企業職工就比公務人員拿到的退休金少很多,有的地區甚至差了幾倍。有些員工由於單位以前的問題,少繳了很多年的保險,雖然在職工資很高,但是退休只拿到很少的工資。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保險的公平性。但是根據現狀,退休金是從養老保險基金里支出的,想要提高退休金必須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數量。然而根據中國老齡化的趨勢來看,參保職工越來越少,享受退休金的人員原來越多,勢必會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負擔。但是一旦提高繳納比例,勢必會對企業和員工造成很大的負擔。因此國家只能通過其他辦法從側面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數量,例如本法出台的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我們不妨猜想,這一條可以看做是向延遲退休過度的一個標志,多繳費,少支出,只有這樣才能緩解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壓力。讓人們的退休金富裕起來。

❷ 2019年兩會社保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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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歷年全國兩會政協一號提案都是什麼內容
2013年
提交單位:九三學社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加強綠色農業發展」的提案
提案內容:重點關注了我國農業發展存在的資源浪費和破壞、污染日趨顯現、農業生產能源利用率低等問題,並針對性提出對策建議。
2012年
提交單位:民建中央、農工黨中央和全國工商聯聯合提交
案名稱:「關於強本固基維護實體經濟堅實基礎」的提案
提案內容:建議採取有效措施緩解中小企業生存困境,支持民間投資進入鐵路、市政、能源等領域,對壟斷性行業徵收「暴利稅」,對中小企業「少取多予」,同時,引導民間資本走向「陽光燦爛」。該提案交由國家發改委、工信部、銀監會、財政部辦理。
2011年
提交單位:農工黨中央提交
提案名稱:「關於『十二五』期間加快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發展的建議」
提案內容:建議下一步切實解決影響和制約新農保制度運行的突出問題。完善適應城鄉社保一體化發展要求的基層社保機構。要盡快建立起區農保經辦機構—鄉鎮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村級新農保協管(代辦)員的管理構架。建立縱向分權、相互制約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規范性、安全性和透明度。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
2010年
提交單位:九三學社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關於推動我國經濟社會低碳發展的建議」的提案
提案內容:為進一步推動經濟社會低碳發展,提出幾個建議:第一、將中國特色低碳發展道路確定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第二、盡快啟動相關基礎性工作,做到心中有數。第三、實施若乾重大行動計劃。第四、大力增強科技支撐能力。低碳技術是低碳發展的重要要素,是低碳發展的核心驅動力,是支撐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第五、創新低碳發展體制和機制。瑞典的經驗值得借鑒,通過對化石能源課以重稅,引導企業主動降低能耗和尋找低成本的新能源,避免政府陷入補貼什麼節能技術、補貼什麼新能源、補多少、如何防止權力尋租的困境。第六、調動全社會力量建設低碳社會。
2009年
提交單位:致公黨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解決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我國就業問題的提案」的提案
提案內容:在長期戰略上,要確立以城鄉統籌就業為核心的長期產業發展政策;確立以靈活就業為重點的短期扶持政策,促進大學生就業;同時,確立以就地就業為重點的短期扶持政策,有效緩解農民工返鄉務工壓力。
2008年
提交單位:民建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完善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稅收政策」的提案
提案內容:該提案認為,資本市場的稅收政策應以合理投資為導向,倡導長期投資、抑制短期投機、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扶持中介機構健康發展為政策取向,建立起多層次、多環節、協調征管、體現公平的資本市場稅制。
2007年
提交單位:民革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政府須直接參與經適房和廉租房建設」的提案
提案內容:提出政府必須直接參與到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中去。提案認為政府作為住房發展商,不是為了取代市場機制和私人發展商,而是為了更充分地發揮市場的作用。提案建議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施工、建造仍由私人建造商承包,但他們必須遵守與政府簽訂的合同的規定。政府可以實行注冊會員制,將私人建築商納入發展公共住房系統,與他們結成長期的合作夥伴。
2006年
提交單位:民建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提案
提案內容:提出了五大理由支持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一是,目前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的必要性已顯著減少;二是,繼續實行所得稅雙軌制有違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也將使內資企業處於更加被動的競爭地位;第三,由於我國加強了對宏觀經濟的有效調控,使國民經濟在2002年已基本走出低谷,2004年開始進入了一個新的快速增長期,因而為實現「兩稅合一」奠定了良好基礎;第四,現實財力為「兩稅合一」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間。2005年全國稅收收入完成3萬億元以上(不包括關稅和農業稅)。嘗試實行較低的稅率是在財政預算承受能力限度之內的,既能較大幅降低內資企業的稅負,又不會對外資企業帶來太大的沖擊。雖然短期內可能對稅收收入造成一定影響,但從長期看,「兩稅合一」有利於增強內資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第五,我國已進入WTO的後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內、外資企業競爭將進一步加劇。只有「兩稅合一」,才能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展開競爭。
2005年
提交單位:致公黨中央
提案名稱:關於「關於加快農村信息服務體系建設的建議」的提案
提案內容:該提案認為隨著信息社會的到來,農業生產經營者對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長。廣泛普及信息化能為廣大農民獲得更大的經濟收入創造良好的物質條件。農業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必將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❸ 養老保險統籌的措施建議

