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投資環境的因素
影響和決定投資環境的因素有很多:①社會政治因素。國家安定,國泰民安的國內家容和地區,因為投資風險小,自然會吸引投資者。②市場因素。市場是否健全、價格體系是否合理、市場結構與規模如何、居民的消費能力與消費習慣怎麼樣,都會直接影響投資效益。③資源因素。如礦產蘊藏量和開發水平、利用狀況等。④交通運輸通信信息因素。這是投資的循環和神經系統,如交通不便、通訊閉塞,就不能吸引投資者。⑤資金因素。包括資金的來源、途徑等等。⑥勞動力因素。主要是指勞動力的數量和素質能否適應投資者的需要。⑦經營管理水平、吸收先進技術的能力、為生產經營服務的狀況等。
⑵ 投資環境的特點
投資環境在其發展和完善過程中,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環境的綜合性。
2、投資環境的整體性。
3、投資環境的差異性。
4、投資環境的動態性。
⑶ 投資環境的內容
1、政來治法律環境,主要包括:政治自體制、政局的穩定性;政策是否具有連續性;法律法規是否齊備和公允的司法實踐等。
2、自然環境,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條件、自然資源等。
3、社會文化環境,主要是指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宗教、風俗習慣等。
4、經濟環境,包括宏觀經濟發展狀況、市場、基礎設施、經濟政策等。
⑷ 如何分析投資環境
從投資環境的構成因素進行分析
1,自然因素(人口,地理,氣候)
2,經濟內狀況(經濟發展水容平,市場的完善程度和開放程度,基礎設施狀況,經濟和物價穩定程度和經濟政策等)
3,政治法律(政治的穩定性,政府的對外關系,政治體制,法律的健全狀況等)
4,社會文化(語言和文化傳統,教育狀況,社會心理,宗教信仰)
⑸ 投資環境怎麼樣
環境保護,美化環境,是國家的大趨勢,投資的話,前景是很好的。
⑹ 投資環境分析1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評價
智利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整的自由市場經濟體制,其經濟發達程度在拉美屬中等水平國家。1998年國內生產總值為682.5億美元,人均47400美元,已保持17年的持續增長。如果智利的經濟能繼續保持目前這種良好增長勢頭,那麼可以預見在未來的10年內,將進入世界發達國家行列。
智利的經濟改革真正始於70年代中期,這比拉丁美洲其他國家提前了許多年。自1988年實行全民公決後,智利的國內政治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在拉丁美洲地區,智利已表現出明智的領導地位。此外,智利的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成就還幫助加速了該地區其他國家的改革進程,打開了拉丁美洲的市場,尤其是吸引了國外礦業投資。據估計,1999年,智利的礦業生產將增長11%,其中銅產量將增長14.6%,達420萬噸。1998年智利的外國投資比上一年增長6.4%,達到65.5億美元,其中39.9%的外國投資投入了採掘業。
從經濟角度來看,其重要地位在於:智利作為國際市場中的一員是非常有競爭力的。1996年它的出口額已超過160億美元,約占其GDP的27%,而銅出口收入幾乎佔了全部出口收入的40%。目前智利已與Mercosur成員國建立了合作關系,並與加拿大簽訂了一份雙邊貿易協議,該協議已於1997年6月生效,這將有助於智利在不久的將來進入NAFTA組織。
智利是世界上經濟最開放的國家之一,受自身經濟特點所決定,智利經濟走勢極易受外部環境的影響。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困擾和厄爾尼諾現象的影響,智利經濟繁榮的景象被蒙上了一層陰影。雖然是連續第15個年頭經濟增長,但增幅大大回落,1998年,智利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為4%(1997年為7.1%),為90年代(1990年除外)的最低增長率。1999年智利經濟出現自1983年以來的首次下滑(-1.1%),但經過短暫調整,2000年又迅速恢復增長,達5.4%,估計GDP可達711.5億美元,人均4940美元。
總的說來,智利政局穩定,社會也是安定的,這種狀況在新的一屆政府中將繼續下去。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評價
智利是拉美國家中同我國交往較早的國家之一。1961年,我國在智利建立了中國進出口公司商業新聞辦公室。1965年,該辦公室改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商務處。1970年12月15日,中智建交,智利成為南美洲第一個同我建交的國家。建交後,兩國關系順利發展。到90年代初,軍政、經濟高級官員互訪不斷。
1992年11月,智利總統艾爾文作為智利第一位國家元首訪華,推動兩國關系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此後,兩國官員互訪更加頻繁。
中智建交以後,雙邊貿易開始正常發展。目前,智利已發展成為我國在拉美地區最重要的貿易夥伴之一。中國對智利的出口額在逐年增長。1998年,中國向智利出口金額6.2億美元,比上年增長8.54%;進口金額4.21億美元,增長1.45%;貿易順差1.98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4.7%。2000年雙邊貿易額達21億多美元,為僅次於巴西的中國在拉美的第二大貿易夥伴。
中智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我國從智利進口的商品主要是銅、銅精礦砂、紙漿、魚粉、硝石和木材等。我國向智利出口的商品主要是輕工業品、紡織品、服裝、化工醫葯原料、手工工具、機械設備、小五金、小農具等等。
根據中智兩國政府貿易協定的規定,兩國之間成立了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在70年代,由於智利發生政局變動等歷史原因,混合委員會的工作未能正常運轉。從1979年以來,在中智雙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混合委員會逐步恢復正常工作,基本上每年輪流在對方首都舉行會議,討論和研究雙邊之間經貿問題。通過混合委員會,增進了兩國之間經貿的接觸往來,促進了雙邊經貿關系的發展。
結論:中智兩國有著傳統的經貿友好合作關系,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
