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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要求金融機構分業經營

發布時間:2021-09-08 17:34:51

1. 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始於何時

1。獨立的監督系統的概念:
實行分業監管,成立了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來監控版不同的金融機構或金權融服務。央行除了子行業的監管機構,一個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銀行監管機構。中國屬於不同的監管制度。

中國/業務相關的實際和中國金融分業監管的實施的原因。中國是一個大國,在全國各地,由管理大量的各類金融機構的幾千家,從業人員數百人,真的很難。
分業監管,任務比較簡單,各機構,監管深入,細致的比較。有利於監管機構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資本的性能。總之,有利於微型金融監管的加強。

2. 美國有哪些金融機構

1、 聯邦儲備系統(中央銀行體系)
美國的聯邦儲備系統是根據1913年《聯邦儲備法》建立的,該系統由三級金融機構所組成:
聯邦儲備委員會。它是聯邦儲備系統的最高決策機構,有權獨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美聯儲由七名理事組成。在聯邦這一級的機構中,美聯儲系統還設立「美聯儲公開市場委員會」,其構成是聯邦儲備委員會的七名委員加上五名各區的聯邦儲備銀行行長(由12家聯邦儲備銀行行長輪流擔任,其中紐約聯邦儲備銀行行長為常任成員)共12人組成,它是聯邦儲備系統中負責進行公開市場買賣證券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此外,還設立顧問委員會。
聯邦儲備銀行。美國將全國劃分為12個聯邦儲備區,在每一個儲備區內設立一家聯邦儲備銀行,作為該儲備區的中央銀行。
會員銀行。根據《聯邦儲備法》的規定,所有向聯邦政府注冊的商業銀行(即國民銀行)必須參加美國聯邦儲備系統。向州政府注冊的州銀行可自由選擇是否加入聯邦儲備系統。
2、商業銀行
美國的商業銀行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就是國民銀行,即根據1863年《國民銀行法》向聯邦政府注冊的商業銀行,一般而言這類銀行都是規模較大,資金實力雄厚的銀行;第二類是根據各州的銀行立法向各州政府注冊的商業銀行,一般稱之為州立銀行。這類銀行一般規模不大。
a、 商業銀行以外的為私人服務的金融機構
這類金融機構主要是指儲蓄信貸機構,他們主要是通過吸收長期性儲蓄存款來獲取資金,並將其運用於較長期的私人住宅抵押貸款上。具體而言,這類金融機構包括:儲蓄貸款協會、互助儲蓄銀行、信用合作社及人壽保險公司。
b、 商業銀行以外的為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
這類金融機構主要有銷售金融公司、商業金融公司、投資銀行、商業票據所、證券經紀人、證券交易所和信託機構等。其中,銷售金融公司主要是對消費者、批發商和零售商發放貸款。商業金融公司則是按一定的折扣購買企業的應收帳款。投資銀行主要是包銷公司及政府證券。商業票據所負責推銷企業的短期證券。證券交易所主要是為證券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流通提供一個場所。
3、 其他金融機構
主要是指養老金基金和貨幣市場互助基金。其中,養老金基金的資產主要是公司股票。而貨幣市場互助基金(又稱為共同基金),他們將小額儲蓄者與投資者的資金匯集起來在貨幣市場上購買各種收益較高的金融資產,如國庫券、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以獲取較高的收益,然後將盈利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基金入股者。
4、 政府專業信貸機構
美國的政府專業信貸機構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向住宅購買者提供信貸的機構;一類是向農民和小企業提供信貸的機構。具體而言有:
住宅及城市開發部。它成立於1965年,主要是通過其所監督的下列三個機構向住宅購買者提供資金:聯邦住宅管理署、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和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這些機構也不直接發放貸款,而是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其他專業金融機構發放的住宅抵押貸款。
農業信貸機構。農業信貸管理署負責監督與協調以下三個為農民提供信貸的銀行系統:12家聯邦土地銀行、12家合作社銀行及其中央銀行、12家中期信貸銀行。美國現在的農業金融機構已構成農業信貸銀行基金。1987年又成立了聯邦農業抵押貸款公司。
小企業信貸。根據1958年《小企業投資法》建立了一筆2.5億美元的基金,以資助小企業投資公司,促進他們對小企業進行融資。
此外,美國還建立了美國進出口銀行,主要為美國對外貿易提供資金。
美國金融機構體系具有如下特點:
1、商業銀行的雙軌注冊制度。 美國商業銀行可以任意選擇是向聯邦政府還是向州政府注冊。其中,向前者注冊的就稱為國民銀行,向後者注冊的就稱為州立銀行。
2、獨特的單一銀行制度。美國的國民銀行不得跨州設立分支行。大約有1/3的州允許州立銀行在其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有1/3的州只允許州立銀行在其所在的州內設立分支銀行;其餘的1/3的州根本不允許銀行設立分支銀行。這一單一銀行體制在各國金融業中是獨具特色的。
3、銀行持股公司的大量存在。銀行持股公司是指控制一家或兩家以上銀行的公司。銀行持股公司的出現主要是為了克服美國不允許開設分支行的規定所造成的不利。
4、金融監管機構的多元化。美國對銀行與金融機構的監管是通過很多機構來進行的。對銀行監管機構而言就有三個:財政部貨幣監理官(專門負責國民銀行的立案注冊並對它們進行監管)、聯邦儲備系統(主要是對州立會員銀行及銀行持股公司進行監管)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對參加存款保險制度的銀行進行監管)。1989年以後又將對銀行存款保險的監管職責轉交給銀行保險基金。此外,州立銀行主要受各州銀行監理官的監管,銀行在從事證券交易過程中還要受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管理。在銀行系統之外,在住宅抵押貸款與農業貸款上還存在於聯邦儲備系統相似的兩個平行的系統,它們各自有本系統內的最高監管機構。

