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業減免增值稅條例
農業減免增值稅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1)金融機構涉農三變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② 山區耕地為什麼流轉難
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進農用土地流轉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就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新形勢下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大意義
1、當前已經進入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關鍵階段。35年前,農村改革拉開了改革開放的序幕,極大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使農業農村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進入新的歷史時期,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的加速推進,我省農業和農村發展面臨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農村分工分業深化,分散的農業經營方式難以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農村資產資源不活,農民財產權利缺失,拓展財產性收入來源、建立農民增收長效機制的要求日益迫切;農戶分層分化加快,農村社會利益格局深刻變化,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治理刻不容緩;農業農村資源要素流失加快,城鄉發展差距不斷拉大趨勢沒有得到根本扭轉,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體制機制亟待健全。「三農」發展的新形勢、新變化、新問題,要求我們必須與時俱進地全面深化農村改革。
2、全面深化農村改革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任務目標,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在農村,必須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最大限度地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要加快推進「四化同步」、城鄉發展一體化,必須全面深化農村改革,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公共資源均衡配置;要集中力量打好「四大攻堅戰」,實現河北科學發展、綠色崛起,必須全面深化農村改革,不斷夯實農業發展基礎,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社會和諧,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提供有力支撐;要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建設和諧河北,必須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切實維護和發展好廣大農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的重要舉措,是加快河北又好又快發展的迫切要求,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銳意進取、抓住機遇、攻堅克難,充分激發農業農村發展活力,不斷開創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局面。
二、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3、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推進「四化同步」、城鄉發展一體化的要求,圍繞農業要強、農村要美、農民要富的目標,全面深化農村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加快推進體制創新、機制創新、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進一步增強農業農村發展的內生動力,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加快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加快建立起促進農民增收、現代農業發展、美麗鄉村建設、扶貧攻堅的長效機制,不斷鞏固和發展農業農村好形勢,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提供有力支撐。
4、基本原則:
——必須堅持城鄉統籌,切實保障農民權益。要堅持「四化同步」、城鄉發展一體化,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作為農村改革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
——必須堅持整體推進、重點突破。要站位全局、把握趨向,強化戰略思維,更加註重農村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調性。要分清輕重緩急,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創新來活躍和帶動「三農」工作全局。
——必須堅持頂層設計與尊重農民首創精神相結合。要注重頂層設計和總體謀劃,明確新時期深化農村改革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依靠群眾推動改革,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基層群眾大膽探索、銳意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必須堅持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要不斷強化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政治保證,健全完善黨管農村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保持黨同農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進一步夯實和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
三、積極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讓農村土地資源活起來
5、分類有序探索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堅持分類指導、有序推進,加快研究制定針對不同類型農村土地的管理辦法。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試點探索農村宅基地流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最大限度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