3.鼓勵外商投資政策分析和評價
智利政府十分重視吸引外資,早在1974年軍政府上台之初就頒布了《外國投資法》,即第600號法令,並成立了「外國投資委員會」。以後又不斷修改,規定對外國資本與本國資本一視同仁。1985年,智利政府公布了外債資本化的第19號條款,修訂了公司稅法,作出了一系列旨在減稅、方便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的規定,加上近年來智利的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和發展,投資環境不斷改善,智利被外國投資者認為是拉美最有吸引力的國家。根據標准(Standacd&Poors)公司投資風險分類,智利已被列為BBB級。這是自1982年8月債務危機爆發以來第一個拉美國家達到這一等級。因此,智利已成為外國投資低風險國家。
智利外資來源國主要為美國,約占外資的一半,其次有澳大利亞、英國、日本、西班牙等國。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智利大部分新投資、擴建及相關項目必須由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批准,所有投資項目申請的最後決定權歸總統,行政當局一般不進行干預。礦業和石油開采已全部開放。
智利對外資的投資比例沒有加以限制,外資最高的投資的比例可達100%。
從目前的情況看,外資投資重點主要集中在采礦業、製造業、能源、電信和基礎設施等方面。
智利外資法的主要內容是:外國投資者,一旦將資本和項目在智利中央銀行、智利外資委員會以及商業部門辦理有關立項、資本注冊和公司注冊手續後,即被認為是一個合法的智利企業,包括進行合資或購股項目的人員,便可享受與智利本國企業同樣的待遇(國民待遇)。有關的投資項目手續(不包括債務資本化投資),包括智利中央銀行對帶進設備價格的評估和審批,一般只需要2~3周,即可辦妥。
《外國投資法》規定,投資方式,可以是自由兌換的外匯,有形資產,可以是資本化的技術,以及與外國投資有關的貸款,外債投資,利潤轉為投資等等。投資者可以在3年後抽走投資資本。投資的技術和原設備折賣為現金抽走時,若不高於或保持原價格水平,不須交稅。若高於原價格折賣時,其超出部分需要交納增值稅。投資者匯出利潤不受時間限制。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折成所需外匯匯出。根據外債資本化第19條款規定,債務資本化投資,前4年凈利潤可在第5年匯回。每匯出的利潤不能超出利潤總額的25%。第5年及此後各年所得利潤可全部匯回。在前4年中匯出利潤時,需按利潤的32%交納提前匯出費。債務資本化投資資本10年內不能抽回。否則按原投資資本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提前抽回費。
外資法對外商在智利投資應辦的手續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智利執行優惠的外資政策:
(1)對外資企業實行穩定和優惠的稅收政策
1977年政府宣布從外國投資創收的利潤中徵收的固定稅率為49.5%,10年內保持不變,後來又延長至30年不變。1993年政府又決定在重新修訂的外國投資法中,將對外國投資創收利潤徵收的固定稅率從49.5%減至42%。這使智利在吸引外資方面具有更大的競爭力。
另外政府還規定,外國資本在第1、2、10、12行政區內進行的礦產勘查和開發項目,其所得稅減免10%,可以得到產品出口價值10%的政府津貼(每年不得超過250萬美元),還可獲得項目年度勞動工資總額17%的國家信貸資金。在計算稅金時允許固定資產按5年期快速折舊,項目投資生產前的費用在正式生產後5年內分期攤還。
(2)允許外資用智利的債務投資智利礦產勘查與開發項目
這就是8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的綜合型的債務股權轉讓計劃。它對發展智利投資項目,特別是礦業投資項目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由於當時智利債務過重,償還能力不足。進而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為使智利重新回到世界投資者的投資組合之中,政府制定了專門的規章以支持這一計劃。在計劃實施中,有相當部分的智利債務轉為礦業項目的股權。1983~1992年間,外資企業共使用了92億美元的智利外債購買智利國有資產(包括礦產勘探和采礦權)。這一方面減輕了智利的外債負擔,同時又可使外資企業帶進新的投入。例如Homestkke礦業公司以5700萬美元債款租用Hveso金礦為期10年的采礦權,並投資100萬美元進行礦區勘探、建設堆浸廠;英美礦業公司和加拿大Comino公司以4700萬美元購買了馬爾泰金礦,並投資3000萬美元建設礦山生產設施;加拿大LAC礦業公司用1900萬美元購買了托基鉛鋅礦,並投資600萬美元擴建選礦廠。
(3)允許外企轉讓礦權
這使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理財方面有更大的靈活性。例如美國猶他公司和蓋蒂公司在結束了埃斯康迪達銅礦的勘探評價後,將采礦權轉讓給澳英日公司和世界銀行金融組織聯合組建的公司,由該公司出資建設大型露天開採的銅礦山;美國聖約瑟礦業公司在完成因迪奧金礦的勘查評價後,向加拿大LAC公司轉讓了采礦權。
(4)免收權利金
經濟學家通常認為權利金是礦山企業需繳納的最重要的稅費之一。因為不管礦山是否盈利這筆費用都必須支付。智利多年來一直未徵收權利金,這對礦業投資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4.稅收制度分析和評價
智利的稅收主要包括:所得稅、附加稅、資本收益稅、強制性利潤分成、預扣稅、不動產稅、采礦特許權稅、增值稅、進口稅、印花稅、社會保險等。
智利公司稅收方面的規定,一直在不斷修訂和增補。1992年,外資的固定總稅由原來的49.5%降為42%。公司所得稅稅率一般為15%。但年銷售量在3.6萬噸以上的股份公司,除徵收有色金屬礦石所得稅外,還加征附加稅,附加稅為35%,主要適用於在智利經營的外國公司匯回或分配到國外的利潤,外國公司也可選擇將所得稅和附加稅合並為固定稅率42%。股息稅稅率為35%,分公司利潤稅稅率為15%,預扣利息稅稅率為40%,增值稅稅率為18%。折舊費率:機械5%,各類工具10%~20%,汽車10%~14.3%,建築物1%~4%,等等。
采礦特許權稅。智利不徵收權利金,僅徵收采礦特許權稅。一般按土地面積的公頃數徵收。包括兩項收費:一是應特許權要求而付的法律費。勘查收費,申請地面積在300公頃以內的,每公頃0.19美元;超過300公頃的,每公頃1.50美元。對於采礦,申請地在100公頃以內的每公頃為0.38美元,超過600公頃的為1.87美元;二是年度執照費,勘查活動,每公頃0.83美元,采礦活動,每公頃4.18美元,非金屬及河流沉積礦產開采每公頃1.38美元。
