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提升農村金融服務
普惠金融就是金融的「平民化」;農村普惠金融,就是要將金融普及到農村所有群體,特別是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偏遠地區以及殘疾人和其他弱勢群體。《十三五規劃綱要》在「普惠金融」前面加上「農村」二字,意味著十三五期間發展的普惠金融有別於一般意義上的普惠金融。
一、如何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
深化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范圍覆蓋全部縣域支行,加大「三農」信貸投放和資源配置力度。強化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功能定位,明確政策性業務范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水利、貧困地區公路等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力度,審慎發展自營性業務。
國家開發銀行要創新服務「三農」融資模式,進一步加大對農業農村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投放。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資本實力和治理水平,培育合格的市場主體,牢牢堅持立足縣域、服務「三農」的定位,更好發揮支農服務主力軍作用。
強化農村信用社省聯社服務功能,推動省聯社加快職能轉換,優化協調指導,整合放大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服務「三農」的能力。引導郵政儲蓄銀行穩步發展小額涉農貸款業務,逐步擴大涉農業務范圍,持續拓展農村金融業務,促進農村資金迴流。支持其他商業銀行下沉機構網點,優化農村地區網點布局,適度擴大農村地區網點覆蓋面。
二、如何提升農村金融服務
穩步培育發展村鎮銀行,鼓勵按照規模化組建、集約化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的原則集中連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對設立村鎮銀行超過一定數量的發起行,允許設立村鎮銀行管理服務子公司。允許評級良好、管控能力強的城商行和農商行到西部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重點布局老少邊窮地區、農業主產區和小微企業聚集地區,不斷提升村鎮銀行在農村的覆蓋面。
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管理,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鼓勵其開展涉農融資擔保業務,完善銀擔合作和風險分擔機制。協調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完善管理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自律管理,引導發揮支農服務作用。
㈡ 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宗旨是什麼
農村信用社的宗旨是「農民在資金上互幫互助」
一.簡介:
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二.特點: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三.面臨問題:
1、金融風險日漸累積,且缺乏迅速遏制的辦法
2、產權不清、體制不順是信用社難以從根本上改善其經營狀況的重要原因
3、滿足農村居民的基本金融服務,信用社已獨木難支
㈢ 農村金融機構如何牢固樹立服務三農的經營和服務宗旨
以人為本,以民為。深入堅持,必有收獲。
㈣ 農村金融的農村金融
農村金融的准確定義是研究和解決農村金融發展問題的首要前提。文獻分析發現,雖然農村金融在我國歷史悠久,但「『農村金融』作為一個概念被廣泛運用,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事」。並且長期以來,在「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觀[i]基礎上,「農村金融」的內涵似乎只要給「金融」冠以「農村」就能自然地被定義出來。
事實上,我國既有「農村金融」概念就是這樣生成的[ii],即「農村金融就是農村的金融」(見編者注)這種看似簡單明了,實際卻是望文生義、同意反復的定義,不僅掩蓋了農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為獨立範疇存在的邏輯基礎,而且,存在兩個明顯問題。 一是「農村的」指向不明
是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還是存在於農村地理空間的?還是從屬於農村經濟主體的?還是冠以「農」字招牌的?還是在農村從事業務活動的?還是其他兼而有之的?等等這些,其內涵含糊不清。