(一)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在養老保險事業中的財權和事權
養老保險作為一項公共事業,理應將事權歸於中央政府,而且根據國際經驗,大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多集中在中央,實行全國統籌管理。從理論上說,我國劃分中央與地方養老社會保險責任應遵循以下原則:有利於新舊制度斷開、固化歷史債務,培育新制度成長並使其具有可持續性;有利於中央與地方政府財力平衡,能做到責權分明,平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減少政策執行阻力,提高政策效果。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後,應該做到大權集中,小權分散。所謂大權集中,就是按照「四統一」的要求,對大政方針(如退休條件、給付的待遇標准、隨經濟發展調整退休金的幅度、基金管理,使用的財會制度及保值增值辦法等等)的制定、基礎養老金的管理和調劑、組織機構和人員的系統化管理等權力集中在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各地只有執行權。所謂小權分散,就是在不違背國家大政方針的前提下,允許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貫徹實施意見。
(二)改革統籌賬戶養老金記發辦法,對基金結餘地區實行經濟鼓勵
首先,統籌賬戶的基金分配方式與人們對改革的態度有密切關系。若以當前平均主義的分配方式進入全國統籌,難免要遭到工資水平高的地區阻撓。假設:甲、乙兩地為兩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地區,甲地繳費者平均月繳費工資3000元,乙地繳費者平均月繳費工資1500元,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的比例為繳費工資的20%,則甲地繳費者人均一年劃入統籌賬戶的資金為7200元,乙地繳費者人均一年劃入統籌賬戶的資金為3600元。又假設:甲地和乙地繳費者人均工資連續15年不變,甲地繳費者人均15年劃入統籌賬戶的資金為108000元,乙地繳費者人均15年劃入統籌賬戶的資金為54000元。而社保新人只要繳費滿15年,都可以享受基礎養老金,甲乙兩地的繳費者繳費滿15年後都不繼續繳費。提高統籌層次後,甲乙兩地人均對統籌賬戶的貢獻相差54000元,可人均享受的基礎養老金卻完全相同,這對工資水平高的甲地繳費者顯失公平,必然遭到其抵制。只有建立基礎養老金與繳費金額掛鉤的機制,改革才能贏得富裕地區或發達地區的積極參與。
其次,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節余較多和保費收繳率較高的地區政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鼓勵。這樣,既可對其日常工作起到激勵作用,也可降低其對全國統籌的抵制心理。
(三)加快做實個人賬戶改革步伐
由於養老金收不抵支,加之養老保險基金混合運行,在職職工為個人養老金賬戶繳納的基金只是在個人賬戶中記錄了繳納的費用和利息,這部分資金實質上是用於當前退休者的養老金支付,從而形成了「空賬」。據測算,我國個人賬戶空賬金額已達數千億元。隨著人口老齡化時代的到來,問題將進一步加劇。個人養老金賬戶的「空賬」問題如果持續存在,將直接導致「新企業」和在職職工承擔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加重企業和職工的繳費負擔。
筆者認為, 做實個人賬戶不能操之過急,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採取逐步做實、最終達到做實至8%的方式,這樣既不會對養老金的當期發放形成過大壓力,又可以逐步提高企業和職工對個人賬戶的信任度;中央政府在此過程中也應當明確自身責任,為養老金支付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保障,並對做實個人賬戶地區的做實基金投資運營提供扶持性、優惠性政策;最後是加強養老保險基金自身的運營管理,在確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適當拓寬投資范圍,爭取通過基金的自我增值來彌補收支缺口。

❹ 兩會委員提案是否有關農民養老金問題

出席兩會的胡曉義委員表示,今後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幅度會浮動。過去幾年都是版10%的調整,今年是權6.5%左右。這是因為確定調整的水平主要考慮這樣幾個因素或者說參數。
第一,經濟發展水平去年是6.9%。
第二,財政的支付能力。去年全國一般性預算收入增長5.8%,中央一般性公共預算收入增長7%,都比以前年度增幅要低。
第三,物價水平。去年和這件事相關的城鎮居民物價水平是1.4%,應該是比較溫和的。
第四,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去年是7.4%。
第五,社保基金,就是養老基金本身的承受能力。所有這些方面的因素集合起來做一個調整待遇的方案。
因此,胡曉義委員認為取6.5%左右還是恰當的。當然不是說每個人都增長6.5%,預算報告里講到,還是要對企業職工特別是待遇偏低的和艱苦邊遠的企業退休人員要適當傾斜,這就既體現了公平,也體現了差異。
目前,各地區還沒有公布調整方案,因此,何時兌現只能等待。
沒有專指農民養老金的調整,一般都會隨職工養老金調整而調整,幅度小一些。

