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財務公司是金融企業嗎
金融企業的范疇可大了,財務公司可以說是服務咨詢類企業吧。和一般人觀念了的銀行,投行,保險公司哪一類的國企可不一樣,一般財務公司也有民營的小公司,沒執照也敢哄人的黑公司。
②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監管考核
目前,銀監會按照以下指引及規定監管並考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三次主席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9月1日起實施。
摘要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 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13號)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評價和分類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81號)
1、管理狀況評價
重點分析財務公司的管理狀況,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內部控制、合規性管理、內部審計及信息系統等方面制度建設的完善性和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評價
從織架構、決策體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進行整體評價,也評價公司章程要件是否完整,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獨立董事發揮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時、有效溝通的機制。
功能定位評價
公司章程、戰略規劃、經營計劃中能體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確;財務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是否能體現強化服務功能的具體安排,並非過度強調盈利措施;財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對財務公司功能定位應是否有較為准確的認知,並對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符合財務公司應有的功能定位是否有較高的認同度;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整體經營狀況、成員單位整體服務需求及自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是否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觀的認識和評價;財務公司對改善自身服務能力以滿足集團及成員單位的需求是否作出了適當的安排。
內部控制評價
是否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內控制度執行的職責;是否制定切實可行、與財務公司實際狀況及發展戰略相符的內部控制目標和內部控制政策;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覆蓋財務公司所有的機構、部門、業務和管理活動;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詳細、明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並實行了風險責任制和盡職問責制度;是否及時對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體系進行評估和改進,以確保其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是否針對財務公司股東、監管機構及其他相關方制定了明確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規性管理評價
是否設立相應的部門或人員專職負責合規性管理,合規管理人員具有與其履職相匹配的素質和經驗;是否建立合規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對財務公司所面臨的主要合規性問題進行一次評估,提出完善計劃和措施並加以整改;是否明確合規管理人員的權責,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員工應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是否明確合規管理的報告路徑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員的職責,對報告內容、方式、頻率等應有規范要求;是否建立獎懲制度,追究違規責任,鼓勵主動報告合規隱患及風險的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各項監管考核指標均符合要求;是否財務公司不存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禁止的嚴重違規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規調整形成的禁止事項,應遵循監管部門規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諾,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內部審計評價
是否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以制度形式明確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能、相應許可權等;是否機構設置及制度規定能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相對獨立性;是否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數量及審計技術手段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業務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相適應;是否內部審計人員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進行全面、有效的審計與評估,並將結果直接報告董事會或監事會,同時報告高級管理層;是否財務公司對內部審計所發現的問題能及時處理和有效整改。
信息系統評價
是否採用了與財務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復雜性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是否能為相關崗位提供及時、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測試,並對重要信息進行備份;是否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並達到實時監控各項監管指標的水平。
2、經營狀況的評價
主要從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市場風險、盈利能力、流動性和服務水平六個方面評價財務公司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果。
資本充足性評價:包括資本充足率;凈資產要大於注冊資本;連續兩年未是否出現資本不足的情況;資本充足水平是否可適應資產正常增長的需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資本得是否以較充分的運用;資本的增長是否是不以擴大非主營業務為目的;業務發展計劃是否充分考慮資本充足水平和經濟資本約束;日常經營管理中是否持續監測資本充足水平並有相關記錄;是否建立維持適當資本充足水平的機制;利潤分配製度是否有利於財務公司的自我積累和持續發展;是否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資本補充計劃;在資本不足時是否有切實可行的應急補充安排。
