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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層次

發布時間:2020-12-29 02:54:08

① 典當的立法

(一)關於典當立法管理的爭議中國典當業據說肇始於南朝,在經歷了一千六百多年的興衰沉浮後又重新發展起來,但是從標志著新中國典當業復出的四川成都華茂典當行成立之日起,典當業是否應當統一立法就一直伴隨著爭議。新中國成立後,典當業一度被禁止,通過專門的立法規范典當業已無必要,對於民間尚存的部分典當行為,沿用政策、司法解釋等進行調整。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第58條和1988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0條均對典權制度作了肯定。典當業重新興起以後,如何通過立法規范典當業,在政府管理層和法學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見。
在政府方面,起初典當行被作為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從嚴管理的政策。2000年6月典當業監管由國家經貿委接管並宣布「取消典當行金融機構的資格」,而作為特殊的工商企業,放寬典當行的市場准入條件,允許典當行從事動產和財產權利業務。2003年7月國家經貿委撤銷,商務部組建後負責典當業的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的頻繁更換,典當企業從「金融機構」到「特殊工商企業」再到「比較特殊工商企業」的角色定位變化,不僅僅是機構改革的需要,實際上更主要反映了政府管理層對典當業的性質認定至今尚未達成穩定共識。
在法學界方面,關於典當業的立法形式,一直有兩種主張,一是在《物權法》的「質權篇」中增設「營業質」一節。二是專門制定一部典當商法。2002年12月17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擬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中,未有營業質權的規定,2005年2月商務部和公安部又聯合頒布了《典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克服典當管理規范效力不夠的缺陷,在梁彗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牽頭起草的《物權法》(草案)中專門設定了營業質權,如果這一規定得以採用,典當業的專門立法在短期內已無出台可能。而「營業質權」相關規定能否覆蓋實踐中的「典當」行為在法學界也存在不同看法,在《物權法(草案)》四次審議過程中,有關「典權」的規定兩次寫進去,又兩次被拿掉,這說明立法機關和法學界關於典當的立法爭議的確很大。
正是政府和法學界對典當業認識的諸多不確定性,導致典當業尚未納入法律的高度進行調整,當典當業務與上游的銀行擔保業務、下游的寄賣業務因混同產生爭議時,因現有的《辦法》效力不足,許多正常的典當行為也陷入法律管轄的飛地,而一些新業務如關於股票質的處分等更是無法可依。
(二)《辦法》的層次和效力低下
中國的典當行業盡管恢復和發展速度很快,但由於管理規范的層次低、效力不高,不能滿足實踐需求。《辦法》就其法律等級和效力而言,屬於行政規章,層次和效力低於法律、法規。這在立法管理上至少產生了兩個不利於典當業發展的後果。第一,它不能阻止國務院其他部門及地方立法機關制訂相關規章,造成部門多頭管理上的混亂。第二,當國務院其他部門及地方立法機關制訂的相關規章與《辦法》不一致時,是根據規范制定機關的層次還是根據規范頒布的時間先後確定其效力,中國法律無明確規定,因此造成企業依法經營時無所適從。現實情形正是如此,由於尚無國家統一權威立法,盡管《辦法》全面規定了典當行的性質、主管部門、設立及變更和終止程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以及罰則等,但在具體執行時,特別是進入法庭訴訟時,其依據就各取所需。因為各有關管理部門的行業規定及省市地方立法規定的原則不同,從而導致典當行業經營和發展中糾紛增多,一些典當行為的有效性只能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機關的「復函」予以肯定,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戴文林、戴文治訴高學孔房屋典當糾紛如何處理的復函」中關於「絕賣」的回復和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典當行從事房屋抵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復函」中關於「不禁止房屋抵貸款業務」的回復等等。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管理方式降低了企業管理效率,嚴重影響企業的永續經營。
(三)《辦法》部分重要規范或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辦法》部分重要規范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如《辦法》雖然允許典當企業成立分支機構,但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如何,《辦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辦法》第53條籠統的規定,對屬於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留,並依照此時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但何謂「國家有關規定」,也沒有明確,實踐中無法操作。對於當物毀損,典當行進行賠償方面也沒有詳細的規定,實務中只能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處理,使《辦法》作為特別法的作用大為降低。按照《辦法》規定,房地產、汽車等絕當後,當戶應當前來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在典當實務中當戶往往拒不履行義務,因《辦法》與公安部門的車輛登記管理規定缺乏上位法上的銜接,此時若典當公司單方面辦理過戶手續,通常被有關部門依法拒絕等等。《辦法》中這類因過於抽象而不便於操作的規范還有許多,與其通過權力有限的部門制定效力部高的實施細則,還不如制定一部權威的商法典一並解決這些問題。此外,通過制定典當法,還可以為典當業者提供一個更有保障的權利救濟渠道,如在正常的典當活動遇到有關部門的依法拒絕、阻礙和消極不作為時,典當企業可以通過司法渠道保護自己的利益。
(四)與典當業相關的主要法律規范之間存在沖突
調整中國典當業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有關質的規定,商務部和公安部聯合頒布的《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關於公司設立和營運的規定,國務院其他部門頒布的涉及典當業的規章、地方機關有關典當業的規定等等。由於「政出多門」,這些規范或銜接不好或相互沖突,影響典當業的健康經營。其中最為理論和實務界所病詬的是《辦法》與《擔保法》之間的沖突,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質權是一種營業質權,流質約定無效,而根據《辦法》,典當不僅是一種營業質,出質人還可以不動產抵,而獲得融資,質權人因此獲得抵權,這表明典當企業因典當行為所獲得的權利與營業質權有所不同,因此,《辦法》中承認流質約定有效。在此情形下典當公司到底應該適用《擔保法》還是適用《辦法》呢。從法律效力層次看,前者的效力無疑高於後者,但從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看,後者又應優先於前者,典當業者因此陷入無所適從境地。 從典當業的業務創新看,部分業務已經游離於《辦法》和其它法律規范的調節范圍之外,因此制定典當法,提高典當管理立法層次具有緊迫性。
(一)典當業開展連鎖經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007年上海百聯集團組建了中國第一家現代典當連鎖公司——華聯典當連鎖公司,它標志著典當業這一中國最古老的行業又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中國典當業嘗試連鎖經營至少受到以下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商業企業連鎖經營因其在降低成本、抵抗風險和提高競爭力方面的明顯作用已經風靡全世界。二是作為連鎖經營發源地的美國做出了榜樣。如成立於1987年的美國國際典當有限公司,在1990年成為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該公司在全國共有連鎖典當行765家,在英國、瑞典也有分支機構。通過連鎖經營和管理,企業的整體實力迅速得到提高。雖然中國典當業具有悠久的歷史,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從法律上規范典當企業連鎖經營卻幾乎是空白。