❺ 全國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的一號提案

全國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今日開幕,5000多個提案中「民生」最熱。全國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今日下午正式拉開大幕。
處於「十一五」和「十二五」的交匯點,我國實現了從世界第三大經濟體向第二大經濟體的跨越。
但在一系列漂亮數字的背後,隱藏著諸多影響未來發展的問題。
回顧往年的政協「一號提案」,無不與當下社會發展中最熱的議題高度契合,也無不獲得廣泛的政策效應。鑒於此,每年的「一號提案」都是社會各界的最大猜想,也是媒體聚焦的熱點。
3月2日,《每日經濟新聞》獲悉,今年政協「一號提案」已敲定,農工黨中央《關於「十二五」期間加快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發展的建議》最終奪魁。
案號0001的「一號提案」鎖定民生,其背後關注的「民生問題中的社會經濟轉型」亦是今年兩會的最熱話題之一。
瞄準城鄉社保制度空白
目前,我國實際運行的社會保障由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組成。
農工黨中央在該提案中指出,盡管我國城鄉社會保障獲得了長足進步,但我國城鄉社保一體化發展所面臨的問題和困難仍然十分突出。其問題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一:以身份為標準的社保體系繼續固化了城鄉二元結構,城鄉居民社保待遇差距較大,鄉村地區社保覆蓋率不高,城鄉社保存在很多「制度空白」。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各級財政對新農保的補貼資金缺乏剛性約束、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沒有相關辦法等。
二:社保管理體制沒有理順,包括鄉、鎮、街、村無新農保專職人員等。
三:社保基金監管不夠規范。農工黨中央認為,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不夠公開透明,而財政、監察、審計等外部監察不夠有力。
對此,「一號提案」建議:
一:切實解決影響和制約新農保制度運行的突出問題。
二:完善適應城鄉社保一體化發展要求的基層社保機構。要盡快建立起區農保經辦機構――鄉鎮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村級新農保協管(代辦)員的管理構架。
三:建立縱向分權、相互制約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規范性、安全性和透明度。
四: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基金

