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原股東主動承擔公司債務,可否變更其為被執行人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80.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二條(債務人變更或者追加的范圍)
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為被執行人:
(一)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其遺產被第三人無償佔有或者接收的,該第三人;
(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與其配偶離婚,依法應承擔債務的配偶;
(三)作為債務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並的,分立或者合並後存續的法人;
(四)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後的人;
(五)作為債務人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者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其他組織不能清償債務的,設立該組織的公民或者企業法人;
(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其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以及無償佔有或者接收其財產的第三人;
(七)作為債務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其職權無國家機關行使的,撤銷它的機關;
(八)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依法轉讓的受讓人;
(九)債務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為權利人的,該另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
(十)對被執行的企業法人投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投資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
一、出資人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但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不實、虛假的驗資報告或者資金證明,相關當事人使用該報告或者證明,與該企業進行經濟往來而受到損失的,應當由該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對於該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出資人在出資不實或者虛假資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② 公司的主要股東是幾家著名的銀行或金融機構說明了什麼
1、你一定要分清楚你所說的股東是法人股東還是流通股東。
2、如果是流通股東,不能說明內什麼實質容性問題,因為任何法人和自然人均可成為公司的流通股東。
3、如果是法人股東,這就要看這家公司所處行業是什麼行業了。
③ 股東,法人,董事,高管,在賬務上出現問題法律適用有哪些條款
1、 第151條第1款 走私假幣罪
2、 第158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
3、 第159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4、 第160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5、 第161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6、 第162條 妨害清算罪
7、 第162條之一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8、 第162條之二 虛假破產罪
9、 第163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0、 第164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11、 第165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12、 第166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13、 第167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4、 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15、 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16、 第169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17、 第169條之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8、 第170條 偽造貨幣罪
19、 第171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20、 第171條 第2款,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21、 第172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
22、 第173條 變造貨幣罪
23、 第174條第1款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24、 第174條第2款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25、 第175條 高利轉貸罪
26、 第175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27、 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8、 第177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29、 第177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0、 第177條之一第2款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31、 第178條第1款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32、 第178條第2款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33、 第179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34、 第180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35、 第181條第1款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36、 第181條第2款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37、 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38、 第185條之一第1款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39、 第185條之一第2款 違法運用資金罪
40、 第186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
41、 第187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42、 第188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43、 第189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44、 第190條 逃匯罪
45、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騙購外匯罪
46、 第191條 洗錢罪
47、 第192條 集資詐騙罪
48、 第193條 貸款詐騙罪
49、 第194條第1款 票據詐騙罪
50、 第194條第2款 金融憑證詐騙罪
51、 第195條 信用證詐騙罪
52、 第196條 信用卡詐騙罪
53、 第197條 有價證券詐騙罪
54、 第198條 保險詐騙罪
55、 第201條 偷稅罪
56、 第202條 抗稅罪
57、 第203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58、 第204條第1款 騙取出口退稅罪
59、 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60、 第206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61、 第207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62、 第208條第1款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63、 第209條第1款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64、 第209條第2款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65、 第209條第3款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66、 第209條第4款 非法出售發票罪
67、 第213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
68、 第214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69、 第215條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70、 第216條 假冒專利罪
71、 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
72、 第221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73、 第222條 虛假廣告罪
74、 第223條 串通投標罪
75、 第224條 合同詐騙罪
76、 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
77、 第228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78、 第229條第1款、第2款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79、 第229條第3款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80、 第230條 逃避商檢罪
81、 第271條第1款 職務侵佔罪
82、 第272條第1款 挪用資金罪
83、 第273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
84、 其他應由經偵部門管轄的案件。
④ 從事金融機構的股東(董事長)能不能開個人帳戶用來炒股、炒權證之類的
證券公司是不允許的,為避免內幕交易,投資公司的可以
⑤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⑥ 企業發生重大風險,法人和總經理誰的責任更大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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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不得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
C符合題意,「金融機構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這表明以上規定維護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ABD不合題意,均排除.
故選:C.
⑧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承擔以下哪些管理的最終責任
董事來會承擔對市場風險管理實源施監控的最終責任,確保商業銀行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
(答案:B)承擔對市場風險管理實施監控的最終責任,確保商業銀行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
A. 股東大會
B. 董事會
C. 監事會
D. 董事長
【解析】本題考查董事會的職能。董事會承擔對市場風險管理實施監控的最終責任,確保商業銀行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各類市場風險。
⑨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東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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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如何理解金融機構是一種特殊的企業
簡單地講,來金融機構經營的源是貨幣市場,而一般企業經營的是商品市場,但他們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都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具體對比:
金融機構 工商企業
經營對象 貨幣商品(包括證券等) 物質產品和勞務
經營內容 貨幣資金融通 商品生產和流通
經營方式 信用方式 買賣方式
承擔責任 對股東、客戶與社會負責 對股東和客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