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法集資進入下一輪惡性循環
防範、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事關我國經濟安全、人民利益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要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引,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防打結合,遏制當前非法集資高發態勢,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下一步,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將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完善體制機制,落實責任。進一步推動省級政府落實本地區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推動有關部門落實監督管理職責,齊抓共管,協同配合,共同做好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工作。二是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研究梳理當前防範打擊非法集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推動相關「立改廢」工作,研究建立防範打擊非法集資相關激勵約束制度等。三是加大打擊、整治力度。對已暴露的非法集資問題,要突出重點,堅決打擊,穩妥處置。同時,於6月至8月開展全國非法集資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對一些重點領域非法集資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四是加強監測預警,打早打小。創新方法,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技術,強化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五是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堅持疏堵結合,進一步推動相關改革,大力發展普惠金融,提升正規金融機構服務水平,合理規范、引導民間金融發展,開正門、堵邪門。
B. pk機制是非法集資嗎
這個機制的話,其實應該算是一種非法集資的項目吧?
C. 非法集資是如何定義的
你好,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如有這方面的問題,可直接聯系我。
其中有三點需要注意:1、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籌集資金;2、發行方式是其他債權憑證(騙取受害人的方式);3、回報往往都是高息或者其他。如有這方面的問題,可直接聯系我。
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有這方面的問題,可直接聯系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D. 非法集資與融資,有什麼區別,什麼含義
融資:指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狀況等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專常見形式:銀行貸款屬、股票籌資、債券籌資等
非法集資:指單位或個人未依據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
區別:
1、一個合法,一個非法
2、出資人:一個金融機構,一個社會公眾
E. 什麼是非法集資如何界定
1、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
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2、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面對某些官員與非法集資企業的「大合唱」,我們實在很難說一定是後者將前者「拉下水」,很難說前者只是「無意間」淪為「活道具」而成了「從犯」。
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絕不能放過這些面目曖昧的「活道具官員」,只要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無論只是收取了出場費,還是接下來還有更進一步的運作,都必須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5)金融機構非法集資機制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