❻ 養老保險基金的對策與建議

首先是加強立法。《社會保險法》已經明確了政府在養老保險基金中的責任,法律實施中要改變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的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建立起公共財政體系,通過確立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體制,使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投入制度化。
其次是將財政投入比例明確化。《社會保險法》雖然規定了政府對於養老基金的責任,但是並沒有明確各級政府財政投入的比例和增長幅度,從長遠看,財政投入對於實現城鎮養老保險基金可持續必不可少,必須立法穩定現有6%~8%的正常投入,力爭達到10%~11%的適度投入比例,法律還應明確財政投入的增幅與經濟發展速度、最低工資增長幅度等之間的聯動關系。 可以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適度小步調高繳費率盡快將繳費率比較低的地區提高到繳費率比較高的地區的繳費水平。中國養老保險替代率在國際上屬於比較高的區間,在保證退休待遇絕對值增長的前提下可以適度降低替代率,從而緩解支出的增長幅度。
完善柔性退休制度,上海出台了企業專業技術人才的柔性延遲申領養老金政策,這一政策適用范圍可以逐步向企業以外的單位擴展,並逐步借鑒國外經驗,將延遲退休與適當增加養老金掛鉤,形成鼓勵所有員工推遲退休的柔性退休制度。
必要的情況下,根據就業狀況和養老基金的積蓄量,借鑒國際推遲退休年齡的經驗,適時實施逐步延長法定退休年齡的政策。從改革年度開始,每1年推後退休延長法定退休年齡4個月。考慮到我國人口生理特徵,可直至男65歲、女60歲退休,同時給予女性自願選擇同男性一樣65歲退休的權利。 養老保險體制轉換過程中存在巨額的隱性債務,它是對老人、中人在舊制度下積累的預期給付的全部養老金權益的負債。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前的相當長一段時間,我國對勞動者實行低工資制,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必須用於養老保險的部分,僅能應付現期的生活支出,而不能為未來時期的養老儲蓄必要的資金。這部分勞動者現在已經或即將退出勞動崗位,如果不對他們進行必要的補償,其養老的需要就不能得到滿足。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的利潤全額上交國家財政。由於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養老保險等社會必要勞動,企業上繳的利潤不僅包含勞動者剩餘勞動,也包含勞動者的社會必要勞動。在此基礎上實行的工業積累是一種強制性積累,這種強制性積累則被用於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
這就是說,我國現有的國有資產,不僅包含有剩餘勞動積累的部分,同時也有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為了補償轉製成本,必須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價值歸還給為其做出過貢獻的勞動者。2009年6月,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明確提出要多渠道籌措和增加社會保障資金,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便是變現部分國有資產。
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可有如下幾種方式:出售競爭性領域內的中小型國有企業的資產;向居民出售部分國有不動產;對競爭性領域的大型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上市或非上市交易轉讓部分股權。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減持國有股就是要讓出一部分國有股權甚至大部分國有股權。國有股減持,可能有如下幾種方式:國有股配售,即將國有股配售給原有流通股東;國有股回購,即公司動用自己的資金將股東持有的國有股權購回一部分;股轉債,即將國有股份轉變為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按協議逐年償還;向社會公眾或一般機構投資者出售公司股份。這幾種方式存在兩類風險:一類是國有股份定價不合理,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另一類是國有股減持過快過多,超過投資者承受能力,導致股市疲軟。出現這兩類情況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都是不利的。
國有股減持可以主要通過協議方式將一部分國有股轉交給養老社會保險機構,既有利於優化上市公司,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又有利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的辦法。這樣做,其實質就是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部分價值歸還給勞動者。 養老基金的運營、管理和監督,需要引入和完善市場機制。在尚未實現全國統籌之前,中央政府可以鼓勵地方統籌區域建立養老保險風險儲備基金,同時,中央建立國家養老保險風險儲備基金,通過引入市場化投資運營手段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
在規范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基礎上,通過修改法規,明確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市場化運作原則,改革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制度性約束。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以風險能夠有效控制為前提,優化基礎養老金組合投資比例。允許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實業股權和股票證券,養老保險基金首先要投資周期較長收益穩定的實業股權,同時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用於股票證券投資,從而最大限度實現基金保值和增值,提高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效率。
優化投資管理模式,對證券投資和預期收入穩定的股權投資運作模式,可參考採用成立幾家信託投資基金公司,通過市場競爭獲得最優選擇。建立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多元投資體系,成立政府許可的養老金基金公司,管理運營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政府要加強這些公司的管理,規范基金公司的運營行為。
個人繳納的儲蓄型補充養老金,應該有別於一般的個人商業保險。政府應該委託若干個管理績效好的基金公司,管理個人補充養老保險金,個人養老金補充保險金應該品種多樣化,滿足不同人群的養老心理需要。
「以房養老」是個人儲蓄養老的一種形式,不妨積極推進市民以房養老,緩解養老保險基金短缺壓力。在條件成熟的城鎮將「以房養老」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制定規范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當前,首先要通過試點,制定住房逆抵押貸款管理細則,規范住房逆抵押貸款行為,通過房屋交易稅收減免等政策鼓勵老年人用自有住房獲取更多的補充養老金,形成社會示範效應。 國外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進行證券市場投資。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從1950年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在股票總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場上養老保險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內增加了超過20%。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國養老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報告分析,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預計近兩年將達到1000億元,並在今後幾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根據專家經驗,當單一機構資金量占市場市值的10%以下時,該資金進入市場將不會引起市場的巨大波動。
但同時,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投資時,對資金的安全性和回報的穩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證券市場為養老保險基金提供一個規范、穩健的投資環境,提供適合養老保險基金特點的投資品種;另一方面需要注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注意選擇風險相對較低的投資品種,如證券投資基金。
養老保險基金的資產組合形式取決於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資產組合能夠有效地減少其中每一種資產所面臨的風險。據有關機構估計,今後十年內我國養老基金結余規模有可能達到1.5萬億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資出路的問題已經越來越緊迫。基金增殖途徑的多源化無論對於保證養老金定額支付需求,還是對於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家經濟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目前我國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銀行存款利息和購買國家公債實現基金增殖,這種辦法雖然能保證基金運行安全,但增殖率極低。事實上,如稅收融資、國有資產變現融資、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都可以彌補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條現實的途徑。 受益人在領取養老金時遭遇拒絕或因性質與數額出現爭議時,國家應當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加以保護。基於此點,建議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的結構可為:(1)《基本養老保險法》,根據這一法律,由政府建立社會保險稅收,將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政府的社會保障預算;(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法》,根據這個法律,企業和職工共同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3)《個人投資養老保險法》,與商業保險相結合,鼓勵個人購買商業保險。
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離退休人員的活命錢,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得以正常運轉的依託和核心,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與平衡研究,積極開展途徑解決危機,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有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❼ 某地養老社會保障的調研提綱怎麼寫