根據《辦法》第3、第12條之規定,典當行是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這兩條通常被理解為典當業合法開展連鎖經營的通行證,其實這是對上述條款的誤解。首先根據《公司法》,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到法人規制的諸多限制,因此在市場上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根據連鎖機構法律地位的不同,連鎖企業一般分三種,其一,連鎖機構沒有法人資格,類似於分支機構,此類連鎖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其法律地位、經營能力等諸多限制,在企業發展的規模、速度和降低成本方面沒有明顯的優勢。其二,連鎖機構具有法人資格,但屬於一方全額投資或控股,其行為仍受到法人部分限制,並常常使連鎖企業對市場變化反映遲鈍,降低了連鎖企業的效,其三,連鎖機構不僅具有完全獨立法人資格,而且相互之間在品牌、業務、管理和人才等方面實現資源共享。其中第一種因規模和實力小,經營成本高,屬於較低層次的連鎖經營。第三種因能迅速提高市場佔有率,成本低、風險小屬於較高層次的連鎖經營。第三,顯然,按照《辦法》,中國典當業只能開展低層次的連鎖經營,但在典當實務中業者基本上都是採用第三種連鎖經營方式,只不過為躲避有關部門的審查,大股東們多採用隱名代理的方式注冊經營。此外,考察現有的法律法規,即使允許設立分支機構,並不意味著可以開展連鎖經營,無論是《辦法》還是其他法律、法規均沒有對典當連鎖經營的主體資格、經營方式和責任承擔作出任何明確規定,在實踐中,凡是一個投資人同時申請設立兩家以上典當行的,有關主管機關不予支持。典當連鎖經營中的這種實踐與管理規范脫節的現象在整個典當業中普遍存在,即要麼無法可依,要麼有法不依。
(二)典當公司開展股票典當業務蘊含巨大的法律風險
股票典當業務是一種主要為證券市場中的個人投資者提供融資服務的業務。具體來說,典當公司首先與券商談好合作事項,通過券商對客戶進行監管,客戶在與典當行簽訂合同後,將股票過戶到與典當行合作的證券公司營業部的賬戶上,同時典當行也將資金注入此賬戶。在合同到期前,客戶可以自由操作股票交易,但一分錢也不能提走。客戶在典當期滿贖當後,賬戶解除凍結。雖然《辦法》規定典當行可以經營作為財產權利的股票的質典當業務,但是作為部門規章,它也無法對涉及其它部門管轄的事情作出規定。而且無論是《公司法》、《證券法》還是《辦法》本身均未對股票典當後如何操作及其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保障作出任何規定。因此,當出質人未能按期贖質,典當行和證券公司強行平倉的行為不僅和《擔保法》關於處理質物的法律相沖突,而且違背《證券法》交易自由的原則精神,這種嚴重違法的行為一旦引起司法訴訟,不僅當事人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而且還面臨著因違法受到法律懲處的可能。顯然,依靠《辦法》無法保護股票典當當事人權益,欲規避此一風險,制定典當法,並與《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一道共同規制股票典當行為不失為較好的選擇。
(三)土地使用權不宜典當
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經批准,典當行可以經營財產權利質典當業務和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典當業務。土地使用權屬於財產權利,當然也在典當業經營范圍之內,但是無論從典當業的性質定位還是從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來看,典當也不應經營土地使用權,或者至少在經營土地使用權時受到某種嚴格的限制。首先,典當業是適應企業和個人的短期融資需要而存在的,它發揮著金融機構沒有或還不完善的功能,而土地使用權作為依附於大宗不動產上的財產權利,長期作為企業和個人向銀行融資的主要擔保手段,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而成熟的操作規則,維系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典當業經營土地使用權,在業務上就會與銀行業發生混同,如果進而因為競爭發生糾紛,鑒於尚無典當法,當事人將會陷入無法可依的局面,無疑將損害當事人利益。其次,典當公司在實際操作土地使用權業務時,也存在極不規范的行為,如一些典當公司利用城市郊區或城中村部分集體單位急需資金,誘使當事人以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典當,在當事人不能如期還款時就以極其便宜的價格通過典當直接獲得集體使用權,既違犯土地法,拍賣法,也違犯公平交易原則。因此,在沒有嚴格限制的條件下,不宜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典當經營的范圍。 典當立法應堅持三個平衡的原則
典當業面對上述諸多缺陷,應當說促成一部由最高立法機關制定並頒布實施的典當法已十分必要。因為典當業的經營范圍不斷擴大,由動產延伸到財產權利、不動產,典當方式由質向抵拓展,傳統法理學上的營業質已經不能概括典當的真正內涵。事實上,國外的典當業都由典當專門法規調整,如英國《1960年典當商法》、新加坡《典當商法》、香港《當商條例》等。由此,制定一部專門典當法既符合當前的立法趨勢即立法由綜合性向專門性過渡,又能促進典當業的規范發展,典當業的法制化必將獲得更快的發展。鑒於典當實踐與典當管理規范脫節的現實,建議在制定統一的典當法時應把握好三個平衡的原則:
典當理論與實踐
典當的定義與立法選擇。根據習慣法,「典」和「當」在民間有著明確的不同含義,「典」多指不動產抵押,「當」則指動產質押。根據《辦法》第3條,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依據該條文,典當行實際上存在名不符實的現象,一方面,典當行實際並不從事「典」這項業務,即沒有向出當人支付典價而佔有其不動產作為收益使用的行為。另一方面,典當業務已經超出了原來意義上的「當」,即不但佔有出當人的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擔保債權實現,同時也從事不動產的抵貸款。典和當、動產和不動產在物權法上適用不同的佔有和處分規則,顯然,《辦法》的起草人選擇了擯棄歷史而按照自己的理解對典當作出定義,但是實踐依然按照自己的路徑前行。如典當行在從事不動抵押時明顯違反《擔保法》關於抵必須轉移佔有的規定,但從現實出發,有關部門在監管工作中對此並沒有禁止。因此,從實踐的角度與其讓當事人違法,還不如在立法選擇時尊重歷史、尊重習慣,只要這種歷史和習慣不違背社會公益和善良風俗習慣。
傳統習慣與管理
新《辦法》與舊的典當管理規范相比,在時代性和全面性上的確有不少進步,但在對典當實踐的重視和典當習慣的尊重方面仍然顯得不足夠。最典型的是怎麼處理絕當物。所謂「絕當」,是指自典當期滿之日起一段時期內,當戶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當物。如何處理絕當,關鍵在於對典當合同性質的認定。《辦法》第3條將典當合同性質認定為質合同,《擔保法》第66條禁止質合同中訂立流質契約,為了與《擔保法》的規定相銜接,《辦法》規定死當物品,3萬元以上可以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的收入在扣除質貸款本息和典當及拍賣的費用後,剩餘部分應當退給當戶。但從現實情況來看,典當行在經營典當業務時並沒有遵守這個規定。它們通常約定典當人逾期不贖時典當物所有權直接轉移給典當行。盡管依照《擔保法》這類合同當然應屬無效,但現實中存在大量的此類條款,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流質契約導致了典當業糾紛的增加,監管部門也沒有為此採取更嚴格的監管措施。
典當企業之所以敢於依照習慣,並在實踐中違反《辦法》,也許最充分的理由是企業和個人並沒有因此受到嚴重損失,即使遭受損失也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甚至增加了收益,監管部門之所以沒有為此採取更嚴格的監管措施,至少說明典當企業的行為並沒有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和管理秩序。事實上,典當企業允許流質契約的習慣做法符合《擔保法》的發展新趨勢,這就為典當立法提供了可借鑒之處,在對具有歷史傳統的商業進行立法管理時,如果該行業的習慣法符合一般公平原則,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為業內人士廣泛接受,就應當尊重歷史,重視實踐,不要盲目創新。
管理與交易自由
鑒於典當業的特殊性,需要從嚴管理,但從商業便利的角度又需要保證交易自由,把握二者之間的平衡的確不易。總的來看,《辦法》從嚴管理的體現過多,交易自由的體現太少,如第26條對典當行的經營范圍限制規定過多。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的收購、寄售,動產抵押業務,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發放信用貸款,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這些規定不利於典當業的進一步發展。在一些典當業經營狀況良好的國家,典當行的經營范圍非常廣、綜合性強,「典當行不僅經營典當業務,還做一些商品零售業務,包括舊貨出售和賣新產品,一家典當行可擁有多個許可證,因為多種經營可以降低經營風險,增加其贏利點,有利於典當行經營穩定,也更加便民」。《辦法》關於絕當物的處理規定亦是如此,既不同於傳統的典當,也與實踐中的做法相悖,結果使典當業喪失了營業質的性質而類似於一般的質貸款,典當行也因獲利機會更小而降低了積極性。
鑒於上述原因,建議立法時除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從嚴控制以外,對是否設立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等尊重當事人的自主選擇,維護交易自由。