6、加快推進農用土地流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的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鼓勵耕地、林地、草地經營權在公開市場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鼓勵縣級設立經營權流轉獎勵資金,對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流轉面積在10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給予獎補。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路,將土地流轉服務納入基層公益服務項目。規范土地流轉程序,制發全省統一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頒發土地經營權流轉證書。探索建立進城落戶農民自願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機制,對本人申請且符合條件的農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審查批准予以補償,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收儲或流轉經營。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要尊重農民的意願,不能強制推動。
7、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研究探索建立農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對自願退出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努力爭取國家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認真研究和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和具體辦法。
8、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製度。積極開展農村閑置廢棄坑塘、故道、磚瓦窯和沿海灘塗土地綜合整治和開發利用,對達到耕地質量要求的,可與相應的建設用地進行置換。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要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
9、加大山區綜合開發、治理與保護力度。立足山區資源優勢,按照開發、治理和保護並重原則,積極推行「政府+企業+銀行+合作社+農戶」五位一體荒山荒坡治理開發新模式。創新未利用地綜合開發機制,完善支持山區資源綜合開發和保護利用的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工商資本進行荒山荒坡治理。鼓勵農戶以荒山荒坡承包經營權出資成立合作社,與工商企業合作開發適合山地發展的產業。支持山區特色產業發展,培育壯大綠色林果、林下經濟、生態養殖、鄉村旅遊等優勢產業。加大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力度,嚴厲打擊私采濫挖等破壞山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違法行為。全面實施山水林田湖生態修復工程。
四、積極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讓農村資產活起來
10、全面推進農村資產確權登記。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盡快完成林權登記頒證工作。積極爭取國家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和創新運行管護機制試點。加快建立較為完善的集體土地范圍內農民住房登記制度。支持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和農民意願,採取確權確地、確權確股不確地等不同確權方式,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積極推廣向農民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收益分配權證等「四證」的經驗做法。
11、積極推動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造。因地制宜開展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造試點,以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管理為主要內容,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賦予農民對落實到戶的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嚴格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處置和資源開發利用的民主程序,支持建設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監管平台。提高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運營管理水平,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12、健全完善農村資產評估體系。抓緊研究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及林木、農作物、農業機械、生產加工設備評估辦法。積極鼓勵有資質的社會資產評估公司參與農村資產評估。探索成立縣級農村集體土地、主要農作物、農業機械等行業資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資產評估工作。
13、積極拓展資產抵押渠道。積極探索農村各類產權抵押擔保的途徑和方式,允許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積極探索以承包土地經營權預期收益為質押的辦法。鼓勵在縣一級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擔保基金,降低銀行的風險預期和抵押品處置的難度。鼓勵有實力的村集體為農戶提供擔保,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有訂單關系的農戶提供擔保,實體型的農民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擔保。積極開展農戶信用等級評估,分級確定擔保額度,5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可實行無抵押物信用擔保。
14、加快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採取政府引導、財政補助、市場化運作方式,積極推進縣級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把土地經營權、林地使用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等納入產權交易市場范圍。制定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健全產權交易規則和操作流程。推進城鄉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門戶網站和產權交易平台建設,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進行。
五、積極推進農業經營體系創新,讓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活起來
15、鼓勵發展家庭農場。抓緊研究制定不同生產領域家庭農場的認定標准,按照自願原則開展家庭農場登記,確認其市場主體資格。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申報農業項目。對具有一定規模的家庭農場,在財政、金融、稅收、保險、土地流轉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允許家庭農場以大型農用機械、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民間出資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為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積極爭取國家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營銷貸款試點。大力推進示範家庭農場建設,發揮示範引導作用。
