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可能對中國金融業產生怎樣影響
加入WTO後,對於中國企業而言,即使不出國門都必須面對真正到來的全球性激烈競爭的國際市場環境。而作為金融業這一敏感行業,在WTO這一共同的旗幟下,外資銀行將不再是被中國金融擋在國門外的看客,而是要在通行的游戲規則下理直氣壯的挺進中國市場,與中資銀行搶奪最後的蛋糕,並對中國的企業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
金融企業:金融業對外開放,外資銀行機構進入中國國內市場,首當其沖地會給中國金融企業帶來廣泛影響,中國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業都可藉此機會尋求更快速的改革和發展。外資金融機構逐漸實現國民待遇,對中國金融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外資銀行機構的進入給中資金融企業發展帶來的機遇
一是有助於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中國金融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能力。與本國銀行相比,外資銀行在提供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等方面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以及其在華業務范圍和客戶基礎的逐步擴大,運用新產品和新技術的逐漸增加,這勢必會給中資金融企業帶來強大的競爭壓力。這將迫使中資金融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學習和掌握外國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金融創新產品,合理的選擇和培育優秀客戶,促使資金流向更為合理,提高金融效率,轉換經營機制,建立審慎會計制度,提高經營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是有利於中國金融企業國際化進程。國際化的形式可以是走出去,也可以是請進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經濟進一步融入全球經濟,國際經貿活動將更加頻繁,對外招商引資、國際借貸活動將會進一步增多,這將給中資銀行在境外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機會。在外資銀行競爭壓力加大的情況下,中資銀行將會採取措施,跟蹤中資海外企業和中國經貿活動,在海外增設營業機構,更多參與國際競爭。
外資銀行機構的進入給中資金融企業發展帶來的挑戰
一是市場轉移的挑戰。外資銀行的進入會對中資銀行的壟斷地位形成巨大沖擊,我國加入WTO後,現有對外資銀行的種種限制將逐步取消,外資銀行將憑借完備的商業銀行服務功能與中資銀行展開激烈的優質客戶爭奪戰,存貸款客戶將從國內銀行機構轉移到外資銀行機構,外資銀行在中國國內銀行服務市場中的份額擴大,國內銀行機構的市場份額相應縮小。
二是資本外流的挑戰。外資銀行的進入會使國內貨幣資金首先以本幣形式流入外資銀行機構,同時在外資銀行機構進入中國國內市場業務,客觀上可促使本幣資金兌換為外幣資金的背景下,隨後出現資金從國內銀行體系的流出。中國在對外開放國內銀行市場的同時繼續實行資本流動管制,有助於防範大規模資本外流。但從更加長遠的觀點來看,難以指望資本流動的管制措施會保持不變。
三是人才流失的挑戰。外資銀行拓展中國市場,會以優厚條件大量吸納高素質人才,結果會使中資銀行的業務骨幹流失。而人才的流失,不僅降低銀行的業務開拓能力和管理水平,而且也會帶走一部分客戶。
面對加入WTO,面對更加開放的市場環境,中國金融企業必須加快改革和業務發展。我們的當務之急是突破,關鍵是深化體制改革,把銀行改建成真正的金融企業,這是與外資銀行展開競爭的前提。建立和完善以推動銀行機構穩健經營和增強競爭力為宗旨的人事組織結構是核心工作。同時,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也可以起到進一步強化銀行經營者競爭意識的作用。在這些改革中,增加信息披露、完善會計監督、建立適當的存款保險制度等等是改革獲得成功的必要補充條件。
非金融企業:我們都知道銀行對整個國民經濟存在著至關重要的支撐作用,外資銀行的進入必將對整個國民經濟,對中國的非金融企業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
外資銀行的進入使非金融企業面臨機遇一是非金融企業可以接受更為全面的金融服務,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外資銀行大多實行混業經營,往往集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證券、保險於一身,與嚴格分業管理的中資銀行相比,可以為廣大非金融企業客戶提供更為全面的商業銀行服務和各類咨詢服務,滿足客戶多元化的業務要求。同時,中國加入WTO後,國際貿易量將飛速發展,中國非金融企業對銀行的國際結算、信用證業務需求將大量增加,外資銀行可憑借其操作規范、管理先進以及與跨國公司的長期合作關系,為中國非金融企業提供更為優質的跨國結算業務。
二是有利於引進外資,改善中國的投資環境。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隨著對外資銀行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限制的取消,非金融企業對外資銀行的外匯貸款需求將會大大增加。在中國國內外匯資金來源有限的情況下,外資銀行作為直接引資渠道的作用會進一步增強。外商投資企業在華的發展需要高質量的金融服務,一般說來,外資銀行的服務比中資銀行更能滿足外商投資企業需要。
三是有利於國內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尤其是對中國民營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入世後,外資銀行經營業務的地域限制將被取消,政府逐步向外資銀行放開人民幣業務及金融零售業務的經營權。這無疑對民營及中小型企業是個好消息。外資銀行的進入將會拓寬國內企業融資渠道,有實力的民營企業、中小型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將會得到緩解,有利於國內企業經營范圍和發展空間的進一步拓展。