② 貴州省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二、近年來養老保險中出現的問題
經過多年改革,一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已具雛形。但是,由於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於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於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越來越重的壓力。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社會後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世界銀行的統計,1990年60以上的人口比例,亞洲平均為6.8%,我國為8.9%。我國已進入老齡化時期,到2026年這一比重將達18%,屆時全世界將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國。而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積聚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
1、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明顯過窄,社會保險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則,只有當覆蓋范圍最大時才會最強,目前,就全國而言,除國有,集體企業基本覆蓋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大多數私營企業以及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尚游離在養老保險范圍外,還有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至今沒有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疇,佔全國總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不解決,社會保障關於權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則就沒落實,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應的養老保險權益。
難題之一:個人帳戶出現「老人」無帳戶,「中人」帳戶資金嚴重不足,而「新人」帳戶給了「老人」,出現了空帳現象。
在總結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踐,借鑒外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政府選擇了適合我國國情的部分積累式籌資模式,對於剛參加工作的新人是理想的。國家規定,個人帳戶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建立,且企業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20%。個人繳費年不得低於4%,最高不得高於8%,到達退休年齡後,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准為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養老金的月標准為本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月),然而,目前轉軌面臨的尷尬局面,卻是「老人」無帳戶,更無資金積累:「中人」個人帳戶上資金嚴重不足,個人帳戶建立之前的工作年限,僅僅是視作個人繳費的年限而沒有資金累積,「新人」帳戶實際運作中現付給了現在的老人,帳戶實際上是個「空帳」。顯而易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偏差帶來的空帳,使得養老保險的運作仍然停留在現收現付上,目前全國三分之二的省 (區)養老保險的確保發放面臨困難,「統帳結合」的改革目標模式面臨十分嚴峻的考驗。
難題之二:養老保險基金單一的來源渠道和單一的投資渠道,使目前基金的籌集與增值方式在日益增長的養老金支付面前顯得無能為力。
目前,養老保險的籌資渠道主要是企業繳費,而企業繳費的大頭又來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包袱沉重,停產、半停產和破產企業增多,相當於一部分企業在交納養老保險時。同時承擔著「新人」退休費的支付,在這重負之下效益較好的企業繳納積極性也受到嚴重挫傷,使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上面臨如下態勢。
1、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職工人數連年下降,且降幅逐年增加,而離退休人員人數連年上升,且升速加快。
2、根據有關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目前只限於投資於國債和存入銀行,表面上看,這種投資是安全的,而實際上卻存在著貶值的風險。一是從1997年以來,我國連續多次下調利率,使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很難保值,更談不上增值。二是國債現券的收益率也在逐漸降低,養老基金投資於國債也會面臨虧損。
難題之三: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不完善使現實的養老保險運作面臨困難境地。
1、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市地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非一致性,使得省級統籌的運作蒼白無力。
按照國家規定,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省級統籌,但是運轉的效果卻十分不理想,由於目前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隸屬於地方管理,地方政府的利益必然是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首選目標,而省級統籌的目標則是綜合平衡全省各地方、各行業部門之間利益,這就出現了地方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一致性,出現了省級統籌應承擔責任與其應具有權利相脫節,出現了地方和行業一致對付省級統籌的困難局面。
2、日益膨脹的社會保險工作業務,使現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難以承載。
隨著行業統籌下放到地方和地方企業實行省級統籌,加上失業保險的重新定位,醫療保險改革啟動,以及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五保合一,省以下各級社會保險業務與現實弱小的社會保險機構載體形成的矛盾愈來愈突出,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上形成小馬拉大車。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不能及時到位;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需經費改由財政核撥,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運行的結果是一頭卡死了,經辦機構不再提取管理費。而另一頭財政撥付給經辦機構的經費卻嚴重不足,這一現象嚴重挫傷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積極性。
4、現行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嚴重滯後,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科學的決策基礎。
養老保險的深化改革,特別是社會統籌和職工個人帳戶、以及省級統籌的實際運轉。使養老保險的信息量急劇膨脹。客觀上要求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更加科學化、規范化。而實施更高一級管理需要擁有數據完備,信息共享、反應快速、計算科學的管理手段和輔助決策手段;從目前情況看,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信息系統的建設遠遠難以滿足養老保險業務處理與管理決策的要求。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不僅需要大量的財力投入,更需要人才的准備。
三、根本問題是做出什麼樣的制度安排
(一)建立一個以基金制計劃為核心的多層次養老金制度
在上述思路下,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將主要由兩大層次組成:基本層次是面向「老人」的基本養老金計劃,以現收現付的方式進行融資,按規定發放。現階段,由於「老人」還是退休者中的大多數,因此這個計劃還要佔據較大的比重,但長期看,只要這個計劃的覆蓋面不再擴大,那麼它必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萎縮,從而把養老金制度的主幹部分置於第二個層次的基金制計劃;在這個過程中,基金制計劃可以適時引入更多的子計劃,如旨在增加投資回報的增值投資計劃,旨在進行有限的收入再分配的填補計劃,等等。在第二個層次之上,也可以再建立第三個層次的自願儲蓄養老金計劃,以及鼓勵個人購買商業性的養老保險等等,作為以上兩個層次的主要計劃的補充。
在統一制度中,對於制度實施時已經退休的職工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和實施後新加入養老保險的職工有不同給付規定;體現「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和「中人」過度辦法。年支出的估計需要分別估計「老人」支出,「新人」支出和「中人」支出。「新人」支出在1998年新參加工作並加入個人帳戶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後才會發生,「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其中,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新人」同,過度性養老金體現「中人」在新制度實施前積累的養老金權利的兌現。
1、「老人」支出
在新制度實施時已退休的職工,以過去制度的規定給付退休金。過去制度以一定的養老金替代宰規定給付水平,同時根據工資和物價作指數化調整。某年某一年齡上「老人」的人均支出等於該年這一年齡上「老人」在退休當年的年工資與制度規定的養老金替代宰之積,並在規定的退休金調整指數下調整。加總所有年齡上的老人支出就是「老人」總支出。
2、「中人」支出
「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職工死亡時個人帳戶的累計額一次性退還其受益人,其中,基礎養老金是退休時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20%。根據1996年社會平均工資,在假設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卑下,可以估計出今後各年的社會平均工資年隔熱買帳。年個人帳戶養老會個人帳戶的累計額根據一定的繳費率和繳費工資基數,在假設的個人帳戶累計利率下估計。
「中人」過度性養老金採用調整替代宰和指數化調整,指數化調整為原勞動部推薦使用。
指數化調整方法
過度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系數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指數化月繳費工資:「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工資指數
繳費工資指數:退休前各年繳費工資在社會平均工資中的比值之和/繳費和視同繳費年數
3、「新人」支出
按照統一方案,「新人」退休金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養老金測算方法與「中人」相同。「新人」人數根據人口預測,參考世界銀行的預測結果估計。
(二)養老基金要成為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
擁有足夠的投資工具,是這樣的養老基金會能夠存在和發展下去的一個重要條件,即使基金的投資組合完全是由基金董事會自主決定的,那麼,國債也將是二個基本的投資工具,因此。更具意義的將是討論養老基金應該持有何種股票以及如何持有。
在進一步討論國有股轉化這種辦法之前,我們還是先來探討一下基金是否可以通過直接入市的方式來增加融資,這本來不應稱其為問題,但事實上,以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滾存節余,即使全部投資於股票市場,那麼恐怕要有數倍的回報率才能彌補現在的養老金負債。在這樣的壓力下,實際上很難保證基金會自覺地成為一個穩健的機構投資者。所以,在入市之前,養老金基金還是要有一個能夠承擔起一定風險的資本規模,而增加其資本規模的途徑是增持國有股。所以;我們為養老金基金持股所設計的步驟是,首先以增持的國有股實現基金資本的擴充,使其具有足夠的風險承受能力,爾後通過國有股上市流通,帶動保險基金入市。
第二個主要的條件是,養老金基金要有專業的託管機構去管理其投資。因此,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要指定一批託管人,使他們具備託管養老託管基金的法定資格,由於在基金會和託管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以,政府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通常要對基金託管人實行嚴密的監管,這種監管通常是以託管法為法律依據的,在我國現在還沒有這樣一部基金託管法,因此需要制定和實施這樣一部法律。
接下來的問題是現在有哪些機構將來可以成為養老基金的投資託管人,在目前的基本養老制度中,政府規定基金要以財政專戶存於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所以,這四家銀行在擔當著與託管機構類似的角色,但他們並不是真正的託管機構。如果銀行要成為真正的基金託管機構的話,那麼,他們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商業銀行只能分業經營的原則。
其他有條件成為託管機構的還有保險公司、證券機構以及目前仍處於幼稚狀態的本土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當然,如果我們不把目光局限於中資金融機構的話,那麼中外合資的投資銀行或投資公司來託管養老基金,也可以列入考慮范圍之內。我們認為,上述各類金融機構,將會成為孕育未來養老基金託管人的母體。
(三)市場化導向:競爭性和價格機制
從完全市場化的角度出發,我們自然會想到讓養老基金會自行決定養老金的繳費率。從原理上講,當養老金制度達到一種穩定的狀態時,是能夠形成一個均衡價格的。
為了保證實現這樣一個均衡價格,基金會的制度必須是競爭性的。在現實條件下。建立這樣一個競爭性的基金制度的真正困難恐怕不在於能否建立起多個基金會——這個問題的答案應當是肯定的——而是在於繳費和收益能否在不同的基金會之間自由的流動,流動性不足將會成為建立競爭性的養老金制度的最大障礙,而且,這個障礙在短期內恐怕難以克服。
上段論述的現實依據是,目前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應當是實現了省級社會統籌的,假如我們以養老金基金會的建立成本最小化作為首要的選擇的話。那麼,在省級層次上成立基金會,應當說是選擇了新舊制度之間距離最近的兩個點架起對接的橋梁。然而,依附於行政架構的養老金基金會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競爭者。如果這個問題放在一個省的內部來解決,理論上難度會稍微變得小一點,但又有兩個新的問題卻會隨之而來:一個是,實際上或許沒有幾個省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建立起嚴格符合相關規范的競爭性養老基金會;另一個是,迄今為止已經實現了的省級統籌將會前功盡棄。兩相對比,基金會還是要在省級規模上建立更為合適。這樣問題就集中在如何把現有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基金改造為最終能夠導致基金的競爭模式。
解決這個問題的第一個步驟是,各個基金會選擇自己的託管機構,進入資本市場,取得因會而異的投資回報率;第二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法律部門對各個基金會的會計(特別是其中的管理會計、審計、信息披露以及個人帳戶的計帳等各個環節實施統一的規定;第三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制定規定繳費率(養老金價格)的上下限,但是把繳費率具體決定權交給基金會,這就引入了競爭機制;最後一個步驟是,任何一個基金會都對其他基金會的會員開放,最終啟動競爭。
在這樣一個架構的基礎上,養老金基金的繳費辜和收益率最終會穩定在某一個水平上,這將是由市場決定的競爭性價格和受益水平。當然,這里並沒有包括管理費用;決定管理費用水平的原理也是一樣的,即要有一個競爭性的託管人市場,政府只負責決定管理費用率的上限,認定託管人的託管資格,對託管人進行外部審計和監督,把對託管基金會的選擇權交給基金會,假如這個構想能夠實現的話,那麼養老金基金的繳費率(包括託管費用)將是由市場決定的競爭佐價格。如果養老金的受益水平與市場決定的繳費率是精算關聯的,那麼受益水平不足或過度的可能性在此也會消失。
如果把本文所設想的養老金制度和其他國家的作一個類比,我們的設想在制度整體上應該類似於智利,而基金這個層次上則要類似於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設想之可行性的關鍵在於這些基金會是否真的能夠建立起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並不取決於組織架構本身,甚至不取決於養老金制度或社會保障制度本身,而是取決於這個制度以外的東西。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個方面是政府能不能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處理好它和基金會的關系。這不僅是指政府機構是否具有處理好這種關系的思想和政策准備,現階段來說,更重要的恐怕已經是是否具有處理好這種關系的技術准備。第二個方面是涉及到養老金制度的各種既得利益能否大致達成一個平衡,第三個方面則是管理機構是否具有足夠的動力和能力,從整體上提高管理的組織效率和技術水平。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在理論准備嚴重不足,方案論證很不充分的情況下倉促啟動的。這個教訓告訴我們。關於養老金制度的改革,目前最為急迫的還是要設計一個綜合考慮長期效應和短期效應、實現收入再分配和支持經濟增長、培植制度本身發育和產生正的外部效應(至少是不產生負的外部效應),以及兼顧養老金制度改革與配套性制度成長的整體方案,切不可為了解決一時的燃眉之急,而使本已明確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正確目標變得模糊不清。