為了鼓勵長期資本投資,限制短期資本的進入,特別是限制短期搞投機的資本的進入,智利政府於1991年規定,按資本進入時間長短徵收短期資本進口稅。稅率最低每月為0.1%,最高為1.2%,累計1年時間徵收1.2%,逾1年者不再增加。
智利政府對外國投資者徵收的利潤稅是可以選擇的,並受法律保護。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規定的稅種有兩種,第一種,企業利潤稅15%,這是在智利的所有企業都必須交納的稅,每年4月份完稅。第二種是外資利潤匯出時才徵收。有三種不同的稅率供選擇:①35%可變所得稅,國家進行不定期調整;②42%固定所得稅率,適用期間自投資活動開始為期10年,並適用於開采自然資源的礦產業,投資額超過5000萬美元者,固定稅率為期20年;③40%基數利潤匯出稅。
外國投資者,在選定利潤匯出稅後,與智利政府簽訂執行合同,以確定雙方的權益與義務。以後,投資者對所選擇的利潤匯出稅率只有一次更改的權利。外國投資者對所匯出的利潤或抽走的資本,按規定完稅後,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兌換成所需外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若將所得利潤購智利產品運往國外,按一般出口對待,出口結匯向智利中央銀行辦理。外國投資者或企業,有外匯使用和匯出權,在出口所得外匯匯出時,須按利潤匯出征稅。
外國貸款應按照智利外匯法條例或按外國投資法進入智利,必須在智利中央銀行進行登記,以便於貸款本金以及利息的匯出。貸款進入智利後,應折成當地貨幣。外國投資者償還貸款本金匯出時,不需征稅,但付貸款利息匯出時須交4%的稅。無論是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匯出,均在完成15%利潤稅後進行。
實行納稅優惠是智利政府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重要措施之一。
智利政府對於外國投資者的納稅優惠,原則上與內資一樣,即給予外國投資者以國民待遇。外資享受的納稅優惠程度,由外國投資者與外資委員會談判決定。欲享受納稅優惠者必須向外資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智利法律規定,在交納所得稅方面,投資者既可以決定選擇適用外資法規定的一般稅率,也可以選擇開業後10年內的不變稅率。但是,相對而言,一般稅率低於不變稅率。
關於納稅優惠的具體措施,自1974年以來,政府制訂了一系列法令,對納稅優惠作了具體規定。大體說來,智利是按產業加以確定的。
(1)對開發森林的納稅優惠
智利1974年頒布的第701號法令,確立了森林地帶的法定范圍及適宜開發森林的地區,並且具體規定了鼓勵開發森林的納稅優惠措施。法令規定,對於開發森林所得收入,可以扣除50%的追加稅。但是,木材加工及與此有關的生產活動所得的利潤,不能享受第701號法令規定的納稅優惠措施。
(2)對石油業的納稅優惠
根據1975年頒布的第1089號法令規定,從事石油事業承包人可享受納稅上的特別優惠措施。即承包人或者按通常的稅率納稅,或者支付所得稅。其納稅金額相當於所得報酬或服務費的50%。但是,不管適用哪一種納稅方法,總統都可能根據每個項目的情況,扣除10%~100%的稅收。附加價值稅和關稅也可適用同樣的減免措施。出口碳氫化合物可以免納關稅和其他稅款。
(3)對原子能企業的納稅優惠
根據1976年9月30日頒布的第1557號法令規定,從事原子能項目的承包人可以與從事石油業的承包人一樣,享受納稅優惠。
(4)對從事沿海地區貿易的貿易者的納稅優惠
法律允許擁有智利船籍的船舶從事沿海地區的貿易,並且可以享受減免附加價值稅的優惠。
(5)對進口原材料、生產資料的優惠
法律規定,不論是外國投資者還是國內投資者,凡進口生產資料都需要交納進口稅(按到岸價納稅)和附加價值稅(按到岸價+進口稅交納),但可以享受以下優惠:①延期交納生產資料的進口稅。1987年頒布的第18634號法令規定,用於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等生產資料的進口稅,可延期交納,期限為7年。如果每年的出口率達到規定比例的,則可免納進口關稅。②免納生產資料附加價值稅。1976年頒布的第635號法令規定,按外資法設立的生產企業,如果進口的生產資料等屬智利國內不能生產的,經當事人申請和經濟部門同意,可免納附加價值稅。然而,由於申請批准免納附加價值稅的手續非常復雜和費時,所以,後來採用進口時先交納附加價值稅,後辦理退稅手續的方法。③退還原材料、輔助材料的關稅。根據1988年頒布的第18708號法令規定,政府有關部門以支票形式退還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進口原材料、輔助材料和零部件的關稅。通過第三者進口的原材料也可以申請退還關稅。
5.關稅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智利實行統一關稅制。稅率為11%,進口商品按CIF價交11%的關稅和18%的增值稅。進口商品銷售到最終消費者手中後,進口商可獲得18%增值稅退稅。有些進口要在11%的關稅之外徵收附加稅:①二手貨徵收貨物進口關稅稅額50%的附加稅。②空運貨物徵收進口貨物關稅稅額2%的稅。
對某些昂貴的消費品要徵收奢侈品稅,其稅率為50%。
智利自70年代後期以來,逐步在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在進口方面,各種限制在逐步減少。目前,除危害國家安全、有傷風化及部分奢侈品外,均允許自由進口。智利於1979年已實現了10%的統一進口稅率。目前的關稅率保持在11%左右,同時對進口貨徵收18%的增值稅。進口貨物的外匯支付,經報請中央銀行後,由國內商業銀行根據進口申報及貨運單據原件辦理,匯率依同業銀行匯率確定。智利政府還規定,對於資本貨物和中間產品的進口,可根據國內企業的具體情況,緩征、減征或免徵進口關稅。為鼓勵出口,出口商享受稅收、資金等方面的優惠。其中出口退稅的比率依出口額大小確定。商業銀行可提供多種外匯和比索信貸。出口商收取出口所得外匯期限為150天,他們可以購買所得外匯收入的10%(上限為500萬美元),作為經營活動的開銷。另外還可購買10%作為國外經營的成本。
6.外匯管理制度
智利的外匯管理較松,現有兩個外匯市場。除上面所說的官方外匯市場之外,還有一個平行外匯市場。平行外匯市場也稱自由外匯市場。官方外匯市場與自由外匯市場上的外匯買賣差價少則1~2比索,多則6~8比索。在自由外匯市場兌換外匯不受限制。報紙上每天都公布比索與美元的兌換率,包括官方市場兌換率、協議美元兌換率以及自由市場兌換率。私人團體在這兩種市場上都能以自由協議的匯率進行交易。
7.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分析與評價
