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要簽保密協議。保密協議是不是必須要有補償金的呀。本人小白,求解!
保密協議就是你和公司簽訂,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信息的協議,協議一般有就是需要保密的內容,保密的期限,還有就是責任和義務,這個分單方還是雙方的,責任就是違約責任,你違約之後要付多少賠償金,受到什麼懲罰,輕的就是這些,還有嚴重的,比如在一些保密性比較強的公司,像是衛星,有關國家科技這方面的,是要受到刑事追究的。根據你問的,保密協議肯定是要有賠償金的,但是有違約金是正常的,關鍵是看好不要有什麼漏洞
⑵ 金融公司 離職以後加了公司客戶 之前有簽訂保密協議 離職以後還留有公
勞動者離職後,留有客戶資料,那麼不被公司發現,那麼沒有什麼事情的,但被公司發現,那麼公司要求賠償的。
⑶ 和公司簽的保密協議有效嗎
終身有效這一部分無效,通常有限期為2年
保密金是什麼意思?違約金嗎?
⑷ 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法律允許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一款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2、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兩種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⑸ 公司要我簽保密協議
用人單位與員工既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確。
1,明確保密范圍。不同的企業或者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秘密是不一樣的,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此外,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的創意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的編程、資料庫等,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屬於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秘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
2,明確保密義務期限。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此外,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於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使用商業秘密的,均可不視為違約。
3,可約定補償金。
⑹ 公司要求簽保密協議,其中包括了竟業限制
公司在員工競業限制期間,沒有支付勞動補償金,那麼保密協議自動失效,也就是保密協議對員工已沒有約束作用。同時,保密協議對競業限制期間,沒有寫明補償的,也是不對等條款,是無法約束員工的。
《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該條款將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延續到了勞動合同終結後。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