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與《公司法》的區別
外商投資企復業法:是調整國家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外商投資企業法共有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根據公司法第218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可見,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最後是什麼時候修改的
我在商務部的網站上查了,第58條沒有修改,放心參照吧。
要是還不放心內自己去看看容咯
http://www.mofcom.gov.cn/
③ 取消外商投資企業法有必要嗎
1、中國目前為抄止,並未出台外商投資企業法;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目前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三部法律對相關事項進行規定;
3、上述三部法律目前仍繼續有效。
④ 怎麼理解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
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維護國家主權原則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在立法上堅持維護國家主權,主要體現在國家對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管轄權。對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是指每個國家對本國的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全部的經濟活動自由行使完整的、排他的、永久的主權。即每個國家有權按照國內法對在其境內的外國投資進行監督和管理,有權自主對外國投資給予國際法許可的待遇,有權將外國投資國有化並給予適當的補償。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行使屬人優越權,即充分保證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監督權,在有關的訴訟、仲裁等事項方面執行我國的統一的司法制度。
(二)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是調整吸引外資法律關系的基礎,任何違反平等互利原則的合同、協議、章程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平等互利是指中外雙方在法律地位上和權利義務方面平等,並且兼顧雙方的利益。
(三)利用外資的同時發展民族工業的原則
在吸引外資的問題上,應根據中國國情,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基礎上制定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有計劃、有步驟地吸引外資,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
(四)參照國際慣例的原則
國際慣例是各國在長期的國際交往和國際經濟活動中逐漸形成的、普遍遵守的國際准則。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既要適應中國國情的需要,又要順應國際慣例,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⑤ 外商投資企業法廢除
沒有廢除
⑥ 如何辦理外資企業變更法人
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專任。
一、外資企業法人屬變更所需的材料
1、企業關於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人數變更的申請書(原件二份);
2、企業董事會關於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人數變更及修改合同(獨資企業免)、章程的決議(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企業原董事會成員名單。(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由企業投資方法人代表簽訂的合同(獨資企業免)及章程修改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4、企業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復印件各一份);
5、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正本及副本2);
6、 企業原合同(獨資企業免)及章程(復印件一份);
7、 變更後企業新任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重新出具的董事委派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8、 審批機關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二、外資企業法人變更審批程序
1、申請人根據辦理審批的內容提交申請並提供有關材料,報外經委;
2、 外經委受理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批,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批復或答復;
3、 申請人根據通知領取批文,最後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⑦ 新公司法實施後,外商投資企業法還有效嗎
有效。只是涉及到認繳制的部分要做相應調整,商務部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8號,以下簡稱《決定》),商務部就部分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措施,現通知如下:
一、關於外資審核
(一)取消對外商投資(含台、港、澳投資)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由公司投資者(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並在合營(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載明。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批復中對上述內容予以明確。
(二)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
(三)《通知》所列《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的注冊資本出資事項,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除上述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外,不再審核公司注冊資本的繳付情況。
(四)2014年3月1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事項,投資者應繼續按原合同、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如需變更,投資者可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本通知的有關要求進行審核。
(五)公司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和配件證明》的辦理工作仍按《商務部關於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06]201號)執行。
(六)《決定》廢止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修訂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關於注冊資本出資的內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認真遵照執行。
二、關於外資統計
(七)根據《外商投資統計制度》,仍以實收資本為基礎開展外資統計工作。商務部將在全口徑外資管理信息系統「審批發證」項下的「投資各方及出資」模塊中增加投資者出資進度及期限的內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發放批准證書時應在系統中錄入相關內容,以此作為了解掌握投資者出資情況及匯總實際使用外資數據的基礎。
(八)實際出資後,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成立日期;注冊資本;投資者(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金額或提供合作條件的內容;繳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九)公司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後,應於30日內將加蓋公章的出資證明書副本抄報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並提供與出資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出資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形式:
1.投資者以現匯或跨境人民幣出資的,企業需提交銀行進賬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及報文;
2.以實物出資的,需提交實物移交與驗收證明、作價依據、權屬證明等;
3.以無形資產出資的,需視情況提交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評估報告、投資各方對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等;
4.以境內人民幣投資的,需提交利潤來源企業的批准證書、產生利潤年度財務報表、有關利潤分配的董事會決議;或清算所得來源企業清算報告;或股權轉讓所得企業的批准證書、與股權轉讓相關的董事會決議。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出資證明書載明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及幣種(或提供合作條件的內容)、出資時間等進行實際投資統計。
⑧ 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