智利推行貿易自由化政策。在智利,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在中央銀行登記注冊後便可經營進出口業務,注冊資本不限。
智利經濟部是制訂國家經濟政策(包括外貿政策)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央銀行是外貿政策的執行機構。智利對外貿易事務歸外交部經濟司統一管理,它通過國內的各種委員會和設在世界各地的辦事機構,領導和協調智利全國的進出口商和各行業的數百家企業。智利中央銀行在進口貨物的審批、非關稅壁壘和外匯管理方面發揮主要作用。
(1)出口和出口收入管理
所有商品均可自由出口,除軍用物資外,對出口產品和出口目的地均不加任何限制。出口商品價值超過1000美元的,必須通過商業銀行結匯,並到中央銀行登記。授權商業銀行購買出口商全部即期外匯。允許出口商在一特別的外匯帳戶保留5%的出口收入,並可從此帳戶中提款用於支付旅行費用、咨詢費、銀行費用、傭金及與出口有關的其他費用。但任何此類帳戶在12個月內累積額不得超過50萬美元。國家銅礦出口所得外匯收入必須存入中央銀行的特別外幣帳戶,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能允許從此帳戶中提款。
為使對小額出口實行退稅的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符合條件的商品(大約占國家年出口量的6%左右)的出口商,根據現行的出口退稅制度,可以選擇接受退稅(出口收入結匯的120天之內)代替出口補貼。根據19024號法令,出口商可以收回支付的進口稅,1990年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商品年平均出口額等於或少於500萬美元。符合條件的產品目錄根據其前一年的出口額每年修訂。年出口額(按FOB價計算)也隨之調整。對年出口額少於或等於100萬美元的出口商的退稅,相當於年出口銷售凈額的10%;對年出口額在1000萬~1500萬美元之間的出口商的退稅,相當於所出口銷售凈額的5%;對年出口額在1500萬~1800萬美元之間的出口商的退稅,為年出口銷售凈額的3%。
(2)進口和進口支付管理
除了舊機動車外,大部分商品進口都沒有限制。但必須通過當地商業銀行獲得中央銀行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通過官方外匯市場對有形貿易的對外支付只有經簽發進口許可證後方可支付。
符合文件要求的進口商不受所涉及債務期限的限制,都可獲准進入官方外匯市場。
8.資本輸出、入管理
1974年7月7日第600號法令(1977年3月18日第1748號法令對此法令作了修改)和《外國投資法》,對長期資本投資建立了管理制度。外國在智利投資必須經外國投資委員會批准,通過合同進行。礦業投資一般不超過8年,其他項目不超過3年。除了少數例外,投資不足500萬美元的項目可由投資委員會的執行秘書批准。一般對利潤匯出沒有限制。但關於此項事宜的特別協議已包括在上面提到的投資活動之中。除非在合同上有其他特別規定,投資3年後資本便可以調回。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或在10年內公司所得稅率為42%,或按智利國內公司所得稅制度辦理(按照這個制度,外國投資者應付稅率為32.5%)。與外國投資有關的任何外國貸款,都必須經中央銀行批准。第600號法令頒布之前進入智利的資本,如未選擇執行此法律,仍可按原規定執行。合同規定石油部分由政府依據總統法令決定。此項法令的權利和義務由礦業部授予國家石油公司。
智利對外資的投資比例沒有限制,外資最高的投資比例可達100%。外資投資者的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折成所需外匯匯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折賣為現金抽走時,若不高於或保持原價格水平,不須交稅。若高於原價格折賣時,其超出部分需交納增值稅。根據1985年5月頒布的《外匯交易規則》的規定,外國人可以把在智利的債權轉化為向智利投資的股份。根據外債資本化第19條款規定,債務資本化投資前4年凈利潤可在第5年匯出,每年匯出利潤不超過利潤總額的25%,第5年及此後各年所得利潤可全部匯回。在前4年中匯出利潤時,需將利潤的32%交納提前匯出費。《外匯交易規則》還規定,由債權轉化來的上述股份,10年內不得抽回,否則按原投資資本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提前抽回費。
9.黃金管理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智利發行過3種金幣,但每一種都不是法幣。貨幣黃金交易僅可以在指定的交易所進行。不過私人之間的一般黃金交易可自由進行。只要符合黃金進出口交易的正式手續,包括在中央銀行登記,那麼黃金的進出口是不受限制的。
⑺ 投資環境是什麼意思啊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InvestmentClimate投資環境影響金融市場的總體經濟環境。
期貨從業人員資版格考試是期貨從業准入性質的入門考試,是全國性的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受中國證監會監督指導,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主辦,考務工作由ATA公司具體承辦。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目的。期權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為了使國內相關人員通過對期貨基礎知識的學習,更好的掌握期貨市場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熟悉期貨市場發展的一般規律、期貨市場原理及其運作過程,了解期貨市場的基本業務、參與期貨交易的基本方法與程序、期貨交易的策略和技巧;通過對期貨法律與監管制度的學習,使其能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期貨市場的基礎法律知識、主要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等,增強其法律觀念、守法合規和自律意識,從而提高其執業水平。依照《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⑻ 投資環境分析5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評價
