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的主要要求是什麼
機構職責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和工作機制,防範和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信息系統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落實銀監會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對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分析,及時向本機構專門委員會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相關的管理信息;
(四)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本機構發生的重大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年經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審查後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年度報告;
(六)做好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做好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從業人員進行信息系統有關的業務、技術和安全培訓;
(九)開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的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負責風險監督的專業委員會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為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人。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一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和監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務和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的合格人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經考核不適宜的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專業隊伍建設,建立人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和規范地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方面影響全局或共有的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的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的敏感程度對各個集成要素進行分析和評估,並實施有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然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生的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和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的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最小授權。
第十八條 在境外設立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在境內設立的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成的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有關國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信息系統的評估和測試,及時進行修補和更新,以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中心機房應符合國家有關計算機場地、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國性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C類機房標准。數據中心機房應實行嚴格的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不得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正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有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系統和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成果。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的電子設備的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的設備應經過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的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錯特性,並配置適當的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的網路應參照相關的標准和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和產品成熟性;網路設備和線路應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的網管中心,監測和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生產網路與開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無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過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領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的有效管理,不得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和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和資料庫,採用適當的數據加密技術以保護敏感數據的傳輸和存取,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感程度和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方式和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和修訂。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地保存,省域數據中心至少實現異地數據實時備份,全國性數據中心實現異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的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地存放,按規定年限保存,調用時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的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以及產生的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可能影響客戶服務時,應以適當方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研發過程中組織、規劃、需求、分析、設計、編程、測試和投產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成立項目工作小組,重大項目還應成立項目領導小組,並指定負責人。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小組由業務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整個項目的開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小組人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的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小組負責人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在充分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出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分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和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的測試環境,以保證測試的完整性和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不得直接使用生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果修補系統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統的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人員、技術人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分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方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回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一條 開發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人員的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出具由相關負責人簽字的項目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運行與維護過程中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分離,運行人員應實行專職,不得由其他人員兼任。運行人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和操作。維護人員應按授權和維護規程要求對生產狀態的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他維護應在非工作時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詳細的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時間,操作范圍、內容、辦法、命令以及負責人員等信息;
(二)提供常見和簡便的操作菜單或命令,如信息系統的啟動或停止、運行日誌的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過程中所有現象、操作過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對信息系統設備和系統環境的維護外,對軟體或數據的維護必須通過特定的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數據應通過櫃員終端,不得對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的日誌信息,包括交易日誌和審計日誌等,以便維護和審計;
