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機構反洗錢三項核心義務指什麼
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反洗錢工作的三項基本制度。
1、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准、缺乏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
(1)金融機構參與掃黑擴展閱讀:
反洗錢的意義
1、是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2、是有利於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有利於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3、是有利於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有利於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範新的犯罪行為。
❷ 高利貸屬於掃黑范圍嗎
不屬於,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有組織地非法放貸,同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分別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2)金融機構參與掃黑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依據《意見》,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❸ 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行動能起到作用嗎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要求,凈化銀行業、保險業環境,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中國銀保監會近期印發《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銀行業和保險業做好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銀行業、保險業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進行了部署。
二是對於保險業領域,要重點打擊有組織的保險詐騙活動。《通知》明確,各級監管機構相關部門要及時接收、處理以下舉報線索,並按職責進行處理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做到每條線索都有落實:對非法放貸、暴力討債、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開展金融業務等問題的舉報;對銀行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涉黑涉惡問題的舉報;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營中發現的涉黑涉惡線索;《通知》所列明的重點打擊活動領域行為線索。
《通知》要求,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市場准入審查,嚴禁涉黑涉惡人員和組織參股、控股銀行保險機構,嚴禁涉黑涉惡人員擔任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做好掃黑除惡相關工作的同時,銀行保險機構要繼續提升服務水平,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要加強宣傳教育力度,形成共同打擊黑惡勢力的氛圍。
堅持住。
消息來自央廣網。
❹ 為什麼說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上的地位非常特殊
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人類世界在經濟領域發生的最重要事莫過於經濟的全球化進程和貨幣的自由化趨勢。經濟全球化與貨幣自由化催生了全球交易的虛擬金融市場,並帶動了實體經濟實現了自數字革命以來的又一次持續的高速增長,人類社會因此出現了時代的飛躍――新經濟時代到來了。
經濟全球化的本質是什麼?是勞動力價值的全球范圍比較(比價);而貨幣自由化的趨勢是什麼?是貨幣(傳統的)本質的異化:從一個國家內的勞動力價值比較計量尺度演化為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所有國家的勞動力價值的比較計量尺度,從一般的價值尺度異化為虛擬金融市場的炒做籌碼。顯然,一個國家的貨幣在全世界流通和交換必然打破貨幣的國界(流通范圍),而當越來越多的貨幣涌進虛擬金融市場時,必然催生全球化的貨幣交易市場。現在,全球外匯市場已經實現了一體化運行,可以24小時的連續交易,所以它成為參與者最多,交易量增長(同其他虛擬金融市場相比)最快的虛擬金融市場。