二是對「金融」的理解流於形式
不僅忽視了「對金融的定義,傳統金融理論和現代金融理論是有區別的」,「存在從不同視角對『金融』所進行的規范性的論證」,其表述林林總總,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無普遍被接受的統一的理論界定」的事實。
而且,沿襲了主流金融觀—「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動的外表,卻將其本質隱藏起來的形式化定義。「有『望文生義』之嫌」,沒有深刻地認識到:「金融的實質其實並不是資金的借貸」,而是「財產(Property)的借貸或財產的跨時(Intertemporal)交易活動」,「『金融』就是信用轉讓」的金融本質屬性。顯然,僅依此形式化的定義,難以把握「農村金融」的內涵,更難以進一步透視出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本質和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要義。 「農村金融」的本質蘊藏於農村金融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之中,其定義實際上是不同歷史背景下的農村金融現實,在人們觀念上的反映。依據這一哲學認識,聯系我國農村金融發展實際,深入分析可以發現,導致上述缺陷的原因在於:1978年開始的中國農村改革,是在沒有觸動整體經濟和金融體制背景下自發進行的,農村改革取得成功後,改革的重心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政府主導下,轉向了城市和工業。雖然,伴隨經濟、金融體制改革,我國農村金融改革也從未停止,但由於工業化和城市化偏好的強烈驅使,農村金融改革始終沒有能擺脫計劃經濟時期,工業和城市傾斜發展戰略下,農村金融外生於農村經濟,改革的目標只是暫緩工業化、城市化與農村經濟矛盾的被動局面。
從而致使研究和認識「農村金融」的範式,最終沒有能跳出計劃經濟和城鄉「二元」金融背景下,基於傳統貨幣銀行理論形成的,以「農業」為對象,以信貸為特徵,以人為認定身份、依靠行政手段賦予職能為標准,以地理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機構為載體的機構範式(Institutional paradigm)。從而直接導致了「既有文獻,對於農村金融問題的關注,特別是對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問題的分析,大多著眼於農村金融機構視角」,認為「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的根本原因在於農村金融機構的不足」,農村金融功能的發揮,必須在現有機構框架下,賦予其功能,進而通過其行為績效判斷其功能實現的效應,即遵循機構--功能--行為績效的分析範式。 「並從構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角度試圖對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問題進行具體求解」,再一方面,導致了將農村金融機構的界定等同於農村身份的人為 定。致使那些只有「農村」之名,而無「農村」之實,甚至有悖於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金融機構,也被認定為農村金融,導致農村金融政策缺乏有效的實施和傳導載體,農村金融功能無法具體落實。
此外,還人為地加劇了城鄉金融分割的「二元」結構,農村金融職能被人為地限制在只有「農村」身份,而不一定具有相應意願和能力的金融機構范圍內,致使農村金融資源配置畫地為牢,金融機構間的市場競爭有失公平。結果是農村金融機構和政府之間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農村金融市場出現「逆向選擇」,農村金融機構非農化傾向和農村金融資源外流嚴重,農村金融功能被弱化。可以說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理論和實際工作的一系列問題,都與「農村金融」缺乏科學界定有關。因此,選擇恰當的視角和範式,科學界定其內涵十分必要和迫切。
㈤ 農村金融的內涵
建立在心理上的信任和安全感基礎上的信用交易是農村金融的本質特徵。農村金融交易實質上是交易主體通過對交易對象「合理性」的判斷,即可能獲得的收益與風險損失和交易成本的權衡,進行選擇從而實現收益最大化的過程。
在這一過程中,不僅重復交易和反復博弈形成的信譽,對信息披露和心理上的信任與安全感建立,具有促進和放大作用,進而可以極大地減少風險損失和節約交易成本,推動農村金融這種信用交易的擴張。而且,交易雙方的信息能力、風險能力、談判能力等資源稟賦狀況、最優化目標以及所受約束的有效性和外部不確定因素的沖擊,直接決定了農村金融交易的締約過程和結果,進而決定農村金融發展。 農村金融交易的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只是農村金融的外在特徵。農村金融機構是專業化的農村金融供給主體,其出現和發展是社會分工合乎邏輯的結果,而社會分工的演進又以市場范圍的擴展為依據,農村金融機構作為依靠專門化知識、能力和信譽,提供中介服務「專家」型組織,只有在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隨市場擴大,達到一定水平時才會變為現實。換句話說,只要真正具備農村金融交易的條件,並且這些條件能確保農村金融交易達到一定的規模,市場自然便會誘導出相應的農村金融機構。
