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你認為管理層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角色和責任分別是什麼
管理層在金融復消費權益保制護方面的角色和責任分別是是服務者和監督者。
管理者是在組織中直接參與和幫助他人工作的人,管理者通過其地位和知識,對組織負有貢獻的責任,因而能夠實質性的影響該組織經營及達成成果的能力者。現代觀點強調管理者必須對組織負責,而不僅僅是監督指導,與管理者相對應的是非管理者。
(1)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不能擴展閱讀:
管理者分類
1、基層管理者
基層管理者是指那些在組織中直接負責非管理類員工日常活動的人。基層管理者主要職責是直接指揮和監督現場作業人員,保證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計劃和指令。
2、中層管理者
中層管理者是指位於組織中的基層管理者和高層管理者之間的人。
承上啟下。主要職責是正確領會高層的指示精神,創造性地結合本部門的工作實際,有效指揮各基層管理者開展工作。注重的是日常管理事務。
3、高層管理者(引導者)
高層管理者(引導者)是指組織中居於頂層或接近於頂層的人。
對組織負全責,主要側重於溝通組織與外部的聯系和決定組織的大政方針。其更為嚴格的定義是引導者,不屬於管理者的范圍。
⑵ 什麼是消費者受教育權
消費者受教育權又稱消費者求知權,是指 消費者 享有獲得有關 消費 和 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 知識 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獲得消費方面、 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主要包括:消費觀念知識、市場基本知識、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和政策、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途徑等知識。周暉,屈振甫.《新編經濟法》[ M]. 北京大學 出版社,2008年9月
⑶ 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2015年11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行為規范,要求金融機構充分尊重並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教育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這是首次從國家層面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進行具體規定,強調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建立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應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應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因金融消費者的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⑷ 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是指什麼
保障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版不受損害的權利權。保障安全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必須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所謂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
⑸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什麼叫消費者的受教育權
所謂消費者受教育權,實際上就是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的內容。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⑹ 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不能通過什麼來實現
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不能通過線上的方式,來實現必須要通過線下實體的方式。
⑺ 消費者的受教育權指的是什麼
消費者受教育權的解析
編輯
在現代社會條件下,消費者是以他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及提供的服務作為消費對象的,消費信息偏存於經營者一方,現代科技的發展,使商品服務的種類越來越多,商品的結構功能日益復雜,危險性越來越大,因此,消費者作為產品的使用者及服務的接受者,所面對的是不斷更新、日益復雜的商品和服務。這就使得消費者很難憑一般經驗對商品服務價值作出正確的判斷,對商品及服務進行安全、合理的消費。這就決定了他們正確的選擇和使用商品都要求必須以獲得商品的有關真實情況為條件,否則,就難免在進行消費交易及使用消費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損害。只有在消費者掌握了充分的消費知識的情況下,他們才能正確的使用商品、接受服務、防止損害事件的發生。
同時消費者要保護自己,必須明確他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哪些損害他可以獲得救濟,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這就要求消費者應當了解有關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法律知識,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消費者的權利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因此,除了及時地將有關消費知識傳授給消費者外,還必須將有關保護消費者的法律知識傳授給消費者,而這些都需要通過實施消費者教育來實現。正因為如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受教育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和權利。」
消費者受教育權作為一種權利,它首先意味著消費者可以通過適當方式獲得有關商業服務消費知識和消費者保護知識的要求是合理的,消費者可以以一定方式來實現這一要求。其次,作為一種權利,它還意味著政府、社會應當努力保證消費者能夠接受這種教育。除督促經營者充分客觀地披露有關商品、服務的信息外,還必須通過各種措施促進有關知識及時傳播,保障消費者受教育的權利能夠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