資產質量評價:包括良資產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擔保比例資產風險分類是否准確,偏離度是否較低,偏離情況能夠是否得以及時糾正;不良資產的處置措施是否有力,不良資產是否持續減少,資產質量是否趨好;實行綜合授信管理,單一客戶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維持合理水平,風險可控。
市場風險評價:包括短期投資比例;長期投資比例;利率風險敏感度;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是否正確劃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做好分類管理和限額管理;是否具備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市場風險的技術手段;是否自營投資和受託投資分戶管理、分賬核算、運作規范;是否投資產品結構合理,綜合風險度較低。
盈利能力評價:包括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是否扣除未提足的資產損失准備金後的資本利潤率及資產利潤率保持較高水平;經營效益比例是否高於行業平均水平;收入結構是否與主要業務結構吻合,盈利穩定性是否好;成本收入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審慎。
流動性評價:包括流動性比率、同業拆入比例。是否建立流動性監測預警機制,具備實時監測的技術手段;是否根據成員單位資金的時間和空間分布有效調劑頭寸,頭寸管理不過度依賴主動負債;是否合理利用主動負債工具滿足臨時性的頭寸管理需要。
服務水平評價:包括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方面的評價。資金來源包括對以下3方面的評價(1)成員單位的存款集中程度達到較高比例;(2)財務公司盡力歸集集團內資金,集團內負債占財務公司整體負債的比例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證明其在集中成員單位存款方面已盡其所能,為滿足成員單位的結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對影響資金集中和結算服務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資金運用包括對以下3方面(1)運用於成員單位的資產占財務公司總資產的比例較高;(2)成員單位貸款需求滿足程度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以充分的資料和數據證明其在滿足成員單位資金需求方面已經盡其所能,或對影響資金運用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其他服務包括對以下2方面的評價(1)努力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顧問、融資方案設計、銀團貸款等服務;(2)在不違反現行法規制度的前提下,積極通過業務和服務創新滿足成員單位需求。
3、所屬集團影響度評價
主要分析財務公司所屬集團對其影響狀況,包括集團基本狀況、集團對成員單位控制力及對財務公司的支持度。
四、《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
核心監管指標內容如下:
1、監控指標
資本充足率為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加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之比不得低於10%。資本凈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資本扣減項。
不良資產率不應高於4%。不良資產率為不良信用風險資產與信用風險資產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是指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項資產,包括各項貸款、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產、存放同業、銀行賬戶債券投資、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和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不良信用風險資產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信用風險資產。
不良貸款率不應高於5%。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各項貸款之比。
各項貸款是指財務公司對借款人融出貨幣資金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構買入返售證券、各項墊款等。?不良貸款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及損失類的各項貸款之和。?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信用風險資產應提准備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損失准備是指財務公司針對各項信用風險資產可能的損失所提取的准備金。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計算中暫不考慮一般准備和特種准備充足情況。?
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貸款應提准備之比。
貸款損失准備是指財務公司對各項貸款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的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僅反映貸款損失專項准備充足情況。
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25%。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比例不得高於20%。自有固定資產比例為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折舊後的凈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資本總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貸款損失准備尚未提足部分?
短期證券投資比例不得高於40%。短期證券投資比例為短期證券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長期投資比例不得高於30%。 長期投資比例為長期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拆入資金比例不得高於100%。拆入資金比例為同業拆入與資本總額之比。拆入資金是指財務公司的同業拆入、賣出回購款項等集團外負債。
擔保比例不得高於100%。擔保比例為擔保風險敞口與資本總額之比。擔保風險敞口是指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扣除保證金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國債價值後的余額。擔保比例計算不包括與貿易及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等。
2、監測指標
存貸款比例為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各項存款為財務公司吸收的各成員單位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保證金存款、委託資金與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的差額等。
單一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是指財務公司在報告期末表內外授信總額最大的一家客戶的授信余額。授信是指財務公司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保函、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所有者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之和的平均余額之比。