(三)提供維護的統計和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訂嚴密的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中各崗位的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和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和回退方案,無授權不得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方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的真實位置和內容,形成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有效、全面的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後應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歷史版本,保留所有歷史的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應組織對系統的後評價,並根據評價及時對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機房環境設施實行日常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出現故障時的應急處理流程和預案,有實時交易服務的數據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經濟、聲譽損失和重大影響事件,應即時上報並處理,必要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一條 外包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時形成的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時,應根據風險控制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的原則和范圍,認真分析和評估外包存在的潛在風險,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評估機制,充分審查、評估承包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可委託經國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有相關專業經驗的獨立機構完成。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識產權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認識外包服務對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的直接和間接影響,並將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和風險控制之中。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生的風險,提高本機構對外包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當符合風險管理標准和策略,並應建立針對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聯絡、溝通和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承包方的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敏感的信息系統,以及其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數據的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銀監會的有關規定,經過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批准,並在實施外包前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告的機構備案。
『貳』 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指引
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股份制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保護存款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機構為主體的組織架構和保證各機構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三條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准則:
(一)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序;
(二)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
(三)建立、健全以監事會為核心的監督機制;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強化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股東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股東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的規定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其章程中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低於法定標准時,股東應支持董事會提出的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商業銀行可能出現流動性困難時,在商業銀行有借款的股東要立即歸還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應提前償還。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在章程中規定「流動性困難」的具體標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對股東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同一股東在商業銀行的借款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百分之十。股東的關聯企業的借款在計算比率時應與該股東在銀行的借款合並計算。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在商業銀行的借款逾期未還期間內,其表決權應當受到限制。
第九條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為質押權標的。
股東需以本行股票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當事前告知董事會。
股東在本商業銀行的借款余額超過其持有的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股權凈值,且未提供銀行存單或國債質押擔保的,不得將本行股票再行質押。
第十條商業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單位的債務提供融資性擔保,但股東以銀行存單或國債提供反擔保的除外。
上款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商業銀行為股東及其關聯單位的融資行為提供的擔保。
第十一條同一股東不得向股東大會同時提名董事和監事的人選;同一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人選已擔任董事(監事)職務,在其任職期屆滿前,該股東不得再提名監事(董事)候選人。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及中國人民銀行及時報告持有商業銀行股份前十名的股東名單,以及一致行動時可以實際上控制商業銀行的關聯股東名單。
第十三條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第十四條控股股東對商業銀行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行使出資人的權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商業銀行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股東大會包括年會和臨時會議。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年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說明延期召開的事由。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不履行職責,致使出現商業銀行重大決策無法做出或者股東大會無法召集等情形時,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或商業銀行監事會,可以決定自行組織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應將召開會議的決定書面通知董事會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商業銀行的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實行律師見證制度,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當對股東大會召開程序、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等事項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商業銀行可以自行確定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但應確保股東有效行使其合法權利。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應當將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決議等文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審議事項,董事會應當將股東提出的審議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質詢案,董事會、監事會應當按照股東的要求指派董事會、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相關成員出席股東大會接受質詢。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文件准備、召開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關聯股東的迴避制度等。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年會除審議相關法律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將下列事項列入股東大會審議范圍:
(一)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意見及商業銀行執行整改情況;
(二)報告董事會對董事的評價及獨立董事的相互評價結果;
(三)報告監事會對監事的評價及外部監事的相互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公正、合理地安排會議議程和議題,確保股東大會能夠對每個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監管機關規定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或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意見改正。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商業銀行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董事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董事的任職資格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人員外,下列人員也不得擔任董事:
(一)因未履行誠信義務被其他商業銀行或組織罷免職務的人員;
(二)在本商業銀行的借款(不含以銀行存單或國債質押擔保的借款)超過其持有的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股權凈值的股東或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
(三)在商業銀行借款逾期未還的個人或企業任職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應當制定規范、公開的董事選舉程序,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第二十五條董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任職資格培訓。