關於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情況的調研報告 根據市政協2010年度工作安排,3月份以來,在市政協副主席趙南軍的帶領下,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組織部分委員,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以市區為重點,就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專題調研組聽取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情況通報;赴各區和江都市召開部門以及街道(鄉鎮)、村(社區)等基層單位負責人座談會,了解我市養老和醫療保障情況,聽取意見,並赴外地學習考察。現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一、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的基本現狀
近些年,我市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城鄉發展的進程中,堅持民生為本,初步建立起以養老和醫療為核心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努力使全體城鄉居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了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維護了社會穩定。
1、黨委政府重視,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工作情況進展較好。自2002年以來,市委、市政府連續9年以一號文件形式關注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就養老、保障、醫療、住房、教育等在內的民生問題出台有關政策意見,逐步構建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水平不斷提高。2009年,市委、市政府專門出台了《關於推進市區率先統籌城鄉發展的實施意見》,對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水平提出了明確目標。同年,維揚區委、區政府出台《關於加快推進全區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的意見》,初步形成全覆蓋、多層次、可接軌、可轉換的社會保障局面。市和各縣(市、區)公共財政向民生傾斜,農村養老和醫療保障方面的投入在財政支出中所佔比例逐年提高,從被征地農民養老補助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各級財政給予每人每年一定比例的繳費補貼,如新農合的各級財政補助從2003年的人均20元/年提高到2010年的人均120元/年,從無到有,逐步增長;據統計,市、區兩級財政2009年用於城鄉居民參保補貼的開支為8659萬元。各有關部門積極履行自身職責,強化服務,積極推動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工作。社會保障部門不斷完善社會保險政策,通過稽查和服務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衛生部門不斷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網路,全面部署推進新農合信息系統網路化建設,努力監管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統籌衛生資源配置與醫療服務提供,以滿足農民的醫療服務需求,讓更多的農民得到實惠;民政部門加強了社會救助工作力度,全面建立了城鄉五保、特困醫療、臨時救助等政策相配套的補充養老及醫療保障的社會救助體系,實施城鄉「三無」老人養老補貼工程,標准逐步提高、范圍不斷擴大。
2、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基本建立且對接通道開始打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構成了覆蓋城鄉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實行多年,制度較為完善,目前覆蓋了市區各類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32.14萬人,9.25萬退休人員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待遇連續9年遞增,目前市區人均1395元/月。2005年開始建立包括養老在內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即征即保率達100%,覆蓋了市區7.3萬名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方籌資,「個人帳戶與統籌帳戶」相結合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007年在我市啟動,市區參保農民8.9萬人。為統籌城鄉發展,維揚、江都積極探索,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接方面建立了通道,制定了農保轉城保的接續辦法,打開了農保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轉換通道。
3、基本醫療保障體系覆蓋城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構成了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運行質態良好,報銷待遇穩步提升,2009年底,市區參保職工46.23萬人,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醫保目錄范圍內平均住院報銷比例分別達80%與90%。2007年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職工醫保范圍之外的「老年居民、特困居民、未成年居民、一般居民」通過不同繳費、補貼標準的居民醫療保險,納入醫療保障,實現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上的全覆蓋,2009年底,市區25.9萬人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其中包括7.7萬名在校大學生,籌資水平400元/年,目錄范圍內報銷達60%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水平2009年為人均120元,其中個人交納30元,由於個人繳費標准低、住院補償為主兼顧門診,平均報銷補償率為45%,大病報銷支付上限一般為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8倍以上,最高可達10萬,因而得到了廣大農民的認可,參合積極性提高,2009年底,參合率達99.8%,有效緩解了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深受廣大農民歡迎。
