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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適應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8-13 22:49:37

㈠ 1994年我國先後成立了什麼等政策性銀行

1994年中國政府設立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大政策性銀行,均直屬國務院領導。

㈡ 我國金融機構的演變和發展

20世紀70、80年代,隨著非銀行金融業務如證券、保險、信託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的迅猛發展,國際上,實施分業經營的商業銀行面臨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其作為貸款人的重要性日漸下降。從資產業務方面看,資本市場、投資銀行、租賃公司及外國銀行紛紛搶走了商業銀行的大批客戶和業務。從負債業務方面看,居紛紛把積蓄投向公債、股票和投資基金以圖更有利的回報。投資基金、保險公司、貨幣基金、股票市場和養老基金都成為銀行負債業務強有力的競爭對手。隨著這些金融機構的迅猛發展,銀行資金來源急劇減少,隨之而來的是銀行利差的急劇下降。為了生存,商業銀行不得不尋找途徑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在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兩大業務領域與投資銀行開展競爭,規范和劃分金融分業的籬笆逐漸的被拆除了。(謝平等《分業經營、混業經營及其監管問題研究》)
1 1979年,中信成為改革開放後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1980年代,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相繼組建,並採取固定分工的方式劃定了經營范圍,使資金在系統內自上而下分配。這四家銀行分別面向農村、外匯、基本建設和城市工商提供金融服務
1984年,組織金融體制改革研究小組專門研究綜合經營的問題,基本上形成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贊同德國模式 ,百貨公司式的經營;另一種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嚴格的分業經營管理模式。中國還是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開始階段,德國模式在宏觀管理上有難度,所以還是決定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但後來決定以交行作為試驗田,單獨搞綜合經營試點。
1987年4月1日,作為股份制、綜合類、現代商業銀行的試驗田,交通銀行重新組建。它可以經營本外幣業務,從事短期和長期貸款業務,也可以經營保險、證券、信託、投資、房地產等各種非銀行金融業務,成為新中國第一家綜合經營試點銀行。交通銀行的重組,打破了資金的城鄉分割、工商分割、國內與國外分割。
2 1986年建行成立中國投資咨詢公司;1987年成立中國人建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1989年,建行與其他境內外機構成立了當時國內最大的租賃公司——友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3 1987年11月開始,交通銀行上海分行開辦保險業務。1991年4月26日,交通銀行將保險部獨立出來成立了全資附屬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交通銀行行長戴相龍任公司董事長,並為太保擬定了著名的廣告詞——「太平洋保險保太平」。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為繼中國人保險公司之後的第二家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司。1995年3月9日,太平洋保險公司由交行全額投資改制為由交行控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保險企業。
4 1988年9月,交通銀行在其證券部的基礎上成立了上海海通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人幣1000萬元,是新中國最早的證券公司之一。1992年8月,上海海通證券公司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1994年1月,海通改制為全國性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人幣10億元,為交行控股子公司,交行總部及各分支行一律不再經營證券業務。1994年9月27日,「海通證券有限公司」正式設立,董文標任董事長兼總經理。
5 1993年11月,交通銀行明確地勾勒出了一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模式,「堅持綜合經營和分業管理,逐步形成兩大業務體系,即以交通銀行本體經營的傳統商業銀行業務體系和以交通銀行附屬、控股子公司為主體的非銀行金融業務體系。」
6 1995年,建行與摩根斯坦利合資成立了國內第一家中外合資的真正的投資銀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7 1992年下半年開始,金融機構違規經營嚴重,風險集中涌現,金融秩序混亂。1993年12月25日,發布了《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國有商業銀行不得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在人、財、物方面要與保險業、信託業和證券業脫鉤,實行分業經營。」1995年,《中華人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人銀行法》和《保險法》也相繼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金融體制分業經營的格局確立。
8 1996年中國銀行在倫敦注冊了一家投資銀行,後來遷到香港。1998年,在香港成立了中銀國際,這是第一家中資的投資銀行,前身是始建於1979年的中國建設財務(香港)有限公司。隨後,中銀國際和內地五家大型企業合資組建了中銀國際證券公司,又投資了中國第一支產業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
9 1999年8月28日,交通銀行與上海市正式簽定轉讓協議,太平洋保險公司、海通證券公司正式與交通銀行「脫鉤」,劃歸上海市領導,交通銀行在兩家公司的全部出資額及相關權益也同時轉讓。
10 2002年3月,建行成為國內首家獲得人銀行批准開展財務顧問業務的商業銀行。2003,為了推動投資銀行業務發展,建行設立了專門的投資銀行部。

