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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居民在大陸投資

發布時間:2021-01-07 18:42:38

Ⅰ 台灣人在大陸能開公司嗎

由於按法律規定,按提供的信息,無法確定要注冊何種公司,所以不能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建議。但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設立公司。
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五十七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Ⅱ 台灣人在大陸注冊公司是什麼性質

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公司的時候,應當提交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中方投資者應提交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如該國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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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稱

時間:1-3個工作日

操作:確定公司類型、名字、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

結果:核名通過,失敗則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資料

時間:5-15個工作日

核名通過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經營范圍,在線提交預申請。在線預審通過之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

結果:收到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三步 領取執照

時間:預約當天

操作:攜帶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結果:領取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營業執照



Ⅲ 台灣人來大陸投資用台幣可以嗎

台灣人來大陸投資是可以用台幣來投資的,可以到中國人民銀行自由兌換就可以了

Ⅳ 台灣人可以在大陸買股票嗎需要怎麼辦手續

可以,需要手續如下:

上海建行一位高級經理人2007年9月25日表示,目前台灣民眾在建行開立基金賬戶的人數已超過7萬人,今年初以來新開戶人數已超過前兩年的總和。他保守推估,在大陸開戶買基金的台灣人至少超過20萬。

這位經理透露,包括台灣民眾在內的境外人士到大陸工作或生活,通常都會先在本地銀行開立人民幣賬戶,附帶再多填一張表格開基金賬戶,手續十分方便。

投資者可以使用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護照或者身份證明,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國家、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護照,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開立基金賬戶,並可進行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投等基金投資。

(4)台灣居民在大陸投資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近日在《中國金融》撰文指出,要拓展人民幣的國際貨幣功能,逐步擴大人民幣在跨境投資、金融市場交易和儲備中的使用。繼續推動國內金融市場開放,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使用人民幣投資境內債券和股票。

引導離岸人民幣市場健康發展。不斷豐富離岸市場人民幣金融產品,提供必要的流動性支持。五是完善宏觀審慎管理。

Ⅳ 大陸人如何投資台灣房

只能由企業單位投資商業大樓(純辦公樓)

Ⅵ 台灣人到大陸投資,資金如何匯入

台灣人到大陸投資的資金從外匯市場輸入。

Ⅶ 中國大陸居民可以在台灣買房嗎

按台灣相關現行法令,台灣不動產享有永久產權,這點和大陸有很大差別。允專許大陸居民購買台屬灣不動產,但購買人身份有所限制,不得為黨政軍要員。意向在台購房的大陸居民,先提供身份驗證,經過台灣相關行政部門審核後辦理過戶登記。大陸居民在台購房自登記完畢起3年內不得出售。此外,大陸居民亦可貸款購房,最高可貸款 50%,貸款期限最長30年。具體放貸條件依照客戶自身的情況而定,看個人信用和個人資產情況,銀行針對個人單獨制定按揭計劃,每個人的貸款利率都不同,大概在2% 左右,提供的資料越齊全,享受的優惠越多,同時放貸利率越低。按揭貸款需要提供擔保。大陸的收入證明和資產證明在台灣不認,只能以台灣的產權物作為抵押,收入證明和資產證明是個輔助的條件。 大陸居民在台灣買房後,將享受台灣不動產永久產權,入境次數將不受限制,可在台1年最長停留4個月

Ⅷ 中國大陸人在台灣投資國內能查得到嗎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條文(核定本)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劃變更事項之審理、查核、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它機關(構)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它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它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台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第 四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

一、持有台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

二、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第 五 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六 條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它智慧財產權。

四、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第 八 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資:

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佔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第 九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劃、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它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劃變更時,亦同。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投資人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申報資金來源或其它相關事項;申報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十 條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
投資人經許可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者,不在此限。

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其投資額之核計方式、審定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准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並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陸資投資事業申報前項財務報表或其它資料。

主管機關為查驗前二項資料,或掌握陸資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活動,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調查,陸資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二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許可轉讓股份、撤資或減資者,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繼承人或經許可受讓其投資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它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應依公司法及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經許可在台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台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台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第四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准則規定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第五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金規定之限制。
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查核方式,准用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其申請案件,應不予許可:一、分公司或辦事處之目的或業務,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分公司或辦事處申請許可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第七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投資許可後,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四、本公司所營事業。
五、本公司董事與負責人之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灣地區所營事業。
八、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
九、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與非訴訟之代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八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九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四、本公司所營事業。
五、本公司董事與負責人之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與非訴訟之代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十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經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一、辦事處所在地。
二、在台灣地區所為業務活動范圍。
第十一條前四條規定事項有變更者,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或登記,或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在台灣地區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該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之負責人。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委任分公司經理人,並以之為在台灣地區分公司業務上之負責人。
第十三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其業務活動范圍,以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范圍,以在台灣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采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
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之分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從事本條例所核准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無意在台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
第十六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經許可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許可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
二、從事之業務活動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公司已解散。
四、受破產之宣告。
五、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缺位。
第十七條依本辦法所檢附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
第十八條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登記或報備應備具之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Ⅸ 台灣在大陸有多少投資

檯面上的就像樓上說的 數十億美金 但是有超過數倍的資金是經過第三地進大陸的 所以其來源不好查 檯面下的就更多更多了 很難查的出來....

Ⅹ 老婆台灣人在大陸投資在大陸長期居住,而我是馬來西亞人我要怎樣才能在大陸長期居住

移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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