第二十六條董事依法有權了解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對其他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督。
商業銀行內部稽核部門對內設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稽核的結果應當及時、全面報送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董事對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商業銀行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董事個人直接或者間接與商業銀行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董事均應當及時告知董事會、監事會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中由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董事的人數應不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但不應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與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可能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獨立董事應當獲得適當報酬。
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產生程序、權利義務以及工作條件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層成員及商業銀行機構和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情形的,應及時要求予以糾正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董事長和行長應當分設。
商業銀行董事長不得由控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董事長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違反商業銀行的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序越權干預高級管理層的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應當召開四次。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通知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在會議結束後10日內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文件准備、召開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董事會的授權規則等。
第三十六條董事應當以董事會會議的形式行使職權,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利潤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層成員等重大事項不應採取通訊表決方式,且應當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在聘任期限內解除行長職務,應當及時告知監事會並向監事會做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根據行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層成員,未經行長提名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層成員。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不得阻撓、妨礙監事會依職權進行的檢查、審計等活動。
第四十條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也可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應當由董事擔任,且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的成員不應包括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
第四十一條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商業銀行重大關聯交易的審批,其中特別重大的關聯交易還需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實施。特別重大的關聯交易應同時報告監事會。
董事對董事會擬決議事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無重大利害關系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做出的批准關聯交易的決議應當由無重大利害關系的董事過半數通過。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和特別重大關聯交易的標准做出規定。董事會應當制定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具體審批制度。
第四十二條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高級管理層在信貸、市場、操作等方面的風險控制情況進行監督,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進行定期評估,對內部稽核部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進行評價,提出完善銀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薪酬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薪酬方案,向董事會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議,並監督方案的實施。
第四十四條提名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選任程序和標准,對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第四十五條各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和工作職責應當由董事會制定。各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定期召開會議。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信息披露的最低標准、方式、途徑等,逐步建立、健全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下設專門辦公室,負責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的籌備、信息披露,以及董事會、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商業銀行董事會秘書兼任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董事會聘任。董事會秘書須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第四十八條高級管理層由行長、副行長、財務負責人等組成。高級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高級管理層成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勤勉地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本商業銀行的商業機會,不得接受與本商業銀行交易有關的利益,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五十條行長有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商業銀行章程及董事會授權,組織開展銀行的經營管理活動。
行長應當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層成員;
(二)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商業銀行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
(三)代表高級管理層向董事會提交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授權高級管理層成員、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事經營活動;
(五)在商業銀行發生擠兌等重大突發事件時,採取緊急措施,並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和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六)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應由行長行使的職權。
第五十一條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經營活動需要,建立、健全以內部規章制度、經營風險控制系統、信貸審批系統等為主要內容的內部控制機制。
商業銀行的內部稽核部門應當實行垂直管理並由行長直接領導。
商業銀行行長不得擔任審貸委員會成員,但對審貸委員會通過的授信決定擁有否決權。
第五十二條高級管理層應當建立向董事會定期報告的制度,及時、准確、完整地報告有關銀行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高級管理層應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定期向監事會提供有關商業銀行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等情況的信息,不得阻撓、妨礙監事會依職權進行的檢查、審計等活動。
第五十四條高級管理層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項會議制度,並制訂相應議事規則。高級管理層召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報送監事會。
第五十五條高級管理層依法在職權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預。
高級管理層對董事、董事長越權干預其經營管理的,有權請求監事會予以制止,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高級管理層成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在任期內不應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商業銀行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有關規定報請中國人民銀行對新任高級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
高級管理層成員對董事會違反任免規定的行為,有權請求監事會提出異議,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七條高級管理層提交的需由董事會批準的事項,董事會應當及時討論並做出決定。 第五十八條監事會是商業銀行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監督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的盡職情況;
(三)要求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糾正其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
(四)對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進行離任審計;
(五)檢查、監督商業銀行的財務活動;
(六)對商業銀行的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審計並指導商業銀行內部稽核部門的工作;