㈢ 我國有哪些金融機構

我國金融機構按抄其地位和功能劃分大致有以下四類:①貨幣當局。又稱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沒有這個銀行,國家的貨幣運轉就會發生紊亂。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只有它能發行貨幣,它是銀行的銀行,當銀行沒有錢的時候,可以向中央銀行借錢,中央銀行是整個社會最終的支付者。②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商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③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④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及駐華代表處。

㈣ 金融機構適應經濟發展需求最早產生的功能是什麼

金融機構是為了提高資金運動的效率的。通俗的說,比如咱們國家罪早出現的錢庄當鋪啊,解決有錢人保值增值,讓缺錢的人有地可借。

㈤ 如何健全金融機構

日前,銀監會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將於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訂的《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共120條,除將「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更換為「中國銀監會」字樣外,在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和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共對62條進行修改,增加11條,刪除4條。

此次修訂《細則》,遵循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加強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的原則。同時,參照國際監管慣例,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盡可能保持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

在擴大對外開放、放寬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標准方面,新《細則》刪除了外資銀行增設分行的時間間隔要求;刪除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被拒絕後再次提出申請必須間隔一年的條款;適當調減外資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所需資本金(營運資金),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非外商投資企業(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經營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所需的營運資金數額進行了大幅度下調,並簡化獨資、合資銀行在華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降低最低營運資金限額。

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風險性、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參照國際慣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將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

在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方面,新《細則》相關條款採用《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以體現中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標準的統一性。

隨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監管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法律法規也經歷了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 1994年國務院頒布中國第一個監管外資金融機構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試行)》)。兩部法規的頒布,標志著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步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此後,中國人民銀行對《細則(試行)》進行修訂,於1996年頒布《細則》。2001年底,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根據我國承諾,國務院修訂《條例》、中國人民銀行修訂《細則》,這兩部法規規章均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對於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強外資銀行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尤其是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監管體制和法律框架的變更,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細則》。

新《細則》的發布,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及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又邁出新步伐。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銀監會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新《細則》將於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銀監會在成立一年後發布新《細則》,標志著銀監會在銀行業對外開放和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方面又邁出新步伐。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細則》的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新《細則》中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指哪些機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條例》及新《細則》中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現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以下五類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簡稱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簡稱合資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簡稱獨資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原《細則》的背景是什麼?

答:原《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1月15日發布,2002年2月1日開始施行。原《細則》是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審慎監管原則並結合改革開放以來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實踐,在以往管理規定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原《細則》對於我國切實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完善外資金融機構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銀行業的進一步對外開放和監管法律框架的不斷完善,為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安全、健康發展,有必要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和完善。銀監會於2003年9月份正式啟動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修訂小組進行了國內外調研,並徵求了銀監會會內、會外有關部門及外資金融機構的意見。新《細則》順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銀行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的客觀需要,對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促進外資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問: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遵循哪些原則?

答: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是在《條例》的監管架構下,簡化准入程序,增加審慎監管要求,加強法規的操作性,具體遵循了以下原則:

體現銀行業監督管理體制的變化。銀監會於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專門承擔銀行業監管職能。由此,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構也隨之改變,因此,須對現有的規定進行修改。

體現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簡化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邁進。銀監會成立後,相繼推出了許多新的開放措施。通過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將開放政策和措施法規化,制度化。

不突破《條例》的框架。由於《條例》的修訂工作尚未啟動,本次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無法與《條例》修訂保持同步,因此新《細則》不突破《條例》的基本原則。

保持原《細則》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為保持法規的連續性和統一性,避免因法規變動造成外資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大規模調整,此次修訂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及主要監管比例和監管要求不變,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項、要求和監管比例。

突出審慎監管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精神,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對原《細則》中有關監督管理部分的內容予以補充完善,並修改一些不夠審慎的規定,以便更加體現審慎監管原則。

簡化審核和監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進一步體現依法監管,並提高監管透明度,根據監管實踐,盡可能將日常監管的實際做法和監管政策在新《細則》中予以體現。同時,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監管效率。

遵循國際慣例,使中、外資銀行監管規定趨於一致。根據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參照國際銀行監管政策和法規,制定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要求,並盡可能與中資銀行有關管理規定相銜接。

問:新《細則》增加了哪些條款?刪除了哪些條款?