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資產平均余額之比。
人民幣超額備付金率為在中國人民銀行超額准備金存款、現金、存放同業的總和與人民幣各項存款之比。
③ 已有財務公司運作金融事宜的汽車廠商,為什麼還要另設汽車金融公司
1、經營范圍有重合,但是不一樣。財務公司只能貸款給自己品牌的車,汽車金融公司可以貸款給其他品牌的車。
二是為購買指定品牌(通常是其自有品牌,部分汽車金融公司如上汽通用也有做非自有品牌的)的顧客提供零售貸款服務;三是汽車租賃(包括經營性租賃及融資租賃)等其它衍生業務(目前他們這類業務不成熟)。你所指的車貸應該是第二種的零售貸款業務,是直接跟汽車金融公司發生交易取得貸款,沒有第三方的參與。 二,擔保公司的本質功能是為不能夠滿足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要求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擔保」,以降低金融機構貸款風險的公司,收入來源主要為擔保費。說句不好聽的,擔保業務是寄生在銀行業務上的。擔保公司服務對象多為中小企業(也有為風險高的大項目提供擔保的),目前開展個人業務的擔保公司相對說還是少數,而且更多參與的是住房等比較可靠的擔保,介入汽車貸款的更是少數。
④ 西門子財務公司的資金管理有哪些特點
資金集中管理是企業集團資金管理的一個重要特徵,財務公司是實現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最為重要的載體之一。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的宏觀背景下,在集團的規模和地獄跨度越來越大、組織結構和經營領域越來越復雜化和多元化的發展形勢下,無論是從集團整體發展的戰略高度考慮還是從集團財務管理的具體細節考慮,無論是從集團外部的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考慮還是從集團內部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考慮,隨時掌控集團內部各成員企業的資金狀況,並從集團整體的利益出發在集團范圍內對資金進行集中調度、合理配置、實時監控和有效管理,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當前,大型跨國集團都會藉助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通過資金集中管理的方式,隨時控制集團內部的資金流動和財務狀況,並充分發揮資金的整體優勢,實現集團整套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西門子財務公司為西門子集團及其所有成員企業提供專業化、全方位的金融咨詢服務和金融財務支持等,有效地控制了企業集團的金融風險,提升了紫荊管理的效率,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
西門子集團單獨設立財務公司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一是出於戰略管理的需要,中央財務部負責整個集團的金融戰略與政策制定,而財務公司則負責政策的執行與具體運作;二是獨立設立財務公司有利於金融業務的系列化擴張,不僅便於適應當地的法律和政策要求,靈活多變;三是便於控制風險,金融活動本身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復雜性和風險性,組建獨立的公司對集團內部的金融業務進行經營,有利於專業化推進,也便於控制業務風險,將金融風險與集團經營風險分割管理。中央財務部和財務公司是西門子集團兩大財務管理部門,職能上有區別,前者主要負責金融戰略和政策制定,後者主要負責政策的執行和具體運作,兩者都聽命於集團的CEO。
西門子財務公司在管理集團資金時,主要通過司庫及資金管理部來組織全集團的資金運作,相當於集團的「內部銀行」。它不僅對內部提供諸如頭寸管理、資金集中、內部結算及對外支付、風險管理與外匯交易等功能,而且也參與資本市場交易,向集團和成員企業提供決策支持。同時,它還向外部(第三方)提供咨詢、技術培訓、顧問等服務。該部門內部分為四個業務板塊:現金管理與支付業務、風險顧問與融資業務、資本市場業務,以及負責信息交換的IT部門。此外,西門子集團為加強資金管理,強製成員企業進行資金集中管理,並在全球建立了60個資金池,與60家銀行進行合作,簽訂「資金池協議」,建立零餘額賬戶,既滿足不同地區成員企業資金支付結算的需要,又將集團自今年余額控制在較低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資金,避免閑置。
西門子單獨設立財務公司並賦予其相應職能的做法與集團公司設置財務中心進行管理的主要區別在於財務公司是獨立法人,而財務中心是集團內部的職能機構,兩者的法律地位和許可權不同,對外承擔的責權不一樣,管控的成本和風險也不同。
從西門子財務公司資金管理中獲得的啟示:
(1) 企業集團要實施資金集中管理,財務公司是最佳工具,是唯一平台。資金集中是現代企業集團最重要的戰略管理手段在大多數企業集團內部多以行政命令或者規定的方式,將成員企業納入到統一集中的資金管理體系中。
(2)進一步明確財務公司的職能定位,是充分發揮財務公司金融服務平台作用,提高集團理財能力的關鍵。充分明確財務公司的職能定位,推動財務公司通過專業化的服務與管理,充分發揮「管理部門」和「經營實體」的雙重作用,是企業集團實現財務集中管理目標、提升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之一。
(3)完善的信息系統是實現資金集中管理、風險有效識別與控制、降低成本並提高效率的基礎,需要企業集團與財務公司高度重視。
(4)專業化的服務需要專業化的高端人才,在國內金融市場不斷發展和升級的時代,財務公司必須盡快提高人才專業化程度。要提高財務公司的專業化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需要財務公司盡快提高從業人員素質,通過增加外部高級人才的引進和內部合適人才的培養,加快專業化能力的整體提高,同時要積極參與金融市場的各項創新活動,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循序漸進,學習利用各種金融工具,並不斷創造金融產品,服務於集團需求。不能因噎廢食,因循守舊,止步不前。
(5)監管政策應充分考慮財務公司的特殊性,創造良好的金融創新與發展環境。
⑤ 消費金融公司的財務風險有哪些
企業財務風險是指在各項財務活動過程中,由於各種難以預料或控制的因素內影響,財務狀況具有不確定容性,從而使企業有蒙受損失的可能性。按財務活動的主要環節,可以分為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籌資風險、投資風險。按可控程度分類,可分為可控風險和不可控風險。
⑥ 因財務問題而出事的公司有哪些
畢馬威案件
與德勤帕瑪拉特案件
1月5日,挪威歷史上最大破產案中,畢馬威合夥人John Haukland因未能審計出債務托收機構Finance Credit財務賬目中存在的問題,被被判入獄30天,而畢馬威挪威分所被免於處罰。
這是一個較為典型的案例,此前檢方和投資者同時對畢馬威挪威分所提起索賠訴訟,不過,奧斯陸地區法院認為,畢馬威整個事務所不應為Haukland及其團隊的會計疏忽負責,因此駁回了檢方對畢馬威罰款1300萬克朗的訴求。這個案例說明,個別審計師因為失誤或者有意造假,而未能在審計中發現公司存在的財務問題,不能成為處罰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的依據。
與這個案例異曲同工的還有義大利帕瑪拉特案件,這是最近一件具有全球影響的財務丑聞事件中,作為義大利食品業巨擘帕瑪拉特公司主審計師的德勤會計師事務所也被告上了法庭。不過,義大利公訴方提起的帕瑪拉特刑事訴訟中,受到指控的是直接負責帕瑪拉特的德勤義大利分所的兩名合夥人,而不是德勤事務所。因為,或許就像「挪威畢馬威案」一樣,公訴方可能猜到法院同樣會免於處罰整個事務所。
日本嘉娜寶案件
與安達信案件
2005年10月,世界上最大的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在日本的分支機構,中央青山-普華永道三名會計師因捲入嘉娜寶公司財務造假事件被檢方起訴。普華永道這三名會計師在對嘉娜寶公司2001財年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不僅「無視」該公司存在的財務問題,而且和嘉娜寶管理層共同「參與編制」了虛假財務報表,這種行為的性質遠遠超出了會計疏忽和審計失誤,構成了「共同犯罪」。
檢方在掌握其確鑿犯罪證據的基礎上對會計師提起了訴訟,不過,即使是這樣性質嚴重的會計師犯罪,日本政府在處理這一事件所遵循的原則,依然是十分謹慎的,檢方仍然決定不起訴中央青山-普華永道事務所。
不知是不你想要的答案