(七)對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層成員進行質詢;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應當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五十九條監事會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股東大會選舉的外部監事和其他監事組成,其中外部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兩名。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外部監事制度。外部監事與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外部監事在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商業銀行整體利益。
外部監事報酬應當比照獨立董事執行。
外部監事的任職資格、產生程序、權利義務以及工作條件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監事的任職資格、產生程序、權利義務適用本指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有關董事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監事長應當由專職人員擔任。監事長至少應當具有財務、審計、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六十三條監事會應當設立提名委員會,負責擬定監事的選任程序和標准,對監事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並向監事會提出建議。
提名委員會應當由外部監事擔任負責人。
第六十四條監事會應當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擬定對本指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四)、(五)、(六)項所列事項進行審計的方案。
審計委員會應當由外部監事擔任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監事會應當委託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商業銀行上一年度的經營結果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於股東大會年會召開前,且不得遲於當年4月30日完成。審計報告完成後應當經監事會通過,由監事長簽名,報股東大會年會審議。在報送股東大會審議前,應當抄送董事會。
會計師事務所對商業銀行審計結果有失公允,監事會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應當追究監事會有關人員的責任。
監事會履行職責所需的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第六十六條監事會下設辦公室,作為監事會的辦事機構。監事會辦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以充分保證監事會監督職責的履行。
第六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監事會工作的正常開展,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專門的辦公場所。監事會的年度財務預算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例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四次,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九條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文件准備、召開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等。
第七十條監事會發現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未執行審慎會計原則,存在未嚴格核算應收利息、未提足呆賬准備金等情形的,應當責令予以糾正。
監事會發現商業銀行業務出現異常波動的,應當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提出質疑。
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內部稽核部門對內設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稽核的結果應當及時、全面報送監事會。
監事會對銀行稽核部門報送的稽核結果有疑問時,有權要求行長或稽核部門做出解釋。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在履行職責時,有權向商業銀行相關人員和機構了解情況,相關人員和機構應給予配合。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按規定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報告應當附有監事會的意見。監事會應當就報告中有關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風險控制等事項逐項發表意見。監事會應當在收到高級管理層遞交的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表意見,逾期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七十四條董事會擬訂的分紅方案應當事先報送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對此發表意見。監事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表意見,逾期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七十五條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列席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派監事列席高級管理層會議。
第七十六條監事會發現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等情形時,應當建議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分,並及時發出限期整改通知;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應當及時進行處分或整改並將結果書面報告監事會。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拒絕或者拖延採取處分、整改措施的,監事會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報告股東大會。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薪酬與商業銀行效益和個人業績相聯系的激勵機制。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公正、公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層成員績效評價的標准和程序。
第七十九條獨立董事的評價應當採取相互評價的方式進行,其他董事的評價由董事會做出,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外部監事和其他監事的評價比照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執行。
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評價、薪酬與激勵方式由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委員會確定,董事會應當將對高級管理層成員的績效評價作為對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薪酬和其他激勵安排的依據。績效評價的標准和結果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
任何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都不應參與本人薪酬及績效評價的決定過程。
第八十條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成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給商業銀行和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商業銀行在條件具備時,經股東大會批准,可以建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第八十二條本指引適用於中國境內設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要求,結合本行的特點,完善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
第八十三條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叄』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什麼原則按規定管理消費者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真實、及時、完整、有效和安全原則按規定管理消費者信息回。
銀行業金融答機構數據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覆蓋數據的全生命周期,覆蓋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數據,覆蓋內部數據和外部數據,覆蓋監管數據,覆蓋所有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二)匹配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與管理模式、業務規模、風險狀況等相適應,並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三)持續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持續開展,建立長效機制。
(四)有效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推動數據真實准確客觀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情況,並有效應用於經營管理。
對數據治理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慎經營規則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採取相應措施:
(一)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責令限期改正;
(二)與公司治理評價結果或監管評級掛鉤;
(三)依法採取監管措施及實施行政處罰。
『肆』 銀行或金融單位的數據分析崗需要具備什麼能力
最重要還是數據治理和數據分析的能力!
近年來,隨著大數據產業的蓬勃發展,企業和政府對於自身數據資產的價值也產生了重新的認識。但遺憾的是數據本身並不能直接產生價值。當我們想利用數據產生價值的時候,很多問題都會暴露出來,比如:數據標准缺失,數據源頭不清晰,數據質量缺乏監管等。這就要求我們要有統一的數據標准和良好的數據質量來構成數據價值實現的基礎。而數據治理恰是保障這一基礎的存在。
國際數據管理協會(DAMA)對數據治理給出的定義是:數據治理是對數據資產管理行使權力和控制的活動集合。它是一個管理體系,包括組織、制度、流程、工具。
在國內企業的實際應用中,一般將數據治理和數據管理綜合考慮,認為數據治理是將數據作為組織資產而展開的一系列的集體化工作,包括從組織架構、管理制度、操作規范、信息技術應用、績效考核支持等多個維度對組織的數據模型、數據架構、數據質量、數據安全、數據生命周期等方面進行全面的梳理、建設以及持續改進的過程。
五、 數據和AI中台
隨著金融業正在邁入第四個重大發展階段--數字化時代,給各金融機構帶來了發展機遇,同時也伴隨著嚴峻的挑戰。如何解決數據孤島、新應用與老系統結合難?現有IT能力不足以支撐業務的快速變化?數據調用方式多樣且標准不統一質量差?以及數據資源未被挖掘數字化能力得不到釋放等問題,是企業面臨的共同難題。數據集成和數據資產管理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
本課程將從如何進行有效的數據集成、各種數據平台建設介紹、如何有效開展數據治理,以及數據資產管理與數據中台的建設這四個大的方面進行開展。幫助企業在數字化進程中快速建立系統間的數據集成體系,支撐用戶數據集成應用的快速實現;提供完善數據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完成數據整合方案,支撐起上層數據的挖掘、分析應用;對企業的發展戰略和業務創新提供有效的數據支撐,洞察企業的運營狀態和市場趨勢等,提高企業新業務靈活性,創建數據應用敏捷環境。
『伍』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投資股票具體是哪些規定
促進銀行業安全高效穩健運行
日前,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銀監會為什麼要制定《指引》?
