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包括哪些程序
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的程序包括准備、實施和處理。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 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
第三章 現場檢查准備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了解和分析所管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查單位)。
在核實現場檢查事實並確認檢查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後,檢查組應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報本行行長或者主管副行長。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場檢查基本情況,包括檢查內容、范圍、時間以及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等;
(二)被查單位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三)被查單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具體情況(所述事實應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內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等情況的建議及其依據;
② 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的程序包括什麼
根據《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
第三章現場檢查准備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了解和分析所管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查單位)。
第十二條檢查單位對被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立項。檢查單位的反洗錢執法部門就每個被查單位要分別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附件1),制定《現場檢查實施方案》(附件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檢查單位在現場檢查實施前應成立現場檢查組。檢查組成員包括組長、主查人和檢查人員。
根據實際情況,可在檢查組下成立若干專項檢查小組,每個專項檢查小組成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四條檢查組組長負責現場檢查的全面工作。職責如下:
(一)主持進場會談和離場會談;
(二)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三)決定現場檢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主查人的職責如下:
(一)決定現場檢查進度;
(二)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和《現場檢查意見書》等檢查文書;
(三)管理被查單位提供的業務檔案和有關資料;
(四)決定現場檢查組織和實施中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人員按照分工具體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檢查單位應製作《現場檢查通知書》(附件3)一式2份,1份於進場5天前送達被查單位,另1份由檢查單位留存。對需要立即進場現場檢查的,可在進場時出示《現場檢查通知書》。
需要被查單位於檢查組進場前報送或進場時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檢查單位應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具體列明所需數據、資料的內容、范圍。
第十八條檢查組進場前,檢查單位應對檢查組成員進行專項培訓,要求檢查組成員掌握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現場檢查要求和被查單位有關情況,遵守工作紀律等。
(2)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應當由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反洗錢的必要性
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一是國內形勢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
由於缺乏對洗錢行為的預防監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現犯罪線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於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是國際形勢的需要
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范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
且我國已經批准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都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
三是實際工作的需要
關於反洗錢活動,在此以前我國雖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錢法,但是反洗錢的工作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沒有停止過。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對洗錢犯罪作了明確的規定,並給予嚴厲的處罰。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等規定,都涉及反洗錢的內容,為反洗錢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但考慮到,我國現行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著法律體系不完整,系統性、協調性差,法律層級和法律效力較低,適用范圍較窄等問題,現行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的是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存款類以外的金融機構、金融業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缺乏有力的約束,影響了反洗錢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為有效預防監控洗錢活動,及早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打擊此類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一部既有利於加強國際合作,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法》是非常必要的。
③ 保險公司如何配合監管部門工作
一、名詞解釋:
監管檢查是指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等監管部門發起的現場檢查、走訪、調查等項目。
監管檢查配合工作是指各分支機構在接受監管檢查、走訪、調查等過程中開展的相關工作,包括檢查准備、現場配合、溝通整改和檢查事項報告等四個方面。
二、監管檢查配合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合規。監管檢查配合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檢查配合人員獲取的檢查信息和提交的所有資料應當保密,不得對無關人員和機構透露或提供。
2.專業歸屬。各分支機構承擔風控合規職能的部門(崗位)(以下簡稱「風控合規部門(崗位)」)是監管檢查配合工作的牽頭部門(崗位);各業務部門按照專業分工,做好資料提交、現場訪談、問題申辯、整改追責、溝通匯報等工作。
3.全員有責。各分支機構的各部門、各崗位應充分認識和理解監管檢查結果對公司合規管理和聲譽造成的影響,主動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積極做好監管檢查配合工作。
