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反洗錢現場調查時調查組長不應向金融機構說明調查目的和內容嗎
未正式立案前的調查,不公開。
若調查組長明確告訴被調查對象存在什麼問題、有什麼違紀違規的地方,因尚末立案、還未納入監管范圍,被調查人就知道了自己己被調查,真有問題的,會轉移財產、潛逃出境。
而沒有問題的,也不會查出什麼,避免對被調查對象(因爭權奪利可能有人污告)造成不利影響,也不宜公開調查內容。
『貳』 求一篇銀監會領導在銀行中小企業推介會上的演講稿
尊敬的尚市長,銀監局王局長,與會金融機構的各位領導,同志們、朋友們:
今天,我們在這里舉辦全市中小企業金融產品推介會,這是我們認真貫徹落實市委田喜榮書記在全市領導幹部大會上講話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為我市中小企業和金融機構搭建融資合作平台、促進中小企業轉型跨越發展的一次重要會議。過一會兒,市銀監局、工商長治分行、浦發銀行長治分行、郵政儲蓄銀行長治分行、長治市商業銀行、省農村信用社長治辦事處的各位領導,將分別介紹他們各具特色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在此,請允許我代表市中小企業局和參會的中小企業向各位領導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市中小企業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取得了穩步發展的良好勢頭。2010年,我市注冊登記的中小企業有7000多家,佔全市企業總數的96%。中小企業民營經濟增加值和上繳稅金分別佔到全市總量的三分之一。在推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過程中,金融機構給予了極大的支持,功不可沒。2010年全市中小企業貸款余額236.8億元,比上年增長21%,佔全市貸款總余額的37.52%,新增貸款41.75億元,佔全市新增貸款總額的26.87%。今年一季度,新增貸款26.37億元,比年初增長9.79%。對此,我們深表感謝。
但我們應當看到,在當前全國、全省轉型跨越發展的新形勢下,我市中小企業融資難、貸款難的矛盾仍然突出。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就是希望以這次會議為契機,力求在破解融資難題上取得新突破。
以此為開端,希望各金融機構在今後的業務拓展中,能夠經常性地深入中小企業開展融資輔導工作,加強與企業的溝通了解,特別要對那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開展「一對一」的重點幫扶,為企業提供金融支持。
針對銀企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希望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全方位宣傳,通過發放資料、網上推介、媒體公布等多種形式,做好對金融產品、金融服務的介紹和推進。同時,還要加強對企業貸款資金的監管使用,防止不良貸款產生。
作為中小企業,同樣要抓住這次良好機會,一是要集中精力,帶著問題和希望,認真聽取各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的介紹,更多地了解金融產品的種類和服務,回去後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融資工作方案,拓展銀企合作的空間;二是要積極加強與金融部門領導的聯系與溝通,和他們結「姻緣」、交朋友,主動邀請金融機構到企業考察調研、專業指導;同時,還要完善內部管理,加強誠信建設,把融通資金變成一種溝通交流、合作共贏的結果。
我相信,有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有金融部門的大力支持,有企業的積極努力與配合,我們一定能夠有效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在推進中小企業轉型跨越發展、重振上黨雄風的偉大實踐中做出應有的貢獻。
謝謝大家!
『叄』 市長和銀行行長的區別
一、地位不同:
1、市長屬於行政職務。市長要分為縣級市還是地區級市。
2、銀行,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二、含義不同:
1、城市的行政首長,市的第二領導(第一領導為市委書記)。視其所在市的級別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級別,一般的:正處級(縣級市,如章丘市、東台市),正廳級(地級市,如鄭州市、合肥市),副部級(副省級市,如廣州市、深圳市),正部級(直轄市,北京、重慶、上海、天津)。
2、在許多政府系統里,市長是由市民選出為一個城市最高行政長官、或為一個儀式的的職務。市長這個名稱在全世界各個地方依據當地的法律有不同職責和權力,也因各個地方而有不同意義。
城市的行政首長,市的第二領導(第一領導為市委書記)。
視其所在市的級別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級別,一般的:正處級(縣級市,如章丘市、東台市),正廳級(地級市,如鄭州市、合肥市),副部級(副省級市,如廣州市、深圳市),正部級(直轄市,北京、重慶、上海、天津)。
『肆』 南昌市新市長叫什麼
中國台灣網6月25日南昌消息 6月24日至7月1日,2007贛台鄉鎮長農業懇談會在江西省南昌市舉行。25日上午9點,贛台鄉鎮長農業懇談會開幕式在南昌舉行。圖為南昌市市長胡憲在開幕式上致辭!
『伍』 關於銀行類金融機構發展情況調查報告應該從哪幾個方面下手
1、資產規模,包括資產和負債,現在最好加上不良分析
2、網點發展數量,區域回分布以及發展趨答勢
3、人員架構,人員數量發展
4、業務創新和推廣,以及渠道發展
5、盈利能力
6、社會相應
7(讓你寫這個報告的人關注的其他方面)
『陸』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有權向金融機構調查核實可疑交易活動嗎
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23條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內洗錢法》:
第二十三條容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