二、推進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工作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暢通城鄉社保通道,推進城鄉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發展,擴大統籌范圍,實行省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已迫在眉睫。當前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為推進城鄉養老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機遇和奠定了重要基礎,但由於我市老齡化程度高,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8.57%,財政補貼壓力增大、逐年出台的政策之間銜接不夠等原因,使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推進面臨一些亟需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1、覆蓋不全面,養老和醫療保障尚未完全實現應保盡保。養老保險方面:一是新農保實施後,城鄉居民中還有兩類對象未納入養老保障體系,一種是男60歲、女55歲以上不到70歲的城市無業居民,一種是2005年前被征地農民中的非就業人員,養老制度上還有空白點。二是仍有少數開發區(園區)企業、流動性強的餐飲娛樂服務企業以及勞動密集型企業尚未為所有應參保職工繳納保險;原已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改制企業一次性買斷工齡的職工、部分失業人員因續保的繳費標准偏高而斷保。三是城鎮無業居民和部分低收入就業人員雖可選擇自由職業者參加社保的方式,但因沒有經濟能力而游離於社保之外。四是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剛剛進入准備階段,相關實施細則尚未出台。醫療保險方面:一是由於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含靈活就業人員)不能參加繳費水平較低的居民醫保,導致部分低收入就業人員在養老保險續保難的同時,失去醫療保障;二是部分困難企業職工退休時沒有能力一次性補交最低參保繳費年限差額和「余命年」費用,面臨斷保的可能。
2、發展不平衡,養老和醫療保障水平城鄉差距較大。一是城鄉基本養老保障待遇差距有擴大趨勢。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連續9年以10%的速度遞增,目前市本級企業退休職工人均養老金達1395元/月。而農村的養老保障待遇較低,參加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人均60元/月,失地農民的養老補助平均也僅140元/月,尚未達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二是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有差距。近年來,雖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使絕大多數農民每年自繳30元就能享有醫療保障,但由於大部分優質醫療資源集中在城市,而新農合報銷比例則隨醫院級別的提高而遞減,農民進城看病的大部分費用仍由自己負擔,大部分地區還不能即看即報,因而農村居民享有的醫療保障實際待遇低於城市居民。三是城鄉信息化建設差距大。城鎮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投入相對較高,基礎較好,社會保障工作的管理效率較高;而農村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還較為滯後,工作方式及管理方式還不能適應現實需求。
3、政策不銜接,社會保險難以有效接續轉換。一是目前養老醫療保險工作維揚、廣陵、開發區已與市社保中心聯網申報,有關制度和政策相對統一。但邗江區政策規定與市不統一、征繳基數、征繳比例、享受待遇與市不一致,信息數據系統與市社保中心不銜接,市級統籌沒有實質性形成;區域內在農保轉城保方面也未建立通道。二是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准各不相同,且缺乏可持續性。2005年之前被征地農民沒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設置,而2005年後設立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據一次性劃轉金額的不同,最低享受60元/月、最高享受230元/月,其他多為110元、135元、170元/月等補償標准,由於劃轉的土地補償金額是有限的,逐年用完後,將難以為繼。三是社會保險制度自成體系,缺乏有效銜接機制。我市揚府發[2008]140號文《關於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意見》中對被征地農民、戶籍農民及參加農保者參加或轉入城保,以及對城鎮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的進入、有效銜接都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缺乏配套的實施細則,存在諸多資金和技術上的問題,如被征地農民個人帳戶如何折算城保繳費年限,折算繳費年限後的城保費用如何繳納,醫療保險相對獨立,繳費年限也不能相互確認等,因此無法實現真正融通和有效接續。四是管理資源分散,政策機制「碎片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衛生部門主管,而城鎮職工醫保與城鎮居民醫保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社會救助則由民政部門負責,相關政策規定及工作機制不盡相同,各有一套互不相連的獨立資料庫管理系統,出台政策時缺乏溝通協調,存在管理成本浪費和政策之間的沖突。如新農合要求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導致外出務工就學的家庭成員重復參加醫保,而政策又明確規定不能重復報銷,又如鄉鎮企業職工可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新農合,但卻不能轉入城市居民醫保。
4、宣傳不到位,相關政策普及不夠。一是對公共財政普惠城鄉居民,加速推進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的緊迫性認識還需進一步提高。二是對近年來中央到地方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法律、規定和政策,如勞動合同法、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方案、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全國范圍內轉移、流動人員醫療保險跨地區跨制度轉移辦法等培訓宣傳還不到位,調研中,社區幹部普遍反映對具體政策缺乏了解,面對群眾咨詢難以解答。
三、推進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工作的建議
推進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工作,讓全體城鄉居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是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市委「堅持以民為本,建設幸福揚州」目標,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為此,調研組提出如下建議:
1、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實現養老和醫療保障由制度的廣覆蓋到對象的全覆蓋。一是持續強力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工作。根據保基本、廣覆蓋的原則,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和條件出發,全面貫徹實施市政府2008年140號文件精神,細化政策措施,制訂配套規定,消除保障盲點,繼續擴大養老和醫療保障范圍。一方面,針對勞動密集型的民營企業、服務行業參保率低的現實狀況,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通過分期緩繳等方式,鼓勵參保,將更多的就業人員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另一方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進一步通過強化勞動監察、社保稽核等途徑,督促所有用人單位及時參保和足額繳費。二是出台具體實施辦法,加快推進市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要積極籌措新型農保基金,保證資金到位,在有條件的地方,出台政策鼓勵農村居民參加更高水平的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在不斷擴大覆蓋面的基礎上,穩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三是區別對象,將助保制度落實到位。採取積極措施推動城鎮困難居民參加社會保險,使中斷社保關系的特殊群體,社會保險關系能夠接續。如對於年齡偏大、收入偏低、就業能力偏差的下崗失業人員,出台優惠政策,通過認真落實我市相關社保補貼政策鼓勵參保;對因其他歷史原因未能參保的邊緣人群,加大助保力度,努力做到應保盡保;建議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具體政策,對城鎮無業居民,按照有關條件,納入基本養老保障范圍,保證其老有所養。四是切實解決居民醫保問題。破除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醫保制度壁壘,通過加強審核等方式允許困難職工和經濟承受能力較低的靈活就業人員選擇城鎮居民醫保,解決其醫療保障從無到有的問題;調研中了解到,為解決部分以靈活就業身份退休的職工和困難企業退休職工的醫保缺失問題,2005年廣陵區通過「三三制」籌資模式,即財政、集體、個人共同出資方式,較好地解決了區內所有退休職工病有所醫的難題,這一做法可以推廣。