⑦ 金融風險和財務風險的區別
財務風險是一個廣泛的詞語,泛指以現金收支為主的資金收支活動存在的風險;金融回風險指的是資金融答通,主要涉及銀行、證券、保險三個方面存在的風險。
財務風險是指由於多種因素的作用使企業不能實現預期財務收益,從而產生損失的可能性。財務風險客觀存在於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財務風險劃分為籌資風險、投資風險、資金回收風險。
金融風險是指企業在金融交易過程中因各種不確定性因素而導致損失的可能性。 企業主要面臨著以下幾種金融風險:外匯風險,利率風險。
⑧ 開財務公司的必備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印發《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的通知
各銀監局:
現將修改後的《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銀監發〔2006〕78號)同時廢止。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的申請設立工作,確保財務公司市場准入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財務公司是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規程用於規范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籌建和開業階段的市場准入行為。外資投資性公司設立財務公司(外資股本佔25%以上)的市場准入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四條 凡在中國境內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審查批准。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母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擁有核心主業。
(二)申請前1年年末,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1年年末,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財務狀況良好,申請前連續2年年末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均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均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一定的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無不當關聯交易。
(八)資信良好,申請前連續2年內無不良誠信記錄,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九)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主要從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中募集,並可以吸收成員單位以外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的股份。
除國家限制外部投資者進入並經銀監會事先同意的特殊行業的企業集團外,新設財務公司應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作為股東,或經營團隊中至少引進1名有豐富從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1名風險管理專業人員。
第七條 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投資入股財務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總額的3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六)經營管理良好,按期足額歸還銀行貸款,最近2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該項投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財務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諾自財務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則上在3年內不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份,並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
(二)具有3年以上從事財務公司或類似機構經營管理的良好經驗。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戰略投資者為金融機構法人的,其投資入股財務公司除應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資信良好,最近2年內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滿足有關監管要求和指標,且該項投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規定。
(七)戰略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法人的,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戰略投資者為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的,其投資入股財務公司應符合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擬設立的財務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四)有符合銀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規定比例的專業從業人員,在風險管理、資金集約管理等關鍵崗位上有合格的專門人才。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對財務公司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
風險管理、資金集約管理等關鍵崗位人員是指按照財務公司具體業務部門設置、業務制度和流程,在財務公司主要業務活動中承擔風險管理和資金集約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
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從事金融或者財務工作5年以上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五)制定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方面的制度,建立較為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章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財務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雖然與上述職位名稱不同但所承擔職責相同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均須經銀監會核准。
第十三條 財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品行和聲譽,熟悉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履職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從業經驗,確保履職所需的時間和精力,在行為及決策上顯示出良好的判斷和管理能力,沒有不良的從業記錄。
(四)具有履職所需的獨立性。