3. 分業經營的形成

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管制始於美國。早在1864年,美國就根據《國民銀行法》設立了對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進行監管的貨幣監理署(OCC),並且限制國民銀行經營證券、保險等非銀行業務。但《國民銀行法》對州注冊的銀行沒有約束力,很多國民銀行可以通過在州注冊的附屬機構來經營被限制的業務,所以實際上貨幣監理署對國民銀行業務的限制很寬松。
1927年的麥克法登法(McFadden Act)將國民銀行和州立銀行置於平等競爭的地位,進一步放鬆了對國民銀行業務的管制,國民銀行幾乎可以從事所有類型的證券。到了20世紀20年代末,美國的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幾乎融為一體,商業銀行在證券市場上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1929年-1933年間大蕭條導致了分離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出台,奠定了分業經營的基本格局。
1956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銀行與保險業務分離的條款,進一步完善了美國的金融分業經營格局。美國的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同時給其他很多國家金融體系的形成產生巨大的影響。
日本在1948年《證券交易法》中,復制了美國的銀行、證券分離制度,韓國等國家後來也實行了類似的分業經營。中國在1995年開始實施分業經營改革時,美國的分業經營體制也是參照對象。

4. 美國出名的金融機構都有什麼

AIG 美國國際集團
NewYorklife 紐約人壽集團
JPMorgan Chase & Co. 摩根大通
Morgan Stanley 摩根士丹利
Goldmansachs 高盛

