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律師/法務/合規#法務工資待遇高嗎,工作難嗎
首先要看公司的大小 其次要看工作內容 最後看個人能力! 大公司一般工版資都比較偏向於中上 5K 小公權司有的就是2K5-3K 內容的話一般就是審合同 配合外聘律師進行訴訟工作 其他的話倒是沒有什麼了!! 來自職Q用戶:屈先生
我就在一個國企做法務,時間雖然充裕待遇湊合,但感覺做的並不開心,正糾結是不是要出來找律所實習將來做律師。 來自職Q用戶:用戶9925648
❷ 月工資高於上海市月平均工資三倍,賠償金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法》來
第四十七條源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如果高於三倍的話,先確定經濟補償金,然後乘2就是賠償金了。
❸ 12萬年薪, 但五險一金企業部分也包含在內,到手就5千多,這樣合規嗎
不合規,企業交的部分不應該算在內。企業為勞動者交養老保險金,這是應盡的職責。不應計算在工人的薪酬之內。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咨詢一下相關事宜。
❹ 公司在上海經營.本人也是上海人.但繳的保險金等卻在深圳.這合規嗎
這要看公司的注冊地是哪裡呀,如果是上海的話,保險在深圳就不正規了
❺ 本人上海工作工資每月30000萬但公司只按6000給我交社保我該咋辦
首先應該與公司協商解決此事,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區勞動局提起勞動仲裁。前提是要收集好足夠的證據。
❻ 有沒有相關的商業銀行薪酬管理的政策
《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0〕14號機關各部門、各監事會辦公室,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現將《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薪酬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中的導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促進銀行業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參照金融穩定理事會《穩健薪酬實踐的原則》等國際准則,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薪酬,是指商業銀行為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和貢獻而給予的報酬及其相關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中長期激勵、福利性收入等項下的貨幣和非現金的各種權益性支出。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第四條商業銀行應制定有利於本行戰略目標實施和競爭力提升與人才培養、風險控制相適應的薪酬機制,並作為公司治理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薪酬機制一般應堅持以下原則:(一)薪酬機制與銀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統一。(二)薪酬激勵與銀行競爭能力及銀行持續能力建設相兼顧。(三)薪酬水平與風險成本調整後的經營業績相適應。(四)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協調。第二章 薪酬結構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設計統一的薪酬管理體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變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構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變薪酬包括績效薪酬和中長期各種激勵,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第六條 基本薪酬是商業銀行為保障員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報酬,包括津補貼,主要根據員工在商業銀行經營中的勞動投入、服務年限、所承擔的經營責任及風險等因素確定。津補貼是商業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為了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以及受物價變動影響導致員工實際收入下降等給予員工的貨幣補助。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津貼、補貼的政策標准確定津補貼。商業銀行應科學設計職位和崗位,合理確定不同職位和不同崗位的薪酬標准。不鼓勵商業銀行設立保底獎金,如果確有實際需要,保底獎金只適用於新僱傭員工入職第一年的薪酬發放。商業銀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於其薪酬總額的35%。第七條 績效薪酬是商業銀行支付給員工的業績報酬和增收節支報酬,主要根據當年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來確定。績效薪酬應體現充足的各類風險與各項成本抵扣和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激勵約束要求。商業銀行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根據年度經營考核結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內確定。第八條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行中長期激勵計劃。商業銀行應確保可變薪酬總額不會弱化本行持續增強資本基礎的能力。第九條 福利性收入包括商業銀行為員工支付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對於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業銀行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商業銀行支付給員工的年度薪酬總額要綜合考慮當年人員總量、結構以及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風險控制等多種因素,參考上年薪酬總額占上年業務管理費的比例確定,國有商業銀行還應執行國家相關規定。第三章 薪酬支付第十一條 薪酬支付期限應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保持一致。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業務活動的業績實現和風險變化情況合理確定薪酬的支付時間並不斷加以完善性調整。第十二條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商業銀行根據薪酬年度總量計劃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根據經營情況和風險成本分期考核情況隨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餘部分在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支付。第十四條 中長期激勵在協議約定的鎖定期到期後支付。中長期激勵的兌現應得到董事會同意。鎖定期長短取決於相應各類風險持續的時間,至少為3年。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各種保險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專戶管理。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採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於50%,有條件的應爭取達到60%。在延期支付時段中必須遵循等分原則,不得前重後輕。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如在規定期限內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並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業銀行制定的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應同樣適用離職人員。第四章 薪酬管理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薪酬管理組織架構。董事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負責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設計,並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董事會應設立相對獨立的薪酬管理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財務專業人員,且薪酬管理委員會(小組)應熟悉各產品線風險、成本及演變情況,以有效和負責地審議有關薪酬制度和政策。管理層組織實施董事會薪酬管理方面的決議,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具體事項的落實,風險控制、合規、計劃財務等部門參與並監督薪酬機制的執行和完善性反饋工作。商業銀行審計部門每年應對薪酬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董事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外部審計應將薪酬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情況作為審計內容。審計、財務和風險控制部門員工的薪酬應獨立於所監督的業務條線,且薪酬的規模和質量應得到適當保證,以確保其能夠吸引合格、有經驗的人才。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訂科學、合理、與長期穩健可持續發展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銀行員工職位職級分類體系及其薪酬對應標准。