四是外資銀行通過培植優質客戶和提供各類企業咨詢服務,有利於國內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和信息披漏方式向國際慣例靠攏,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加快國內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外資銀行大多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中摸爬打滾多年,具有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成熟的評估技術體系和規則意,可識以為客戶經營管理提供更為全面和先進的監督咨詢服務和國際市場信息,提高國內企業的規則意識和經營的國際化。
外資銀行的進入使非金融企業同樣面臨挑戰
一是資本外流不利於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國有企業改革。我國的國企改革是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在各項改革尚未完成的情況下,保有人民幣巨額的存款可以起到一個緩沖的作用。但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存款會紛紛向外資銀行轉移,從而出現資金從國內銀行體系的流出現象,對國企改革造成壓力。
二是外資銀行信貸業務中使用的評估技術,往往只針對於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中的工業企業,對中小企業,尤其是高科技企業的信用評估技術仍不成熟。因此,國內中小高科技企業仍然得不到外資銀行的信貸支持。加之中國國內企業沒有形成良好的商業咨信,面對外資銀行嚴格的審查評估體系,企業將很難獲得外資銀行的充足貸款。
總之,加入WTO後,我國企業能否抓住機遇、戰勝挑戰,在國際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現在中國企業最迫切的是要以體制創新為突破口,大力培育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提高企業信譽度。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我國企業在經受了世界經濟大潮的鍛煉和考驗後,必將成長壯大起來。
2. 關於外資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律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研究
內容提要:證券市場國際化使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性越來越強,加入WTO使得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進一步加快。本文針對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障礙,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機遇和挑戰進行分析,提出了較合理的戰略選擇。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指以證券為媒介的國際間資本流動,即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投資超越一國的界限,實現國際間的自由化,原來一國性的證券市場變成了國際性的證券市場。世界各主要證券市場已經呈現出明顯的國際化趨勢,這主要表現為世界各大證券交易所已擁有越來越多的外國上市公司、各國競相建立創業板市場、各國證券交易所尋求大聯盟。2000年,納斯達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國公司;紐約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國公司;倫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國公司佔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國公司的市值佔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場外國公司的比例分別為阿姆斯特丹40%,布魯塞爾42%,瑞士42%,紐西蘭34%。歐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魯塞爾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尋求結盟;倫敦、法蘭克福、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也在探討合並;納斯達克近年來一直在嘗試將其市場延伸至日本東京和香港;新加坡證交所與美國證交所的合作也在擬議之中。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開放,我國證券市場也逐步國際化,這使得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程度提高,相互影響更加明顯。中國加入WTO以後,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必將進一步加快。面對這一新的發展趨勢,我們要認真研究,針對當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現狀,制訂全面合理的步驟與對策,最終實現我國證券市場的真正開放與發展。
一、證券市場國際化使中國證券市場
與國際證券市場關聯程度提高
從世界經濟的發展情況來看,經濟全球化使得各國的生產、貿易、市場等各方面都參與了國際分工,同時也帶動了籌資和投資的國際化。跨國公司作為經濟全球化的主要組織形式,為了獲取國際比較利益而進行的國際投資與國際融資,對證券市場國際化也提出了直接的要求。此外,資產選擇理論在國際范圍內的應用、寬松的金融市場環境、金融創新與投資工具的加速發展、會計制度的規范與統一、科學技術與證券交易技術的迅猛發展,都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重要原因。
從我國經濟具體情況來看,我國在改革開放後,實行了更為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經濟發展速度令世人矚目。我國巨大的市場潛力和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國際投資者,他們不僅希望通過直接投資的形式參與我國的經濟建設,而且還希望通過證券市場來進行更深入、廣泛。靈活的投資。我國的上市公司和新興企業,也希望到海外證券市場籌資、投資,積極參與國際發展與競爭。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必將進一步發展。就當前情況來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已經對中國證券市場產生明顯的影響,這主要表現在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證券市場的關聯稷度日益提高。我國證券市場和國際證券市場在整體市場走勢、產業結構發展方面都表現了明顯的關聯性,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態勢日益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發展走向的重要背景和參考因素之一。