5. 分析我國金融業與美國業務監管方面的差異

目前,針對金融產品過度創新引發的金融危機,發達國家已經開始認真吸取教訓,力求在鼓勵創新的同時,充分揭示創新背後暗含的風險,並有效管理好這些風險。 美國:金融管制之門這樣打開 美國是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放鬆金融管制的。當時,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美國經濟表現不佳,影響了商業銀行的贏利水平。銀行界怨聲載道,普遍認為嚴格的管制阻礙了競爭,限制了創新金融產品的開發及運用。於是,美國放鬆了金融管制。 以前,美國對商業銀行的限制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利率管制。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之後,為了保護存款者和加強監管,美國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並頒布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設立對小額存款提供擔保,解決了銀行擠兌和恐慌問題,而美聯儲的第Q項條款(俗稱Q條款)規定,禁止聯邦儲備委員會的會員銀行對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並對上述銀行所吸收的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規定了利率上限。美聯儲的Q條利率上限確保了小額存款成為銀行主要的資金來源並抑制了銀行之間的利率競爭。 50年代後期,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漸暴露出來。當時美國通貨膨脹率曾一度高達20%,而銀行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使銀行的吸存能力受到很大影響,以致銀行的生存岌岌可危。於是商業銀行不得不開始進行金融創新,貨幣市場基金應運而生,規避掉了銀行存款的許多限制,但同時又保留了銀行存款的許多特性。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Q條例」已經形同虛設,包括貨幣市場基金在內的多種金融工具並沒有影響經濟秩序。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取消存款機構管制與貨幣管理法案》,揭開了利率市場化的序幕。此後的6年中,美國分階段廢除了「Q條例」,而於1986年3月實現了利率市場化。 二是商業銀行的跨州經營。格拉斯法案限制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跨州經營,把銀行的發展集中在比較小的區域范圍內。雖然這一規定隔離了部分風險,但銀行也無法發揮規模效應。20世紀70年代,商業銀行開拓新市場、提高盈利水平、實現風險多元化的呼聲加大,法律框架在跨州擴張方面的政策日益寬松。尤其是1994年美國頒布《跨州銀行法》,允許商業銀行收購設立其他州的商業銀行,並且通過跨州設立分支機構來鞏固和擴大業務經營。 三是混業經營。金融業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業務上相互融合、滲透與交叉,突破了分業經營業務模式的局限,藉助金融創新手段不斷豐富金融產品內涵,極大地提高了金融市場資金運用效率,為有價值的客戶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奠定架構基礎。隨著金融監管制度不斷完善,風險管理技術日益成熟,金融混業經營逐漸成為現代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 一般而言,金融混業經營模式具有以下三種組織形式:一是沒有產權紐帶關系的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代理產品,其實質是金融機構間的戰略合作,嚴格意義上不屬於真正的混業;二是同一個金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信託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三是一個金融企業或者非金融企業通過控股或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團內部提供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多種金融服務。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奠定了美國分業經營的基本格局。1956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有關銀行與保險業務分離的條款,進一步鞏固了美國的分業經營格局。然而,此後出台的許多行政辦法不斷對上述法案進行修正。如,1999年頒布的《金融現代化服務法》規定,銀行可通過銀行控股公司另外設立的子公司,可在限定范圍內經營證券業務。實際上在《金融現代化服務法》通過以前,美國的分業經營體制已經解體,混業經營已經十分普遍,大商業銀行已成為典型的美國式全能銀行。該法案則是從法律上消除了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范圍上的邊界。至此,美國結束了長達66年之久的金融分業經營體制。 隨著金融市場結構的不斷變化,銀行市場又面臨著一系列新的問題,諸如哪些機構應作為銀行接受監管,是否對不同的金融產品進行監管以及如何監管,以及如何保護消費者等。目前,美國正在考慮的監管制度改革,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而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建立類似於澳大利亞的所謂「雙峰」的監管模式,分別由兩個不同的監管機構負責系統性風險和保護消費者。 中國銀行(601988行情,愛股,資金)監管思路的演變 比照美國,中國情況大致是這樣的: 第一是利率政策。我國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確的,即漸進、有序,原則上遵循先外幣、後本幣,先貸款、後存款,先農村、後城市,先大額、後小額的步驟。