16、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組織。進一步拓展合作內容,鼓勵發展專業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社。支持農民在多領域、多項目開展合作,鼓勵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轉讓、託管、租賃等方式開展土地合作。推進合作社規范發展,深入開展示範社建設行動,制定全省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標准,做好省級示範社監測和評定工作。鼓勵發展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理事長的教育培訓。支持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促進合作社的實體化。開展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社創新試點,鼓勵財政項目資金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投放,農村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林業生態建設、農技推廣等涉農項目由合作社承擔的規模逐年提高,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
17、培育發展農業公司。支持各類市場主體興辦形式多樣的農業公司,鼓勵農民自辦農業公司,鼓勵工商企業投入發展現代農業,盡快培育一批獨立的農業經營法人實體。重點支持發展一批以「農業公司+農民合作社+農產品生產基地」為主要形式的產加銷一體化綜合體。以產業園區、現代農業示範區為依託,加快引進資金、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提高農業公司經營實力。在國家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
18、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兼並、重組、收購、控股等方式組建大型企業集團,加快培養行業領軍企業。大力抓好國家級和省級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建設,引導龍頭企業入園進區,促進企業集群式發展。完善財政扶持政策,支持龍頭企業建設原料基地、節能減排、技術研發、培育品牌。鼓勵龍頭企業上市融資,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拓寬直接融資渠道。積極推行「現代農業示範區+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農戶」的經營模式,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密切與農戶、農民合作社的利益聯結關系。擴大農業對外開放,加快引進國外農業新品種、新裝備,鼓勵外商投資現代農業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我省龍頭企業走出去,開發境外農業資源,促進優勢農產品出口。
19、健全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採取財政扶持、稅費優惠、信貸支持等措施,鼓勵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合作社、農業公司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大力發展主體多元、形式多樣、競爭充分的社會化服務,推行合作式、訂單式、託管式等服務模式,建立和完善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等一系列服務,積極爭取國家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試點。創新農業科技進步機制,積極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加快構建農業科技創新與推廣新格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具有資質的經營性服務組織從事農業公益性服務。培育和發展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社會組織,減少審批環節,降低登記門檻。扶持發展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防汛抗旱專業隊、專業技術協會、農民經紀人隊伍。完善農村基層氣象防災減災組織體系,開展面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直通式氣象服務。
六、積極推進農村創業就業機制改革,讓農村勞動力資源活起來
20、大力推進全民創業。認真落實農民創業扶持政策,在貸款發放、稅費減免、技術服務、信息咨詢等方面提供支持。改革工商登記管理制度,放寬登記限制,降低登記門檻。推行以「送教下鄉」和「雙帶工程」為載體的農村職業教育辦學模式,大規模培養懂技術、會經營、能管理的新型職業農民。繼續開展創業培訓,提高農民創業能力,促進千家萬戶闖市場。強化對農民創業融資服務,為農民創業提供資金支持。發揮老年技術人才作用,開展科技扶貧、智力援農活動。以扶持創業者、催生小企業為目標,加快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建設,力爭經過5年努力實現農村市場主體數量倍增。
21、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切實提高縣城綜合承載和吸納帶動能力,促進農民就近就地轉移就業。積極擴大「陽光工程」和「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培訓工程」實施規模,著力打造特色培訓基地,不斷增強農民轉移就業能力。切實抓好勞務基地建設,進一步完善與勞務輸入地信息溝通和政策協調機制,不斷提高勞務輸出組織化程度。加強區域間勞務合作,鞏固京津勞務輸出市場,拓展與長三角、珠三角等沿海發達地區勞務合作。著力培育勞務輸出品牌,打造一批市場認可、有較高知名度的勞務品牌。
22、積極發展農村新型家庭手工業。充分挖掘農村富餘勞動力資源潛力,大力推進農村新型家庭手工業發展。抓緊篩選確定一批適宜家庭手工製作的產品推薦目錄,積極打造產品研發平台,鼓勵規模企業與家庭手工業者合作開展產品設計與開發,提高產品附加值。加強特色手工業產品電子商務平台建設,支持家庭手工業採取代理、加盟和連鎖等多種方式與知名企業合作,著力培養一大批手工業經紀人,推進家庭手工作坊和大市場的有效對接。推進手工業輔導員隊伍建設,把家庭手工業人才培訓納入人才技能培訓范圍。抓緊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加強管理和服務,推動農村新型家庭手工業快速規范發展。
七、積極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創新,讓農村流通活起來
23、健全農產品現代流通體系。統籌規劃農產品市場流通網路布局,重點支持重要農產品集散地、優勢農產品產地市場建設,積極爭取國家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試點,加快構建輻射京津、覆蓋城鄉、產銷銜接的農產品流通網路。改革農產品流通體系,發展電子商務,創新產銷對接方式,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與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賓館飯店、學校企業食堂等直接對接,支持農業生產基地、農民合作社在城市社區建設直銷網點。健全覆蓋農產品收集、加工、運輸、銷售各環節的冷鏈物流體系,加快發展鮮活農產品連鎖配送中心。創新農產品流通方式,推進農產品現代流通綜合示範區創建,加快郵政物流服務「三農」綜合平台建設。創新食品安全監管方式,完善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