2、加大投入力度,縮小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待遇差距。一是加快經濟發展的轉型升級,通過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增加財政投入及城鄉居民收入,縮小城鄉發展差距。二是加大農村資金投入,合理配置財政資源,建立健全公共財政投資重點向農村傾斜的機制,逐步加大新增財政用於養老和醫療等民生方面的社會保障支出。根據揚州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城鄉養老水平,在承認城鄉待遇合理差別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農村居民的養老待遇,穩步提高城鄉居民醫療報銷比例,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城鄉待遇適當均衡。三是研究失地農民、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這是當前市區需要解決的突出個性化問題,調研中了解到,如果被征地農民的養老和醫療及其他社會保障問題解決不好,三五年後將會給當地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成為復雜的社會問題而影響穩定。建議政府加強對失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包括即征即保制度實施前人員情況的深入調研,採集信息,摸清底數,針對實情,通過增加籌資途徑,逐步建立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就業培訓等一體的保障制度,創造條件,盡快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以解決後顧之憂。四是統籌城鄉醫療保障資源。發展農村公共衛生事業,建立和完善穩定的機制,將優質衛生資源從城市引向農村,加強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引導高水平的醫療技術人才支持農村,解決鄉村醫生待遇問題,提高基層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水平,增添必要的醫療設施,加強基層合管辦力量配備和信息化建設;加大對醫療機構特別是市級以上大醫院的監管力度,完善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考評機制,江都市通過簽訂新農合協議的方式對各定點醫院實行動態管理的方法取得了很好效果,可予以借鑒推廣;暢通簡化登記、繳費、申報、結算、核報等程序,讓農民能就近享受到更好更高的醫療資源,得到更多實惠。五是實施城鄉70歲以上居民老年補貼以後,根據財政承受能力,逐步實行60---70歲城鄉居民老年補貼制度。
3、加大創新力度,切實實現不同養老醫療保障制度的有效轉換。一是建議政府對我市的各不相同做法進行研究歸類,梳理各地遺留問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出台相關指導意見,在市域內逐步制訂相互銜接,相互貫通,原則統一,靈活多樣的政策措施。根據社會保險省市統籌的相關實施意見,圍繞「統一制度政策、統一繳費標准、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目標,盡快做到市區范圍社保政策「同城、同標准、同待遇」,首先要解決好邗江區進入市級統籌問題,為過渡為省統籌創造條件。二是「立足於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基本原則,積極探索解決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的方式方法,對已有的相關原則性規定,配套有關操作細則,暢通社會保險轉移接續的渠道。建議借鑒已在外地實行的相關做法,逐步打破身份界限,建立統一制度體系下的城鄉養老醫療保障制度,充分考慮城鄉居民收入的現實差距,按照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摸索創立多形式的社會保障「套餐制」,設置多層次的繳費標准和多檔次待遇的選擇,由城鄉居民依據自己需求,自主選擇繳費,最終在待遇上體現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差別。三是充分發揮社會保障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定期召開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圍繞社會保障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加強調研,研究相關政策,制定工作措施。對養老、醫療等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社會保障政策出台前,通過「公示制」、「聽證制」等多種渠道,以民主的方式保證公眾的知情權與參與權,真正使城鄉居民知情受惠、好事辦好、好事辦實。明確牽頭部門,強化工作權威,保證出台的政策之間連續,部門與部門之間政策銜接,做到決策科學化。四是建立互通管理信息平台,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從我市實際出發,寓監督管理於一體,理順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之間的管理關系,避免政出多門和多頭管理。加強包括新農保、新農合在內的養老醫療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建議利用「金保工程」系統,建立市區信息資料庫,做到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參保人員「同人、同城、同庫」,醫保實現「一卡通」,業務流程和經辦服務規范化,逐步實現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制度的相互轉換和銜接。
4、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養老和醫療保障工作的認知程度和有關政策的普及程度。一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到推進城鄉社保工作,健全城鄉養老醫療保障體系,完善城鄉養老醫療保障制度,對於促進城鄉發展與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建議領導幹部政績的考核,既要考慮GDP,更要關注民生,考核杠桿逐步向民生方向傾斜。二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主流媒體,創辦社保專欄、專版、專題等節目,利用社區櫥窗等形式,積極廣泛宣傳各類養老醫療保障政策的目的意義和具體規定以及有關操作程序等,使惠及民生的社保政策深入人心,引導企業職工等各類就業人群及全體城鄉居民了解支持相關政策並積極參保。三是加強對基層工作機構人員和各類企事業單位的政策業務知識的培訓,通過對國家、省及我市出台的養老醫療等各類社保政策法規,特別是新出台的政策法規的深入學習,提高他們的政策業務水平,使他們深刻理解掌握各類社保政策,增強工作主動性,通過扎實的基礎工作,促進我市城鄉養老醫療保障工作走上一個新台階。