但是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全面實現利率市場化的時間表。利率市場的起步較晚,從1996年開放同業拆借利率開始,此後又開放了銀行間債券利率。2000年開放了外幣利率(小額外幣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貸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至今也尚未形成基準利率體系,自然也沒有簡單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權和期貨。這使得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不僅落後於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第二是商業銀行的跨區域經營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的中小商業銀行,即城市商業銀行不能跨區域經營。《城市商業銀行暫行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在地級以城市設定,一個城市只能設立一家城市商業銀行;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主要為本市中小企業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務。 分析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城市商業銀行是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產物。與此同時還承擔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支持中小企業的重擔。城市商業銀行人員素質較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高度集中。這是監管政策明文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不允許跨區經營的背景。 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推進,城商行風險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許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發展空間、實現跨區域發展的要求。對此,銀監會與相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並達成共識,城市商業銀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銀監會調整了中小商業銀行的准入政策。規定中小商業銀行的機構發展不再受數量指標控制,不再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設立分行和支行設定統一的營運資金要求,從而實現了基本上統一監管標准,實施同質同類監管。 第三是混業經營。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的最初期,我國金融業並不是分業經營的。當時,商業銀行可以設立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比如,交通銀行(601328行情,愛股,資金)和太平洋(601099行情,愛股,資金)保險就是連在一起的。但是,由於後來金融業出現了一些混亂情況,當時一種主流的看法認為這些混亂來自於混業經營,因此就逐漸把金融業務切分開來;同時在立法上加以保證,形成了一種比較嚴格的分業經營體制。1995年通過並於200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中國銀監會成立後,將鼓勵創新和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列入銀監會倡導的六條良好監管標准之中。在這兩條標準的指導下,銀監會出台了相應的管理辦法,穩步推進商業銀行的綜合經營,先後允許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參股信託公司、投資保險公司、以向企業提供並購貸款,開展資產證券化試點,開辦人民幣衍生產品業務等。金融危機對中國綜業經營的試點工作有什麼影響?這是需要正視的一個問題。 鑒於市場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需要繼續堅持銀行系統和資本市場的適當隔離,防止風險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相互傳遞。 不能以犧牲審慎監管為代價開展創新 對比上面三個方面中美的監管實踐,我們可以看出,中美之間監管制度的差異還是比較大的。在很大程度上,中國現行的銀行監管制度近似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的監管制度。為了降低銀行的經營風險,至今我們仍然實行利率管制、分業經營,而中小銀行跨區域經營也是近期才放開的。但是,就是這種審慎的監管政策使得中國避免兩次金融危機的沖擊。 相比之下,為了支持創新,美國是大刀闊斧地放鬆管制,特別是在1999年出台「現代金融法」後,在諸多方面對銀行控股公司即美國的大銀行缺乏基本監管,特別是在創新產品方面,從而釀成了嚴重的金融危機。 總體來看,中國銀行業與美國相比,是監管制度上和產品上都存在創新不足的問題。但是,開展各類創新業務都必須考慮監管部門和銀行業管理創新的能力。此外,一旦中國的金融創新較為發達,中國可能也要同發達國家考慮建立不同模式的雙峰監管模式。 目前,中國監管部門沒有重復美國監管部門的路徑,而是一直強調對銀行的審慎監管,強調在開展創新業務後風險的可控性,特別堅持銀行市場與資本市場的防火牆。金融危機證明,商業銀行本來就應該以穩定的存款為基礎,審慎地發展信貸和其他傳統業務,同時要有限地利用資本市場的創新工具。創新無度、風險不能控制、風險從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市場向銀行業市場蔓延,已經形成了今天的金融機構以及全球經濟的衰退。人類社會為這一教訓付出的代價太大了。我們不應允許創新能力超出監管部門和銀行業有效管理創新的能力,監管部門還是永遠審慎為好。

