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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投資方風險

發布時間:2021-01-04 14:32:17

㈠ 增資擴股存在哪些風險

這樣的方案難保控股權不旁落!你方想在任何時候都保證控股權在握,除非你方繼版續持有51%的股份,權別無他法。
你所提的增資擴股的方案,會存在在公司內部開展新《三國演義》故事的風險。
董事會董事名額分配應與各方持股比率基本一致。

㈡ 如果企業的股東或者經理人員不願承擔風險,則股東或管理人員可能盡量採用的增資方式是

因為發行股票不需要償還,
不會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
其他的都需要償還,
會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

㈢ 企業管理:如果企業的股東或者經理人員不願承擔風險,則股東或管理人員可能盡量採用的增資方式是

發行債務,企業就有還債的壓力,當債務過多,企業還不了就會導致財務困境,就破產的風險。發行股票不會

㈣ 火急, 請問大神,小企業增資 怎麼引起稅收風險 引起了哪些風險 謝謝!!!

財政來支持小企業發展能算增資嗎?自 不能。所謂增資是指增加註冊資本,而財政支持應計入「補貼收入」,而不是「實收資本」。 小企業增資 怎麼引起稅收風險? 增資本身不涉及納稅,怎麼能引起稅收風險呢? 引起了哪些風險? 對於大股東來說,小企業增資主要是引起股權分散的風險。 ??如果增資不是由大股東出資,而是引進新的投資者,有可能稀釋大股東股權,消弱其話語權。 建議從與增資環節涉及的納稅內容屢一下,看看各個環節都有什麼風險?例如: 1)增資繳納印花稅,增資額的萬分之五。 2)如果增資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 3)外債利息轉增資本須納稅 。

㈤ 增資後轉讓股權的稅務風險有哪些

增資後轉讓股權的稅務風險
(一)自然人轉讓股權的稅務風險
1、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完畢與否的稅務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按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基於此規定,如果股權轉讓協議已經履行,履行的標志是受讓人已經向轉讓方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並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則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2)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基於以上規定,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必須要考慮清楚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完畢與否的稅收負擔問題,如果不想實質上進行股權轉讓,則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後,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不要支付股權轉讓款,則股權轉讓協議是法律上的未履行完畢,可以退回協議,可以節省股權轉讓中的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稅務風險
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稅務風險主要體現兩方面:
一方面是個人轉讓股權的法律手續不符合稅收法律規定。在實踐中總是存在一種現象:轉讓方和受讓方私自簽訂平價或折價的股權轉讓協議,不通過當地的稅務當局,而直接通過社會關系在當地的工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這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將受到稅務當局的稽查和處罰風險。
另一方面是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轉讓價格往往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即不符合稅收法律規定的折價或平價條件,而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二)法人股東股權轉讓中的稅務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國稅函[2010]79號明確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基於以上稅收法律的規定,法人轉讓股權協議中的稅收風險主要體現在:被投資企業有多年累積的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時,法人轉讓股權的轉讓價格中含有被投資企業多年累積的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與轉讓方股東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部分,而使股權轉讓價格是溢價轉讓從而使轉讓方股東多繳納企業所得稅。
增資後轉讓股權的稅務風險並不少,主要涉及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所以如果股東是企業或法人,在轉讓股權時為了減少企業所得稅可以先將留存收益進行分配再轉讓,可以降低其中的費用。股權轉讓是兩方的大事,所以在轉讓股權時一定要慎重,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一定要寫明相關條文。

㈥ 增資擴股投資方有什麼風險

如果是控股方主要是投資後的企業經營風險。
如果僅是投資方,存在資金安全使用和收益風險。

㈦ 當大股東同意增資時小股東股份就會被稀釋,稀釋了該怎麼賺錢當小股東風險這么大

小股東不同意沒用的,占股50%以上才有發言權

集團公司為增加凈資產大量增資有什麼風險

一、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免徵企業所得稅
盈餘公積包括法定盈餘公積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金兩種,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稅後利潤的10%提取,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提取比例由公司股東大會自行決定。盈餘公積的作用主要包括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以及增加公司資本。但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時,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1、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利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即該公司以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如果股東是個人股東,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免徵企業所得稅
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即該公司以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當被投資企業的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時,法人股東按照投資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冊資本免繳企業所得稅。
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免徵企業所得稅
1、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指出,應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徵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應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情況,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法規僅規定企業「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時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自然人股東而言,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實質是先分配後投資,個人股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免徵企業所得稅
如果股東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實質也是先分配後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法人股東從被投資的居民企業稅後利潤分得的股息和紅利免繳企業所得稅。因此,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法人股東按照投資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冊資本免繳企業所得稅。
三、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涉稅處理
1、「股票溢價」轉增股本免徵個人所得稅,「資本溢價」轉增資本要征個人所得稅
股本溢價,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價發行股票時,實際收到的款項超過股票面值總額的數額。股票溢價,是指股票市場價格高於面值或者每股凈資產的數額。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針對每股凈資產而言,股票溢價包括股本溢價。而資本溢價,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在籌集資金的過程中,投資人的投入資本超過其注冊資本的數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專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
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 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且國稅發〔1997〕198號還特別強調:「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再次明確規定,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對有限公司資本溢價轉增實收資本,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徵收個人所得稅。
2、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免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基於此規定,公司以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或免稅收入處理,因此,對投資雙方而言不存在企業所得稅繳納及扣繳問題。即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在稅務上不確認收入也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更不能增加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
3、不能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若轉增需繳企業所得稅
按照現行的會計准則,個別類型的資產在持有期間產生的增值暫時計入了資本公積,從屬性上屬於「未實現收益」,增值部分待資產處置即收益真正實現時方能確認損益,在資產處置前,不能轉增資本。若企業將其進行了轉增資本,事實上是將相應的資產處置收益提前予以了確認,並用之轉增了資本,自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種情形,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方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產生的資本公積,不得轉增資本,若企業用於轉增資本,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可見該項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的,只能在處置時轉入投資收益,計入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不得轉增資本,若企業用於轉增資本,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會計問題征詢函〉的復函》(會計部函[2008]50號)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前,上述計入其他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暫不得用於轉增股份;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收益,暫不得用於利潤分配。」規定,該項資本公積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前,這部分差額暫不得用於轉增資本。
第三種情形,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不得轉增資本,若企業用於轉增資本,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定,該項資本公積應於處置該投資性房地產時轉入當期損益,故不得用於轉增資本。
第四種情形,金融資產重分類時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不得轉增資本,若企業用於轉增資本,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在金融資產被處置前不得轉增資本。
小結
企業利用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視具體情況按稅收法規的要求進行稅務處理,若處理不當,就會給企業和股東帶來稅務風險。

㈨ 公司增資由500萬增到5000萬,有什麼風險

沒有風險,只要有驗資5000w的能力就可以
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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