答:《指引》的制定,首先是為了促進銀行業的安全高效穩健運行,維護廣大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的需要。其次是為了加強和培育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需要。目前,我國銀行業每年要從社會上錄用一批新員工,有必要為他們提供職業操守入門的向導。三是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新形勢的需要。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日益融合,金融改革不斷深化,面對日益激烈的國際金融業競爭環境,客觀上也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誠信、盡職、廉潔等職業操守,維護銀行業信譽。四是為了適應金融國際化發展,全面提升我國銀行業競爭力的需要。銀監會制定本《指引》,密切跟蹤金融國際化發展趨勢,制定對我國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的新要求,有利於按照符合銀行業行業特點及要求來培育我國銀行業從業人員隊伍,以適應金融國際化的新形勢。
問:《指引》的出台對我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什麼特殊意義?
答:導致國際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復雜。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經營貨幣資金為基本業務,其特點是高負債、高風險,與一般工商企業相比,具有更大的金融脆弱性和外部性,「骨牌效應」明顯,特別是金融國際化、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對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有很高的要求。銀監會制定《指引》的目的之一,是適應金融國際化的新形勢,推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培育和規范,為促進我國銀行業安全、高效、穩健運行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問:《指引》主要內容及特點是什麼?
答:《指引》共16條,分別就銀行業從業人員正確處理與國家、與單位、與同業、與客戶、與社會的關系,提出了相應的職業操守要求;對從業人員規避利益沖突、抵制商業賄賂和黃賭毒等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提出了要求;對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提出了6項高於普通從業人員的要求。
《指引》力求簡潔、明確、通俗易懂、便於宣傳。從業人員學習後,知道哪些是自己該做的,哪些是不該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學習後,能夠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除以身作則、身體力行、自覺遵循《指引》外,還要抓管理,帶團隊,教育和督促員工遵循《指引》。
問:《指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銀行業金融機構?
答:《指引》適用於由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核準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目前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委派到國(境)外分支機構、附屬公司的從業人員。今後,銀行業監管機構核准了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從業人員同樣適用本《指引》。
問:我們注意到,《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依據國家現行法律,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其他行業從業者一樣,享有使用自身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自由買賣股票的權利。
由於銀行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對銀行業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行為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借鑒境外經驗和做法,從我國銀行業實際出發,《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三項限制性要求。
問:《指引》中單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業操守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指引》第十四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了六個方面的特殊職業操守要求,這主要是基於遵循現代企業公司治理的最佳實務的考慮。為了維護業隊伍形象,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譽,保障中國經濟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指引》除對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出普遍性標准要求外,對董(理)事、監事等高管人員提出高於一般從業人員的標准要求是必要的。
問:《指引》發布後,將如何抓好落實工作?