③ 金融機構制度建設的內容有哪些

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建設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仍然面臨著不少矛盾和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主要是: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結構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銀行貸款在社會融資總量中仍占絕對比重;市場發展不平衡,債券市場的發展落後於股票市場,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相對滯後;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基本市場約束和激勵機制尚未完全發揮作用;金融產品的種類和層次不夠豐富,市場的功能有待進一步提升等等。總之,金融市場創新和發展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和緊迫。

2007年,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將繼續把握發展機遇,堅持「創新、發展、規范、協調」,繼續推動產品創新和對外開放,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處理好市場發展與防範風險的關系,切實強化市場監管和市場風險防範,建設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促進金融市場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加快推進金融市場創新

以金融產品創新為重點,依靠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繼續大力推動金融創新,並建立金融創新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要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金融活動國際化、金融交易電子化和金融產品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大力推進金融市場創新。金融市場創新一定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需要和可能,積極穩步推進。金融市場創新要與加強金融監管相互協調、相互促進。

一是穩步擴大銀行間市場創新產品的規模,穩步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繼續做好金融債、商業銀行次級債、混合資本債等債券的發行管理,積極穩妥地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推動銀行間市場的快速發展;二是要加快黃金市場的產品創新,研究推出黃金衍生產品,積極探索黃金市場從現貨市場向衍生品市場過渡的有效途徑;三是要加大外匯市場創新力度,進一步研究在場外市場推出人民幣衍生產品;四是支持證券公司進行產品、服務和組織創新,豐富基金產品類別,穩步推進封閉式基金轉型的創新;五是以穩妥推出金融期貨為重點,適時推出新的商品期貨品種,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職能;六是大力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發工作,確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規劃,積極推動相關機構加快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准備。

(二)加強制度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

總體而言,我國金融市場仍然處在發展初期,大力加強制度性和機制性建設是解決我國金融市場問題的重要工作。一是要加強市場法律法規制度建設,鞏固市場發展成果,制定相關的辦法或規則,爭取盡早出台《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和結算管理辦法》、《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等,盡快頒布《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監管處置條例》等相關文件,進一步健全交易、信息披露、並購重組制度。二是要進一步完善行業自律組織的功能,充分發揮證券、期貨、會計師、律師和信用評級機構等行業協會或自律組織的自律管理作用,協助監管部門履行職能,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中介服務機構不斷提高自身執業水平和公信力,使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市場約束和激勵機制真正在金融市場發展中發揮作用。

