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銀監局對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題庫,急急急!!!
這個你不用找了,不會泄露到網上的。
❷ 對金融機構高管借冒名貸款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所謂冒名貸款行為是指:利用他人的身份證及有關資料,並且沒他人的授權情內況下,辦理了有關貸款手續,這容是個違法違規的行為,重者構成貸款詐騙,樓主所說的情況我基本理解,如果被冒名的人不肯出來作證,那貸款沒有受到損失的活,第三方無權去告他,除非貸款收不回來了,造成貸款損失了,可以向金融機構高管的上級部門紀律檢查室或當地公安經偵舉報。
❸ 誰知道"金融機構對高管人員發案的處理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九條」,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詳見第7版)。該《辦法》將於11月15日起施行。
據介紹,證監會曾於1998年頒布實施《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員的監管制度。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相應地對證券公司的高管人員的執業素質、執業能力、執業水平和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都要求通過加強動態持續監管、實行責任追究、建立激勵機制來進一步規范高管人員的行為,促進證券公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
新《辦法》分六章四十六條,分別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范圍、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條件和程序、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及證監會對高管人員監管的主要內容、方式、手段、相應程序及監管要求等作出規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新《辦法》有以下主要特點:(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一是所規范的行為主體有所擴大。除將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納入管理范圍外,還對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未被證券公司選聘任職的人員也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辦法》將高管人員界定為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二是嚴格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辦法》除要求高管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擔任管理職務的年限外,還必須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三是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新《辦法》明確規定不適當人選的具體標准,更加重視高管人員的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辦法》規定,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職務,任何公司兩年內不得選聘其為高管人員。
四是強化了高管人員的責任。《辦法》明確了高管人員的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強了對高管人員的持續動態監管。主要體現在:(一)監管關口前移,以加強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實質性審核。《辦法》規定擬任高管的個人應事先取得高管任職資格,公司選聘有高管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必須及時備案,並要求證券公司在做出選聘和解聘高管人員動議前,應徵求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意見,取得認可。
(二)建立高管人員資料庫。《辦法》將原來由公司提出申請改為個人直接申請高管資格,取得任職資格人員信息自動進入證監會建立的高管人員資料庫,證監會可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披露,各證券公司和有關單位可以查詢,並從中選聘人員擔任高管。
(三)加強日常監管。申請人員一經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監會即開始對其實行持續動態監管,要求其參加培訓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員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不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等情況下,將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辦法》還規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高管人員未能盡職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據悉,為配合《辦法》的實施,證監會還同時發布了《關於實施〈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貫徹落實辦法的一些操作問題和過渡期的有關安排進行了說明。
❹ 在一金融機構不在一個網點,夫妻不能同時為高管是哪兒規定的
這是行規,避免出現串通做鬼的可能。
❺ 金融機構高管在洗錢工作中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金融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襲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
❻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用的是什麼復習
一、來銀行招聘考試源大綱詳細介紹與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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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銀行高管應具備什麼能力
1、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2、一般不超過50周歲,從業經驗特別豐富、業務能力特別突出的優秀人才,報選聘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可適當放寬年齡條件;
3、企業應聘人員,一般應具備10年及以上金融、科技、支付、數據、零售等相關類型企業工作經驗,且擔任過資產規模居前、業務規模領先、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此類機構重要崗位領導職務滿3年;
4、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應聘人員,一般應具有正高級或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獨立主持多個省部級及以上大型重點項目經歷,為推動學科前沿領域發展或高端技術領域建設做出突出貢獻,是學科或高端技術領域的領軍人才;
5、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應聘人員,一般應擔任正處級職務滿3年,或擔任副司局級及以上職務;
6、內部應聘人員,一般應在總、分、子公司擔任相當於總公司部門總經理級及以上管理職務滿3年。
有關要求和聲明
(一)資格條件中對年齡和任職時間的計算截止於2019年4月12日。
(二)對應聘人員資料嚴格保密,僅用於此次選聘工作,所有資料恕不退還,銀聯不向應聘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三)應聘者應對提交的信息真實性負責。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聘任資格。
(四)銀聯將對擬聘任的候選人進行組織考察或背景調查,候選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五)選聘職位符合報名資格條件人數不足的,該職位可視情況不進入後續選聘流程。應聘人員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相關選聘職位可空缺。
❽ 財政部為什麼有權力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高管進行薪酬分配的規定
央行或銀監會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機構設立等情況進行監管。而內金融機構還容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
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財政預算和工資標准均由財政部制定,因此由財政部制定金融機構高管薪酬規則是合適的。
❾ 大大集團最後的處理結果是什麼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上海申彤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申彤大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馬申科、單坤等12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對申彤集團、申彤大大公司分別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億元、1億元;
對馬申科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對單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陳尚坤等10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9)金融機構高管監管三年一調整擴展閱讀: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上海申彤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申彤大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馬申科、單坤等12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對申彤集團、申彤大大公司分別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億元、1億元;
對馬申科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對單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陳尚坤等10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申彤集團、申彤大大公司於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間,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大大寶」線上理財軟體,或通過發布自用項目、虛假項目、盈利能力無法保障的項目,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招攬投資合夥人,銷售各類包裝而成的理財產品,並將募集資金交由申彤集團統一支配使用。
144億余元集資款中,大部分被用於返還集資本息、經營費用支出及員工薪酬支出,或用於個人揮霍。截至案發,造成6萬余名被害人損失64.6億余元。
截至目前,本案已查封、扣押、凍結了相關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房產、汽車、手錶以及股權等財產。現追贓挽損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行機關,最終按比例發還被害人。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二被告單位及馬申科、單坤、陳尚坤等5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或參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張伊莉、徐英義、高博一等7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額巨大。
二被告單位以及馬申科、單坤、陳尚坤等12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依法應當予以嚴懲。上海市一中院根據二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大大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