三、檢查准備
1.成立協調小組。被查機構收到監管機構出具的現場檢查通知書後,應立即上報上級法律合規部或風控合規部門,並成立配合檢查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專門負責配合監管檢查。省級分公司的協調小組組長由分公司總經理或風控合規負責人擔任,中心支公司和營銷服務部的協調小組組長由機構總經理擔任。風控合規部門(崗位)是協調小組的牽頭部門(崗位),並根據專業分工確定協調小組成員部門。省級分公司協調小組各成員部門應至少指定兩名聯系人,其中一人應為部門負責人;中心支公司及以下機構的協調小組內各成員應為部門負責人。
2.制定工作方案。風控合規部門(崗位)應根據檢查內容擬定《配合監管檢查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包括配合檢查的工作內容、實施步驟、時間安排、職責分工、紀律要求等。對有疑問的檢查內容,應主動與監管檢查組溝通確認。如需上級機構支持的,應及時報告。
3.召開工作會議。協調小組組長應及時召集工作會議,審議並宣導工作方案,並於會後向上級法律合規部門報備協調小組成員名單、工作方案及工作會議紀要。
4.組織培訓和自_自糾。協調小組應提前組織相關業部門對檢查所涉領域的相關政策法規及業務知識進行學習、並宣導配合檢查工作紀律。被_機構各業務部門應結合監管檢查重點提前_展自_,並及_做好問題整改。
5.准備檢查資料和數據。風控合規部冂(崗位)應負責組織檢查資料和數據的准備和申靖工作,各業務部門應按照要求明確本專業條線的資料和內容以及數據提取內容、數據邏輯,並負責待提交資料和數據的校驗復核等工作。所有檢查資料和數據應經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申核同意後,由協調小組組長審定把關,並統一提交檢查組。提交的資料和數據應准確完整,格式符合要求,如與檢查要求存在差異,協調小組應向檢查組進行解釋說明。被_機枸應按照公司保密要求做好數據的保存和移交。
6.其他必要辦公條件的准備。被_機構應按照檢查組要求提供辦公場所,配備辦公用品,並做好後勤保障工作。
四、現場配合
1.召開進場見面會。協調小組負責組織進場見面會,協調小組組長及成員均應出席會議,並由協調小組組長根據檢查組要求對本機構工作進行匯報。會議內容應當指定專人記錄和保存。
2.現場資料調閱和取證。協調小組應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檢查工作的統籌協調。對檢查組現場提出的資料調閱等需求,應協調相關業務部門及時響應,所有反饋內容均應通過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對檢查組現場提出的查看系統等需求,應聯系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指派熟悉該系統的業務骨幹進行演示。對檢查組提出的其他需求或投訴意見,應及時報告協調小組組長,組織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方案並積極配合執行。
3.配合開展現場訪談。協調小組應根據檢查組要求,聯系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合理安排受訪人員,配合檢查組做好現場訪談。被訪人員在訪談過程中應做到態度誠懇自然、表達清晰流暢、回答內容符合公司實際情況。對於涉及多個部門的訪談事項,相關被訪人員應提前做好溝通。如檢查組製作了執法檢查詢問筆錄,被訪人員應進行核對,如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應當場提出更正意見或者補充意見,核對無誤後,應按照要求進行簽字確認。訪談過程中,嚴禁出現「本部門(崗位)無相關職責要求」「不知道履行哪些義務和職責」之類的表述。
4.跟蹤檢查進展情況。協調小組和各業務部門應積極主動跟蹤監管檢查進展情況,及時向本機構總經理及分管負責人、上級機構法律合規部或風控合規部門及對口業務部門進行匯報。對於檢查組提出的問題,協調小組和各業務部門應確保與檢查組進行了及時、充分的溝通,全面深入了解檢查組認定的依據以及造成該問題的原因;需提交說明材料的,業務部門應與風控合規部門(崗位)協商後提交檢查組,原則上不晚於次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及總公司問題的,應及時向總公司法律合規部及對口業務部門反饋。各分公司應就檢查發現問題溝通工作為轄內分支機構提供支持和指導。
5.立行立改。對於檢查發現的問題,被查機構能夠現場整改的要做到立行立改;無法立即整改的,要初步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實時間表。以上情況均應向檢查組說明。
6.確認檢查發現問題。被查機構收到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後,協調小組應立即向本機構總經理及分管負責人,上級機構法律合規部或風控合規部門進行匯報,並組織相關業務部門認真分析,審慎回復;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或相關回復意見應由問題對口業務部門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字,由協調小組統一匯總後提交檢查協調小組組長審定,並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檢查組。對存有異議或尚需核實的問題,被查機構不能因任何理由放棄申辯而直接簽字確認,應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書面陳述和申辯意見;對重大、疑難問題,應及時報告上級機構協調解決。
五、溝通整改
1.跟蹤監管處罰意向。現場檢查結束後,協調小組與風控合規部門(崗位)應繼續與檢查組保持溝通,對已確認的問題,應及時了解監管部門的整改要求、處罰意向和其他檢查意見,並積極主動報告問題整改工作計劃和最新進展。
2.及時落實問題整改。被查機構收到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執法檢查意見書後,應立即向本機構總經理及分管負責人、上級機構法律合規部或風控合規部門匯報,並組織召開協調小組會議,按照檢查發現問題的專業屬性確定責任部門和機構,制定詳細的整改計劃並組織實施。所有問題整改計劃和整改進展報告應經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送風控合規部門(崗位)。風控合規部門(崗位)負責匯總本機構的整改計劃及整改進展報告,經協調小組組長審定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檢查組。
3.合理開展問題申辯。被查機構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後,應立即向本機構總經理及分管負責人、上級機構法律合規部或風控合規部門匯報,並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對違規事實進行再次核實,如有異議,應立刻組織骨幹人員分析撰寫陳述理由和申辯意見,並及時向檢查組提交正式書面材料。
4.及時報告處罰決定。被查機構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立即向本機構總經理及分管負責人、上級機構法律合規部或風控合規部門進行匯報,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繳款。罰款由被查機構自行承擔,按照我司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列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列違規事實,各機構應在內部按照專業、按崗位進行責任認定,並對整改工作進行統籌安排。
5.加強監管溝通匯報。被查機構管理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赴監管部門現場匯報本機構問題整改情況,必要時可尋求上級機構支持。
六、檢查事項報告
1.及時填報檢查信息。被查機構收到檢查、走訪、調查通知後,應由協調小組指定專人填寫《**公司檢查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詳見附件)中的「檢查項目」,在兩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總公司法律合規部和對口業務部門。
2.定期報告檢查進展。協調小組應定期更新登記表中的「檢查項目」相關內容,直至檢查結束並整改完成。
收到行政處罰事實確認書或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執法檢查意見書、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填寫附表中的「問題統計」,並在每月月末逐級上報至總公司法律合規部和對口業務部門。
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填寫附表中的「處罰情況」,並在兩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總公司法律合規部和對口業務部門。