6. 為什麼說分業經營是中國現階段金融發展的現實選擇

金融的分業或混業,本身並沒有優劣之分,這也是金融分業制度能夠產生的原因,一個國家或一個經濟究竟是採用分業制度還是混業制度,只是一種特定經濟情況下的利弊權衡,這種權衡會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調整。我們現在所執行的分業制度,應該說是與當前中國經濟中的一些現實條件分不開的。(一)風險控制風險控制是分業經營制度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分業制度的出發點和優勢所在,中國證券市場僅僅發展了十年時間,市場始終處於不成熟狀態,而二級市場幾年來動輒百分之幾百的年換手率和年振幅,顯示市場投機氣氛濃厚,整體風險較大,因此,防範風險成為了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歷史經驗表明,金融風險往往有在不同金融機構之間迅速傳染的傾向,從切斷金融風險傳播鏈條的角度出發,分業經營所設置的金融防火牆仍是迄今最直接和有效的辦法。(二)法律環境滯後與金融業同時起步的中國金融法治建設一樣處於不成熟期,雖然以《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等為代表的金融法律體系框架初步建成,但它們共同具有的粗線條的特點要求一系列的配套法規加以落實,而目前的這些配套法規在完備性和立法質量上還亟待提高。在立法滯後的同時,中國的司法效率低下已是不爭事實,司法效率低下直接制約中國金融業所處的整體法律環境。法制環境是風險控制最重要的制度保證,美國之所以能夠在60多年後重拾混業經營的政策,與其良好的法律環境和在金融立法領域幾十年的努力是分不開的,中美兩國在金融法律環境上的差距,正是兩種金融業模式選擇的重要原因。(三)監管能力不足中國的金融監管採用分別監管制,銀行、保險、證券各有其監管機關,如果實現混業制度,中國現有的監管能力將受到考驗。各監管機構間權利和職責的劃分、監管任務的協調、監管信息的共享等問題都難有一個妥善的保證。因此,從監管效率的角度出發,也需要給監管機構一個適應混業經營制度的時間。而且,即便是在實行綜合監管制度的英國、日本和韓國,其綜合監管機構的運作效果也有待實踐的檢驗。(四)金融機構內控制度脆弱。出於金融安全的考慮,混業經營同樣要求各金融業務間保持相對的獨立性,這就要求金融機構不但有良好的業務素質,更要有一套保證不同業務獨立運作的機構、人員、管理和監督制度。我國的金融機構或剛剛完成從計劃到市場的轉變,或剛剛實現創業初期的規模擴張,在內控制度建設上還不完善,加之國內企業普遍存在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國內金融企業的內控機制整體上處於弱勢狀態,這直接制約了混業經營制度的實施。(五)專業化分工雖然混業經營最終也能通過市場選擇完成金融業的分工,但分業制度在專業化方面的功效無疑更直接,這一點對需要從無到有發展證券市場的中國尤為重要。如果由銀行兼營證券業務,銀行出於安全、成本等的考慮,有堅持既有業務的傾向,同時業務多元化必然導致資源分散,使得銀行在證券業務上的投入可能不如專業證券公司那樣多,這對發展後起的證券市場無疑具有消極影響。分業經營使得國內的金融機構可以集中有限的資源專注於某一項業務的發展,對促進國內金融機構服務質量的專業化提升大有裨益。

7. 美國銀行業的監管機構有哪些,他們各自的功能是什麼

美國的銀行監管

與其他國家銀行監管的歷程不同,美國銀行監管體制建立之初是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和其他政治事件,缺乏總體上的設計。事實上,因為聯邦體制、三權分立原則和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要求等因素的共同作用,美國形成了雙軌的銀行制度(州一級和聯邦一級)和與此對應的多層多頭的銀行監管體制,其復雜的框架體系非其他國家所能及。

