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解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有哪些
解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如下:
1、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債務的界限。貫徹執行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轉型的要求,嚴格區分地方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債務的界限,適度允許地方國有企業發生違約,以便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
2、財政部一直監測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情況。當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包括:地方政府償債能力總體有所下降,局部地區債務風險有所上升;地方政府違法或變相舉債擔保仍有發生;不規范的PPP模式等。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正在督促地方和相關金融機構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3、引入長期資金提供者。地方政府債券及地方基礎設施項目可引入成熟的、風險偏好穩定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尤其是要引入長期資金提供者;
4、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中央可鼓勵地方政府出資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或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為地方政府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更好地支撐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
5、適度加大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是政府依法規范加杠桿的重要舉措,可以避免全社會債務收縮對經濟造成負面影響。隨著全社會的杠桿水平逐步下降,政府的杠桿也可以逐步釋放。
(1)地方性債務的化解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建立健全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將風險評估和預警結果通報有關部門和各省級政府,督促高風險地區多渠道籌集資金化解債務風險。
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財政部印發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調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在2016年全國預算草案中全面反映地方政府債務情況,指導地方分別在2016年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中反映政府債務情況,主動接受各級人大監督;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以國際通用的債務率(債務余額/綜合財力)指標衡量,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率為89.2%,低於國際通行警戒值。
需要注意的是,與發生債務危機的國家不同,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形成了大量與債務相對應的優質資產作為償債保障,加上未來一段時期內我國經濟將保持中高速增長,也為債務償還提供了根本保障。
『貳』 如何化解中國地方政府債務
現在社會政府是最大的債務人,也是最終債務人,可以通過雲消債了解一下
『叄』 化解當前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的可能路徑有哪些
政府債務收入就是政府舉借的債,是政府及政府所屬機構以債務人的身份,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或合同的規定,同有關各方發生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債是政府債務收入的主要形式,也是政府財政活動的重要內容。人們對公債概念通常有兩種理解:其一、認為公債是政府作為主體的一系列動態活動的總和,包括舉債、用債和償債等活動;其二、認為公債是對於政府所負債務的靜態描述,是政府與有關各方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關系的形成和消失是由舉債和償債為標志的。
『肆』 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今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上海等十個地區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此次試點的推進迫使《預演算法》修訂工作提速,有利於強化市場約束,明晰償債主體,從而控制和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除了政策上的不斷完善,近年來,國內外學者也對中國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給予了廣泛關注,甚至有國際機構預測這一風險將引發中國版的次貸危機。如何防範和化解地方債風險,顯然需要深入研究。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成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部巡視員魏加寧長期關注地方債問題,並進行了十餘年的調查研究。近期,他負責的CF40內部課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綜合化解方案研究」完成了中期成果,CF40就此舉辦了內部課題評審會。本次會議由CF40秘書長王海明主持。與會專家認為,雖然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在短期,應針對不同類型的風險加以區別對待,加強債務信息披露。在中期,應從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兩個方面來化解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在長期,應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債務多方約束體系,並為地方政府推進城市化建設提供規范的融資渠道。