答:首先,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要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指引》的精神實質。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理)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要以身作則,帶頭學習和遵行,體現在工作中、行動上。要將《指引》納入新員工入行(司、社)培訓內容,讓他們從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一天起,就了解從業人員應有的職業操守的標准要求。
其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要依據《指引》要求,制定或修訂符合自身特點的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細則。高管層還負有明確本單位關鍵崗位員工特殊職業操守的責任,以便更好地指導和規範本單位從業人員行為。
第三,《指引》第四條提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遵循本指引的情況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范圍,建立可持續的評價和監督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性組織要深刻領會其涵義,不僅要根據《指引》去修改完善其原有的員工守則、員工操守或實施細則,同時要將《指引》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中,以利於組織從業人員對《指引》的遵循情況進行自我評估,不斷引導和培育從業人員。
『陸』 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
6月9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為建立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機制,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實現有序恢復與處置,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穩定。
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到,恢復和處置計劃是銀行保險機構與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危機情景中的行動指引,但不排除在危機情景下實施其他恢復和處置措施。
據悉,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等從事商業保險經營活動的公司。
符合以下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應按本辦法要求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按照並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調整後表內外資產(杠桿率分母)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按照並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
雖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基於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定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其他銀行保險機構。
銀行保險機構與其控股集團均符合上述條件的,一般應在其控股集團統籌下分別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但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附屬保險公司均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則上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統一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關於恢復計劃,目標是使得銀行保險機構能夠在重大風險情形下通過採取相關措施恢復正常經營。
恢復計劃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情況、組織架構等基本概況,實施恢復計劃的治理架構,關鍵功能、核心業務、重要實體識別,壓力測試,觸發機制,恢復措施,溝通策略,恢復計劃執行障礙和改進建議等。
恢復計劃具體要素可根據機構類型與自身特點,參考本辦法附件1《恢復計劃示例(商業銀行版》、附件2《恢復計劃示例(保險公司版)》作適當調整。
辦法指出,首次制定恢復計劃的銀行保險機構應於下一年度8月底前,將恢復計劃根據監管職責分工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恢復計劃未獲認可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自收到恢復計劃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意見。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要求在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修改並重新報送。
銀行保險機構上一年度恢復計劃已經獲得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應於每年8月底前完成年度更新,並根據監管職責分工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恢復計劃的更新未獲認可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自收到恢復計劃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意見。在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時限內,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要求完成修改並重新報送。
在管理架構、經營模式、外部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有必要時,銀行保險機構應及時更新恢復計劃並按照前述要求報送,以使恢復計劃與銀行保險機構經營風險情況相適應。
關於處置計劃,目標是,通過預先制定的處置方案,使得銀行保險機構在無法持續經營或執行恢復計劃後仍無法化解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快速有序處置,並在處置過程中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以維護金融穩定。
處置計劃建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情況、組織架構等基本概況,實施處置計劃的治理架構,關鍵功能、核心業務、重要實體識別,處置資金來源及資金安排,處置計劃實施所需的信息和數據,處置計劃的實施方案、溝通策略,處置對本地和宏觀經濟金融的影響,處置實施障礙和改進建議等。
辦法提到,首次制定處置計劃建議的銀行保險機構應於下一年度8月底前,將處置計劃建議根據監管職責分工提交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處置計劃建議未獲認可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自收到處置計劃建議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意見。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要求在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修改並重新報送。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處置計劃建議,按照處置的法定許可權和分工,綜合考慮處置資源配置等因素,商各有關部門,形成銀行保險機構的處置計劃。
銀行保險機構上一期處置計劃建議已經獲得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應每兩年更新一次,並於該年度8月底前根據監管職責分工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處置計劃建議的更新未獲認可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自收到處置計劃建議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意見。在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時限內,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要求完成修改並重新報送。
在管理架構、經營模式、外部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有必要時,銀行保險機構應及時更新處置計劃建議並按照前述要求報送。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處置計劃,充分考慮銀行保險機構以及整個金融體系面臨的經濟環境、法律環境等變化因素,提升處置計劃的可行性與有效性。
『柒』 試述銀監會如何實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
