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要求離職人員簽署保密協議,有沒有道理
有,因為如果是普通工人那到無所謂,如果是掌握核心技術的工種或掌握商業機密的工作,那必須要簽保密協議
⑵ 與原單位簽署了保密協議,但是保密協議里也沒有寫保密補償金,這份保密協議作數嗎
與原單位簽署了保密協議,但保密協議里沒有寫保密補償金,這份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沒有具體補償金,等於約定不明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是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勞動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均不受影響。但勞動關系解除之後,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⑶ 我是做金融的,求一份客戶資料保密協議(防止員工離職帶走客戶信息),謝謝!!!
何律師:
可與我聯絡代擬此協議
⑷ 我在金融機構上班,08年簽保密協議(辭職提前180天),現在我提出辭職,請問我何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離開
只要你願意承擔違約責任,隨時可以離開。
⑸ 公司入職後簽訂了一個保密協議,不過個人覺得,違反保密協議的規定了。
「乙方離職後承擔義務的期限為自離職之日2年內。甲方在支付乙方報酬時,已考慮到乙方離職後需要承擔保密義務,故而無需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這是你單位自己編寫的協議,若發生爭議時,勞動仲裁部門會按照國家勞動合同文本執行。別理他沒用。我離職時就承擔保密協議,單位支付不起保密費,且保密費是在離職後另外支付的,是要雙方協商的!
⑹ 金融公司 離職以後加了公司客戶 之前有簽訂保密協議 離職以後還留有公
勞動者離職後,留有客戶資料,那麼不被公司發現,那麼沒有什麼事情的,但被公司發現,那麼公司要求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