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業務存續期間,對個人客戶身份了解,還可要求客戶提供以下哪些資料,在職證明
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即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九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1)金融機構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每一次交易擴展閱讀:
業務關系存續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⑵ 如何理解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版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權的,金融機構應當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規規定,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
(2)金融機構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每一次交易擴展閱讀:
身份證過期了如果不補辦,會在辦理下列事務,需要身份證來證明自己身份時帶來不便:
1、選民登記、戶口登記、兵役登記、婚姻登記、入學、就業、辦理公證事務、前往邊境管理區、辦理申請出境手續、參與訴訟活動、辦理機動車、船駕駛證和行駛證;
2、非機動車執照、辦理個體營業執照、辦理個人信貸事務、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提取匯款、郵件、寄賣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