經作者審核和主辦方同意,《21世紀經濟報道》本期就本次會議成果做專題報道,刊登會議紀要和CF40學術顧問、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林毅夫的評審發言,以及部分與會嘉賓的現場討論內容,以饗讀者。參與討論的嘉賓還包括:CF40成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部主任李伏安、浦發銀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李麟,CF40特邀嘉賓、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巡視員紀敏,CF40理事單位代表、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毛軍華等。
近期,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內部課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綜合化解方案研究」完成了中期成果,本課題由CF40成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部巡視員魏加寧負責。在CF40就此課題舉辦的評審會上,來自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國家統計局、上海市金融辦等政府部門,財科所、北京大學等學術機構,國開行、浦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圍繞地方債相關問題展開深入討論。與會專家認為,雖然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課題組不僅提出及時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短期、中期和長期對策,還提出城鎮化融資的三種新渠道:地方政府自主發債、發揮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和公私合作。
地方債問題凸顯
從債務規模、負債率和債務率來看,我國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總體可控。根據國家審計署的數據,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約為11萬億元,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以及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即政府或有債務)加總約為7萬億元。政府或有債務應由債務人以自身收入償還,正常情況下無需政府承擔償債責任。
根據審計署的測試,從全國來看,2012年全國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與當年GDP的比率(即負債率)約為37%;考慮到政府的或有債務,全國政府性債務的總負債率約為39%,低於國際通行的60%的標准。而從年末債務余額與當年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即債務率)來看,截至2012年底,即使考慮到政府的或有債務,我國政府的債務率約為113%,處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債務率控制標准參考值范圍之內,在國際上處於中等水平。
雖然風險總體可控,但地方政府債務存在的問題已經逐漸顯現。首先,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增長較快,近三年來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年均增長接近20%。其次,道德風險巨大。我國為單一制國家,從法理上講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債務有兜底責任,由此引發的地方政府道德風險十分巨大。
再次,宏觀經濟下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增強。我國各級政府雖然擁有大量國有資產,但是資產變現往往需要時間,而地方政府債務多為中短期債務,從而形成期限錯配。一旦爆發財政金融危機,屆時再賣國有資產就會越賣越不值錢。此外,由於地方政府債務過度依賴土地出讓收入,房地產泡沫一旦破裂,就會使地方政府的償債資金大幅減少,從而誘發地方政府債務危機。據統計,截至2012年底,土地出讓收入償還的債務余額占省市縣三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余額的37%。
最後,地方政府債務資金的來源日趨「影子銀行化」,造成債務信息越來越不透明。近三年來,在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中,來自商業銀行貸款的比例從75%下降到50%,而通過有明顯影子銀行特徵的融資渠道形成的債務余額在明顯上升,債務隱形化特徵凸顯。一旦某地或某項目爆發償債危機,債務信息不透明不僅會提高化解成本,而且還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之策。在近期,可以根據風險的程度,將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分為三類:第一類,債務指標已經超過警戒線,但尚未發生債務危機;第二類,已經爆發債務危機,但不具備系統性風險;第三類,債務危機已經十分嚴重,並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課題組建議對於不同類別的風險應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並且有必要建立一個跨部門的臨時性決策機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委員會」,以應付近期內可能出現的局部性突發風險。但對於管理委員會的設置與功能,與會專家並未達成共識。
在中期,首先,應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增強地方政府的自主財源。為滿足城市化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當務之急是要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早日從法律上允許地方政府公開、透明、自主地從資本市場自主舉債融資,開正門、堵旁門。對存量債務,可以通過地方政府債務證券化和銀行資產證券化兩個方向來盤活存量,把現有的隱形債務「暗翻明」,增強流動性,防止資不抵債,防範銀行風險。此外,應增加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強轉移支付的規范性、公式化和透明度,以增強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
其次,應當讓國開行回歸政策性,使之成為專門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提供貸款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由於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與商業銀行不同,一般不會形成短存長貸或短借長投等期限錯配現象。同時,還要加快推進國有銀行的「去國有化」進程,以切斷地方政府的「關聯交易」。雙管齊下,盡快化解商業銀行因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所帶來的潛在風險。