答:此次修訂共增加11條,刪除4條。

增加的11條規定如下:

自銀監會成立以之後,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由人民銀行轉至銀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在新《細則》中增加有關銀監會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的規定;

完善原《細則》關於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的規定,將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與申請擴大業務范圍的審慎性條件分為兩條,單獨表述;

為適應目前外資金融機構重組轉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機構重組為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重組為法人機構相關原則的規定;

在高管人員資格核准方面,新《細則》將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准由銀監會授權給銀監局,同時,增加銀監會可約見擬任的外資金融機構行長(總經理)進行任職前談話,銀監會派出機構可約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前談話的規定。

為強調審慎會計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列、多列、少列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規定;

增加外資金融機構應按照此《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條款;

新《細則》增加了新入股外資法人機構的股東應具備《條例》和新《細則》規定的條件的規定;

增加兩條審慎性監管要求,即新《細則》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七條關於外資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有關業務報告的規定;

根據《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外資金融機構不審慎經營行為所應採取的特別監管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清算時的清償順序,對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優先償付。

刪除了以下4條規定:

刪除了有關外國銀行增設分行需一年的時間間隔、以及設立機構申請被拒後再次提出同樣申請的時間間隔為一年的條款。

由於非現場監測系統中已反映外資金融機構異地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情況,故刪除有關外資金融機構需報告異地人民幣業務情況的條款。

為簡化審批程序,刪除外資金融機構遞交關閉申請後,轉移或出售資產需審批的規定。

由於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已頒布,故刪除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的條款。

問:新《細則》對外國銀行分行及法人機構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要求做了哪些調整?

答:新《細則》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進行了適當下調,分別由原來的四億元人民幣和六億元人民幣調減至三億元人民幣和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簡化獨資、合資銀行中國境內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由原來的六檔簡化為三檔,並降低營運資金要求。調減的目的是,在有效防範和控制外資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減少外國銀行在華經營成本,促進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

問:新《細則》在審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變?

答: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問:新《細則》為什麼增加了的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及特別監管措施的規定?

答:為更有效防範風險,銀行監管要順應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遵循國際銀行監管原則和慣例,實現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及審慎監管的轉變。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包括增加對外資金融機構授信集中度的監測要求、監測外資金融機構異常資金流出情況、對外國銀行分行侵蝕營運資金等情況予以監控等要求等。同時,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包括約見外資金融機構有關負責人警誡談話、要求定期就有關問題提交報告、對業務開展或資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這些措施是對監管手段的具體化,是符合國際監管慣例的。

問:新《細則》的有關管理規定是否與中資銀行的管理規定相一致?

答:體現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訂工作的原則之一,無論是市場准入審批程序,還是監督管理要求,新《細則》增加的條款都盡可能地依據中外資銀行均適用的政策法規進行修改。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界定外資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按照銀監辦發[2003]69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銀監會2003年第5號令《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界定「關系人」、「授信」和「關聯企業」的內涵;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應建立不低於《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要求的風險資產分類制度;在必要情況下,參照管理中資銀行的有關規定,在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前,銀監會或銀監局可約見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面談。

㈥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㈦ 為什麼說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上的地位非常特殊