在飛快增長的國際外匯市場中,為什麼保證金交易方式增長得最快呢?據有關資料顯示,外匯保證金交易已經成為全球中小投資者的「最愛」,增長速度高達25%——30%。作為一個相對風險較大的金融商品市場為什麼增長得這么快呢?隨著大多數國家的居民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普通人的投資意識增強,追求高回報的意願增強,抗擊高風險的能力也相對增強。據統計,英國5年來年收入超過60萬英鎊的富翁增長了60%,這些富翁長年活躍在投資品市場,而且選擇的大都是風險相對較高的投資品。而中國的居民收入在2007年一季度增長了17%,這樣快速的收入增長在全世界都是最快的,因此可以預言,中國的虛擬金融市場以及多元化、多層次的衍生金融產品交易必將獲得大發展,特別是那些需要較高風險偏好情緒支撐的虛擬金融市場——股票和外匯市場甚至期貨市場。
與其他虛擬金融產品相比,外匯保證金交易獨特的風險收益比設計也會吸引越來越多的中小投資者。在全球虛擬金融市場中有許多投資品種和交易方式,比如股票、債券、黃金、商品期貨,甚至包括房地產的二級市場等。在這些市場中又有許多衍生金融產品的交易方式設計,比如中國股票市場中的所謂權證交易品種,又比如外匯市場中有實盤、外匯期貨和保證金交易。
雖然全球虛擬金融市場的大多數投資品都有收益高、風險也高的特點,但畢竟風險收益比不同,與投資者的風險偏好情緒適應的程度也不同,客觀地說,公平性與投資價值也不同。比如在全球股票市場中流行的所謂權證交易品種,一天內的波動幅度可以達到100%以上,如中國股票市場的所謂鉀肥認沽權證就曾創下數天時間內飆漲8倍的紀錄,招行認沽權證也曾有過10天漲8倍的驚人紀錄。但是,曾經漲到8元以上的鉀肥認沽權證,很快就跌到0.001元——基本成了廢紙。這種交易品種所必然產生的巨大波動幅度對廣大投資者來說純粹就是賭博,而對它的設計或經營者來說,無異於「搶錢」甚或「掠奪」。再如全球黃金或商品期貨市場,雖然也為許多風險偏好極高的投資者所最愛,但這類市場上的大多數投資品一天甚至一小時的波動幅度就可以達到幾百點,甚至上千點,結果只是導致極少數人爆富,絕大多數人瞬間傾家盪產的結果。這類市場的風險收益比顯然太高。
高風險對中小投資者非常不利,低風險好不好呢?比如外匯實盤的風險就很小,不同貨幣之間的匯價變動1分錢,買賣者的賠賺也只一分錢,匯價變動一毛錢,賠賺的比例才有一毛錢。顯然,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安全,但與銀行存款相比,收益率基本差不太多。再如股票,雖然不少股票有長期投資價值,但它的波動率也很低,而且中國股市是只能買漲賺錢,不能賣空賺錢,只能在牛市賺錢,熊市是要被套的。有的股票每天波動不大,雖然安全,但掙錢的速度太慢。
相比之下,在外匯市場上做保證金交易,各個貨幣對每天都有100點左右的波動幅度,匯價每波動1分錢,投資者可以賠賺1元至2元錢,投資1萬元,每天可能收益幾百元(當然也可能虧損幾百元),而且是既可做多掙錢,也可賣空掙錢,因此也沒有了所謂牛市和熊市。應該說,它是一種風險收益比比較適度,適宜參與群體最廣大的投資方式。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飛速發展更緣於網路炒匯(技術越來越成熟)在全世界的興起。網路炒匯是指專門從事虛盤衍生金融產品跨境網路交易的家庭式操作平台。顯然,沒有網路技術的大發展以及安全程度的大幅度提高,這種大范圍的跨境交易方式是不可想像的。
網路炒匯平台的開發者、經營者即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國際外匯市場上的合格交易商或做市商。雖然在大多數網路炒匯操作平台上即可以炒外匯,也可以炒期貨和股票、黃金等,但網路炒匯的稱謂確實是因為這種平台的大多數交易額都與國際匯市相關。網路炒匯一詞非常口語化、形象化,因此,它也成了外匯保證金交易的代名詞。
網路炒匯的特點是無形化、小型化、虛擬化、全球化、人性化,競爭力極強。在最近的幾年中,它在國際匯市的交易額佔比迅猛增加,比如2007年1——5月,日本的網路炒匯交易額就增加了25%。全球外匯市場中的保證金交易額大約已佔50%。由於網路炒匯的網路操作平台可以連接到家庭,而且網路炒匯的「操盤手」就是投資者自己。所以網路炒匯或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參與者是自己在主宰自己的命運,這與將財富完全交與別人代理的心理感受是不同的,這也是網路炒匯之所以被國際市場和廣大中小投資者歡迎的重要原因。應該說,正因為外匯保證金交易在諸多虛擬金融產品的交易品種中是風險適中、收益較大的,而且它的網路化程度最高,操作非常便利,因此能夠吸引非常多的中小投資者,所以它被國外投資者喻為「個人理財產品的巔峰之作」。
中國的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發展之路是非常曲折的。在網路炒匯尚未在全世界出現時,1992年和1993年,一些境外非法組織在中國大陸暗中推廣所謂外匯保證金交易,這些交易大都不與國際外匯市場接盤,或者乾脆就是經營者與投資者「對賭」,這必然造成廣大參與者的巨額虧損,有些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這段歷史使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名聲很臭。1994年8月,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等四部委聯合發文,全面取締外匯期貨(保證金)業務。此後10餘年,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對外匯保證金交易及相關外匯交易一直持否定甚至嚴厲打擊的態度。