1.整體市場走勢頭聯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它一方面表明宏觀經濟走向決定股市,另一方面表明證券是宏觀經濟的先行指標,能夠提前反映經濟周期的變動。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狀況及其相關因素的變化都會在證券市場上顯現,而各國經濟貿易的關聯性使得國際化的各國證券市場整體市場走勢互相關聯,相互影響。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走勢尤其是作為世界經濟火車頭——美國證券市場的走勢,對世界各國的證券市場尤其是開放度高的證券市場的走勢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美國紐約證券市場的道瓊斯指數、NASDAQ指數已經成為對各國證券市場走勢預期的重要指標。經濟全球化使得證券市場波動性的溢出效應即市場價格上的波動性從美國證券市場傳遞到其他國家的證券市場越來越明顯。美國的經濟運行狀況、其採取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各方面都會或多或少的引起國際證券市場的波動,由於全球信息的快速傳播,這種影響越來越直接,中國的證券市場同樣也會因此受到影響。此外,中國證券市場還會受到亞洲各鄰國和香港地區等與我國經濟關系緊密的證券市場影響。
2.產業結構發展關聯
人類進步的不同時期都伴隨著不同產業的迅猛發展。我們已經從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發展到現在以信息產業、生命科學等高新技術產業為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主要動力的知識經濟時代。這些知識密集型的新興產業代表了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未來經濟發展方向,是世界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動力,它們的蓬勃發展帶動世界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發展。美國作為當今世界經濟、科技最先進的國家,其證券市場上不同產業的發展和調整反映了世界上最先進的投資理念對整個世界范圍內產業興衰的理解。美國的NASDAQ市場就是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代表的證券市場,高新技術企業的良好發展前景和投資回報率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和上市公司。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關聯性使得各國證券市場中高新技術企業的比重越來越大,高科技板塊的發展異軍突起。最近,NASDAQ市場的下挫直接影響了我國高科技企業在中國證券市場和海外上市的表現,產業結構發展的關聯性十分明顯。
二、中國證券而場國際化的現狀
從一國的角度來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外國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際性金融機構在本國的證券發行和本國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際性金融機構在外國的證券發行,這是國際證券籌資;二是外國投資者對本國的證券投資和本國投資者對外國的證券投資,這是國際證券投資;三是一國法律對外國證券業經營者(包括證券的發行者、投資者、中介機構)進出本國證券業自由化的規定和本國證券業經營者向外國發展,這是證券商及其業務的國際化。一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可能更注重證券市場籌資功能突破國界,但從國際化程度高的證券市場看,則更傾向於籌資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國際化。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主要體現在國際證券籌資上。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步伐是於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對外發行國際債券開始的。1991年底第一隻B股——上海電真空B股發行上市,這是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重大步驟。截至2001年2月9日,我國B股上市公司有114家。此外,我國還發行了H股、紅籌股、N股和ADS(美國存托憑證)、國際債務,吸引了大量國際資金。但是,從國際證券投資來看,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程度很低。一方面,中國證券市場的主體A股市場不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外國投資者只能進入B股市場,B股市場規模小、流動性差、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目前,B股市值僅為A股2.8%左右,這些問題嚴重影響外國投資者的投資興趣。另一方面,國內投資者不能直接投資國外證券市場,我國券商規模小、競爭力差,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也只是少數。所以,國內外投資者的投資范圍受到極大的限制,中國證券市場遠遠未達到投資主體的國際化。
我國即將加入WTO,WTO對證券業的市場准入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以及透明度原則都作了相應的規定。按照這些原則,中國加入WTO以後,允許外資少量持股(起初為對33%,三年後增加到49%)的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享受與國內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當國內證券商業務范圍擴大時,中外合資證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資少量持股(33%)的中外合資證券商將可承銷國內證券發行,承銷並交易以外幣計價的有價證券。