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人類世界在經濟領域發生的最重要事莫過於經濟的全球化進程和貨幣的自由化趨勢。經濟全球化與貨幣自由化催生了全球交易的虛擬金融市場,並帶動了實體經濟實現了自數字革命以來的又一次持續的高速增長,人類社會因此出現了時代的飛躍――新經濟時代到來了。
經濟全球化的本質是什麼?是勞動力價值的全球范圍比較(比價);而貨幣自由化的趨勢是什麼?是貨幣(傳統的)本質的異化:從一個國家內的勞動力價值比較計量尺度演化為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所有國家的勞動力價值的比較計量尺度,從一般的價值尺度異化為虛擬金融市場的炒做籌碼。顯然,一個國家的貨幣在全世界流通和交換必然打破貨幣的國界(流通范圍),而當越來越多的貨幣涌進虛擬金融市場時,必然催生全球化的貨幣交易市場。現在,全球外匯市場已經實現了一體化運行,可以24小時的連續交易,所以它成為參與者最多,交易量增長(同其他虛擬金融市場相比)最快的虛擬金融市場。
在飛快增長的國際外匯市場中,為什麼保證金交易方式增長得最快呢?據有關資料顯示,外匯保證金交易已經成為全球中小投資者的「最愛」,增長速度高達25%——30%。作為一個相對風險較大的金融商品市場為什麼增長得這么快呢?隨著大多數國家的居民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普通人的投資意識增強,追求高回報的意願增強,抗擊高風險的能力也相對增強。據統計,英國5年來年收入超過60萬英鎊的富翁增長了60%,這些富翁長年活躍在投資品市場,而且選擇的大都是風險相對較高的投資品。而中國的居民收入在2007年一季度增長了17%,這樣快速的收入增長在全世界都是最快的,因此可以預言,中國的虛擬金融市場以及多元化、多層次的衍生金融產品交易必將獲得大發展,特別是那些需要較高風險偏好情緒支撐的虛擬金融市場——股票和外匯市場甚至期貨市場。
與其他虛擬金融產品相比,外匯保證金交易獨特的風險收益比設計也會吸引越來越多的中小投資者。在全球虛擬金融市場中有許多投資品種和交易方式,比如股票、債券、黃金、商品期貨,甚至包括房地產的二級市場等。在這些市場中又有許多衍生金融產品的交易方式設計,比如中國股票市場中的所謂權證交易品種,又比如外匯市場中有實盤、外匯期貨和保證金交易。
雖然全球虛擬金融市場的大多數投資品都有收益高、風險也高的特點,但畢竟風險收益比不同,與投資者的風險偏好情緒適應的程度也不同,客觀地說,公平性與投資價值也不同。比如在全球股票市場中流行的所謂權證交易品種,一天內的波動幅度可以達到100%以上,如中國股票市場的所謂鉀肥認沽權證就曾創下數天時間內飆漲8倍的紀錄,招行認沽權證也曾有過10天漲8倍的驚人紀錄。但是,曾經漲到8元以上的鉀肥認沽權證,很快就跌到0.001元——基本成了廢紙。這種交易品種所必然產生的巨大波動幅度對廣大投資者來說純粹就是賭博,而對它的設計或經營者來說,無異於「搶錢」甚或「掠奪」。再如全球黃金或商品期貨市場,雖然也為許多風險偏好極高的投資者所最愛,但這類市場上的大多數投資品一天甚至一小時的波動幅度就可以達到幾百點,甚至上千點,結果只是導致極少數人爆富,絕大多數人瞬間傾家盪產的結果。這類市場的風險收益比顯然太高。
高風險對中小投資者非常不利,低風險好不好呢?比如外匯實盤的風險就很小,不同貨幣之間的匯價變動1分錢,買賣者的賠賺也只一分錢,匯價變動一毛錢,賠賺的比例才有一毛錢。顯然,這種投資方式雖然安全,但與銀行存款相比,收益率基本差不太多。再如股票,雖然不少股票有長期投資價值,但它的波動率也很低,而且中國股市是只能買漲賺錢,不能賣空賺錢,只能在牛市賺錢,熊市是要被套的。有的股票每天波動不大,雖然安全,但掙錢的速度太慢。
相比之下,在外匯市場上做保證金交易,各個貨幣對每天都有100點左右的波動幅度,匯價每波動1分錢,投資者可以賠賺1元至2元錢,投資1萬元,每天可能收益幾百元(當然也可能虧損幾百元),而且是既可做多掙錢,也可賣空掙錢,因此也沒有了所謂牛市和熊市。應該說,它是一種風險收益比比較適度,適宜參與群體最廣大的投資方式。
外匯保證金交易的飛速發展更緣於網路炒匯(技術越來越成熟)在全世界的興起。網路炒匯是指專門從事虛盤衍生金融產品跨境網路交易的家庭式操作平台。顯然,沒有網路技術的大發展以及安全程度的大幅度提高,這種大范圍的跨境交易方式是不可想像的。
網路炒匯平台的開發者、經營者即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國際外匯市場上的合格交易商或做市商。雖然在大多數網路炒匯操作平台上即可以炒外匯,也可以炒期貨和股票、黃金等,但網路炒匯的稱謂確實是因為這種平台的大多數交易額都與國際匯市相關。網路炒匯一詞非常口語化、形象化,因此,它也成了外匯保證金交易的代名詞。
網路炒匯的特點是無形化、小型化、虛擬化、全球化、人性化,競爭力極強。在最近的幾年中,它在國際匯市的交易額佔比迅猛增加,比如2007年1——5月,日本的網路炒匯交易額就增加了25%。全球外匯市場中的保證金交易額大約已佔50%。由於網路炒匯的網路操作平台可以連接到家庭,而且網路炒匯的「操盤手」就是投資者自己。所以網路炒匯或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參與者是自己在主宰自己的命運,這與將財富完全交與別人代理的心理感受是不同的,這也是網路炒匯之所以被國際市場和廣大中小投資者歡迎的重要原因。應該說,正因為外匯保證金交易在諸多虛擬金融產品的交易品種中是風險適中、收益較大的,而且它的網路化程度最高,操作非常便利,因此能夠吸引非常多的中小投資者,所以它被國外投資者喻為「個人理財產品的巔峰之作」。