(五)沒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四條 財務公司董事除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與經濟、金融、法律、財務或其他有利於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
(二)能夠運用財務公司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財務公司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
(三)了解財務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董事會職責以及董事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財務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除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在金融機構從業6年以上,或在本集團從事財務或資金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本集團核心主業及相關管理工作10年以上。
第十六條 財務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除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在金融機構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財務或資金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財務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同時任董事的,還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七條 從境外引進的高級管理人員除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中國的經濟、金融政策以及有關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熟悉國內外金融市場運作規律和特點。
(二)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經驗。
具有國際知名跨國金融機構資金管理或國際知名大型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從業經驗5年以上,並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於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驗。
或者具有國際知名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從業經驗5年以上,熟悉資金計劃和資本市場投融資業務,並有3年以上擔任業務部門經理或相當於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驗。
從境外引進的高級管理人員同時任董事的,還應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第四章 設立申請
第十八條 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分為申請籌建和申請開業兩個階段,並由集團母公司作為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將籌建和開業申請材料報送至財務公司擬設地銀監局。
第二十條 籌建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籌建申請表(見附表一)。
(二)籌建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擬設財務公司名稱(可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核准)、擬設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三)設立財務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集團母公司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成員單位名冊及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成員單位包括集團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六)申請人和其他出資人的股東資格材料。
(七)出資人的出資保證或出資協議。
(八)母公司董事會做出的、在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增加相應資本金的書面承諾。
(九)引進高級管理人員或風險管理專業人員的,母公司董事會須提供引進高級管理人員或風險管理專業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十)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母公司及其成員單位提供的資料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十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在申請籌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 設立財務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企業集團基本情況,包括歷史沿革、成員單位狀況、組織架構和人員情況、基本財務狀況和主要財務指標等。
(二)企業集團所屬產業及相關國家產業政策說明。
(三)企業集團生產經營狀況、行業地位、發展規劃及核心主業在集團資產中所佔比重等。
(四)現金流量分析,即對企業集團過去2年的現金流量規模、特點、規律等進行分析,對未來的現金流量進行合理預測。
(五)企業集團財務和資金管理經驗。
(六)設立財務公司的宗旨、作用、業務量預測及盈利模式。
第二十二條 集團母公司的資質證明材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集團登記證》。
(二)企業集團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證明材料。
(三)集團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組織架構及內部管理制度。
(四)稅務機關頒發的納稅信用等級證明;集團母公司近3年的貸款銀行名單以及經貸款銀行確認的無不良資信記錄的證明;母公司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關於公司合法合規經營的聲明。
如果社會大眾或媒體有相關的違法違規問題披露,需做出特殊說明。
(五)經境內外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計的最近2年按《企業會計准則》編制的會計報表(包括合並會計報表)。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註等。會計報表附註中應按照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要求,對企業的重大關聯交易情況進行披露。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和其他出資人的股東資格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申請人和其他出資人名冊、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他出資人經境內外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計的最近2年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註)及經貸款行確認的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的證明材料。
(二)出資人的出資來源證明。
(三)戰略投資者還應提供其3年以上成功從事財務公司或類似機構經營管理的相關材料。主要包括:
戰略投資者的組織結構、主要股東名冊、分支機構、控股(含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冊以及上述機構從事的主要業務及盈利主要來源,實際控制人、主要關聯企業及關聯關系。