面對我國證券市場目前發展的狀況以及加入WTO後將面對的市場要求,我們應該進一步加快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步伐,逐步縮小證券市場國際化程度的差距,使證券市場同我國經濟的對外開放相適應。
三、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障得
中國證券市場走向國際化的現實障礙具體表現為:
1.我國證券市場規模偏小
從縱向看,中國證券市場擴張較快,但從橫向看,中國證券市場的規模和融資水平卻還處於較低水平,難以抵禦國際化的風險。(1)上市公司數量少。1994年,世界范圍內擁有5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國家和地區達14個,其中,擁有100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國家達7個(具體情況是:美國7770家,印度7000家,日本2205家,英國2070家,加拿大1185家,澳大利亞1144家,捷克1024家)。中國1994年只有291家,列世界第22位。直到1999年底,中國才超過1000家。(2)上市公司規模小。1994年,世界各國上市公司平均規模就達到了較高水平。例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國、法國、荷蘭、義大利、美國分別為16.8、11.9、11.4、11.3、9.88.9.6.5億美元。中國僅為1.5億美元,列世界第36位。中國上市公司規模這些年雖有迅速擴大之勢,但仍遠遠低於發達國家水準。(3)資本證券化水平較低。評判證券市場規模的重要指標資本證券化率:證券市場市值總價/國內生產總值(GDP),而我國證券市場市值佔GDP的比重不但遠遠低於發達國家,也低於其他新型市場。1999年底,中國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例為31.5%;若以流通股市值計算,其比例僅為10%。而在1997年,世界發達國家或地區股票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就接近或超過100%,例如,美國為147%,英國為156%,加拿大為106%,香港為150%,日本為53%,德國為39%。
2.證券市場結構性缺陷突出
我國的證券市場缺陷主要表現在股權結構不合理。我國證券市場不是依靠投資對象的權利與義務劃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而是按投資主體的身份劃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等。在上市公司中,能夠流通的股本平均只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6%左右,有74%左右的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和國家股、法人股轉配的部分不能流通,而且在可流通股的投資者中,個人投資者占絕大部分,機構投資者只是極少部分。同一企業根據其發行股票的對象、地點不同,又分為A股、B股、H股、N股,不僅A、B股市場相分離,作為我國股票市場主體的A股市場不允許外國投資者進入,也不允許外國的公司來中國上市,而且B股市場也不統一,上海和深圳的B股市場分別用美元和港幣交易。這種結構性的缺陷扭曲了證券的變現機制、市場評價機制和資本運營機制,使得我國證券市場高投機性、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無法成為真正的開放市場。
3.金融管制較嚴,人民幣沒有實現自由兌換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以證券為媒介的國際間流動,必然會受到貨幣兌換制度和出入境制度的影響。我國現階段實行較嚴的金融管制,匯率決定機制沒有完全市場化,投資者參與投資的證券資產流動性和收益性無法保證,這在很大的程度上排斥了國際證券資本。此外,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還造成A、B股市場分離。
4.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不夠規范
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較短,其法律架構和監管制度與國際證券市場存在較大的差距。市場的規范化和透明度不夠,仍然存在許多非市場化的操作,行政干預色彩還很濃厚。而且,中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有效、及時,會計制度沒有完全按照國際化的標准統一。
四、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戰略選擇
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給中國證券市場不僅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外資進入,將進一步擴大市場規模,拓寬融資渠道,大大緩解證券市場發展中供給與需求的矛盾,為企業上市提供更大的機會;新的技術、經驗、管理方法及新的金融產品和經營理念也隨著開放被引進,我國證券機構也可抓住機遇開拓國際證券市場。開放帶來了競爭,這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證券監督管理部門都將是一個促進和提高。引入外資券商及投資者,從業者的多元化和平等競爭,將促使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同時;證券市場國際化也可能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一些功能齊全、信譽優良、實力雄厚、手段先進的外資證券公司的進入,證券市場份額爭奪將日趨激烈,上市公司也將受到巨大沖擊,而且由於新興市場國家資源和資金相對貧乏,技術相對落後,很容易遭受國際投機資本的沖擊。因此,面對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歷史趨勢時,我們要制訂合理的戰略選擇。
1.循序漸進的逐步推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進程