❽ 醫療保險基金的建議

(一)改革會計核算基礎,採用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核算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會計核算基礎是可行的,它既可解決現行收付實現制核算基礎存在的局限,滿足政府對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宏觀管理的需要,又能提高醫療保險基金財務數據的透明度和真實性。筆者認為,對能預計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如醫療保險費的征繳,應計利息的計提等。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因為《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說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旦核定某單位或個人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就必須繳納,即使繳費單位或個人因各種原因導致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也只能緩交而不是免交,並按規定還要交付一定的滯納金,這就形成了經辦機構的「隱性債權」。經辦機構應設置「應收醫保費」科目來核算保費的清欠情況,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應根據繳費核定額將單位或個人欠繳保費計入「應收醫保費」科目,待實際收到保費時再沖減「應收醫保費」科目,「應收醫保費」科目應根據單位或個人建立明細賬:同樣的辦法適用於利息的計提和歸還。對其他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則可採取收付實現制,於實際收到或支出款項時列支或列收。只有這樣,才能真實反映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運行狀況和財務成果,正確反映醫療保險基金的持續能力,為政府規避風險、實施穩健的發展戰略、制定長期的發展政策提供依據。
(二)增設「待轉基金」科目,改進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
應增設「待轉基金」科目,用於核算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歸集、劃分和結轉情況,以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報表填制要求相對應。設置「待轉基金」科目後,有關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如下:經辦機構收到尚未確定歸屬的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時,借記「現金」,「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貸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確定歸屬時,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收入」:月末仍未確定歸屬的,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貸記「待轉基金」。「待轉基金」科目余額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這樣一來,「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月末和年末均無余額。與以前的對年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收入的年末預分、次年沖回的賬務處理方法相比,後者更簡單、准確,更便於操作和理解,並且,設置「待轉基金」科目後。可定期用「待轉基金」科目余額對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實際余額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進行調整(差額應附有明細清單),有利於規范不同經辦機構的調賬行為,避免人為因素影響醫保基金收支數據的准確性。
(三)完善會計報表中「待轉基金」項目的填制方法
在編制會計報表時,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轉基金」項目應按以下方法填制:「待轉基金」項目反映當期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據「待轉基金」科目的當期貸方發生額減當期借方發生額填制;「待轉基金」項目金額應等於「待轉保險費收入」與「待轉利息收入」項目金額之和。對《資產負債表》中的「待轉基金」項目則按以下說明填制:「待轉基金」核算期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據「待轉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資產負債表》中「待轉基金」項目的金額應等於「待轉基金」科目期初余額加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轉基金」項目金額之和。

❾ 村幹部 社保 建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村幹部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組織任命或民主選舉產生的現任建制村黨支部(包括總支、黨委)書記、副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文書。

村幹部養老保險之基金籌集

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堅持政府主導、財政補助與個人繳相結合,並以財政補助作為基金籌集的主渠道。

村幹部養老保險實行個人年繳費制度。年繳費總額暫定為1000元,其中,政府補貼繳費總額的70%,即每人每年補貼700元,個人承擔繳費總額的30%,即每人每年繳費300元。

村幹部養老保險費的政府補貼部分,由省、市、縣(區)三級財政承擔,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中省級財政對平涼市按二類地區補助,補貼繳費總額的45%,即人均每年補助450元;市財政補貼繳費總額的10%,人均每年補助100元;縣(區)財政補貼繳費總額的15%,人均每年補助150元。

村幹部個人年繳費應在當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以鄉鎮(開發區)、街道辦事處為單位向縣(區)社保經辦機構全額繳納,逾期未交者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加收利息和滯納金。

村幹部上半年任職的,從當年7月1日起享受政府補貼;下半年任職的,從次年1月1日起享受政府補貼。村幹部上半年離任的,從當年7月1日起停止政府補貼;下半年離任的,從次年1月1日起停止政府補貼。

村幹部養老保險費必須全額繳納,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資金全額到賬後,方可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未繳費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財政補貼。

市、縣(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及物價指數變化等因素,可適當提高繳費標准和補貼標准。

村幹部養老保險之養老保險待遇

村幹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不論男、女,年滿60周歲,且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必須滿3年以上。

參加養老保險的村幹部,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並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後,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村幹部年滿60周歲仍在任的,個人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政府繼續補貼相應部分,從離任的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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