首先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改革發展。堅持用改革發展的眼光審視銀行業監管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影響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各種問題,加強對改革時期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進一步發揮監管對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引領和促進作用。加強監管指導和考核評價,深化大型銀行的體制機制改革,加速推進我國商業銀行戰略轉型的進程,重點督促大型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和強化內控建設,優化業務和管理流程,提高內部運作效率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縮小與國際先進銀行的差距。推進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實行戰略事業部制,實現由「部門銀行」向以客戶為中心的「流程銀行」的轉變,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技術和手段,增強風險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加快信息科技建設,構築全面涵蓋各項業務領域的信息系統,加大信息科技風險管控,為業務發展創造良好平台。深入研究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問題,進一步推進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和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發揮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有的作用。 其次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為適應全面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剛剛通過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充分體現了全面兌現承諾、依法對外開放、鼓勵公平競爭、加強審慎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穩健的原則,我們將據此按照承諾向外資銀行開放對中國居民個人的人民幣業務,並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 第三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法規建設。監管法規建設是推進有效銀行業監管的基礎,也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國銀行業及經濟社會改革轉型時期,健康信用環境尚需努力創造的情況下,加強法規建設尤其緊迫。前一階段,銀監會對現有的500多項銀行業監管法規文件進行了分類整理,採取上下聯動的辦法全面開展法規清理,以此保證中國銀行業監管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下一步,銀監會將著眼於監管法規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重點在銀行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等方面,制定科學的立法規劃,加大監管法規更新、完善力度,同時及時總結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國際會計准則32號與39號以及美國薩班斯法案出台後對銀行業發展和監管的影響以及經驗教訓,吸收、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全面建立既符合國情又適應國際監管趨勢、既覆蓋全面又便於操作的銀行業審慎監管法規體系。 第四,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能力建設。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進展和新經驗,深入開展中國銀行業發展與監管重大課題的研究,加強監管、改革措施與外部環境的聯動配合。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級及預警結果實施分類監管,有效利用監管資源,實施科學監管,認真實施《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中長期規劃》,全面運用監管信息系統,不斷完善風險監管方法、流程和手段,提高非現場監管專業化水平和現場檢查的精確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繼續深化資本監管,研究制定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監管政策、指引和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內部評級工程,構建符合新資本協議要求的風險管理體系。 最後,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創新步伐。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銀行業創新發展是提高我國銀行業整體競爭能力的必然路徑。銀監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和風險管控能力,加快金融創新步伐。通過健全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引進與自主相結合的金融創新機制,引導銀行業改善對「三農」、高新技術、小企業的信貸服務,促進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銀行自身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發展。銀監會還將在有效監管和建立防火牆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商業銀行以控股公司模式跨行業經營試點,鼓勵商業銀行開展消費類綜合金融服務,穩步推進業務交叉、聯合和股權投資,積極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逐步開發規避信用和市場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全面推進我國充滿活力並富有國際競爭力的銀行業體系建設。
『捌』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五章 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運行與維護過程中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分離,運行人員應實行專職,不得由其他人員兼任。運行人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和操作。維護人員應按授權和維護規程要求對生產狀態的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他維護應在非工作時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詳細的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時間,操作范圍、內容、辦法、命令以及負責人員等信息;
(二)提供常見和簡便的操作菜單或命令,如信息系統的啟動或停止、運行日誌的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過程中所有現象、操作過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對信息系統設備和系統環境的維護外,對軟體或數據的維護必須通過特定的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數據應通過櫃員終端,不得對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的日誌信息,包括交易日誌和審計日誌等,以便維護和審計;
(三)提供維護的統計和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訂嚴密的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中各崗位的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和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和回退方案,無授權不得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方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的真實位置和內容,形成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有效、全面的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後應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歷史版本,保留所有歷史的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應組織對系統的後評價,並根據評價及時對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機房環境設施實行日常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出現故障時的應急處理流程和預案,有實時交易服務的數據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經濟、聲譽損失和重大影響事件,應即時上報並處理,必要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