外商投資企業法是指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和活動的行為規范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是內由眾多的有關外商投資企容業的立法規范形成的一個法律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設立與登記程序、法律地位、投資關系、法律文件、中外雙方的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勞動關系、稅收、外匯管理、解散與清算等。 在東道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受東道國法律的管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這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都是中國的法律主體;凡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受中國法律的管轄。為了依法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和監督,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有關機關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管理和監督。
為了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合資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分別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⑨ 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需要審批嗎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根據法人變更條件確定外資企業變更同樣需要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1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6號)
4、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投合同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
5、《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7、國內其它有關法律、法規。
申報條件:
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申報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請書(原件);
2、變更法人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決定文件(原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決定文件(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個人履歷。
(備註:非中文材料需翻譯,翻譯件上加蓋翻譯公司公章、譯者簽名及聯系方式,同時提供翻譯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辦理程序:
1、申請人提交材料至原審批機關備案;
2、申請人持備案材料至高新區投資促進局辦理批准證書變更。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收費標准:變更法人的費用高低分為兩種:其一法人不佔股份:變更費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其二法人佔有股份:如果法人佔有公司股份,則會牽扯到股權問題,需要做股權轉讓,就工本費這一塊有兩個大頭: 一個是印花稅,照注冊資金的萬分之五收費,再一個就是個人所得稅,它有兩種收費方式,如果是平轉,收費是注冊資金的萬分之五, 如果是差額轉,費用是注冊資金的萬分之二十。注冊資金比較大的企業,需要變更法人,一定要慎重!
⑩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外方投資方,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供哪些資料
2、屬下列股權變更原因及相關情形的,須另提交相應的專項文件、材料:(1)企業股東之間協議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企業股東向非股東投資者(新股東)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的,提交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
(2)企業增加註冊資本,但股東不按原出資比例繳付增資額的,以及企業增加新股東並同時增加註冊資本的,提交各股東簽訂的股權變更協議(原件1份,各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註:股權變更後各股東訂立的企業修改合同已包括有關股權變更協議內容的,免交本項要求的股權變更協議。
(3)企業股東因未繳付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自願退出企業,而其他股東或新股東願意承接退股股東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的,提交退股股東自願退股聲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註:在沒有投資者承接退股股東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而導致企業注冊資本減少,且符合法定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的,企業須同時向審批機關申報減少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4)企業股東已繳付部分出資,但未繳清全部出資,在不違反法定的出資規定情況下,該股東自願放棄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而其他股東或新股東願意承接該部分股權的,提交該股東自願放棄其未繳資股權的聲明(原件l份,有關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註:股權變更後各股東訂立的企業修改合同已包括有關股權變更協議內容的,免交本項要求的股東聲明。
(5)企業股東不履行企業合同規定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義務,守約股東依法申請更換股東、變更股權的,提交:① 守約方催告違約方繳付或繳清出資的證明文件;② 市工商局出具的《企業注冊資本催繳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③ 違約方已經按照企業原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提交企業對違約方的部分出資進行清理的有關文件原件。
註:在本情形下,必須提交的基本材料中的企業申請報告和董事會決議代之為:守約股東的申請報告l份(列印,全部守約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6)企業股東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股東在企業持有的股權的,提交股權獲得人獲得該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7)企業股東被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裁定或裁決其股權變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或調解書或仲裁機構出具的裁決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股東合並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組後的承繼者依法承繼該股東股權的,提交股權承繼者獲得該股東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9)企業股東經其他各方股東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並經審批機關批准,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該股東股權的,提交:① 審批機關批准質押批文(復印件1份);② 出質股東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復印件1份);③ 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獲取出質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10)屬上述(1)、(2)項股權變更原因,且變更股權的中方股東(含新股東)的股權結構有國有資產出資的,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2003年第3號)執行。
對變更股權的中方股東不能明確其股權結構不含國有資產出資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關注冊登記的有關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股權變更後的新股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交:① 新股東董事會會議一致同意變更為新股東的決議(復印件1份);② 新股東的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③ 新股東最新的企業資產負債表(復印件1份);④ 外地新股東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記機關出具該股東具備投資資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工商局):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2、《指定(委託)書》;3、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5、股權轉讓協議;6、股東簽字、蓋章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7、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副本1;8、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准文件;9、股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資格證明應按公司設立時的有關要求提交);10、新的外國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特別提請注意:1、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託人。
如被委託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委託)書》。
2、如果委託有資格的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應提交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指派函》、《委託書》、代理人員的資格證明及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