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互聯網金融公司帶ICP備案轉讓多少錢
區域,現在審批難度較大,有 成功案例,申請沒問題
B. 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的明細科目核算內容有哪些
金融的內容可概括為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的吸收與付出,貸款的發放與回收,金銀、外版匯的買權賣,有價證券的發行與轉讓,保險、信託、國內、國際的貨幣結算等。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主要有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還有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投資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證券、金銀、外匯交易所等。
C. 工商部現在還受理金融公司內部股東的股權變更和轉讓嗎
受理的,不過應該在12月份的時候要停止對金融公司的受理
D. 轉讓金融信息服務公司多少錢
這個現在是奇貨可居
E. 重慶頂呱呱有金融公司轉讓嘛
這個是有的,看你的需求是什麼。
F. 銀行信貸資產能否轉讓給個人或某一個企業
回答這個問題還不能簡單化。
(1)理論上,銀行信貸資產在自願、平等、公正的基礎上可以轉讓給自然人和一般企業。
(2)但是,由於目前國家對銀行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尚未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明確規范轉讓對象,因此,目前在實踐中,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僅僅是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國內外金融機構等)之間,根據協議約定轉讓在其經營范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尚未到期信貸資產的融資業務。
(3)所以,目前銀行信貸資產不能轉讓給個人或一般企業。
(4)還有一些其它方面的原因:
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分為買斷型和回購型兩種。
買斷型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議約定轉讓信貸資產,信貸資產轉讓後發生貸款債權的實質性轉移,受讓方將貸款持有直至到期。在貸款到期日,借款人向直接受讓方償還貸款本息並由受讓方負責貸後的資金管理,借款逾期由受讓方追討本息。而個人與一般企業並無貸後的資金管理能力與許可權。
現在,一種新的金融工具又誕生了——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銀行信貸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
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進程的加速,銀行信貸資產轉讓給個人或一般企業將得以實現。
G. 金融公司轉讓費用是多少
現在金融公司已經停止注冊了,市場上轉讓費用根據公司的名稱、年限、區域不同,在7-10來萬不等
H. 金融機構股權轉讓需要經過什麼審批程序
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准備的材料
1、公司原股東會關於轉讓股權專的決議
2 、股權轉讓協議必須明確:屬
(1)如何轉讓
(2)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3、 公司新股東會決議
(1)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選舉董事、監事人員(如董事發生變化須提供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如原董事會成員不變的也須說明原董事會組成人員不變);
4、向私營企業或眾多創造自然人轉讓股權的須提供驗資報告、交割單如屬全民、集體企業及交割合同;
5、公司營業空間執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東身份證原件;
7、 股東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決議;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9、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10、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11、新股東承諾書;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簡歷
13、原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14、 新股東身份證明,非當地戶籍的需要暫住證,法人股東需要經工商局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5、工商局要求迅速騰空提供的其他資料。
I. 轉讓金融商品所交增值稅的賬務如何處理
借方:投資收益
貸方: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J. 判決書能不能轉讓債權人
某資產管理公司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被執行人某技術應用開發研究所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支付權利人欠款60萬元。因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此後,資產管理公司與李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以30萬元的價格轉讓該筆債權,債權轉讓書面通知了債務人某技術應用開發研究所。李某遂向法院申請,請求變更其本人為本案申請執行人,並提供了轉讓協議及債權轉讓通知函。【分歧】 對於能否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裁定變更李某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的債權轉讓具有「買賣判決書」的性質,轉讓行為無效,裁定變更李某為申請執行人沒有法律依據,應當裁定駁回其申請。第二種觀點認為,資產管理公司與李某之間的債權轉讓行為,系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自由約定,其約定及轉讓程序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李某是合法的債權權利承受人,故應支持李某的申請。【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從理論層面看,執行程序中權利主體的變更是判決的既判力和執行力擴張的直接結果。原則上,一旦法院作出終局判決,判決對於人的效力即已確定,其只能對判決中所載明的債權人、債務人有效;但在執行程序中,如果發生諸如當事人死亡、法人終止之類似情形,執行依據的效力范圍將擴展至其權利承受人。由於類似情況的發生,既有可能是客觀的,亦有可能是主觀的。那麼,我們必須承認執行依據中的權利人與義務人可依當事人的主觀意志進行協商變更。 第二,從實體法的角度看,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並通知債務人的,即可發生債權轉讓的效力。而合同法所禁止的債權轉讓情形分別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結合本案情形,合同性質與當事人的約定均不對債權轉讓造成任何障礙,關於判決書所確定債權的轉讓問題,目前亦屬於法律無規定或者說規定不明確的階段,但絕非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資產管理公司將判決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李某,在實體法上不應存在爭議。 第三,從司法實務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合同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主體或者執行主體。按此規定,涉及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行為,法院須認可執行主體的變更請求,其本質上還是尊重私法自治的基礎,這一規定的緣由、外觀及效果均與本案極為相似,在法律規定不甚明了的狀況下,完全可以參照適用該規定。 「買賣判決書」是經濟快速發展和法治意識逐步提升之後所出現的新事物,不可否認,從某種角度看來,它可能損及法律、法院的權威,但絕不能因此認定轉讓判決書所確定的債權行為無效。實質上,維護法律及法院的權威應從強制執行的效果上予以考察:如果強制執行的效果好,即便允許「買賣判決書」,也不會有人質疑法律的權威。 據此,本案應裁定變更李某為申請執行主體。(作者單位:重慶市綦江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