分公司應對本級及下轄機構填報信息的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3.報告問題整改情況。進入整改階段後,被查機構的整改計劃、整改報告均應在報送監管部門的同時報送總公司法律合規部,直至檢查問題全部整改完畢後,總公司關閉附表中對該項檢查任務的跟蹤管理。
對於監管走訪、案件調查、綜合執法檢查等其他監管檢查,也應遵循本指引第五章相關要求做好信息報告。
4.資料保存。分支機構風控合規部門(崗位)應建立專門文件夾,匯總管理檢查過程中的關鍵資料,對於現場檢查通知書等檢查文件原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交由專門的檔案管理人員妥善保管;對於檢查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數據信息,按照保密管理要求,進行加密保存。
④ 行政執法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
(1)調查取證。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除本法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該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該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該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該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該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該迴避。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若該案符合聽證條件,並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該組織聽證。
(4)作出處罰決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該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依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該集體討論決定。
(4)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應當由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的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 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
⑤ 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檢查行為,保護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被檢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對被檢查人進行執法檢查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執法檢查,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職責需要,進入被檢查人現場,監督被檢查人執行有關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執法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合理計劃執法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綜合性的執法檢查。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執法檢查中獲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第一節檢查的准備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執法檢查計劃、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舉報信息、上級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職責的需要,組織實施執法檢查。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執法職能部門需要對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執法檢查計劃作出部署的,應當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上級行的執法檢查計劃和本行履行職責的需要,對本轄區的執法檢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執法檢查的,應當立項並填寫《執法檢查立項審批表》,擬定檢查方案,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實施。
前款規定的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目的、檢查依據、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期限、檢查組成員名單等內容。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準的檢查方案組成檢查組,檢查組的組成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檢查組可以組織檢查人員進行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檢查組應當在實施執法檢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告知執法檢查的依據、內容、期限、要求、檢查組成員名單等事項;因特殊情況需要立即實施執法檢查的,檢查組應當在進入被檢查人現場時送達《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二節檢查的實施
第十四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人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執法檢查通知書》。
第十五條檢查組實施執法檢查的,應當與被檢查人進行會談,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充分聽取被檢查人的業務情況報告和其他有關情況報告,並製作《執法檢查會談紀要》,由被檢查人和檢查組負責人簽字確認。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是指被檢查人對檢查組工作進行監督,對檢查情況提出異議,舉報檢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等權利。
本條規定的被檢查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指被檢查人配合檢查組工作,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提供執法檢查需要了解的情況、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條檢查組需要查閱被檢查人的業務憑證、會計賬目、財務報表等業務資料的,應當填寫《執法檢查調閱資料清單》,並由專人負責調閱資料和退還調閱資料。
第十七條檢查組向被檢查人詢問有關情況的,應當製作《執法檢查詢問筆錄》,並由被檢查人進行核對;《執法檢查詢問筆錄》有錯誤或者有遺漏的,應當允許被檢查人提出更正意見或者補充意見;《執法檢查詢問筆錄》經被檢查人和檢查組核對無誤後,由被檢查人和檢查人員在《執法檢查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字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檢查組應當在檢查中及時收集有關書證、物證、電子文件等證據,並註明證據的來源,由被檢查人簽字或者蓋章;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檢查組應當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後,向被檢查人出具《執法檢查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並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檢查組應當全面、客觀、完整地記錄檢查工作的情況,並製作《執法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條檢查組結束執法檢查工作時,應當根據《執法檢查工作底稿》以及有關證據,確定需要被檢查人確認的檢查事實項目,並製作《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由被檢查人逐頁簽字確認;被檢查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本單位印章。
