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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兩會互聯網金融

發布時間:2021-10-23 03:02:02

❶ 2016年4月互聯網金融大會什麼時候召開

「2016中國互聯網金融創新峰會」將於2016年4月26~27日在上海市舉行,本次大會由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中國互聯網金融研究院、上海自貿區等大力支持,上海博蔚會議策劃集團承辦。

❷ 2016年互聯網金融行業都發生了哪些大事

2016年,被外界稱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元年」,密集出台的各類監管政策,令「合規」成為行業從業者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3月2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上海舉行成立大會。作為互聯網金融行業首個「國字頭」的自律組織
網貸洗牌 《暫行辦法》明確了網貸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同時對網貸主管機構銀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職能進行了分工,實行「雙負責」原則。網貸機構有12個月的調整期。在此期間,
大部分平台都面臨著整改、轉型乃至清盤的壓力。
專項整治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最終確定由人民銀行牽頭開展,17部委共同參與,被業內解讀為「最嚴監管」。目前,專項政治工作已經進入清理整頓階段,業內預計為期一年的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後,行業會迎來新一輪的洗牌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最終確定由人民銀行牽頭開展,17部委共同參與,被業內解讀為「最嚴監管」。目前,專項政治工作已經進入清理整頓階段,業內預計為期一年的專項整治工作結束後,行業會迎來新一輪的洗牌。
央行清理支付牌照
2016年,央行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監管思路出現了重要轉折。
央行清理支付牌照
2016年,央行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監管思路出現了重要轉折。
消費金融成紅海市場
過去一年整個行業在監管收緊下,大部分網貸平台以合規為方向,根據網貸行業的「基本法」和「暫時管理辦法」去調整。未來,地方金融部門備案、銀行託管、電信業務許可證成為網貸平台必須完成三個主要的合規要件

❸ 盤點2016年互聯網金融新名詞

互聯網向來就是詞彙創新的主戰場。自從金融加入互聯網陣地之後,就出現了一個新行業:互聯網金融。自然,在互聯網金融行業里,新名詞一定是層出不窮的。接下來我們就為大家列舉一些經常會聽到,但未必知道是啥意思的新詞兒。
先來兩個最最基本的。
「P2P」P2P借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民間小額借貸模式。P2P是「Peer to Peer」的簡寫,個人對個人的意思。P2P借貸指個人通過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服務費用的前提下向其他個人提供小額借貸的金融模式。
「B2C」B2C是「Business to Customer」的縮寫,其中文簡稱為「商對客」。「商對客」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也就是通常說的商業零售,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和服務。這種形式的電子商務一般以網路零售業為主,主要藉助於互聯網開展在線銷售活動。B2C即企業通過互聯網為消費者提供一個新型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消費者通過網路在網上購物並在網上完成支付。
介紹完基礎,我們再來看進階篇。
「保理業務」這個詞不是新發明的詞,但是卻在互聯網金融興起之後被媒體廣為傳播。通俗地講就是企業把賒銷出去的貨物的應收賬款有條件地轉給銀行,銀行為企業提供資金,並負責管理、催收應收款和壞賬擔保,企業可藉此及時回收賬款、加快資金流轉。P2P、供應鏈金融,這些子領域中幾乎每天都會接觸保理業務。
「全面風險管理」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側重通過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制度設計,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從而降低道德風險,並保證組合風險管理和交易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國際先進銀行的風險管理,經歷了從傳統的交易風險管理階段到組合風險管理階段再到全面風險管理階段。當然,金融行業從傳統金融行業慢慢向互聯網金融過渡,「風險管理」也隨之進化,但是現在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管理簡直差到家了!
「金融風險預警系統」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是金融監管機構為了更好的對金融經營機構實施有效監控,對其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進行預警、預報所建立的早期預警系統。該系統通過設置的一系列監測比率和比率的「通常界限」,對金融經營機構的經營狀況進行監測。早期預警系統可通過對金融經營機構的主要業務經營比率和比率的「通常界限」加以仔細分析,對接近比率「通常界限」的金融經營機構及時預警並進行必要的干預。這種早期預警系統屬於事前監管,而互聯網金融行業是最需要事前監管的,因為一旦發生不和諧事件,事後往往很難彌補。
「流動性風險FDI」
在事前管理失效的時候,往往會發生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指金融機構沒有足夠的流動性資金來及時支付流動性負債,乃至引發擠兌風潮的危險。其原因可以是金融機構的資產和負債的期限搭配不當,把大量短期資金來源進行長期資金運用,又沒有足夠的支付准備,造成資金周轉不靈。也可以是因為出現資產損失又無力彌補,失去了支付流動性負債的能力。流動性風險的危害性極大,嚴重時甚至會置金融機構於死地。目前跑路的那些互聯網金融平台,絕大多數都是遇到了流動性風險,沒錢還賬,導致悲劇發生。
通過以上新名詞我們可以發現,除了基本詞彙之外,風險,風險,還是風險。互聯網金融投資也是投資的一種,投資就需謹慎。而作為互聯網金融的運營一方,未來的任何模式中,風險管理都必須擺在第一位,於人於己都有好處。

❹ 2015年兩會和兩會後會為互聯網金融帶來怎樣的政策悲喜

引導正規H化

❺ 2016年關於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有哪些

今年針對互聯網金融政策出了不少呢,可以到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官方網站上查看。