委內瑞拉經濟發展較快,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曾經是拉美最富有的國家。1993年以來,特別是1994年初爆發金融危機以來,委內瑞拉經濟一直不景氣,國內生產總值呈負增長,通貨膨脹率居高不下,居民實際生活水平大幅下降。1996年政府開始實施經濟調整計劃,1997年經濟開始復甦。1996年國內生產總值261190億玻利瓦爾,摺合659億美元,人均119.3萬玻利瓦爾,摺合3008美元,為拉丁美洲中等發展中國家。
委內瑞拉從1989年開始實施激進的改革開放政策,通過私有化、降低關稅、放開進口、鼓勵出口、取消對外資的限制、推動經濟區域化等措施,促進經濟的發展。委內瑞拉經濟的主要支柱是石油,石油也是使委內瑞拉成為拉美最富有國家之一的主要因素。委內瑞拉是世界著名的石油生產國和出口國。石油主要出口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和歐洲、中南美洲。其出口占出口總值的90%以上,占財政收入的60%以上。委內瑞拉石油、天然氣產量連年高產,為該國帶來滾滾的財源。特別是1999年以來,世界油價暴漲,委內瑞拉從中獲得巨額利潤,財政狀況有明顯改善。
除石油采礦業外,委內瑞拉整個工業基礎薄弱。近些年來,化工、煉鋁、紡織、食品等工業有一定發展。
委內瑞拉通過改革農業體制,發展多種經營,委內瑞拉農業有了較大發展,農業內部結構有很大變化,由過去單純發展可可、咖啡種植的單一經營,過渡為種植業和畜牧業並舉,側重發展畜牧業的多種經營。種植業的專業化、機械化水平較高。
委內瑞拉林業資源豐富,森林面積約達48萬平方公里,約佔全國領土面積的53%,主要分布在東南部。沿海和內河水系的水產豐富,為發展漁業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委內瑞拉經濟發展迅速,對外貿易有較大發展。1994年,進出口金額為231.9億美元,其中出口154.8億美元,進口77.1億美元。1995年進出口總額304.5億美元,其中出口188.7億美元,進口115.8億美元,外貿盈餘72.9億美元,外匯儲備97億美元,外債總額374億美元。主要出口商品是石油及其製品;其次是鋁錠、鐵礦砂、鋼材、可可、咖啡等。進口商品主要有機械產品、運輸設備、化工產品和糧食等。主要貿易對象是美國、加拿大、歐盟各國、日本、巴西、俄羅斯等。
1958年建立民主體制以來,委內瑞拉政局一直基本穩定,享有南美之「民主櫥窗」美譽。主要政黨均按1961年通過的現行憲法輪換執政。但自1989年實行新自由主義政策以來,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發生經濟危機和金融危機,貧富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70%的人處於貧困狀態,再加上行政管理不善、貪污腐敗成風、法制建設不健全、部分青年的「享樂主義」等因素,社會上偷盜、吸毒、暴力活動等有加劇的趨勢。1992年2月發生過2次未遂軍事政變。政變前後,下層人民爭取改善經濟待遇的斗爭此起彼伏。由於政治的不穩定和金融部門有聯系的恐怖主義政治氣氛的壓力,委內瑞拉1993年以來投資顯著減少。在1996年第二季度,該國政府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安排和支持下,採納了更為正統的經濟政策,成功地舉行了基於利潤分成合同的10個勘探新區國際招標,這是該國規模最大的一次招標。8個區塊已決標,與來自8個國家的14家公司簽訂了8項協議,委內瑞拉國家石油公司從中共獲得2億多美元的定金和1500萬美元的資料費。1997年又推出了近20個邊際油田的國際招標,旨在吸引外資,增加這些油田的產量。根據委內瑞拉國家石油公司十年發展計劃,在2005年前10年,將對石油部門投資600億美元,其中大約270億美元將主要依靠外商投資。由於國內經濟已走向正軌,而且有良好的外商投資環境(1996年該國為世界投資熱點排名的第1位)。該國實現石油工業十年發展目標的可能性極大。目前該國實行一體化型石油發展戰略,即石油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煉制加工、定價、產品分配和銷售的各個經營環節納入一條價值鏈,統一協調經營,謀求整體利益最大化。委內瑞拉國家石油公司由上游業向美國、歐洲和亞洲的煉制、石化加工產業滲透,並建立全球銷售網路。
1999年2月,查烏斯上台執政,主張實行國家與市場相結合的經濟政策,推動經濟多樣化,吸引和保護外國和私人投資,改革稅制,維持貨幣和匯率雙穩政策,抵制通貨膨脹,從根本上改善經濟。
1999年,委內瑞拉是拉美地區經濟衰退最嚴重的國家(增長-7%),2000年該國除了繼續深化改革以外,石油漲價也給這個石油輸出國帶來了好處,使經濟恢復了增長。1999年委內瑞拉沒有大規模投資,幾項大投資推遲。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評價
1974年6月中委建交後,兩國貿易有所增加,但到80年代末,我出口額有所下降,中委兩國雙邊貿易一直處於較低的水平。最近幾年,我出口又有較大的增加,兩國貿易增長較快。1998年雙邊進出口總額為1.8億美元,其中我國出口1.7億美元。我國向委內瑞拉出口的主要商品有紡織品、輕工業品、玩具、自行車及其零部件、手工工具、五金、節日燈飾、搪瓷、機電產品等。多年來我從委進口額一直不大。主要進口商品有乳化油、鐵礦砂、鋼材、鋁、乙烯等。
中委兩國經濟合作主要在石油領域。我國在委內瑞拉承包工程項目已開展數年,業務量也有較大的發展。目前我國有9家企業在委內瑞拉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中國企業在委內瑞拉興辦了多家獨資、合資企業和貿易公司。隨著石油合作的開展,委內瑞拉已成為拉美吸收中國投資最多的國家。
委內瑞拉同中國貿易存在問題主要是:相距遙遠,貿易周期長,收匯風險大,以及其對中國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等。
3.外商投資政策
委內瑞拉實行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根據1992年2月頒布的2095號法令,取消了外國企業轉變為本國企業的規定,取消了外資進入委內瑞拉市場的一切限制。外國投資者享有本國投資者同樣的權利和義務。但進入的外資必須到委內瑞拉外資管理局進行注冊登記。目前,在委內瑞拉私營企業可以公開地、不受限制地進行經營。除了鐵礦以外,在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中,國際資本的介入不受任何限制。雖然鐵礦的開采被國家所獨占,但其加工卻是對地方和國外私營企業開放的。外資可以匯出所有的分紅和利潤,但必須預先支付相應的稅收。公司所得稅為20%或30%(石油公司為67.7%),股息稅為0%,預扣利息稅為0%~5%,建築物和機械的折舊率分別為3%~4%和4%,車輛轉讓稅為3%。在石油化工和資源勘探等領域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信貸。技術轉讓合同、專利和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必須在60天內進行登記。專利使用費的支付不受限制。專利費稅率為20%~30%。稅基為商標使用收入的90%、技術服務收入的50%和技術援助收入的30%。國際通用商標受到法律保護,期限為15年。目前,政府鼓勵外資投向石油業、采礦業、旅遊業和農業。