戰略投資者為金融機構的還應提供監管當局對其公司治理結構、資信情況、合規情況、審慎經營情況出具的意見函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信用評級的報告。
戰略投資者近3年從事財務公司或類似機構資金集中管理的規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出資人的出資保證或出資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資保證或出資協議應由全體出資人(或發起人)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協議書中應明確各出資人(或發起人)的出資比例、權利、義務等事項,並應書面授權集團母公司作為申請人代表全體出資人辦理籌建事宜。
(二)戰略投資者應將3年內不轉讓其在財務公司股份的承諾在投資協議中載明。
(三)出資人關於擬出資設立財務公司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授權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開業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業申請表(見附表二)。
(二)申請開業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籌建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公司的注冊資本到位情況,擬開辦業務及制度、系統的准備情況,內設機構、職工人數及構成等事項。報告應經出資各方法定代表人聯名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擬設立財務公司章程草案。
(四)財務公司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財務公司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六)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對財務公司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
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指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機構名稱的預核准登記證書。
(八)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的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九)從業人員中擬從事風險管理、資金集中管理等關鍵崗位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十)引進的風險管理專業人員擔任風險管理部門經理2年以上的證明材料。
(十一)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財務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關人員的證明材料。
(十二)財務公司業務規章及風險防範制度,其中包括財務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有關風險隔離的嚴格規定。
財務公司應參照《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十三)財務公司管理信息系統及風險控制系統。
(十四)財務公司營業場所及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指財務公司購買或租賃營業場所的協議和公安部門及消防部門等出具的營業場所及有關業務設施的驗收文件)。
(十五)財務公司第一次股東大會決議。
(十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在申請開業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規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見書。
(十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擬設立財務公司章程草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組織形式、業務范圍、注冊資本。
(二)股東名稱和出資額,股東權利和義務,戰略投資者3年內不轉讓其在財務公司股份的承諾。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四)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五)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母公司董事會關於在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增加相應資本金的承諾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的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任職資格核准申請書。該申請書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表(見附表三)。
(三)集團母公司或現供職單位任免機構對擬任人品行、有無不良記錄、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證書復印件。
擬任人身份證明和學歷證書的復印件應經申請人蓋章並由銀監局負責驗證原件。
(六)由擬任人簽字的無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引進的高級管理人員符合相應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八)集團母公司任免機構負責人簽名的對所有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九)股東大會關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提議材料。
(十)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 從業人員中擬從事風險管理、資金集中管理等關鍵崗位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關鍵崗位人員簡歷表(見附表四)。
(二)關鍵崗位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關鍵崗位人員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證書復印件。
(四)由關鍵崗位人員簽字的無不良記錄的聲明。
(五)有權部門出具的關鍵崗位人員從事相關崗位工作的經驗證明。
(六)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申請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請材料的紙張應採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於標准A4紙張規格),雙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
(二)申請材料應採用活頁裝訂的方式。
(三)申請材料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有「關於申請籌建ⅩⅩ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的材料」字樣。
(四)申請材料各部分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並與目錄相符。
(五)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規定提供原件,其餘二份可為原件的復印件。
(六)申請材料均須用中文書寫,且字體不小於五號。如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是以外文書寫的,應附中文譯本。