追溯歷史,聯邦政府並非一開始就介入銀行監管,從獨立戰爭之後出現的商業銀行,很長一段時間處於州政府的監管之下(這使州政府在日後的整個銀行監管體系中佔有了一席之地)。1864年,《國民銀行法》出台,聯邦財政部按照該法設立了貨幣監理署(OCC),用於負責國民銀行的注冊(任何機構滿足注冊要求都可申請成為國民銀行)、檢查和監督,並以統一的紙幣代替了五花八門的州銀行券,開始了聯邦政府對銀行的法制監管。為了適應經濟發展,提供一個富有彈性的「貨幣」體系,國會於1913年通過《聯邦儲備法》,建立了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美國聯邦儲備系統(FRS)(主要指在12 個地區設立的聯邦儲備銀行和在首都設立的聯邦儲備委員會等),規定由其發行統一的銀行券,並要求所有國民銀行都要參加這一系統,成為聯邦會員銀行,而州立銀行可自願參加成為會員銀行。實踐中,聯邦儲備銀行主要監管州注冊的聯邦會員銀行、根據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設立的銀行控股公司、在美國設立的外資銀行和美國銀行在國外設立的分支機構。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導致了1933年《銀行法》和1935年《銀行法》的出台。按照前法,美國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通過為存款提供保險,保護存款人的利益。FDIC通過執行保險,實施對參保銀行的監管。聯邦會員銀行可以自動地享有 FDIC的保險,而其他州立銀行可向FDIC申請,由其審批加入。實踐中,為了避免監管的重復,FDIC主要負責監管在州注冊、投保的非聯邦會員銀行的成員。而其他的在上述三個監管機構之外的州立銀行,則由州銀行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盡管美國由於歷史、國情、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形成了紛繁復雜的監管體系,但因為所有的監管都是按照法律的規定,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的,反而顯得有條不紊、分工明確,具有規范化管理的特色。再加上美國幅員遼闊,銀行機構眾多,為避免監管重復,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除了由有關監管當局在1979 年成立聯邦金融機構監察委員會,通過制定金融機構監管統一原則、標准和報告形式,協調彼此的工作之外,相應的監管當局在現場檢查中也都注意採用相同的檢查報告格式,從資本狀況、資產質量、管理水平、收益、流動性(俗稱駱駝評級法,CAMEL Rating System)和敏感度等量化指標方面考察銀行的經營狀況;而在非現場檢查上,則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統一的財務報表和統計資料,並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開發信息系統和經濟計量模型,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和提高銀行非現場檢查的早期預警作用。

經濟危機後的1933 年《銀行法》規定了美國銀行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有關證券業務主要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保險業務則受州保險廳和全國性保險同業協會的監管。盡管一些法律改革和法院判例已使分業經營的限制有所松動,但終結分業經營、開啟混業經營的法律解禁卻是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出台。該法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從事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盡管一時間可能很難整合所有的監管機構而成立統一的監管組織,但金融格局的變化還是引發了監管框架的調整。美國的監管被形象地稱為「功能性監管」(Functional Supervision),具體分工為:美聯儲作為綜合一級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可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子公司進行有限制的監管,行使裁決權;OCC等其他銀行監管機構、SEC和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進行分業監管,一旦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限制監管不適當,可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此外,要求各監管機構之間互通信息,加強聯系,以保證監管的健全性。