(三)處理好市場發展與防範風險的關系

有效的監管體系是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秩序和促進金融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的保障。要切實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理念,通過實施有效的監管,努力提高市場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同時順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不斷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積極探索功能監管的新思路,加強金融監管部門在統一金融產品標准、統一執法合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動市場協作監管機制建設,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監管效率,努力構建保障金融市場協調健康發展、有效防範化解風險的長效機制。要加強金融市場體系和跨市場風險監測指標體系的研究,建立起金融市場的風險預警體系,妥善處理推動金融市場創新發展與加強風險防範的關系。

(四)構建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

多層有序、結構合理、運行安全的統一金融市場體系是金融市場快速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要以推進產品創新和制度建設為抓手,以增強市場功能為著力點,加快發展和構建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加快發展債券市場,穩步發展股票市場,積極穩妥地發展期貨市場。同時,也要注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保險市場等的協調發展,建立各市場之間穩定、規范、合法的市場准入和資金流動渠道,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的整體效率,充分發揮金融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

當前要進一步推動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直接融資的主渠道,債券市場對於有效配置金融資源、保障貨幣政策有效傳導、維護宏觀經濟健康運行等發揮著重要作用。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我國債券市場發展全局,促進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努力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完善債券管理體制、市場化發行機制和發債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堅持創新理念,加強債券市場產品和工具的創新;建立規范的市場機制,包括債券發行的備案管理、信息披露和債券評級等;注重債券市場的協調和統籌,主要依託場外市場,促進場外市場與場內市場的互通互聯;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積極引入和培育證券公司、保險機構、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堅持市場化發展方向,充分發揮債券市場行業自律的作用。

當前要穩步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資本市場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血液調節中樞的功能。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對於提高市場的籌資能力和資本配置功能,對於保護好市場、控制市場風險具有重大意義。要依託現有市場體系,逐步形成以交易所主板市場和中小企業板市場為主體,以場外交易市場為補充,各類市場內部合理分層的資本市場體系,並通過各層次市場的差別化制度安排,實現市場風險的分層管理和市場整體效率的提高。要穩步發展股票市場,積極培育藍籌股市場,吸引優質紅籌股回歸,推出創業板以及加快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的籌建,完善股份報價轉讓系統。要以解決體制性、機制性問題為重點,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著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改善上市公司整體結構,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約束機制,嚴格信息披露制度。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五)積極穩妥推進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要適應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的要求,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一方面,要提高法規和政策透明度,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市場環境,繼續推動合格境外機構參與國內金融市場投資與融資活動,積極借鑒國際先進經驗與技術,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進一步深化交流與合作,擴大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力。另一方面,要搭建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聯通渠道與平台,積極利用國際金融市場資源,推動我國金融機構、企業與居民參與國際金融市場活動,促進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融合,提升我國金融市場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影響與地位。適時適度地擴大對外開放,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市場的運行機制和約束機制,不斷增強我國金融市場在開放條件下的競爭實力和發展能力,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④ 農村商業銀行是農商銀行嗎

是。

  1. 農村商業銀行簡稱農商銀行,兩個稱呼都是指同一銀行;

  2. 一般各地的農商銀行習慣在前面冠以地名,如:上海農商銀行、北京農商銀行等。

⑤ 分業經營、混業經營、商業銀行、投資銀行、這四個之間有什麼聯系啊

分業經營是:指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進行某種程度的「分業」管制。分業經營版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權是指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的分離,第二個層次是指金融業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子行業的分離,第三個層次是指銀行、證券和保險各子行業內部有關業務的進一步分離。
混業經營是: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
商業銀行是:以經營工商業存、放款為主要業務,並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貨幣經營企業
投資銀行是: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通俗的說
分業經營就是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各自經營自己的業務,不得相互交錯
混業經營就是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之間的界限模糊,經營業務內容也可以重合,沒有限制