相反,如果忽視農村金融交易的條件,人為地向農村經濟系統強行輸入某種新的農村金融機構,不僅不會帶來農村金融交易規模的擴大,反而可能使這種農村金融機構陷入運轉困境。由此可見,農村金融組織規模是農村經濟活動規模的函數,農村金融機構作為農村金融交易的專業化供給主體,其本身數量的多少,規模的大小,現代化程度的高低並不必然與農村金融發展相對應,也就是說,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價值在於其農村金融功能的發揮,而不在於其數量的多少,規模的大小,現代化程度的高低,以及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的先進與落後。 據此,本文認為「農村資金融通」只是農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農村金融本質屬性。「農村金融」不論其數量、規模、現代化程度,以及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如何,其本質都是信用關系制度化的產物,是不同產權主體,基於信息、信任、信譽和制度約束基礎上,通過信用工具,將分散資金集中有償使用,以實現「規模經濟」的信用交易活動,以及組織這些活動的制度安排所構成的經濟系統及其運動形式的總稱。
農村金融系統在結構上是由資金的流出和流入方、連接二者的農村金融中介機構和農村金融市場,以及對其進行管理的中央銀行和其他農村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運行制度和機制共同構成的,不僅可以通過融通資金、傳遞信息、提供流動性支持等提高農村資源配置效率,而且還通過大數定律、提供專業化服務和套期保值來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風險,進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產或消費效率,與其他經濟、金融系統具有平等交換關系的系統。 農村金融形態的變遷,應該「內生」於農村經濟發展,只是其功能的實現形式。因此,農村金融的概念內涵在功能意義上,則表現為:
(1)農村金融是具有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功能的金融。農村金融作為「農村的」「金融」,在功能範式的認知框架下,是指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相對應、具有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為認定「農村」身份,或只為農業生產提供信貸服務的農業金融,或僅在農業和農村領域為自身需要而開展業務活動的,地理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機構及其組織體系。只有那些為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交易需求,而在分工和交換體系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組織體系才屬於農村金融的范疇,即農村金融的交易功能決定了農村金融機構和組織體系的形態,而不是相反。農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於其機構的多少、規模的大小和現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於其功能的發揮程度。換句話說,「只要能承擔相應的金融功能,具體的金融機構形式則是無關緊要的」,「只有通過某種形式提供農村居民所需的金融服務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
(2)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與整體金融的交叉系統。農村金融既從屬於農村經濟系統,是農村經濟系統中的子系統,研究農村經濟問題,應包括農村金融,研究農村金融問題,要考慮農村經濟的影響。同時,農村金融又屬於金融范疇,是整體金融系統中的一個單元,研究金融問題不能迴避農村金融。同樣,研究農村金融問題,不能不考慮整體金融的影響。農村金融系統運動既是金融系統運動的一部分,又是農村經濟系統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徵,又具有與農村經濟需求相一致的獨特形態,是宏觀經濟環境下,農村經濟與整體金融雙重作用的結果。
(3)農村金融是內部功能和結構復雜多樣的系統,農村金融的內涵既要從理論層面上,根據整體金融狀況和農村經濟發展目標來理解,又要從現實層面上,根據農村金融的現實狀態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來理解。在理論上,農村金融應當包含一系列內涵豐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如儲蓄、信貸、結算、保險、投資、理財、信託等,以及與之相對應的金融組織體系,或者說和整體金融應該是保持一致的組織體系。在現實上,農村金融則是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點的不斷演化的動態結構。