委內瑞拉外資法主要內容包括:①國民待遇;②普遍性:除對外國投資有保留的行業外,允許外國在國民經濟的所有部門進行投資。③安全地區、基礎工業和軍事設施周圍地區、靠近海洋、湖泊和河流航運帶沿岸地區擁有不動產權的外國人需向國防部申請批准。④可以自由地匯出利潤和返回資本。部分有限制領域的投資,其利潤匯出和資本返回需經外國投資管理局批准。⑤外國投資者在獲得國際國內貸款上基本沒有任何限制。⑥外國企業可以享有「安第斯條約自由化計劃」的好處,可以與委內瑞拉企業在同等條件下開展向該地區其他國家的出口業務。
委內瑞拉主管外國投資的機構是隸屬財政部的外國投資管理局。此外,有些部門的主管單位有執行本部門的外國投資管理的許可權。其中,銀行和保險業務方面的外國投資分別由銀行和保險業的主管當局負責;能源礦業部負責碳氫化合物、石油化工、煤炭和礦業以及與之相關的部門的投資;財政部公共財務局負責公共貸款業務的注冊。
委內瑞拉的礦業法制定於1945年。委內瑞拉礦業法包括以下主要內容:①到委勘探和開采礦產須事先得到委政府批准,但無特殊的限制。開采權可以出售、抵押、放棄、轉讓或出租,但須由能礦部批准。②公共土地上的礦產資源開采權,其面積不能超出5000公頃,開采期不能超出20年,獲得開采權後2年內必須開采;在私人土地上進行露天開采,須在獲得開采權後3年內開始,深層開采,需在獲開采權後5年內開始。連續2年後如出現第一次中斷,那麼重新開始開採的一年內不能第二次中斷。③先完成勘探者有獲得開採的優先權,勘探許可證不能轉讓,如果面積不超出200公頃,到期後可延長1年。④保護區域內的開采權,其面積不能超出500公頃。如開采者不能交納稅金,不在法定時間內開采或違反有關中斷開採的規定,其開采權將被終止並轉為國有。⑤礦產品和金屬(包括不同加工程度的黃金)均可自由買賣。按中央銀行規定,黃金的流通需有有關部門的證明,包括買賣、保存金錠、金塊和黃金合金。在委無法加工或用於製造業的原料允許出口,但需委外貿協會批准。⑥稅收。共分三種:土地租用稅,以公頃為單位計算,不同的面積,不同礦產開采,稅率不同。產品稅:按產量計算,黃金、白銀、白金為3%,鑽石和其它寶石為2%,納稅時必須按加拉斯市的價格折成玻利瓦爾。其它產品按市場現貨價征6%。開采中的凈收入,按60%固定稅率征稅,股息不再征稅。
多年來,私營部門的院外游說集團一直試圖修改國家的法律框架,以便用清晰、透明的法規和較低的稅收來鼓勵投資者。但始終未得到修改。1995年7月4日,國會通過《石油對外開放法案》,對外資全面開放石油新區的勘探、開采和經銷活動,實行風險自負、利潤共享政策,同時規定外國投資者在石油行業投資需繳納67.7%的所得稅和16.7%的主權稅(礦區使用費可適當減免)。1999年2月宣誓就職的新政府對礦業部門的重視表明期待已久的立法改革就要成為現實。1998年3月國會授予總統六個月的特別權力(授權法案),允許他在若乾急需領域進行立法活動,其中包括礦業法問題。為使礦業潛力融入經濟,委內瑞拉政府進行改革並修改了礦業法。1999年12月28日,委內瑞拉通過了第295號法律,1945年的礦業法同時廢止。新的礦業法減少了在取得采礦權方面的繁雜程序和長時間等待,建立了使許可證轉為采礦合同的程序。已經與委內瑞拉蓋亞那公司(CVG)簽署的采礦合同,一些主要的特點有:許可證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徵勘查和地面稅。開始生產後,地表稅將從開發稅中扣除。礦業法還規定了部分開采稅定額:金礦3%,金剛石4%,其他礦產3%。如果勘查工作在經濟上是可行的,部分開采稅定額可減少到1%。而且,執行官可免除采礦許可證獲得者進口必備設備的稅賦。
委內瑞拉的礦產法規定:到委內瑞拉勘探和開采礦產須事先得到委內瑞拉政府的批准,但無特殊的限制。
4.工商管理政策
在委內瑞拉從事商貿活動,所有的投資必須在進行投資商業登記後60天內向外國投資管理局進行注冊。注冊以書面形式申請,並附以下文件:①外匯收入憑證或用作支付公司資本的有形、無形資產證明。②吸收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副本或公布此文件的出版物。③外國投資者如果是法人,則需提供譯成西班牙語並以委內瑞拉使館領事部認證的企業成立文件。④投資者委派駐委內瑞拉代表的授權書。⑤企業鑒定申請。⑥外國投資者每年需進行的外國投資登記。
5.稅收制度和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委內瑞拉的稅收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直接稅中主要是所得稅,其中主要是石油所得稅,其次是對別的經濟部門及個人徵收的所得稅及遺產稅、饋贈稅。間接稅分為外稅(關稅)與內稅(生產與消費稅,其中對酒、煙、石油產品的課征額較大)。在整個稅收額中,石油稅收佔大部分。因此,委內瑞拉又將稅收分為石油稅收和非石油稅收兩大類。石油稅收包括石油企業所得稅、租金(也包括天然氣開采租金)、技術費和保證金。非石油稅收包括石油以外的所有事業、企業單位的所得稅、關稅、生產和消費稅和其他稅種。具體稅收制度及稅收優惠政策包括以下幾方面:①所得稅:根據年盈利情況,分三檔分別繳納15%、22%和34%的所得稅。②資本利潤稅:自然人和法人免交資本利潤稅,在委內瑞拉證券交易活動中所得利潤徵收銷售額1%的利潤稅。③企業資產稅:為有形和無形資產總額的1%。企業在投產前,從投資、建設到投產階段以及投產後頭兩年免繳企業資產稅。④市政稅:工商企業應向企業營業所在地市政府繳納市政稅,稅率因地區行業而異,從0.5%到10%不等。⑤批發稅:所有從事商品和勞務的進口、製造和批發的公、私自然人和法人均需交納批發稅,現行稅率為16.5%。⑥奢侈稅:稅率為10%和20%兩種,主要征稅商品為煙酒、汽車、珠寶、賭具、摩托車、遊艇等。
委內瑞拉政府給予外國投資者稅收方面的優惠有:①分紅不納稅。②在農業、漁業、畜產和旅遊業進行新的投資享受減免20%所得稅的優惠。③在石油天然氣開發和相關活動、原油煉制和運輸業進行新投資享受減免8%所得稅的優惠。④石油天然氣勘探、鑽探、開采、儲運及副產品二次回收及天然氣利用、保存和儲藏進行新投資享受另減4%所得稅的優惠。⑤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務特許經營公司可以免繳所得稅。⑥在石油、礦業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進行新投資而購買資本貨物和勞務的公司可以免繳最多5年的批發銷售稅。
