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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服務調研

發布時間:2020-12-31 12:39:15

1. 法律事務(金融法律事務方向)和法律事務(律師方向)哪個好就業

法律事務來(金融法律事務方自向)就職企業一樣的要求會要求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雖然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規定,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才能證明你的法律知識過硬,而且在一些情況下必須以律師身份去辦理業務,以前國家有證券業律師,通過率3%-5%,現在也一樣要求雙證(律師資格證和金融類從業證書)。
法律事務(律師方向)要求只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就可以就業法律事務(金融法律事務方向)跟數學有關系,如果你數學不好,就業很難,金融必須對數字敏感,如果只會法律那就業前景渺茫如果你雙優(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金融類從業證書,對數字敏感即數學好)金融法律事務方向就業前景非常好。

2. 金融營銷調研按照調查對象的范圍分為哪幾種類型

金融營銷調研按照調查對象的范圍可分為全面調查、典型調查、重點調查、抽象調查。

1.全面調查:全面調查是對市場調查對象總體的全部單位進行調查。如某商業銀行要對所在社區客戶進行了解,他們利用十天時間,對社區內的500名用戶逐一進行詢問,獲取了豐富信息。

2.典型調查:典型調查是在對市場調查對象總體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從市場調查對象中選擇具有調查性的部分單位作為典型進行深入系統的調查,並通過對典型單位的調查結果來認識同類市場現象的本質及其規律性。

3.重點調查:重點調查是從市場調查對象總體中選擇少數重點單位進行調查,並用對重點單位的調查結果反映市場總體的基本情況。重點單位是指在調查對象總體中單位數不多,但其調查的標志值在總體中佔有很大比重。通過對重點單位的調查,可以了解總體某一天數量的基本情況。如某銀行為了了解所服務企業的存款變動的基本趨勢,選擇存款佔全行存款比重達60%的十戶企業進行了解。

4.抽樣調查:抽樣調查是按照隨機原則從調查對象中抽取一部分單位進行調查,用調查所得指標數值對調查對象相應指標數值作出具有一定可靠性的估計和推斷的一種調查方法。抽樣調查分為隨機抽樣和非隨機抽樣兩類。隨機抽樣包括簡單隨機抽樣、類型抽樣、等距抽樣、整群抽樣。非隨機抽樣包括任意抽樣、判斷抽樣和配額抽樣。

3. 金融營銷調研從搜集資料的方法分為哪幾種類型

金融營銷調研從搜集資料的方法分類,金融營銷方法可分為直接調查法專、訪問調查法、報表屬法、問卷調查法。

1.直接調查法:直接調查法是指調查人員親自到現場對調查項目進行直接清點、測量,以取得資料的一種方法。

2.訪問調查法:訪問調查法是指派訪問員向被調查者提問,根據回答情況來搜集資料的一種調查方法。

3.報表法:報表法是指由報告單位根據原始記錄,依據一定格式及要求,由下及上報送資料的調查方法。

4.問卷調查法:問卷是根據調查目的設計,由一系列問題、答案、代碼表組成的文件,是調查中常用的工具。根據不同場合使用的情況,可設計不同類型的問卷,問卷可長可短,方便實用,使用頻率很高。

4.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5. 金融市場調研有幾種方法 你認為金融市場調研最有效的方法是什麼