商業銀行可以指工商銀行之類的
投資銀行在中國來說就是指證券金融機構,如國泰君安證券公司

⑥ 貴州省養老保險條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二、近年來養老保險中出現的問題
經過多年改革,一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已具雛形。但是,由於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於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於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越來越重的壓力。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社會後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世界銀行的統計,1990年60以上的人口比例,亞洲平均為6.8%,我國為8.9%。我國已進入老齡化時期,到2026年這一比重將達18%,屆時全世界將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國。而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積聚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
1、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明顯過窄,社會保險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則,只有當覆蓋范圍最大時才會最強,目前,就全國而言,除國有,集體企業基本覆蓋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大多數私營企業以及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尚游離在養老保險范圍外,還有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至今沒有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疇,佔全國總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不解決,社會保障關於權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則就沒落實,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應的養老保險權益。
難題之一:個人帳戶出現「老人」無帳戶,「中人」帳戶資金嚴重不足,而「新人」帳戶給了「老人」,出現了空帳現象。
在總結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踐,借鑒外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政府選擇了適合我國國情的部分積累式籌資模式,對於剛參加工作的新人是理想的。國家規定,個人帳戶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建立,且企業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20%。個人繳費年不得低於4%,最高不得高於8%,到達退休年齡後,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准為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養老金的月標准為本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月),然而,目前轉軌面臨的尷尬局面,卻是「老人」無帳戶,更無資金積累:「中人」個人帳戶上資金嚴重不足,個人帳戶建立之前的工作年限,僅僅是視作個人繳費的年限而沒有資金累積,「新人」帳戶實際運作中現付給了現在的老人,帳戶實際上是個「空帳」。顯而易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偏差帶來的空帳,使得養老保險的運作仍然停留在現收現付上,目前全國三分之二的省(區)養老保險的確保發放面臨困難,「統帳結合」的改革目標模式面臨十分嚴峻的考驗。
難題之二:養老保險基金單一的來源渠道和單一的投資渠道,使目前基金的籌集與增值方式在日益增長的養老金支付面前顯得無能為力。
目前,養老保險的籌資渠道主要是企業繳費,而企業繳費的大頭又來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包袱沉重,停產、半停產和破產企業增多,相當於一部分企業在交納養老保險時。同時承擔著「新人」退休費的支付,在這重負之下效益較好的企業繳納積極性也受到嚴重挫傷,使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上面臨如下態勢。
1、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職工人數連年下降,且降幅逐年增加,而離退休人員人數連年上升,且升速加快。
2、根據有關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目前只限於投資於國債和存入銀行,表面上看,這種投資是安全的,而實際上卻存在著貶值的風險。一是從1997年以來,我國連續多次下調利率,使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很難保值,更談不上增值。二是國債現券的收益率也在逐漸降低,養老基金投資於國債也會面臨虧損。
難題之三: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不完善使現實的養老保險運作面臨困難境地。
1、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市地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非一致性,使得省級統籌的運作蒼白無力。
按照國家規定,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省級統籌,但是運轉的效果卻十分不理想,由於目前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隸屬於地方管理,地方政府的利益必然是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首選目標,而省級統籌的目標則是綜合平衡全省各地方、各行業部門之間利益,這就出現了地方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一致性,出現了省級統籌應承擔責任與其應具有權利相脫節,出現了地方和行業一致對付省級統籌的困難局面。
2、日益膨脹的社會保險工作業務,使現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難以承載。
隨著行業統籌下放到地方和地方企業實行省級統籌,加上失業保險的重新定位,醫療保險改革啟動,以及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五保合一,省以下各級社會保險業務與現實弱小的社會保險機構載體形成的矛盾愈來愈突出,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上形成小馬拉大車。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不能及時到位;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需經費改由財政核撥,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運行的結果是一頭卡死了,經辦機構不再提取管理費。而另一頭財政撥付給經辦機構的經費卻嚴重不足,這一現象嚴重挫傷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積極性。
4、現行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嚴重滯後,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科學的決策基礎。
養老保險的深化改革,特別是社會統籌和職工個人帳戶、以及省級統籌的實際運轉。使養老保險的信息量急劇膨脹。客觀上要求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更加科學化、規范化。而實施更高一級管理需要擁有數據完備,信息共享、反應快速、計算科學的管理手段和輔助決策手段;從目前情況看,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信息系統的建設遠遠難以滿足養老保險業務處理與管理決策的要求。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不僅需要大量的財力投入,更需要人才的准備。
三、根本問題是做出什麼樣的制度安排
(一)建立一個以基金制計劃為核心的多層次養老金制度
在上述思路下,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將主要由兩大層次組成:基本層次是面向「老人」的基本養老金計劃,以現收現付的方式進行融資,按規定發放。現階段,由於「老人」還是退休者中的大多數,因此這個計劃還要佔據較大的比重,但長期看,只要這個計劃的覆蓋面不再擴大,那麼它必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萎縮,從而把養老金制度的主幹部分置於第二個層次的基金制計劃;在這個過程中,基金制計劃可以適時引入更多的子計劃,如旨在增加投資回報的增值投資計劃,旨在進行有限的收入再分配的填補計劃,等等。在第二個層次之上,也可以再建立第三個層次的自願儲蓄養老金計劃,以及鼓勵個人購買商業性的養老保險等等,作為以上兩個層次的主要計劃的補充。