8. 西方金融機構主要有哪些

西方金融機構體系與職能: http://202.201.48.18/jgxy/jxcgj/yinhang/jy5.php 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金融業與商品經濟的發展是直接相聯系的,發達的經濟必然有發達的金融系統。西方發達國家經過了幾百年的資本主義商業經濟的發展,房地產金融機構已經發展成為一個比較完善、功能齊全、內部構成復雜而又精巧的系統。隨著西方發達國家經濟不斷發展,住房嚴重短缺的矛盾已經克服,其注意力日益集中於住房質量和改良舊房,房地產金融機構的地位也就發生著有利的變化。1.美國在美國,為了鼓勵私人購建房屋,政府一般採取支持貸款機構逐年降低貸款利率和其他一些刺激方式,這種得美國的房地產融資機制不斷健全及完善,從實旆情況來看,其融資方式靈活有效,購建房屋者可普遍利用較為方便和優惠的政策進行房地產融資活動。美國的房地產金融機構主要有三類,即政策的專業信貸機構、商業銀行和非商業銀行的儲蓄信貸機構。(1)政府專業信貸機構這是指美國政府為干預和參與房地產融資活動而設立的永久性的信貸機構,並兼有一些管理職能,主要有兩大機構。①住宅及城市開發部。它是美國政府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建立的一個「二級抵押機構」,以便在更大范圍內為私營部門提供融資方面的服務。它主要通過受該部監督的三個機構向房地產購建者提供資金。這三個機構是「聯邦住宅管理署」、「聯邦全國抵押協會」和「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這些機構不直接放款,而是通過雙層抵押機制為住房儲蓄貸款協會等機構提供和代理融資服務。當住房儲蓄貸款協會在資金來源不足的情況下,可以用借款人抵押的住房(也稱一級抵押)作擔保,向二級機構申請貸款。二級機構可再用一級抵押品作擔保(也稱二級抵押),向社會發行債券,籌集資金。這樣,美國政府成功地開辟了新的住房融資渠道。雙層抵押,一方面通過公開發行債券,把一部分其他形式的長期資金,如養老金、保險金等轉化為住房投資基金;另一方面通過債券的自由買賣過程,把一部分居民的短期儲蓄轉化為長期資金。近年來,美國的二級抵押機構的經營規模有了相當大的發展,為住房儲蓄貸款協會等房地產金融機構籌措資金50%左右,成為當今美國住房金融業主要資金供給者。②聯邦住宅貸款銀行系統。它成立於20世紀30年代,該系統在美國12個區設立了住宅銀行,成為政府幹預與協調房地產業的金融系統。這些銀行的活動是由總統任命的聯邦住宅貸款銀行理事會控制的。所有聯邦注冊及許多州注冊的儲蓄貸款協會都是該系統的成員。目前,約有20%的互助儲蓄銀行和部分人壽保險公司也加入到該系統中。聯邦住宅貸款銀行理事會代表該系統的12家區域性銀行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債券及票據籌資為所屬的成員機構提供初級市場,使信用緊縮時不發生資金周轉上的困難,同時,允許系統內的儲蓄貸款協會向該系統貼現,當存款余額下降時,可向該系統借貸,存款余額上升時,即償還該系統的貸款。該系統設立在12個區的住宅銀行主要是吸收社會閑置資金,發放抵押貸款。貸款的形式很多,時間也長短不一,一般為30年。在貸款期間,房主把房地產抵押給銀行,作為今後按合同定期還本付息的保證,如果房主因某種原因無力按時還本付息,銀行可按法律取消房主對房地產抵押贖回權,房主便失去了對房地產的所有權。政府往往根據國力情況,用抬高或降低利率的措施來控制建築業的發展,以達到對整個經濟干預和調節的目的。美國政府的住宅儲蓄貸款銀行開展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則是美國金融市場的一項重大業務,佔用資金相當於美國整個金融市場總資金的1/4。1/5,佔全國房地產建築業的4/5,從而對穩定美國的建築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2)商業銀行美國的商業銀行原被法律禁止從事長期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因為它期限較長(一般為15年至25年,最長的可達35年),流動性較差。後來人們注意到房地產抵押貸款幾乎全部是按分期付款方式償還的,它們的實際償還期要比名義償還期短得多,當這些住宅在轉售時即可收回貸款。此外,在整個住房融資體系中存在著一個可供銀行出售其住宅抵押的二級市場,使銀行在需要資金時能改善資產的流動性,再加上銀行存款的結構中定期存款比例逐漸增大,所以,美國的銀行法對商業銀行從事房地產抵押貸款的限制逐漸放寬。為此,商業銀行也就開始經營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目前,美國商業銀行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幾乎佔全部金融系統銀行貸款的1/3,商業銀行對住宅抵押市場的進軍早已使其與儲蓄信貸機構的區分界限在實際中變得模糊不清了。