2000年以後,隨著網路炒匯在全世界逐漸興起,一些境外金融和非金融機構開始在中國境內招募網路炒匯客戶。對此,我寫了專門的調查報告。指出網路炒匯是全球虛擬金融市場大發展的歷史趨勢,也指出中國不可能迴避或拒絕這一歷史趨勢,同時還指出現在進入中國的大多數外匯保證金交易商不同於1992年和1993年混入中國境內的那些專做騙人生意的境外非法組織。這一報告引起了國家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隨後我又寫了一系列主張「網路炒匯陽光化」的文章,呼籲大陸境內開放外匯保證金市場,國內金融機構參與競爭,與國際金融市場在外匯保證金領域率先接軌。
2006年6月,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分行首先推出面向個人投資者的外匯期貨交易,而且採用了保證金交易模式。這等於是開啟了中國境內外匯保證金交易和網路炒匯陽光化的大門。隨後,交通銀行全國各分行,招商銀行全國各分行全面開展了面向個人投資者的外匯期貨或保證金交易。再後,有外資金融機構已經獲批在中國大陸經營外匯保證金業務;據悉,四大國有銀行已在積極准備,即將推出自己的外匯保證金交易平台。中國外匯保證金交易(網路炒匯)大發展的春天即將來臨。
當然,盡管外匯保證金交易有很多優點,市場前景也非常大。但必須強調,外匯保證金是風險巨大的投資品,不能一哄而起。再干凈、再理想、再公平的虛擬金融市場,其本質也是投機市場,而只要是投機市場就隨時會有「吃人」的現象以及「被人吃」的情況發生。所以,我不主張沒有心理准備、風險准備、技術知識准備的人盲目參與網路炒匯,也不主張所有金融機構都爭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沒有控制和經營風險能力的人,請遠離網路炒匯。
我寫本書的目的不僅是講授外匯保證金的基本常識、交易規則,以及分析外匯市場的基本知識,更重要的是將我個人多年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心得告訴廣大投資者,使投資者在參與這一游戲之前做到知己知彼,知道這個游戲的水有多深。
對外匯保證金交易,我的體會是,它對賭徒是火,對投資者則是水,對聰明的投資者則是順水風帆。由於有保證金的放大,它對賭徒會有巨大刺激——這不能避免,而投資者按規矩操作,一點點積累,恰是如魚得水,而對聰明的投資者來說,講規矩,會分析,加上保證金可以極大地提高杠桿比例,確實如順水加風帆。總之,參與這一投資方式,關鍵取決於我們的心態調整、心理素質和對市場分析技巧的掌握。這本書的宗旨就是用實踐經驗和基本理論教會投資者:怎樣掌握技巧、調整心態、建立自信,這相當於我們作戰前對敵我雙方情況的掌握,或者說是做功課。沒有做過功課的人,不適合參與網路炒匯。我們常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應該說,認真讀這本書,就是知己知彼的過程。雖然讀了這本書未必一定掌握百戰不殆的戰法,但勝率卻肯定會大幅度地提高。應該說,在虛擬金融市場上從事任何帶有保證金性質的交易,有60%的勝率已經不錯,而這本書的讀者若能真正掌握了其中的分析和交易技巧,以及我對在操作過程中人性弱點的不斷提醒,應該有60%的勝率,甚至70%的勝率都是可能的。
參考文獻:http://www.yangcai168.com/board/ 文文外匯
❺ 金融機構應增強內部反洗錢工作報告路線的什麼,完善內部管理制約機制
金融機構應增強內部反洗錢工作報告路線的獨立性和靈活性,完善內部管理制約機制,回股份制商業銀答行應實施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督和高級管理層對其金融從業人員的有效監控,防範內部人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金融機構應建立違規事件舉報機制,切實保障每一位員工均有權利並通過適當的途徑舉報違規事件。
❻ 金融機構哪些屬於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分別管轄
保監會屬於保險業的監督機構
銀監會屬於銀行業的監督機構專
證監會屬於證券業屬的監督機構
❼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以下哪個系統對境內個人身份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您好,很高興為您回答! 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有效防範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引起的風險向銀行體系轉移。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不得以各種形式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不得允許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具體要做到加強員工思想教育,梳理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前、中、後台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特別關注「八小時」意外的行為,建立落實管理責任制,集中力量對內部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行為進行風險排查。 另外,對現場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及通過群眾來信、來訪等方式舉報核實的違規問題要依法從嚴處罰,對於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參與非法融資活動的,一律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