金融市場調研的方法一共有三種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直接推銷。

6. 簡述金融市場的調研有哪些

市場調研的方法

市場調查有許多方法,企業市場調查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方法。市場調

查方法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按選擇調查對象來劃分,有全面普查、重點調查、隨機

抽樣、非隨機抽樣等;第二類是按調查對象所採用的具體方法來劃分,有訪問法、觀

察法、實驗法。下面簡要分析每一種調查方法特徵。

(1) 按調查對象劃分

1. 全面普查:__ 全面普查是指對調查對象總體所包含的全部個體都進行調查

。可以說對市場進行全面普查,可能獲得非常全面的數據,能正確反映客觀實際,效

果明顯。如果把一個城市的人口、年齡、家庭結構、職業、收入分布情況系統調查了

解後,對房地產開發將是十分有利的。由於全面普查工作量大很大,要耗費大量人力

、物力、財力,調查周期較長,一般只在較小范圍內採用。當然,有些資料可以借用

國家權威機關普查結果,例如可以借用全國人口普查所得到的有關數據資料等。

2. 重點調查:__ 重點調查是以總體中有代表性的單位或消費者作為調查對象,

進而推斷出一般結論。採用這種調查方式,由於被調查的對象數目不多,企業可以較

少的人力、物力、財力,在很短時期內完成。如調查高檔住宅需求情況,可選擇一些

購買大戶作為調查對象,往往這些大戶對住宅需求量,對住宅功能要求占整個高檔商

品住宅需求量的絕大多數,從而推斷出整個市場對高檔住宅的需求量。當然由於所選

對象並非全部,調查結果難免有一定誤差,市場調查人員應引起高度重視,特別是當

外部環境產生較大變化時,所選擇重點對象可能不具有代表性了。例如,1993年國家

加強了宏觀調控,一些房地產公司貸款受到限制,資金不足,開工不正常,水泥等材

料需求量急劇減少。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及時調整,重新選取調查對象,並對調查

結果認真分析,只有這樣的市場調查結果才能為企業制定策略提供有用的根據。

3. 隨機抽樣:__ 隨機抽樣調查是在總體中隨機任意抽取個體作為樣本進行調查

,根據樣本推斷出一定概率下總體的情況。隨機抽樣在市場調查中佔有重要地位,在

實際工作中應用很廣泛。隨機抽樣最主要特徵是從母體中任意抽取樣本,每一樣本有

相等的機會,即事件發生的概率是相等的,這樣可以根據調查的樣本的機會,即事件

發生的概率是相等的,這樣可以根據調查的樣本空間的結果來推斷母體的情況。它又

可以分為三種:一是簡單隨機抽樣,即整體中所有個體都有相等的機會被選作樣本;

二是分層隨機抽樣,即對總體中所有個體都有相等的機會被選作樣本;二是分層隨機

抽樣,即對總體按某種特徵(如年齡、性別、職業等)分組織(分層),然後從各組

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三是分群隨機抽樣,即將總體按一定特徵分成若干群體

,隨機抽樣是將部分作為樣本。分群抽樣與分層抽樣是有區別的:分群抽樣是將樣本

總體劃分為若干不同群體,這些群體間的性質相同,然後將每個群體進行隨機抽樣,

這樣每個群體內部存在性質不同的樣本;而分層抽樣是將樣本總體劃分為幾大類,這

幾大類間是有差別的,而每一類則是由性質相同的樣本構成的。

4. 非隨機抽樣法:__ 非隨機抽樣法是指市場調查人員在選取樣本時並不是隨機

選取,而是先確定某個標准,然後再選取樣本數。這樣每個樣本被選擇的機會並不是

相等的。非隨機抽樣也分為三種具體方法。 (1) 就便抽樣,也稱為隨意抽樣調查法

,即市場調查人員根據最方便的時間、地點任意選擇樣本,如在街頭任意找一些行人

詢問其以其對某產品的看法和印象。這在商圈調查中是常用的方法。 (2) 判斷抽樣

,即通過市場調查人員,根據自己的以往經驗來判斷由哪些個體來作為樣本的一種方

法。當樣本數目不多,樣本間的差異又較為明顯時,採用此方法能起到一定效果。(3

) 配額抽樣,即市場調查人員通過一些控制特徵,將樣本空間進行分類,然後由調查

人員從各組中任意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例如某房地產公司需要調查消費者購買房屋

的潛力,特別要了解中、低收入的消費者購房的慾望,以便使企業把握機遇,做好投

資的准備。現根據收入與年齡將消費者進行分,按收入分為高、中、低檔,年齡根據

中國國情劃定為27歲以下和28歲-35歲、36歲-55歲、55歲以上四組,調查人數為300人

,在對每個標准分配不同比例後,得出每個類別的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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