被檢查人在《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上簽字確認前對《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又不在《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上簽字確認的,不影響檢查組對有關事實的認定;被檢查人陳述和申辯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檢查組應當採納。
本條規定的《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應當包括被檢查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認定的事實等事項。
第三節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執法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撰寫執法檢查報告,及時向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報告。
前款規定的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的基本情況、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評價、對檢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結束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獲取的證據,在執法檢查報告的基礎上製作執法檢查意見書;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執法檢查意見書的,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執法檢查意見書經本行行長或者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印章後,送達被檢查人。
前款規定的執法檢查意見書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對被檢查人執行金融管理規定情況的評價、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被檢查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行為,並且依法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被檢查人有違法行為,並且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執法檢查材料立卷歸檔,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被檢查人拒絕、阻礙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執法檢查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及其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二十九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實施執法檢查的程序,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實施執法檢查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有關執法檢查程序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1. 附1:執法檢查立項審批表.doc
2. 附2:執法檢查通知書.doc
3. 附3:執法檢查進場記錄.doc
4. 附4:執法檢查會談紀要.doc
5. 附5:執法檢查調閱資料清單.doc
6. 附6:執法檢查詢問筆錄.doc
7. 附7:執法檢查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doc
8. 附8:執法檢查工作底稿.doc
9. 附9: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doc
⑥ 不服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何處理
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拿到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會有一些當事人對責任劃分不服,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遇到這種情況,大多數人的做法是拒絕簽字,其實這並不能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即使當事人不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也不會影響這份文書的法律效力,那麼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什麼呢?首先應該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取回,仔細研究交警是因為怎麼樣的實施和法律依據判我們承擔這樣的責任。把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弄清楚之後,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提出書面的復核材料。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時間,三個工作日內一定要提出,否則這個復核就無法受理了。另外復核申請上應該詳細敘述本次復核請求及理由和證據,所以復核申請的內容非常重要,最好由專業人士來寫,因為同一起事故只能復核一次。所以,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一定要按時、按地、按要求提出復核。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⑦ 交通事故如何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
構成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范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范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
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准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准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范疇。
4、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網路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網路
⑧ 中國人民銀行可對哪些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1、根據《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2、根據《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
3、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
(8)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應當由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將現場檢查取得的全部材料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製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應以檢查事實為依據,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內容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和對被查單位處理的初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