在統一制度中,對於制度實施時已經退休的職工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和實施後新加入養老保險的職工有不同給付規定;體現「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和「中人」過度辦法。年支出的估計需要分別估計「老人」支出,「新人」支出和「中人」支出。「新人」支出在1998年新參加工作並加入個人帳戶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後才會發生,「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其中,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新人」同,過度性養老金體現「中人」在新制度實施前積累的養老金權利的兌現。
1、「老人」支出
在新制度實施時已退休的職工,以過去制度的規定給付退休金。過去制度以一定的養老金替代宰規定給付水平,同時根據工資和物價作指數化調整。某年某一年齡上「老人」的人均支出等於該年這一年齡上「老人」在退休當年的年工資與制度規定的養老金替代宰之積,並在規定的退休金調整指數下調整。加總所有年齡上的老人支出就是「老人」總支出。
2、「中人」支出
「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職工死亡時個人帳戶的累計額一次性退還其受益人,其中,基礎養老金是退休時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20%。根據1996年社會平均工資,在假設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卑下,可以估計出今後各年的社會平均工資年隔熱買帳。年個人帳戶養老會個人帳戶的累計額根據一定的繳費率和繳費工資基數,在假設的個人帳戶累計利率下估計。
「中人」過度性養老金採用調整替代宰和指數化調整,指數化調整為原勞動部推薦使用。
指數化調整方法
過度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系數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指數化月繳費工資:「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工資指數
繳費工資指數:退休前各年繳費工資在社會平均工資中的比值之和/繳費和視同繳費年數
3、「新人」支出
按照統一方案,「新人」退休金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養老金測算方法與「中人」相同。「新人」人數根據人口預測,參考世界銀行的預測結果估計。
(二)養老基金要成為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
擁有足夠的投資工具,是這樣的養老基金會能夠存在和發展下去的一個重要條件,即使基金的投資組合完全是由基金董事會自主決定的,那麼,國債也將是二個基本的投資工具,因此。更具意義的將是討論養老基金應該持有何種股票以及如何持有。
在進一步討論國有股轉化這種辦法之前,我們還是先來探討一下基金是否可以通過直接入市的方式來增加融資,這本來不應稱其為問題,但事實上,以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滾存節余,即使全部投資於股票市場,那麼恐怕要有數倍的回報率才能彌補現在的養老金負債。在這樣的壓力下,實際上很難保證基金會自覺地成為一個穩健的機構投資者。所以,在入市之前,養老金基金還是要有一個能夠承擔起一定風險的資本規模,而增加其資本規模的途徑是增持國有股。所以;我們為養老金基金持股所設計的步驟是,首先以增持的國有股實現基金資本的擴充,使其具有足夠的風險承受能力,爾後通過國有股上市流通,帶動保險基金入市。
第二個主要的條件是,養老金基金要有專業的託管機構去管理其投資。因此,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要指定一批託管人,使他們具備託管養老託管基金的法定資格,由於在基金會和託管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以,政府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通常要對基金託管人實行嚴密的監管,這種監管通常是以託管法為法律依據的,在我國現在還沒有這樣一部基金託管法,因此需要制定和實施這樣一部法律。
接下來的問題是現在有哪些機構將來可以成為養老基金的投資託管人,在目前的基本養老制度中,政府規定基金要以財政專戶存於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所以,這四家銀行在擔當著與託管機構類似的角色,但他們並不是真正的託管機構。如果銀行要成為真正的基金託管機構的話,那麼,他們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商業銀行只能分業經營的原則。
其他有條件成為託管機構的還有保險公司、證券機構以及目前仍處於幼稚狀態的本土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當然,如果我們不把目光局限於中資金融機構的話,那麼中外合資的投資銀行或投資公司來託管養老基金,也可以列入考慮范圍之內。我們認為,上述各類金融機構,將會成為孕育未來養老基金託管人的母體。
(三)市場化導向:競爭性和價格機制
從完全市場化的角度出發,我們自然會想到讓養老基金會自行決定養老金的繳費率。從原理上講,當養老金制度達到一種穩定的狀態時,是能夠形成一個均衡價格的。
為了保證實現這樣一個均衡價格,基金會的制度必須是競爭性的。在現實條件下。建立這樣一個競爭性的基金制度的真正困難恐怕不在於能否建立起多個基金會——這個問題的答案應當是肯定的——而是在於繳費和收益能否在不同的基金會之間自由的流動,流動性不足將會成為建立競爭性的養老金制度的最大障礙,而且,這個障礙在短期內恐怕難以克服。
上段論述的現實依據是,目前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應當是實現了省級社會統籌的,假如我們以養老金基金會的建立成本最小化作為首要的選擇的話。那麼,在省級層次上成立基金會,應當說是選擇了新舊制度之間距離最近的兩個點架起對接的橋梁。然而,依附於行政架構的養老金基金會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競爭者。如果這個問題放在一個省的內部來解決,理論上難度會稍微變得小一點,但又有兩個新的問題卻會隨之而來:一個是,實際上或許沒有幾個省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建立起嚴格符合相關規范的競爭性養老基金會;另一個是,迄今為止已經實現了的省級統籌將會前功盡棄。兩相對比,基金會還是要在省級規模上建立更為合適。這樣問題就集中在如何把現有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基金改造為最終能夠導致基金的競爭模式。
解決這個問題的第一個步驟是,各個基金會選擇自己的託管機構,進入資本市場,取得因會而異的投資回報率;第二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法律部門對各個基金會的會計(特別是其中的管理會計、審計、信息披露以及個人帳戶的計帳等各個環節實施統一的規定;第三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制定規定繳費率(養老金價格)的上下限,但是把繳費率具體決定權交給基金會,這就引入了競爭機制;最後一個步驟是,任何一個基金會都對其他基金會的會員開放,最終啟動競爭。
在這樣一個架構的基礎上,養老金基金的繳費辜和收益率最終會穩定在某一個水平上,這將是由市場決定的競爭性價格和受益水平。當然,這里並沒有包括管理費用;決定管理費用水平的原理也是一樣的,即要有一個競爭性的託管人市場,政府只負責決定管理費用率的上限,認定託管人的託管資格,對託管人進行外部審計和監督,把對託管基金會的選擇權交給基金會,假如這個構想能夠實現的話,那麼養老金基金的繳費率(包括託管費用)將是由市場決定的競爭佐價格。如果養老金的受益水平與市場決定的繳費率是精算關聯的,那麼受益水平不足或過度的可能性在此也會消失。
如果把本文所設想的養老金制度和其他國家的作一個類比,我們的設想在制度整體上應該類似於智利,而基金這個層次上則要類似於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設想之可行性的關鍵在於這些基金會是否真的能夠建立起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並不取決於組織架構本身,甚至不取決於養老金制度或社會保障制度本身,而是取決於這個制度以外的東西。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個方面是政府能不能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處理好它和基金會的關系。這不僅是指政府機構是否具有處理好這種關系的思想和政策准備,現階段來說,更重要的恐怕已經是是否具有處理好這種關系的技術准備。第二個方面是涉及到養老金制度的各種既得利益能否大致達成一個平衡,第三個方面則是管理機構是否具有足夠的動力和能力,從整體上提高管理的組織效率和技術水平。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在理論准備嚴重不足,方案論證很不充分的情況下倉促啟動的。這個教訓告訴我們。關於養老金制度的改革,目前最為急迫的還是要設計一個綜合考慮長期效應和短期效應、實現收入再分配和支持經濟增長、培植制度本身發育和產生正的外部效應(至少是不產生負的外部效應),以及兼顧養老金制度改革與配套性制度成長的整體方案,切不可為了解決一時的燃眉之急,而使本已明確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正確目標變得模糊不清。

