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執法單位調查取證適用法律那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有規定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不是任何單位。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⑵ 銀行可以受理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通知書查詢客戶余額嗎
可以,銀行可以根據法院、公安、檢察、國安出具的手續查詢客戶余額、明細。
⑶ 銀行可否受理公安局持(調取證據通知書)要求銀行復印傳票
應當受理並提供協助,這也屬於公民,法人,社會組織或相關機關的法定義務。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都有規定。
第二十五條……
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被調取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第二十七條 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復製件。
書證的副本、復製件,經與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為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或者書證的副本、復製件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十八條 書證的副本、復製件,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復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應當附有關製作過程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文字說明,並由製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第二十九條 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辦理的,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
第三十條凡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⑷ 如果法院向有關單位或部門調查取證對方不配合怎麼辦法律具體有何種規制
如果法院向有關單位或部門調查取證對方不配合的話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2、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4、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4)金融機構配合調查取證擴展閱讀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證據收集證據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前7日。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系。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⑸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第四章 立案、調查、取證和審核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或收到舉報、控告發現金融違法行為,認為可能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予以立案。
其他部門收到舉報、控告的,應當將舉報、控告材料轉交有關執法職能部門。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對已立案的金融違法行為,應當進行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執法證件。
第十九條對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調查取證期間應當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條調查終結,執法職能部門應當寫出調查報告。
執法職能部門的現場檢查報告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視同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或現場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調查、檢查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調查核實的違法事實;
(三)提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以及提出上述建議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執法職能部門製作《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告知書包括以下內容: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執法職能部門應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及調查報告、相關證據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對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調查報告、證據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本行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定性是否准確;
(四)調查取證程序是否合法;
(五)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六)處罰種類、幅度是否適當。
第二十三條經審核,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對執法職能部門提出的建議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正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簽署同意意見後,將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有關材料退執法職能部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和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材料一並退執法職能部門。
(一)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
(三)處罰程序不合法的;
對不具有管轄權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提出移送建議,由執法職能部門報經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批准後,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第二十四條執法職能部門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及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意見一並報主管行長(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或行政處罰委員會批准後,向當事人發出《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在收到《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陳述和申辯的書面材料提交中國人民銀行。
提出處罰建議的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⑹ 公安局打電話要我配合一個案件調查取證,我可以不去么
如果不是詐騙電話的,公安局打電話要你配合一個案件調查取證,我可以不去。但是你更有責任前往配合調查取證,因為那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民應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