從長期看,應當建立起有效的約束機制。一是形成自上而下的監管體系。必須建立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監測指標、有效監管和預警體系。二是通過允許地方政府在資本市場上公開、自主舉債融資,形成來自信用評級機構、金融中介機構以及廣大投資者的市場約束機制。三是強化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體系。強化地方政府的自我約束機制,在各級政府之間打造「防火牆」,如強化地方人大對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的監督約束等。
城鎮化融資新渠道
多方研究表明,我國未來城鎮化的資金需求較大。從圖3來看,城鎮化也是地方政府頻頻舉債的重要原因。為了順利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課題組認為,當前亟須開拓城鎮化融資新渠道。首先,地方政府自主發債是可行的渠道之一,前不久國務院也批准了若干試點。地方自主發債符合公平、效率原則,也有利於改善宏觀調控體系,但還需要相應的配套措施。比如,加強對地方債務信息的披露,發揮好市場中介組織的作用,以形成良好的定價機制。
其次,在新型城鎮化當中,需要的資金量大、期限長、回報慢,並且很多項目帶有純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性質,從而有可能導致市場失靈,因此需要發揮「開發性金融骨幹作用」。政策性金融一方面可以直接為基礎設施投資項目籌資和投資,並通過制度的安排帶動民間資本投資,另一方面可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支持外部性強的准公共品生產。
最後是推動公私合作制。在這種模式下,政府部門與私營部門為了完成某個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而長期合作,並且運作模式靈活多樣。私營部門是公共設施和服務的提供者,而政府部門是監管者。公私合作模式具有很多優勢,比如:可以增加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公共服務的供給,更好地實現風險分擔,提高服務質量等。但其成功運作離不開法律法規、政策方面的保障,還需要公私雙方加強對模式的學習和相關人才的培養。
(資料來源:網易財經)
『伍』 金融機構在地方政府債務清理過程中面臨怎樣的風險
償債率是指一國來當年還本付息額源對當年商品和勞務出口收入的比率,這是衡量一國還債能力的主要參考數據。償債率是衡量外債償還能力的一個最主要的指標,也是用來顯示未來債務償還是否會出現問題的一個「晴雨表」。發展中國家的出口收匯主要用於進口原材料、技術設備、必要的消費品和其他支出,用於債務還本付息的不應超過20%。國際上一般認為償債率在20%以下是安全的,超過這一警戒線,就有發生償債危機的可能性。負債率負債率(債務率),指一國當年外債余額對當年商品和勞務出口收入的比率,這是衡量負債能力和風險的主要參考數據。國際上公認的負債率參考數值為100%,即超過100%為債務負擔過重。
『陸』 地方債務風險
地方債務可劃分為顯性債務、隱性債務兩種類型。中國的顯性債務一般包括外國政府與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國債轉貸資金、農業綜合開發借款、解決地方金融風險專項借款、拖欠工資、國有糧食企業虧損新老掛賬、拖欠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等,除了明確的負債外常表現為未支付的應付支出。中國的隱性債務包括:地方政府擔保債務�包括擔保的外債�、地方金融機構的呆壞賬、社會保障資金缺口等等,在出現金融機構清算等情況時地方政府將承擔資產損失。這些隱性債務缺少有效、統一的監測、管理制度,隱蔽性強,已成為中國地方債務風險的主要出險區。
中國地方債務風險的形成及其危害
中國地方債務風險的形成是轉軌時期地方政府財權、事權分配不協調,舉債意願與舉債約束失衡的結果,具有獨特的生成邏輯和發展路徑。
首先,轉軌時期地方政府過於龐大的事權與有限的財權之間的矛盾是形成地方債務風險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其次,地方政府強烈的投資沖動與投資約束不足之間的矛盾導致借貸投資居高不下。
再次,公共投資體制不健全、民間資本准入門檻高,使得投資風險不斷向地方政府集中,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政策不到位也對地方債務風險的形成負有一定責任。財力匱乏的區縣一直是典型的「吃飯財政」、「討飯財政」,負債累累。
地方債務的累積影響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嚴重時甚至會導致社會動盪,發生大規模金融危機。具體分析,地方政府債務累積可能帶來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地方政府負債投資整體上降低了社會投資效率和經濟增長質量,擴大了經濟發展的結構性矛盾。許多地方政府大規模啟動的投資項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機場、公路的重復建設項目有許多建成即虧損,給當地財政背上了沉重的負擔,也降低了經濟增長的素質和質量。
第二、債務約束軟化,惡化了社會信用環境。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基石,地方債務的展期、拖欠會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財政該支未支、該補未補還直接損害不少企業的利益。地方債務不能到期清償還會產生嚴重扭曲的市場信號,動搖投資與消費信心,使得後續的政府投資項目籌資、經營變得困難重重。
第三,高居不下的地方債務積累了龐大的金融風險。地方政府通過對控股或全資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行政干預,借款墊付地方債務是轉軌時期各地普遍存在的現象,地方債務向金融機構轉移導致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狀況惡化,金融風險累積。截至2003年6月末,全國112家城市商業銀行貸款余額6523.91億元,其中不良貸款余額1078.11億元,佔比達16.53%。全行業虧損為55.97億元,歷年累計虧損的有50多家,佔到112家城市商業銀行的45%,處於高風險狀態的有22家,其中13家已經資不抵債。城市商業銀行平時的經營普遍受到當地政府的強烈干預,一般地方政府都是城市商業銀行的最大股東,向大股東的關聯貸款龐大是引發其財務風險的重要原因。
最後,債務風險是社會穩定的隱患。一些感到財政收入不足、上級財政「補貼」不足、同時無力變相發債或借錢的地方政府或機構,往往情不自禁地利用手中職權向社會強行攤派或收費。個別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由於無法按期歸還銀行債務本息或拖欠工程款,使他們疲於應付籌措資金還債,這不僅使政府的正常工作受到干擾,而且影響了政府在公眾中的形象。
地方債務風險管理的思路
1、將地方債務納入統一的國家債務監測體系
要強化對預算外收支的監管統計,尤其是強化對地方政府和地方國有資產公司擔保和隱性擔保、體制外支出和相關的借貸以及其它導致政府負債的財政與准財政活動,建立一套監測、預警體系以評估地方債務的總體風險。該體系可以對各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進行排名,從中長期來看,該體系的資料庫和分析指標可以為地方政府的信用評級提供基礎,從而為有條件地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和發展地方債券市場創造條件。
2、盡快分離政府公共服務職能與資產經營職能