⑦ 村鎮銀行是什麼單位

村鎮銀行也是我國正規的銀行機構,是中國銀保監會正式批准設立的正規銀行機構,跟工農中建交這些國有大銀行一樣,都是我國銀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說白了,村鎮銀行就是一家商業銀行。

只不過相對於其他大銀行來說,村鎮銀行的規模相對比較小,目前村鎮銀行基本上都是有一些大的銀行作為發起人成立的,有很多村鎮銀行的控股股東都是國有六大行或者其他城商行。

村鎮銀行雖小卻五臟俱全,銀行該有的東西他們基本都有。

一方面他們可以合法合規的開展存款業務和貸款業務。

另一方面他們受到的監管程度跟大銀行是一樣的,同樣需要繳納存款准備金,繳納存款保險金,受到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保監會的雙重監管,每個月每個季度都會面臨各種考核,如果出現一些違法違規的事情,同樣也會遭到處罰。

不過跟傳統的大銀行相比,村鎮銀行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第一、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主要是滿足農戶的小額貸款需求,和服務當地的中小企業。

第二、村鎮銀行的設立必須有一家符合監管條件,管理規范經營效益好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發起銀行,並且單一金融機構的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5%,此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

第三、目前村鎮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率比較低,經過多次降准之後,目前村鎮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率已經下降到6%,這已經是處於歷史上最低的一個水平了。

第四、業務受限,跟那些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不同,村鎮銀行在開展很多業務方面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比如不得跨經營區域辦理授信,發放貸款,開展票據承兌和貼現;不得跨省開展線下同業業務等等。

第五、監管指標不一樣,村鎮銀行的定位主要服務於農村、小微企業,所以目前監管部門對於村鎮銀行的一些涉農考核比較嚴,比如農戶和小微企業貸款佔比要大於90%,戶均貸款要小於35萬等等。

與此同時,目前村鎮銀行是我國所有銀行類型當中法人機構最多的一類銀行。

⑧ 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層級是什麼意思

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城市沖擊是什麼意思表示的地方發展自己的意思是,應該是你15級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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