(七)申請書抬頭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章 受理、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條 籌建和開業申請由財務公司擬設地銀監局受理。
銀監局收到申請材料後,如在5個工作日內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補正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提交補正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的,銀監局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局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申請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在補正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未能提交補正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提交的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要求。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銀監局受理籌建和開業申請後,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在20個工作日內將同意或不同意的審核意見及申請人的全套申請材料上報銀監會審查並批准。
第三十三條 銀監會應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籌建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之日起4個月內做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同時抄送銀監局。
銀監會不批准籌建的,向申請人下發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銀監會批准籌建的,向申請人下發批准籌建的書面批復。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的批復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如遇特殊情況,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1個月前向銀監會提交籌建延期申請,經銀監會批准,可延期一次,但籌建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五條 銀監局在上報對開業申請的審核意見前,應對適用於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試,並邀請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處室以外人員參與監考和考卷評價;同時應召開開業申請答辯會並組織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談話。
(一)參加答辯會人員為本規程規定的適用於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開業申請答辯會由財務公司(籌)董事長、總經理作為主答辯人。
(三)銀監局根據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分工有所側重地分別對其進行談話。
(四)答辯會及談話考察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建設情況、公司董事會和高管人員的風險管理及審慎經營意識、公司業務發展前景分析等。
(五)銀監局應將考試試卷、考試結果、答辯和談話記錄及考察評價意見隨各公司開業申請材料一同上報銀監會(答辯會記錄和談話記錄見附表五、六)。
第三十六條 銀監會自收到銀監局上報的開業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是否批准開業的決定,同時抄送銀監局。
銀監會不批准開業的,向申請人下發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銀監會批准開業的,向申請人下發批准開業的書面批復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文件。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收到開業批復後,持下列材料到銀監會或銀監局領取金融許可證:
(一)開業批復。
(二)驗收合格意見書。
(三)金融機構介紹信。
(四)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五)銀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八條 銀監會或銀監局自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頒發金融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財務公司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應當按照《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在銀監會或銀監局指定的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金融機構編碼、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第四十條 財務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其金融許可證,並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范圍、主要負責人。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法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一條 財務公司領取金融許可證後,應憑開業批復、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將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報銀監會或銀監局備案,方可開始營業。
第四十二條 經批准設立的財務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開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業6個月以上的,由銀監會吊銷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附表:一、財務公司籌建申請表
二、財務公司開業申請表
三、財務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表
四、關鍵崗位人員簡歷表
五、財務公司開業申請答辯會記錄
六、財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記錄
⑨ 我在一家金融公司當財務,現在老闆讓我去辦張銀行卡給公司用來放貸,這樣我是不是風險很大
沒查都沒事
有事的時候,需要承擔責任的
其實道理你都懂
看你自己要不要拒絕了
⑩ 怎樣看待財務公司入市
長城財務公司總經理馮覺民幾天來一直很興奮。7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讓這家原准備撤消的財務公司重新煥發了青春。在得知新辦法允許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中長期債券、進行同業拆借,並可投資有價證券、金融機構股權及成員單位股權後,長城集團公司表示將對財務公司追加投資3億元。
有同樣心情的絕不止長城財務公司一家。在日前召開的「學習貫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努力做好大型企業集團金融服務工作」座談會上,多家財務公司的負責人,對投資有價證券和進行金融機構股權投資,表示了濃厚興趣。那麼,新管理辦法出台,對證券市場、企業集團以及下屬的上市公司將帶來什麼?