24、構建農村現代流通網路。統籌城鄉商貿物流業發展,逐步形成以城市大型流通企業為龍頭,縣級重點流通企業為骨幹,農家店為基礎,經營互補、順暢高效的城鄉商品流通網路。推進農村商品配送中心和綜合服務社建設,加快實現農村物流配送連鎖化、規模化。啟動農村流通設施和農產品批發市場信息化提升工程。創新市場監管方式,規范農村市場秩序,保障農民合法消費權益。
25、推進供銷社體制改革。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要求,通過職能、機制的再造,推進供銷社體制改革。積極爭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深化基層供銷社組織經營體制改革,努力把供銷合作社打造成為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的生力軍和綜合平台。推進省、市、縣級社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加大與社會資本的合作,參與現代農業經營。積極探索以各級社有資本為基礎,吸納社會資本,創辦農村合作銀行。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推動供銷合作社向新型農民合作組織轉變,逐步建立與現代農業發展相適應的合作社服務體系,提高服務的規模化水平。
八、積極推進金融下鄉,讓農村金融活起來
26、強化金融機構服務「三農」職責。穩定大中型商業銀行的縣域網點,擴展鄉鎮服務網路,根據自身業務結構和特點,建立適應「三農」需要的專門機構和獨立運營機制。強化商業金融機構對「三農」服務能力,擴大縣域分支機構業務授權,不斷提高存貸比和涉農貸款比例,將涉農信貸投放情況納入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和綜合考評體系。加大涉農信貸投放,落實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戶貸款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政策,實現金融機構農村存款主要用於農業農村。增強農村信用社支農服務功能,保持縣域法人地位長期穩定。支持由社會資本發起設立服務「三農」的縣域中小型銀行和金融租賃公司。積極發展村鎮銀行,逐步實現縣(市)全覆蓋,符合條件的適當調整主發起行與其他股東的持股比例。小額貸款公司要拓寬融資渠道,完善管理政策,加快接入徵信系統,發揮支農支小作用。
27、大力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民合作金融。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推動社區性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加強市、縣(市、區)對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監管,鼓勵地方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28、加大農業保險支持力度。提高省級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產糧大縣縣級保費補貼,不斷提高小麥、玉米、稻穀三大糧食品種保險的覆蓋面和風險保障水平。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保費補貼。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爭取國家糧食等農產品價格保險試點。擴大畜產品及森林保險范圍和覆蓋區域。
九、積極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創新,讓城鄉良性互動機制活起來
29、積極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分類推進城鄉戶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鄉區域間戶籍壁壘,剝離戶籍制度的福利分配功能。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實行以身份證代碼為唯一標識的人口登記制度。積極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大力推進健康卡一卡通。進城務工人員在就業創業、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醫療、住房保障等方面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探索實行在居住地申請低保制度。
30、積極推進城鄉產業融合。建立城鄉資本、土地等資源要素平等交換機制,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抓住產業轉移的有利時機,研究制定財稅優惠和用地傾斜政策,鼓勵引導城市工商企業向農村擴散、產業鏈條向農村延伸,依託其技術、研發、資本等優勢,集聚農村土地、人力和自然資源,實現城鄉產業互動融合。鼓勵引導城市農產品加工、流通、儲運企業向農產品優勢產區轉移。鼓勵和引導城市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加快建立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監管制度。
31、統籌城鄉社區建設。統籌城鄉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養老、殯葬等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和建設,加快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公共服務向農村覆蓋,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大力實施農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動,2014年抓好3000多個重點村改造提升,並選擇地方有積極性、村莊有條件、群眾有意願的中心村,充分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通過整村新建和聯村並建,建設農村新型社區。積極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推動能源結構調整,降低污染物排放,支持和發展太陽能、地熱、沼氣、秸稈利用等新型清潔能源,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大力推進農村公路綠化、美化和標准化建設。加強公用設施的管護,有條件的地方建立住戶付費、村集體補貼、財政補助相結合的管護經費保障制度。鼓勵社會資本投向農村建設,允許企業和社會組織在農村興辦各類事業。加強農村互助幸福院建設。抓好農村危房改造,加強規范運作,確保建設質量和效果。積極爭取國家以社區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農村公共服務標准化、城鄉計生衛生公共服務均等化試點,健全社區管理體制機制,培育社區服務隊伍,全面提高農村社區管理水平。
十、加強和改善對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工作的領導
32、完善農村工作體制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牢固樹立重中之重的指導思想,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在工作部署上給予重點支持,在政策制定和資金投入上給予重點傾斜,在幹部力量配備上給予重點加強。充分發揮各級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謀劃、綜合協調、督促落實、整合資源的作用,加強指導調度,及時了解情況,研究解決問題。進一步加強黨委農村工作綜合部門建設,強化統籌協調、組織推動作用。