(二)基本薪酬的檔次分類及晉級辦法。(三)績效薪酬的檔次分類及考核管理辦法。(四)中長期激勵及特殊獎勵的考核管理辦法等。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並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作為績效薪酬發放的依據。商業銀行績效考核指標應包括經濟效益指標、風險成本控制指標和社會責任指標。(一)經濟效益指標按國家有關規定選取。(二)風險成本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案件風險率、杠桿率等。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成本度量時應考慮經濟資本配置和資本成本本身變化以及撥備成本和實際損失。流動性風險成本在度量時應主要考慮壓力測試下的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資源本身的成本等因素。(三)社會責任指標一般應包括風險管理政策的遵守情況、合法性、監管評價及道德標准、企業價值、客戶滿意度等。董事會應於每年年初確定當年績效考核指標,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條 本指引第十九條所列風險成本控制指標對績效薪酬的約束參照如下標准執行:(一)有一項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不得超過上年水平。(二)有兩項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在上年基礎上實行下浮,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下浮幅度應明顯高於平均下浮幅度。(三)有三項及以上指標未達到控制要求的,除當年全行人均績效薪酬參照第(二)款調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總額不得調增。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有效薪酬監督機制,不得為員工或允許員工對遞延兌現部分的薪酬購買薪酬保險、責任險等避險措施降低薪酬與風險的關聯性。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每年全面、及時、客觀、詳實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並列為年度報告披露的重要部分。商業銀行的薪酬信息披露情況應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年度薪酬報告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一)薪酬管理架構及決策程序,包括薪酬管理委員會(小組)的結構和許可權。(二)年度薪酬總量、受益人及薪酬結構分布。(三)薪酬與業績衡量、風險調整的標准。(四)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現金薪酬情況,包括因故扣回的情況。(五)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對銀行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的具體薪酬信息。(六)年度薪酬方案制定、備案及經濟、風險和社會責任指標完成考核情況。(七)超出原定薪酬方案的例外情況,包括影響因素,以及薪酬變動的結構、形式、數量和受益對象等。第五章 薪酬監管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商業銀行薪酬管理納入公司治理監管的重要內容,至少每年一次對商業銀行薪酬管理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評估。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動態跟蹤監測商業銀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等考核指標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第二十五條 對於商業銀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指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糾正,並對下列問題予以查處:(一)薪酬管理組織架構、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規定的。(二)未按規定核定、執行和報備績效考核辦法或年度薪酬方案的。(三)績效考核不嚴格、不符合規定或弄虛作假的。(四)未按規定計發基本薪酬、延發績效薪酬的。(五)未按規定追索或止付績效薪酬的。(六)未按規定披露薪酬信息的。(七)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商業銀行薪酬結構與水平應報救助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一)已經實施救助措施的。(二)商業銀行面臨重大聲譽風險並有可能對其持續經營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三)商業銀行瀕臨破產、倒閉的。(四)商業銀行被依法接管的。(五)商業銀行被關停的。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在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為員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扣回的薪酬應按照有關規定沖減當期費用。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子行、分行、非銀行金融性公司由母行根據本指引的原則並結合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監管要求對其薪酬進行調控。由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其他類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指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❼ 上海勞動法規定裁員是不是另外在賠三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只是需要向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❽ 跳槽到下一家公司要求提供上家公司的薪資這合規嗎像這樣的企業應該去嗎
如何提供呢?要開證明嗎?開證明的話,就拒絕,如果是口頭或者工資條,考慮一下。
當然,一切的前提,都是在對你有利的情況,你沒有必須提供具體薪資證明,勞動法也根本沒有這樣的要求,明顯不合理的。
❾ 金融行業薪酬待遇
證券金融行業薪酬待遇 平均月薪:¥5994
代表性企業
編號
行業
薪酬預覽(¥/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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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國家銀行
交易員:45780
2
荷蘭銀行
初級員工:43890
3
中國銀聯
部門經理:41860
4
江蘇銀行
櫃員:34000
5 zd.54yjs.cn
高盛投資
分析員:28900
6
國家開發銀行
客戶經理:26670
7
渣打銀行
客戶經理:25140
8
中國民生銀行
IT工程師:2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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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浦發信用卡中心
高級市場經理:23000
10
中國金融有限公司
行業分析:21000
2008年全球雖然經歷了罕見的金融風暴,在全球金融業不景氣、銀行倒閉的背景下,中國國內金融業2009年依然保持了較快、穩定發展,國內金融從業人員工資則「漲聲一片」,據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金融業平均薪資較2008年大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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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金融業呈現以下特徵:
1、金融業主要以國企性質諸多,外資企業則較集中為上海;
2、國有性質企業從業人員工資基本處於較低水平,一般普通崗位(如銀行綜合櫃員)基本工資僅1000元左右,中層管理也僅3000左右,但福利水平是其他行業無法相比的:雙薪、過節費、月度勞保、月度獎金、季度獎金、半年獎、年終獎、合作基金分紅、房貼(上海某家銀行的房貼每年都能達到8萬!)。
金融行業
1
匯豐銀行
月薪:8000
/
2
花旗銀行
mT:8000
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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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
本科:111000(年薪)
研究生:190000(年薪)
/
4
瑞銀證券
業務部門15萬
投行部門:27萬
獎金主要根據項目
5
中信銀行總部
本科、研究生差別不大,起薪5~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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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農行總部
6500/月
16個月,房補貼1500
7
嘉實基金
研究生:工資11.2萬,獎金4.8萬
績效獎金看業績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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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
年薪:16萬,購物券1~2萬
行業研究員:21萬
漲薪幅度及頻率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