增加市場資金供給 分散國有股上市壓力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有「企業集團內部的小銀行」之稱,它與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等一樣,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種,依託於大型企業集團存在。中國最早的財務公司出現在1987年,至今已有13年的歷史。它主要是為企業集團服務,原來的業務范圍主要限制在集團內部,而新規定將財務公司的功能從短期信貸業務為主轉向支持企業集團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融資等中長期業務為主。
新規定中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一是財務公司的經營范圍,新《辦法》明確在「對集團外的全部負債余額不高於對集團成員單位的全部負債余額」的前提下,增加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的業務,這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財務公司的融資渠道,特別是中長期的融資渠道。二是資金運用方面,增加了「有價證券、金融機構股權及成員單位股權投資」,這意味著財務公司被獲准投資股市。
而財務公司運用發行中長期債券所獲得的中長期資金直接投資於證券市場,對股市來說,無疑能使資金供給增加。另外,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成員單位進行股權投資,可以使集團屬下的上市公司的國有股,通過股權投資置換得以盤活,解決國有股難以變現的負擔,並將盤活的資金再用於充實企業的社會保障資金。這樣,不但從根本上扭轉了上市公司因股權結構不合理,導致的法人股權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不合理的局面,而且將國有股分散到債券投資者身上,減緩或者減輕國有股上市流通的壓力。
規范股市投資行為 提高理性投資成分財務公司入市,對廣大散戶和中小投資機構會不會帶來不公平競爭?這或許是不少投資者關心的話題。確實,在1996年之前,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憑借自身與銀行的千絲萬縷的聯系,能夠非常方便地從銀行獲得資金,投資股市,牟取暴利。這種行為一方面助長了股市的過度投機,一方面增加了銀行的金融風險,同時也帶來了不公平競爭。1996年底,《人民日報》發表特邀評論員文章,對當時股市的過度投機行為提出了警告,不久,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出台政策,禁止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股市。
3年多來,我國證券市場已經逐步走向規范,通過金融體制改革,我國商業銀行也越來越注重防範金融風險,非銀行金融機構已經不再像從前那樣方便地貸得資金。1999年9月,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上市公司獲准投資股市,但必須持股滿6個月方可拋出。如今,財務公司獲准投資股市,表明這一限制已進一步松動。
有關專家指出,過去雖然明令禁止企業入市,但在暗地裡,仍有許多隱蔽的變通辦法。而眾多機構以較為隱蔽的方式在股票市場上運作,會加重市場的投機氛圍。如今讓企業財務公司從後台走向前台,實際上是對股市投資行為的進一步規范。因為,按照規定,財務公司投資股市的資金,主要源於公司發行的債券。而債券發行的程序非常嚴格,這就對財務公司的投資行為產生了一定的制約。同時,規范的機構投資者數量的增加,也將提高股市理性投資的成分。
另外,新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市場准入標准作了較大的調整,對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新《辦法》要求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總資產不得低於80億元人民幣,所有者權益由15億元提高到30億元,年銷售收入由50億元提高到60億元,利潤總額也由1億元提高到2億元,財務公司最低資本金由1億元人民幣直接提高到3億元。
與此同時,為進一步規范財務公司的經營行為,新的《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監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突出了集團公司及股東單位對於防範和化解財務公司風險的責任,如要求長期欠款不還的股東轉讓其股份及其他權益等;二是結合財務公司特點,對一些重要的監管指標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特別提出了資本充足率要達到10%的較高要求,並限定財務公司對集團外負債總額不得高於其集團內負債,以防止個別財務公司的單一集團風險演變成社會性風險;三是樹立了全方位監管的概念,增加了藉助社會中介機構對財務公司進行檢查及實行行業自律等有關內容。
塑造國企藍籌股形象 確保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到目前為止,已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有69家,他們基本上分布在傳統產業中的鋼鐵、汽車、石化、紡織、電力等行業,既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骨幹企業,又是行業中的龍頭企業。
國泰君安證券的劉勘認為,這類板塊由於總股本和流通盤較大,股性呆滯不夠活躍。新《辦法》的實施,將使這些企業獲得政策支持下的優先發展權,有望塑造出個股題材,進而形成市場亮點。
據統計,這69家大型企業集團總資產近3萬億元人民幣,約佔全部國有資產的1/3。因此其資產運作質量的好壞,將直接關繫到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質量。
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人士強調,《辦法》中提高財務公司的市場准入標准,加強對財務公司的風險控制和業務監管的規定,目的是使這類在中國尚屬新興的金融機構穩定健康地發展。而支持財務公司發展,充分發揮財務公司的功能,一定程度上就是支持國有企業的發展,力爭在中國培育一批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一系列經濟調控政策不斷優惠扶持這一板塊,似乎意味著政府在著力塑造國企藍籌股的形象。這不僅將對國企發展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還將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股市多年來寬幅震盪的走勢,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