33、形成分工明確、合力推進的工作格局。把全面深化農村改革重點任務分解到具體責任部門,明確任務,嚴格時限,強化落實。有關部門要強化全局觀念,相互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農業、林業、發展改革、財政、工商等部門要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和扶持;國土資源、農業、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快對農村各類資產資源的確權登記,指導推進各地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金融辦要會同各金融機構積極培育發展農村新型金融組織,探索符合農村特點的抵(質)押擔保方式和融資工具。
34、組織開展深化農村改革試點。抓緊就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選擇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地區進行試點,鼓勵地方、基層和群眾先行先試,大膽探索路徑和方法。各級要在現有政策、資金等方面對農村改革試點給予傾斜支持,並及時總結成功經驗,促進交流和推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總體要求,明確農村改革試點內容、試點范圍和完成時限,分年度、分區域、分步驟推進農村改革工作。
35、加大政策法規支持力度。抓緊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法規,逐步建立支持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政策法規體系。及時梳理和清理當前與全面深化農村改革不相適應的各類地方性政策法規,抓緊做好修訂完善工作。抓緊制定出台一批促進農村改革的政策措施,特別是加快出台促進農民合作社發展、扶持家庭農場發展等重點農村改革的相關配套政策。
36、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深入開展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著力解決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高基層黨組織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能力。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和黨員隊伍建設,深入實施農村基層幹部「素質工程」、「雙育工程」,不斷提高農村黨員幹部隊伍素質和水平。深化「一定三有」機制,激勵農村幹部幹事創業。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推行縣政務服務中心——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三級服務平台建設,提升服務群眾能力。深入推進村務公開、黨務公開、政務公開,並向組務公開、經濟合作組織事務公開延伸,完善和創新村民自治機制。全面推行農村基層黨組織、農村民主組織、經濟合作組織、綜治維穩組織「四個覆蓋」,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全面推行村代會常任制,實行「黨組織領導、村代會(村民會議)決議、村委會執行、村監會監督」的村治新機制。深入開展以抓矛盾糾紛化解、抓信訪問題解決、抓社會治安防控、保社會和諧穩定為主要內容的「三抓一保」活動,為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③ 國家對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出台了哪些政策
加強政策支持
(三十)扶持糧食主產區經濟發展。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支持糧食主產區提高財政保障能力,逐步縮小地方標准財政收支缺口,加快改變「糧食大縣、財政窮縣」狀況。國家扶持農業生產的各類補貼,重點向糧食主產區傾斜。進一步完善獎勵政策,逐步增加中央財政對糧食主產區和產糧大縣的獎勵。加大對糧食主產區的投入和利益補償,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主產區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建設給予重點支持,優先安排農產品加工等農業發展項目,支持在主產區中心城市和縣城布局對地方財力具有支撐作用的重大產業發展項目。引導糧食主銷區參與主產區糧食生產基地、倉儲設施等建設,鼓勵採取多種形式建立穩固的產銷協作關系。
(三十一)落實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嚴格基本農田保護,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激勵機制。加快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大力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加快舊城區、城中村和煤礦沉陷區改造,積極盤活閑置和空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多層標准廠房建設,探索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和年租制度。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機制。在節約集約用地前提下,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規模適當向中部地區傾斜,保障工業化和城鎮化用地需求。
(三十二)加大財稅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中央財政對中部地區均衡性轉移支付的力度,重點支持中部地區改善民生和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積極推動將煤炭、部分金屬礦產品等納入資源稅改革試點。支持武漢、鄭州、長沙、合肥等地區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中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支持地方性金融機構發展。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規范發展。深化農村金融機構改革,扶持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支持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深化改革,落實涉農貸款稅收優惠、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等優惠政策。支持鄭州商品交易所增加期貨品種。
(三十三)加強投資、產業政策支持與引導。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資金投入,在重大項目規劃布局、審批核准、資金安排等方面對中部地區給予適當傾斜。鼓勵中部六省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發展私募股權投資。根據中部地區產業發展實際,研究制定差別化產業政策。按照國家產業政策,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增加特色產業條目。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業轉移項目,根據許可權優先予以核准或備案。
(三十四)完善生態補償相關政策。加大中央財政對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神農架林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支持在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地區、淮河源頭、東江源頭、鄱陽湖濕地等開展生態補償試點。鼓勵新安江、東江流域上下游生態保護與受益區之間開展橫向生態環境補償。逐步提高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准。對資源型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稅前扣除。