地方政府要著眼於提供對轄域內民眾福利和地方經濟運轉至關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務,競爭性、贏利性強的領域政府最好不要插手,以防範或有債務的累積和債務風險的形成。當地政府全資公司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也要用於當地基礎設施建設,而不能用於純經營性和贏利性的基礎設施(如一般電信項目等),也不能用於對當地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更不能用於完全應由市場調節的加工工業項目。要通過改革政府主導型的投融資體制,使政府最大程度上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盡量擴大民間投資的比例。
3、有針對性地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首先要對政府債務進行歸口管理,克服目前政府債務多頭管理、各自為政、債務規模與債務資金使用及償債能力不清的現狀,由專門的部門統一管理政府債務,明確其職責、許可權,賦予相應的職能,發揮管理、監控、預警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償債准備金制度。通過多渠道籌集償債資金,每年有計劃地從預算財力和政府預算外資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償債,化解償債壓力。再次,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清理、界定財政支出范圍,對不應由財政承擔的支出項目應徹底「斷奶」,騰出部分資金用於償債。此外,要加大對財政周轉金的清理回收力度,用清理收回的周轉金歸還借入上級周轉金和其他債務。最後,若遇到償債高峰期,可適當考慮通過出售、轉讓部分國有資產來償債。
4、不斷完善地方債務管理的法律框架
多數國家沒有處理地方無力償付問題的法律框架,多以「就事論事」的方式處理地方債務問題,與這種法律上的模糊性同時出現的情況往往是財權和事權劃分的不明確以及政府間轉移支付中的討價還價。必須不斷修改和完善我國的法律規定,強化地方政府的舉債約束和債務管理,使其與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相適應,並盡可能與國際接軌。在創新地方收益債券等金融產品時,要謹慎論證,逐漸推進。為了使我國地方債務的發展與控制沿著規范化的方向前進,修改《預演算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的工作應當盡早提到國家立法機關的議事日程上來。
『柒』 如何控制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風險
發揮市場機制約束地方政府之手
報告建議,將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所必須舉借的短期債務,通過發債的辦法轉換為長期債務,從而與地方政府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收益的長期性相匹配,化解借新債還舊債或依賴土地收益還債的風險。
具體而言,市場約束與行政監管要互為補充。控制地方債務規模不合理擴張,中央政府可以對地方政府的借款實行必要控制,包括按年度或月份進行借款總額控制、禁止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借款、對地方政府的借款進行審查和監督、禁止違規擔保等。除了直接控制,中央政府還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對地方債務操作進行合理的規則管理。主要管理指標包括地方財政赤字上限、地方政府償債能力指數、地方債務累積上限、地方公共支出水平等。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地方政府可通過信託貸款、融資租賃、售後回租、發行理財產品、BT(建設—移交)、墊資施工等很多隱蔽辦法規避中央政府債務約束,單純的直接管制效果並不顯著。
這就決定了僅僅依靠中央政府的管制不是萬全之法。何況,在自由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資金的貸出者會通過借貸利率和借貸數量來對借款人進行約束,沒有持久收入支持的負債不會系統性存在。有效利用市場約束是控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重要方面。這要求國內金融市場相對地方政府必須是獨立、自由、開放的,地方政府無法通過對金融機構的管制或者干預把自己置於借款人的優先地位,中央政府不會為地方政府債務提供現實或隱性的擔保。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
『捌』 防範化解債務風險存在的問題
主要是局部地區償債能力有所弱化、個別地區風險超過警戒線、一些地方還存在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現象、部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不規范等等。
當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堅持法治意識,規范舉債融資。目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體系已比較完善,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切實遵守和執行。在處理地方債務問題上,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
二、是堅持公開透明,接受各方監督。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應該做到「陽光化」,從發行、使用到償還全過程堅持公開透明原則,接受來自人大、政府、社會等各方面的監督。
三、是強化責任意識,落實責任追究。一些地方違規舉債融資現象的存在,和相關負責人存在僥幸心理有關。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事關重大,新預演算法和相關政策已明確了責任追究制度,
尤其是國辦印發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具體規定了相關事項,包括違法違規責任范圍、追究機制響應和責任追究程序。
(8)地方性債務的化解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金融風險的基本特徵有以下幾個:
1、不確定性: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難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關性:金融機構所經營的商品—貨幣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同經濟和社會是緊密相關的。
3、高杠桿性:金融企業負債率偏高,財務杠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創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隨高度金融風險。
4、傳染性:金融機構承擔著中介機構的職能,割裂了原始借貸的對應關系。處於這一中介網路的任何一方出現風險,都有可能對其他方面產生影響,甚至發生行業的、區域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