進口貨物在馬加麗塔和帕拉瓜那自由港銷售,免繳批發銷售稅。
6.關稅政策
委內瑞拉的關稅以海關合作委員會的稅單為基礎,按安第斯集團制定的共同進口關稅稅單確定。大多數關稅以從價稅為基礎,少數按保護國內工業的稅則為基礎。對拉美一體化協會的內部貿易,委內瑞拉採用拉美一體化協會的關稅稅單。對混合產品和復合產品等的關稅,按其主要成分確定;如有可能,則按其成份確定最高稅額。保單更換部分則必須納稅。加工的玉米、鮮花、罐裝沙丁魚、精糖、紅糖、混合植物油、豆類食物、必需的葯品、肥料和某些旅遊車可以免稅。用於轉口的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同樣可免稅。
(1)特定關稅
對有些商品徵收特定的關稅。以毛重每公斤多少玻利瓦爾征稅,或以從價稅和特定稅章相結合征稅。
(2)從價稅
大部分關稅為從價稅,以到岸價格為基礎,以「基準價」確定商品的價值。商品的「基準價」是在買方不受賣方的約束,並且沒有競爭對手的情況下向賣方的要價。那些擁有特定協議書的銷售商、發貨人、銷售代理人、專職商人、獲得許可證的製造商等可以把貼現、傭金、礦區使用費、專利費和銷售稅等加進貨單的「基準價」中。
(3)優惠稅
委內瑞拉對拉美一體化協會的所有成員國即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巴拉圭、秘魯和烏拉圭在稅收和許多商品的限額方面保留特許權。按拉美一體化協會計劃規定提供的稅收特許權不受安第斯集團對外共同關稅的影響。但從拉美一體化協會的非安第斯集團成員國進口未經拉美一體化協會談判的產品,徵收對外共同關稅。從安第斯集團成員國進口,可享受關稅優惠。委內瑞拉還同安提瓜、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多米尼加、格瑞那達、蓋亞那、牙買加、蒙德塞拉特、聖基斯-納維斯、聖露西亞和聖維森特等加勒比共同體成員國和地區簽署的貿易協定規定,從1993年1月1日,加勒比共同體的大多數商品可以免稅進入委內瑞拉。作為回報,委內瑞拉向加勒比共同體國家出口商品時可享受不低於最惠國的待遇。委內瑞拉已與墨西哥和哥倫比亞組成了「3國集團」,已制定了普遍降低關稅的計劃,以1992年墨西哥的關稅和哥倫比亞與委內瑞拉於1994年簽署、生效的雙邊協議為基點,決定從1995年1月1日起,墨西哥的關稅降為35%,哥倫比亞和委內瑞拉的關稅降為21%,剩下的關稅將分成10等份,在10年內將關稅降為零。
(4)附加關稅和間接稅
郵寄進口物品的稅率為2%,空運、陸運和海運進口物品的稅率為5%,價值超過1.5萬美元的汽車,除收進口稅外,再收60%的附加稅,低於1.5萬美元的汽車再收25%的附加稅。
7.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
委內瑞拉的進口渠道可分為四種主要形式:進口商行、委託代理商、直接進口商和分支商行或子公司。進口商行資金雄厚,一般自行負責進口,也可以在委託的基礎上代表外國出口商。必須認真選擇進口商或委託代理商。有名望、有設施或者技術合格證的商行能提供優秀代表。直接進口商包括大型零售商店或連鎖店。委內瑞拉公司要求有專一的代表。一個公司既可作為製造商的代表經營,又可以是銷售代理、重要的銷售商、商人、批發商和零售商。要使委內瑞拉的合同有效,必須用西文書寫或翻譯成西文(如是信件,必須通過委內瑞拉領事批准才能使其合法化),所有的度量衡應為公制,以當地貨幣計價(在括弧里也可註明相應外匯值),必須有1名律師的簽名,而且必須經過公證。但許多委內瑞拉公司仍使用比較簡單的合同。
(1)出口和出口收入管理
除了屬於國計民生產品和政府劃定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產品以外,對所有其他商品的出口都不實行管制。除委內瑞拉國營石油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出口收入以外,其他出口外匯收入無須辦理結匯,並可以在同業拆借市場上自由出售。製品的出口採用退稅的方式獲得財政補償。進料加工產品退稅率為出口總額的2%,其他產品退稅率為5%。國營石油公司和Ferroninera Crinoc公司對碳氫化合物和鐵礦石的出口具有壟斷權。
(2)進口和進口支付管理
出於環境保護、健康和國防等方面的原因,對於來自某些國家的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製成品關稅一般是按從價稅方法計算,分為4檔,最高對汽車徵收25%的進口稅,其次是15%、10%、5%。對於農產品和關稅法第27章中規定的產品徵收特別關稅(包括礦產燃料、石油、石臘、蒸餾產品和瀝青)。對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幾種消費品和完全為了組裝目的的零部件進行免徵關稅。
除以上關稅外,所有進口商品按照從價稅計演算法交納海關服務費,其中對通過航空、海運和陸運進口商品徵收5%的海關服務費,對郵政包裹徵收2%海關服務費。對在海關貨場存放超過12天的進口商品收取保管費。巴拉各納工業自由區和馬革瑞塔島自由港享受包括免稅在內的特殊關稅待遇。
(3)出入境管理
中委兩國政府簽有互免簽證協議,持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者可免簽證。但途經第三國機場時最好攜帶協議文本備用。持因公普通護照者需提前4周申請簽證,提供邀請函,照會上應註明訪問目的和停留時間,需填寫簽證申請表格一張,交照片3張,申請過境簽證需提供聯程機票。另外,委內瑞拉航空公司不接受中國航空公司的機票,訪委團組須注意不要在我國航空公司預訂委內瑞拉航空公司班機的機票。
8.金融體系
委內瑞拉銀行和信貸體系由財政部銀行司、儲蓄和信貸司、全國有價證券委員會、保險事業局等管轄下的各類銀行、儲蓄所、金融公司、證券交易所和投資基金會等金融機構組成。
目前,委內瑞拉的銀行除中央銀行外,還有46家商業銀行(私人銀行37家、外國銀行5家、國營銀行4家)、數十家抵押銀行和金融公司。各銀行和信貸機構的職能和簡況如下:
中央銀行
委內瑞拉中央銀行是唯一代表國家的全國性大銀行。中央銀行同銀行署和儲蓄保障基金會一起組成全國銀行監控體系。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能是:發行貨幣;調節貨幣流通量;向商業銀行提供貼現和再貼現貸款;規定和調整各類銀行的利息率;為金融機構墊款;發行擔保金證券;進行公共貸款;儲存國家黃金和外匯,管理和監督外匯使用;了解全國物價及制定和公布有關全國經濟情況的統計資料,每年出版全國的《經濟通報》。
商業銀行
主要的商業銀行有「委內瑞拉銀行」、「馬拉開波銀行」、「加拉加斯銀行」、「外省銀行」、「商業銀行」、「拉丁銀行」和「團結銀行」等,這些銀行均有大財團背景。商業銀行的主要職能是對國家、私人企業和個人進行存款、放款和貼現。商業銀行的業務活動各有側重。如工業銀行主要對製造業、建築業等行業進行貸款;農牧業銀行側重向農牧業行業進行貸款;工人銀行主要對城市住宅建設進行貸款。各商業銀行由於其資產額、存款與放款利率不同,每個時期其業務狀況也有區別。