❻ 新一屆兩會,大家對互聯網金融的走勢有何看法

看好!如今銀行都開始紛紛出台各式低門檻理財產品了。看來我選擇 合時代 真是明智的選擇。哈哈~

❼ 最近三年兩會關於互聯網金融說了什麼

資金銀行託管,做好信息披露,明確平台中介性質,達不到要求的十八個月整改

❽ 2016年互聯網金融都有哪些監管政策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路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五條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並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范圍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並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第十七條網路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及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採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以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路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並通過行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屬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產,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未經出借人授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第二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路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出借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披露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路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網路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並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❾ 第一財經互聯網再定義金融之2016年金融互聯網會出現什麼趨勢

2015年是不可思議的一年,舊規矩不斷被打破,但新規矩卻尚未完全建立,未來還有很多的路要走。有專家認為,2016年將是互聯網金融最為關鍵的一年,可能呈現出以下6大趨勢:

1、馬太效應凸顯。在《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落地後,可以明顯地感受到,互聯網金融行業正在上演一場「生死戰」,不少問題平台已經露出了狐狸尾巴,平台跑路數量明顯上升。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在得到正名後,大量的資本會不斷湧入這個行業,大型實力派平台將會脫穎而出。2016年互聯網金融將呈現出強者恆強的趨勢。

2、「一站式理財」是趨勢。未來,伴隨行業資產的多元化,不同的金融資產具有不同風險、收益、流動性等屬性,適合包裝成不同的理財產品。為了滿足不同理財用戶的偏好,互聯網金融平台也應該提供多元化的產品,互聯網金融平台將會向一站式的綜合理財平台發展。

3、收益率告別「虛高」。隨著2016年類似於「P2P監管細則」等細分領域政策的密集落地,未來借貸雙方的利率都會下降回歸到一個合理的區間。

4、「上市」將成行業熱詞。2016年,伴隨著注冊制改革和推行,國內股票交易所對企業上市條件也會相對寬容,上市將會發酵成為互聯網金融行業最熱的詞彙,會有越來越多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上市。

5、眾籌金融、移動金融快速深入發展。2015年下半年,眾籌作為一個獨特的細分領域,備受市場追捧。但在我看來,真正的眾籌尚未開始,此前那種以賣貨為主的眾籌模式勢必遭到淘汰,帶有文化氣息、附加情感的社交眾籌模式有望出現。移動端將是互聯網金融繼PC端之後的另一個主戰場。

6、人人都是金融家。互聯網的協作精神,體現為你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息的傳播者,你既可以是投資者,也可以是融資者。每個人都是互聯網中的一個神經元,互聯網世界就是一個興趣激發、協作互動的世界。

分享精神是互聯網發展的原動力,「互聯網+」戰略將會推動互聯網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即人人互聯網,物物互聯網,業業互聯網。
相關參考資料:前瞻產業研究院《2016-2021年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❿ 2016年兩會熱點問題有哪些

--經濟增長目標經過認真比較、反復權衡,把增長預期目標定在7.5%左右,兼顧了需要和可能。這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相銜接,有利於增強市場信心,有利於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實現今年經濟增長目標有不少積極因素,但必須付出艱辛努力。
--物價總水平目標把居民消費價格漲幅控制在3.5%左右,考慮了去年漲價翹尾影響和今年新漲價因素,也表明我們抑制通脹、保障民生的決心和信心。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具備許多有利條件。但今年推動價格上漲的因素不少,不能掉以輕心,必須做好物價調控。
--財政和貨幣政策保持經濟運行處在合理區間。完善宏觀調控政策框架,守住穩增長好、保就業的下限和防通脹的上限,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今年安排財政赤字13,500億元,比上年增加1,500億元。但赤字率穩定在2.1%,體現財政政策的連續性。貨幣政策要保持松緊適度,營造穩定的貨幣金融環境。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引導貨幣信貸和社會融資規模適度增長。今年廣義貨幣M2預期增長13%左右。要加強財政、貨幣和產業、投資等政策協同配合,做好政策儲備,適時適度預調微調。
--財稅體制改革抓好財稅體制改革,著力把所有政府性收入納入預算,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各級政府預算和決算都要向社會公開,部門預算要逐步公開到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所有財政撥款的「三公」經費都要公開,打造陽光財政。把「營改增」試點進一步擴大到鐵路運輸、郵政服務、電信等行業,推動消費稅、資源稅改革,做好房地產稅、環境保護稅立法相關工作。抓緊研究調整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逐步理順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保持現有財力格局總體穩定。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推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金融體制改革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利率市場化,擴大金融機構利率自主定價權。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擴大匯率雙向浮動區間,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中小型金融機構,引導民間資本參股、投資金融機構及融資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健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機制。實施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規范發展債券市場。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密切監測跨境資本流動,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國企改革加快混合所有制經濟。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制定非國有資本參與中央企業投資項目的辦法,在金融、石油、電力、鐵路、電信、資源開發、公用事業等領域,向非國有資本推出一批投資項目。制定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具體辦法。實施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在更多領域放開競爭性業務。
--開創高水平對外開放從戰略高度推動出口升級和貿易平衡發展。今年進出口總額預期增長7.5%左右。要穩定和完善出口政策,加快通關便利化改革,擴大跨境電子商務試點。實施鼓勵進口政策,增加國內短缺產品進口。提升中國製造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
--投資把投資作為穩定經濟增長的關鍵,中央預算內投資擬增加到4,576億元,重點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業、重大水利、中西部鐵路、節能環保、社會事業等領域。
--農村改革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抓緊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引導承包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慎重穩妥進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
--推進新型城鎮化要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實行不同規模城市差別化落戶政策,加大對中西部地區新型城鎮化的支持。
--醫療衛生推動醫改向縱深發展,通過改革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全國推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創新社會資本辦醫機制。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不動搖,落實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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