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反洗錢法規定,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金融機構應當保存多久
依據《反洗錢法》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版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權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B.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類似業務應經人民銀行批准。
中華人民版共和國銀行業權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C. 按照《反洗錢》的規定,客戶身份證在業務辦理結束後,客戶的交易信息,金融機構應當保存多少年
5年,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3)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核對身份證明的義務: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D. 如何理解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版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權的,金融機構應當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規規定,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
(4)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擴展閱讀:
身份證過期了如果不補辦,會在辦理下列事務,需要身份證來證明自己身份時帶來不便:
1、選民登記、戶口登記、兵役登記、婚姻登記、入學、就業、辦理公證事務、前往邊境管理區、辦理申請出境手續、參與訴訟活動、辦理機動車、船駕駛證和行駛證;
2、非機動車執照、辦理個體營業執照、辦理個人信貸事務、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辦理搭乘民航飛機手續、投宿旅店辦理登記手續、提取匯款、郵件、寄賣物品。
E. 中央銀行,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
中央銀行是國家金融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授權,進行貨幣發行、代管國庫資金、制定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發放貸款,以利潤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機構。
(一) 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 (371)
1、設立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由人民銀行總行審理後報國務院批准;設立商業銀行的省級分行或計劃單列市分行,由商業銀行總行提出申請,報人民銀行總行審核批准;設立地、市級分支行,由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提出申請,報人民銀行大區分行批准;設立縣(市)支行、市區辦事處、地市級分行營業部,由商業銀行地市級分、支行提出申請,經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審核,報大區分行批准。
2、對商業銀行的檢查和監管,包括不定期檢查、金融機構年檢和專題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機構設立的合法性,執行政策情況,經營情況等;監管商業銀行的全部業務,包括對其資本結構的監管,對其資產負債比例監管和風險資產監管,對其信貸計劃執行的監管,對其存貸款業務活動的監管,對其結算業務的監管,對其利率管理的監管,對其外匯業務的監管等。
3、商業銀行的主要領導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才能履職。
4、商業銀行依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在對銀行名稱、注冊地點、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進行變更之前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5、商業銀行因各種情況不能繼續經營,需要終止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才能清算和注銷銀行法人資格。
(二) 商業銀行在業務上接受中央銀行的監管 (254)
1、商業銀行辦理存款業務,須遵循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幅度確定存款利率,其辦理貸款業務時,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幅度確定貸款利率。
2、遵循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使商業銀行的長期貸款、中期貸款、短期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債業務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種期限的負債業務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結構。
3、商業銀行的重要投資須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進行,並事先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4、商業銀行應定期向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等報表和其他資料,接受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等。
5、商業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行政責任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同時中央銀行也對其他金融機構實行業務監管。
F. 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其特殊性表現在哪些方面,它與商業銀行又有哪些業務關系
1.地位的特殊性抄:中央銀行都是居於襲一國經濟金融體系中心地位的金融機構。
2.業務的特殊性:中央銀行的業務活動有著特殊的法定權力、 法定限制、業務范圍。中央銀行的業務經營不以盈利為目標。服務對象是各商業銀行,政府機構和其它金融機構
3.管理的特殊性:通常憑借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分層次來實施監督管理職能,具備較大的獨立性。
而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吸收公眾、企業及機構的存款、發放貸款、票據貼現及中間業務等。它是儲蓄機構而不是投資機構。
G. 金融企業會計與一般會計有何不同,與金融業務有什麼關系
與金融業務關系:金融企業會計用於記錄各種金融業務之間的往來交易。區別如下:
一、主體不同
1、金融企業會計:以貨幣為計量單位,對金融機構的經營治理活動進行准確、完整、連續、綜合的核算和監督,並對金融機構財務信息進行衡量、加工和傳送的專業會計。
2、一般會計:把企業有用的各種經濟業務統一成以貨幣為計量單位,通過記賬、算賬、報賬等一系列程序來提供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經濟信息。
二、特點不同
1、金融企業會計:具有核算和經營管理兩項主要功能,一方面直接負責財務管理、損益計算和經濟核算;另一方面通過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分析預測來實現計劃管理、資金管理,對整個銀行業務經營進行控制和調節。
2、一般會計:會計核算和監督的內容,具體是指社會再生產過程中能以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即資金運動或價值運動。
三、要求不同
1、金融企業會計:掌握企業會計信息系統與設計的基本原理、電算化會計軟體初始化的設置、總帳系統、報表系統以及工資核算、固定資產核算等業務核運算元系統的操作方法。
2、一般會計: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H. 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區別 關系
1、經營的業務不同。
中央銀行的主要業務有貨幣發行、集中存款准備金、貸款、再貼現、回證券、黃金占款和答外匯占款、為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資金的劃撥清算和資金轉移的業務等;商業銀行經營的主要業務,一般均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以及表外業務。隨著銀行業國際化的發展,國內這些業務還可以延伸為國際業務。
2、職能不同。
中央銀行職能主要以制定、執行貨幣政策,對金融機構活動進行領導、管理和監督。是一個"管理金融活動的銀行",同時,還有其他職能;商業銀行的職能主要分別是調節經濟、信用創造、信用中介、支付中介等。
3、目的不同。
中央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銀行已盈利為目的。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商業銀行是向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和申請貸款的企業。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存款,也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即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貸款方式向商業銀行提供資金。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