(三十五)完善並落實好「兩個比照」政策。進一步加大中部地區「兩個比照」(中部六省中26個城市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有關政策,243個縣市區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政策實施力度,完善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三十六)強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進一步發揮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明確部門職責,密切分工合作,加強在規劃編制、政策制定、項目安排、改革試點等方面的溝通協商,充分調動企業和社會各方面力量廣泛參與,推動形成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工作整體合力。中部六省要認真組織實施,明確工作責任,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落實各項任務。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工作指導,細化政策措施,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綜合協調、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是一項長期艱巨的歷史任務。中部六省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周密部署、通力協作,切實把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不斷開創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工作新局面。
④ 營改增後商業銀行稅收優惠的變化
營改增後商業銀行稅收優惠的變化
稅收優惠
(1)金融機構向農戶小額貸款(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以下)而取得利息收入,按9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金融機構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a.關注類——計提比例2%
b.次級類——計提比例25%
c.可疑類——計提比例50%
d.損失類——計提比例100%
(3)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a.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萬(含300萬)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上門追索,具備一項即可,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b.單戶貸款余額超過300萬,但不超過1000萬(含1000萬)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司法追索,並有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c.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的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4)國債利息收入
因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但是轉讓國債而取得的收入,要按財產轉讓收入,在扣除為取得該國債而發生的成本之後,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5)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屬於不征稅收入。
⑤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有關規定,現就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二、本通知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一)農戶貸款;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本條所稱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於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三、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⑥ 現行農業類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涉及農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2、其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附件規定: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服務"三農"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一些涉農項目,如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等免徵營業稅.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其他糧食企業經營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
企業從事稅法規定的農作物、中葯材和林木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牲畜和家禽飼養、林產品採集、遠洋捕撈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對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給予稅收優惠政策。
(6)金融機構涉農三變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農業稅的優待與減免:
納稅人從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免徵農業稅:
1、農業科學研究機關和農業學校進行農業試驗的土地;
2、零星種植農作物的宅旁隙地。
下列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決定,可以減征農業稅:
1、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還有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
2、生產落後、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
3、交通不便、生產落後和農民生活困難的貧瘠山區。
2006年1月1日起,我國全面取消農業稅,農業稅已成為歷史。
⑦ 國家對涉農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高度重視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高度重視農業產業化經營,對涉農企業有各個方面的減免稅優惠。
1、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葯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2、從事涉農企業經營的企業主個人所得稅免稅。
3、直接從事農林牧漁等涉農經營企業的房產、土地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