因此,商業銀行也就成為美國住房融資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渠道。(3)非商業銀行的儲蓄信貸機構非商業銀行的儲蓄信貸機構主要吸收長期性儲蓄存款,其資金大部分投放在較長期的房地產抵押貸款上,是美國房地產融資體系的基礎。由於它們的特殊地位,其放款活動的任何變化都會影響整個住宅建築的速度。非商業銀行的儲蓄信貸機構有如下形式:①儲蓄貸款協會。該機構是互助合作性質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主要是通過開辦各種高利率儲蓄賬戶以鼓勵儲蓄,為住房的建設、購買和維修提供較優惠的貸款。最早的一家儲蓄貸款協會機構1831年出現在費城,以後這種機構逐漸遍布全美國,目前約有4 600多家,數量與規模均僅次於美國的商業銀行。根據儲蓄貸款協會的特性,可劃分為互助的、股份的、參加保險的、未參加保險的以及在聯邦注冊的和在州政府注冊的等不同類型。目前,約有2 000多家儲蓄貸款協會向聯邦政府注冊,另外2 600家向州政府注冊。為了維持流動性,儲蓄貸款協會必須在聯邦住房貸款區域銀行存款,在聯邦儲備地方銀行也應擁有存款。為了保障安全性,聯邦注冊的儲蓄貸款協會必須參加聯邦儲備貸款保險公司的保險。在州注冊的儲蓄貸款協會有投保選擇權,它們大部分選在聯邦儲備貸款保險公司投保,其餘由各州經營的基金會承保。原儲蓄貸款協會的放款業務絕大部分是房地產抵押貸款,故經營狀況對抵押市場的依賴性很大,風險也很大。自1982年以來,儲蓄貸款協會已採用浮動利率抵押貸款,將風險轉給借款人,同時也開辦了其他商業和消費性貸款,並注意改善資產結構。今後該協會仍將是美國房地產融資體系最主要的部分。⑦互助儲蓄銀行。它在美國房地產融資體系中也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19世紀初期,互助儲蓄和銀行開始出現在波士頓、費城和紐約等城市,主要吸收小額儲蓄和定期儲蓄,其管理一直都很穩健。到了20世紀80年代,互助儲蓄銀行均參加了存款保險,其中70%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投保,其餘的在各州保險基金會投保。近年來,美國除了由政府負擔10%。l5%低收入者的住房外,其餘85%。90%的住房由許多私人發展公司建造和經營,而這些由私人經營的住宅所需的資金是通過房地產融資形式獲得的。在取得資金時,需要抵押房地產,所以,目前美國已有5 500萬幢住宅的所有權實際上是儲蓄機構所擁有的,其中主要是儲蓄貸款協會和互助儲蓄銀行,這部分住宅約佔美國住宅總數的2/3。③人壽保險公司。近些年來,美國的人壽保險公司發展很快,該公司把大量的投資集中於大型辦公樓、購物中心和公寓建築的商業抵押貸款上,而把零星的住宅抵押貸款業務轉讓給當地儲蓄機構和銀行。目前,該公司用於不動產和公司債券上的投資占公司總資產的3/4。 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金融機構的發展出現了以下的趨勢: 1.在業務上不斷創新,並向綜合化方向發展。為了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金融機構不斷推出新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在 業務上由專業化向綜合化發展;同時各國對金融體制進行了改組和整編也使得金融體制中金融機構由專業化向綜合化轉化。 2.跨國銀行的建立使銀行的發展更趨國際化。跨國銀行的發展是金融機構創新的一個主要表現。這是伴隨跨國公司的發展,國際貿易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發展而出現並擴展的。 3.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要求,重組資本結構和經營結構。大多數國家的銀行業已經開始按照《巴塞爾協議》所提出的國際銀行業的行為規范,對金融風險進行控制。 4.兼並成為現代商業銀行調整的一個有效手段。為了適應激烈的競爭,實現優勢互補,拓展新的業務領域,兼並形成一股新的浪潮。 5.銀行性金融機構與非銀行性金融機構正不斷融合,形成更為龐大的大型復合型金融機構。為適應經濟和金融業自身發展的要求,原來的分業經營模式逐步被打破,混業經營,提供全面全能的金融服務成為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要內容。

9. 什麼叫銀行分業制

從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對銀行業實行的是較為嚴格的「專分業屬經營」制度(即銀行不得投資於證券、信託、保險這三項業務)。反對混業經營,認為商業銀行實行混業經營將給國家金融體系帶來巨大的金融風險,不利於國家、社會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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