㈥ 什麼是農村金融體系
農村金融體系應當是指一切為農村經濟服務的金融制度、金融機構、金融工具及金融活動的總專稱;它以農屬村貨幣流通與信用活動實現同一為其形成標志,又以二者的相互滲透及向證券、信託、保險等新領域的不斷延伸為其顯著的發展特徵;它的健康運行必須也能夠滿足農村經濟主體的正常金融需求,必須也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農民收入的穩定增長,必須也能夠維護國民經濟的平穩、有序運轉
㈦ 農村金融便民服務是為了什麼理念而設定的呢
農村金融便民服務是以方便快捷的服務理念而設計的,像農村金融便民服務終端--德生寶,主要是緩解社保單為辦事大廳等待時間過長,人流量大等問題,避免辦公時間不足,造成用戶等待時間過久的煩惱,讓用戶可以輕松享受全面的各項貼心服務。農村金融便民服務是對社保單位為民服務工作的提升與延伸。農村金融便民服務通過社保自助服務終端可以輕松便捷的辦理如下業務:
第一、用戶可以輕松得就可以辦理社保查詢,社保繳費,社保掛失,醫院掛號等跟社保方面相關的的各項業務。
第二、還可以通過自助終端辦理其他的親民,便民方面的金融服務,如手機固話充值,水電煤繳費,小額信貸,小額取現,了解相關就業信息等各種相關服務的辦理。
㈧ 農村金融的介紹
農村金融1「復234就是農村的制貨幣資金融通」(鞏澤昌,1984:P4-20;張琳,1984:P1-10)、「是一切與農村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有關的各種經濟活動」(丁文詳等,1988:P47)、「是貨幣、信用、金融與農村經濟組成的『融合體』」(舒子塘,1989:P10)、「是農村貨幣資金運動中的信用關系」(王世英,1992:P1)、「是以信用手段籌集、分配和管理農村貨幣資金的活動」(李樹生,1999:P29)、「是指農村貨幣資金的融通」(王紹儀,2002:P115)。「千村調查」是上海財經大學堅持8年的以「三農」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大型社會實踐和社會調查研究項目,2015年的主題是「農村基礎金融服務的覆蓋與使用」。8月27日,從項目發布會上獲悉,調查顯示我國農村金融滲透度與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經濟不發達地區金融普惠工作亟待加強。
㈨ 農村金融的基本含義
農村金融,就是農村的貨幣資金融通,是一切與農村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有關的各種經濟活動、是貨幣、信用、金融與農村經濟組成的融合體、是農村貨幣資金運動中的信用關系、是以信用手段籌集、分配和管理農村貨幣資金的活動、是指農村貨幣資金的融通。
農村金融的准確定義是研究和解決農村金融發展問題的首要前提。文獻分析發現,雖然農村金融在我國歷史悠久,但「『農村金融』作為一個概念被廣泛運用,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事」。
並且長期以來,在「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觀[i]基礎上,「農村金融」的內涵似乎只要給「金融」冠以「農村」就能自然地被定義出來。
事實上,我國既有「農村金融」概念就是這樣生成的,即「農村金融就是農村的金融」(見編者注)這種看似簡單明了,實際卻是望文生義、同意反復的定義,不僅掩蓋了農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為獨立範疇存在的邏輯基礎,而且,存在兩個明顯問題。
(9)農村金融服務理念擴展閱讀:
農村金融的制約因素:
(一)農村信用環境的缺失。信用環境存在問題較多。主要是金融機構貸款逾期過高,企業間互相拖欠債務普遍,以劣充優、以次充好和欺詐失信等嚴重沖擊著商業信用關系和消費信用關系。據不完全統計,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占其全部貸款的比率為25%。
作為社會信用的個人部分,信用觀念淡薄;同時還缺乏信用風險防範意識。由於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無法考察客戶信用程度,更不能對其實行監控,從而給銀行增加了信用風險。
(二)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造成了市場交易各方的博弈失衡,影響博弈的公平和公正,使得市場對資源配置出現低效率。
在農村金融市場上,銀行對借款人資金運用的目的、風險及還款能力等信息無法准確獲知,財務制度和信用體制不完善也使得借款人無法向銀行傳遞准確的借款信息,使得金融機構處於信息的劣勢一方,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通過惜貸或者提高貸款利率來規避風險,壓縮了信貸供給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