抵押銀行
抵押銀行的主要職能是進行不動產擔保和城市住宅建設的長期貸款。
委內瑞拉投資基金會
委內瑞拉投資基金會於1974年石油收入急增時成立,其主要作用是:把部分資金存入外國銀行或向外國貸款,促進國際經濟合作;支援國內經濟建設,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投資。
其他金融機構
委內瑞拉建有龐大的儲蓄信貸體系,全國約有260個儲蓄所,其中近半數設在首都加拉加斯。委內瑞拉的股票市場很活躍,股票有價證券業務活動均在全國有價證券委員會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加拉加斯伊塔爾交易所在全國最有名望。委內瑞拉的保險事業也很發達,全國有80多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活動。
委內瑞拉各類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存款和放款利息隨國內外的情況經常變動。1989年實行對外開放後,各銀行爭相提高利率以吸收資金和儲戶,最高達70%。這也是委內瑞拉發生銀行危機的原因之一。自1994年1月起,國家加強了對銀行的監督,約有80%的商業銀行和60%的保險公司實際上已掌握在國家手裡。目前,政府已擬定了將這些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重新私有化的計劃。
9.外匯管理制度
外匯管理機構
委內瑞拉的外匯政策由財政部、開發部、農牧業部、中央計劃協調辦公室、中央銀行和投資基金會等負責人組成的委員會制定。自1989年3月起,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取消了優惠匯率。但自1994年6月27日起,卡爾德拉政府作出控制匯率的決定以制止資金外流、國幣貶值和國際儲備下降。並成立了由5名專家組成的「匯兌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匯率。根據官方的法令,進入國內的所有美元都應按1美元兌169.75玻利瓦爾的匯價出售給中央銀行,再由中央銀行按1美元兌170玻利瓦爾的匯價銷售。同時,加強了對外匯市場的管理,對出外旅遊、經商和進口的用匯以及向境外人士匯寄的外匯等均作出了數量上的規定。但這一措施對外國投資沒有影響。目前已有放鬆控制的跡象。
外國銀行只能賣不是從中央銀行獲得的外匯。公眾兌換外匯的唯一場所是交易所。允許交易所處理銀行票據、硬幣和旅行支票。
對外結算貨幣
委內瑞拉對外結算貨幣的種類沒有具體規定。委內瑞拉與阿根廷、玻利維亞、智利、哥倫比亞、古巴、墨西哥、秘魯、烏拉圭等國的外匯支付,可能通過委內瑞拉中央銀行與這些國家中央銀行相互開立的帳戶進行結算。
10.資本輸出、入管理制度
禁止外國人對石油、鋼鐵部門進行投資。新增投資不必經過國家投資監督署的事先批准,但事後必須到外國投資監督署進行注冊。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無需經過批准,外國企業可以在委內瑞拉建立分公司,但必須在分司成立後60天內向外國投資監督署呈報。只要付清國內稅款,對資本匯出不實行限制。以債務資本轉換形式的投資在5年內不得匯出利潤,並且在8年內資本匯出額不得超過12.5%。外國投資者可以購買卡拉卡斯股票交易所的公司股票,但必須在60天內通知外國投資監督署。
將官方債務轉換為資本,既可以以直接投資方式轉換,也可以拍賣形式轉換。中央銀行根據債務轉換的貼現率。只有下述行業允許債務轉換額超過1.5億美元:石油、鋁、紙張、旅遊和基礎設施。對旅遊業以債務資本轉換形式進行投資可以低於1.5億美元(但不得低於5000萬美元),並且必須是對建立五星級飯店進行投資。基礎設施的最小投資額由總統確定。
將官方債務轉換為資本時,必須將其中30%投資於指定的項目。旅遊業必須將50%投資於指定的項目。基礎設施投資沒有限制,其他項目比例由總統確定。
為實現債務資本轉換,中央銀行使用本幣或以本幣表示的公債購買對外債務,購買債務的程序是將本幣或本幣公債存入投資者在委內瑞拉境內信託代理機構(通常在商業銀行)開立的信託帳戶上。信用發行機構有義務保證這一信託帳戶的合理使用,並且按照投資項目的實施步驟使用帳戶資金。為進一步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投資者必須在信託代理機構中存入一筆保證金(相當於總投資額的5%),這筆保證金根據投資項目的實施進程逐步降低。
對私人外債轉換為私人內債沒有嚴格限制,這也可以通過同業拆放市場自由進行。
11.黃金管理政策
委內瑞拉的金幣是法定貨幣,但不流通。居民在委內瑞拉可以以收藏或投資為目的,持有、購買和出售金幣。允許指定外匯交易所、旅遊者和公眾自由進行金幣、金制徽章和金塊交易。商業銀行之間以及商業銀行與其他居民之間通常不做黃金買賣。貨幣金幣的出口和進口,均通過中央銀行。
進口非貨幣性質的黃金或者進口屬於委內瑞拉法定貨幣的金幣,都必須事先得到中央銀行的批准。此外,有些情況下這些進口還需有由中央銀行或發展部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中央銀行允許私營出口商從事國內無法加工、而且在國外加工後將重新進口用於國內生產的金塊的出口業務。
⑼ 投資環境包括哪些
自然地理環境 地理位置 交通
市場環境 消費水平 消費需求層次
經濟環境 經濟發展速度 經濟結構
政治環境 政治穩定
政策支持環境 政府鼓勵創業的政策
地方文化環境 地方文化特點
等等
⑽ 什麼是投資環境
投資環境investment environment
投資經營者所面對的客觀條件。投資,特別是國際間的投資的效果,與投版資地點客觀條件的好壞權直接相關。對投資者來說,必須考察各國各地區不同的投資環境,把資金投向有利的環境中。對歡迎外來投資的國家和地區來說,要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各方面投資,以解決資金不足的困難,繁榮本國本地經濟。
影響和決定投資環境的因素有很多:①社會政治因素。國家安定,國泰民安的國家和地區,因為投資風險小,自然會吸引投資者。②市場因素。市場是否健全、價格體系是否合理、市場結構與規模如何、居民的消費能力與消費習慣怎麼樣,都會直接影響投資效益。③資源因素。如礦產蘊藏量和開發水平、利用狀況等。④交通運輸通信信息因素。這是投資的循環和神經系統,如交通不便、通訊閉塞,就不能吸引投資者。⑤資金因素。包括資金的來源、途徑等等。⑥勞動力因素。主要是指勞動力的數量和素質能否適應投資者的需要。⑦經營管理水平、吸收先進技術的能力、為生產經營服務的狀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