中國的外匯保證金交易的發展之路是非常曲折的。在網路炒匯尚未在全世界出現時,1992年和1993年,一些境外非法組織在中國大陸暗中推廣所謂外匯保證金交易,這些交易大都不與國際外匯市場接盤,或者乾脆就是經營者與投資者「對賭」,這必然造成廣大參與者的巨額虧損,有些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這段歷史使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名聲很臭。1994年8月,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等四部委聯合發文,全面取締外匯期貨(保證金)業務。此後10餘年,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對外匯保證金交易及相關外匯交易一直持否定甚至嚴厲打擊的態度。
2000年以後,隨著網路炒匯在全世界逐漸興起,一些境外金融和非金融機構開始在中國境內招募網路炒匯客戶。對此,我寫了專門的調查報告。指出網路炒匯是全球虛擬金融市場大發展的歷史趨勢,也指出中國不可能迴避或拒絕這一歷史趨勢,同時還指出現在進入中國的大多數外匯保證金交易商不同於1992年和1993年混入中國境內的那些專做騙人生意的境外非法組織。這一報告引起了國家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隨後我又寫了一系列主張「網路炒匯陽光化」的文章,呼籲大陸境內開放外匯保證金市場,國內金融機構參與競爭,與國際金融市場在外匯保證金領域率先接軌。
2006年6月,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分行首先推出面向個人投資者的外匯期貨交易,而且採用了保證金交易模式。這等於是開啟了中國境內外匯保證金交易和網路炒匯陽光化的大門。隨後,交通銀行全國各分行,招商銀行全國各分行全面開展了面向個人投資者的外匯期貨或保證金交易。再後,有外資金融機構已經獲批在中國大陸經營外匯保證金業務;據悉,四大國有銀行已在積極准備,即將推出自己的外匯保證金交易平台。中國外匯保證金交易(網路炒匯)大發展的春天即將來臨。
當然,盡管外匯保證金交易有很多優點,市場前景也非常大。但必須強調,外匯保證金是風險巨大的投資品,不能一哄而起。再干凈、再理想、再公平的虛擬金融市場,其本質也是投機市場,而只要是投機市場就隨時會有「吃人」的現象以及「被人吃」的情況發生。所以,我不主張沒有心理准備、風險准備、技術知識准備的人盲目參與網路炒匯,也不主張所有金融機構都爭辦外匯保證金交易。沒有控制和經營風險能力的人,請遠離網路炒匯。
我寫本書的目的不僅是講授外匯保證金的基本常識、交易規則,以及分析外匯市場的基本知識,更重要的是將我個人多年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心得告訴廣大投資者,使投資者在參與這一游戲之前做到知己知彼,知道這個游戲的水有多深。
對外匯保證金交易,我的體會是,它對賭徒是火,對投資者則是水,對聰明的投資者則是順水風帆。由於有保證金的放大,它對賭徒會有巨大刺激——這不能避免,而投資者按規矩操作,一點點積累,恰是如魚得水,而對聰明的投資者來說,講規矩,會分析,加上保證金可以極大地提高杠桿比例,確實如順水加風帆。總之,參與這一投資方式,關鍵取決於我們的心態調整、心理素質和對市場分析技巧的掌握。這本書的宗旨就是用實踐經驗和基本理論教會投資者:怎樣掌握技巧、調整心態、建立自信,這相當於我們作戰前對敵我雙方情況的掌握,或者說是做功課。沒有做過功課的人,不適合參與網路炒匯。我們常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應該說,認真讀這本書,就是知己知彼的過程。雖然讀了這本書未必一定掌握百戰不殆的戰法,但勝率卻肯定會大幅度地提高。應該說,在虛擬金融市場上從事任何帶有保證金性質的交易,有60%的勝率已經不錯,而這本書的讀者若能真正掌握了其中的分析和交易技巧,以及我對在操作過程中人性弱點的不斷提醒,應該有60%的勝率,甚至70%的勝率都是可能的。

參考文獻:http://www.yangcai168.com/board/ 文文外匯

㈧ 我國的金融機構有那些

我國金融機構按其地位和功能劃分大致有以下四類:①貨幣當局。又稱中央銀行專,即中國人民銀行。屬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沒有這個銀行,國家的貨幣運轉就會發生紊亂。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只有它能發行貨幣,它是銀行的銀行,當銀行沒有錢的時候,可以向中央銀行借錢,中央銀行是整個社會最終的支付者。②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商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③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④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及駐華代表處。

㈨ 大型金融機構和中小金融機構

我國的大型金融機構主要是指中農工建交五大國有控股銀行以及一些較大的城市商業銀行。中小金融機構主要是指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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