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的現實情況,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程既要促進國內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又要保證國內金融市場的穩定,所以我們必須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分階段實施。我們可以借鑒韓國、印度、台灣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以B股市場為起點,分階段、按比例將外資引入股市,逐步實現A、B股的合並,推進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漸進式發展。我們可以從有限度的開放階段逐步推進,直到全面開放階段,實現中國證券市場的真正國際化。
2.擴大市場規模,按照國際慣例規范證券市場
大力發展國內證券市場,努力擴大市場規模,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這是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基礎,也是提高中國證券市場抵禦國際資本沖擊能力的重要保證。證券市場規范化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前提和基礎,我們要對證券市場的法律、會計准則、上市公司進行改革和調整,規范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市場,逐步向WTO准則靠攏,吸引更多的外國投資者。
3.發展共同基金,培育能與國際競爭的證券公司
我國的證券市場缺乏能夠與國際競爭的一流投資銀行和其他中介機構,現有的證券公司在資本規模、經營水平、創新能力、內控機制等方面都有待提高。我們要積極鼓勵國內規模較大的證券商到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同時大力引進國外證券機構,積極推進證券機構的國際化和證券投資國際化的進程。共同基金是海外投資者十分熟悉和青睞的方法,發展共同基金既有利於吸引外國個人投資者,又可以避免外國直接投資給國內證券市場帶來沖擊,是證券市場國際化初期的主要手段。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研究
國研網
3. 金融危機下外商對華投資的政策
金融危機下的歐美對華投資前景
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海嘯已經持續多日,以金融和房地產業為核心的全球虛擬經濟在第一輪沖擊波中全面受損。種種跡象表明,金融海嘯正在從虛擬經濟層面向實體經濟延伸,第二輪沖擊波將引發金融海嘯中心區的西方實體產業重新洗牌。
中國由於虛擬經濟欠發達,在金融海嘯第一輪沖擊波中,宏觀經濟受損較小,而且由於中國現代金融業與西方差距較大,中國企業沒有在第一輪沖擊中貿然「抄底」。面對第二輪沖擊波的到來,以實體經濟為主的中國通訊設備製造業、家電業、機械工業等產業,面臨著殘酷的競爭,但同時伴隨著難得的機遇。
一、國內輿論看好危機後外國對華投資的前景,並認為會出現人才的轉移。中國應當增強信心、抓住機會引人人才,推進技術創新。國內輿論普遍看好中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之後的發展前景。商務部研究院跨國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曼青博士撰文指出,中國雖然承受了壓力,但在全球經濟中依然當之無愧地扮演了「穩定器」和「發動機」的角色。中國經濟,包括銀行業、製造業、充足的美元儲備及人民幣堅挺並繼續保持對美元小幅升值態勢等,都是穩定全球經濟的重要因素。更重要的是,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動力並未因華爾街金融風暴而受到根本性削弱,中國經濟基本面也並未因華爾街金融風暴而更改。因為,中國經濟涉足美國經濟的程度畢竟不很深,中國金融體系相對獨立和穩定,中國工農業生產形勢穩定,內需潛力巨大,消費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日益提高。此外,中國的政策操作空間還比較大,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結構政策、產業政策,都有較多的餘地。因此,國際輿論普遍把中國當成是世界經濟衰退「沙漠中的綠洲」,一些跨國公司和企業家也把中國當作躲避這次金融危機的避風港和比較選擇後的最佳投資地。他們看好中國,投資中國。(何曼青,《從金融危機看中國利用外資的新機遇》,2008年10月29日)
專家們同時認為,美國金融危機引發的全球危機必然還會帶來全球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新的分工,對包括資本、人力等在內的各種生產要素在世界范圍內重新洗牌。商務部研究院跨國經營研究部研究員邢厚媛認為,當前,華爾街過剩的金融服務機構與高端技術,正在尋找出路,金融界不少人才已從華爾街轉向中國尋找工作。面對金融危機,其他發達國家也在把越來越多的服務外包出去。這對中國來講也是難得機遇,應當實時引入人才、技術創新,解決中國長遠發展的技術瓶頸。(邢厚媛,《非金融海外投資:防範風險還要抓住機遇》,2008年10月30日)
二、統計數據顯示,歐美對華投資有所下降,中小型企業對華投資減緩。根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歐美對華投資已經減少:歐洲企業大幅減少在中國的投資轉而把資金投向東歐、俄羅斯、印度等國。8月13日,商務部研究院外資研究部負責人馬宇證實了這一被外國媒體熱議的消息。馬宇同時表示,不止是歐洲,日本、美國在華投資也在縮減,投資低潮期從2006年開始延續至今。來自商務部的統計顯示,2007年歐盟對中國的外商直接投資為38億美元,同比2006年的54億美元下降29%。從規范的跨國公司來看,在華投資都是進行實體生產,但是他們的投資意願在下降。(江旋,《歐美對華投資量少錢多,提防投機資本》,2008年8月14日)
根據21世紀網對美國商會亞洲事務負責人布賴·恩特的采訪,此次金融危機延緩了美中小企業對華投資:中小型美國企業(年銷售額在1000萬美金到10億美金之間的企業)在短期內會放慢對華投資。這些企業中有大量新技術企業,他們可能已經找到了合作夥伴,但是因為金融危機導致的資金不足而暫緩投資。(熊敏,《金融危機延緩美中小企業對華投資》,2008年10月15日)
三、大型歐美公司在中國的策略仍為積極布點、不會撤出。中國應抓住其投資熱點如與基礎建設相關的消費行業、金融業等,積極招商引資。美國商會在接受21世紀網的采訪時指出,大型美企在中國的策略是不變的,仍然積極在中國布點,不會撤出。這些企業會繼續依賴中國主要是因為中國是企業的市場和出口來源地。許多歐美企業與機構正積極的在中國尋求發展機遇,如:全球最大的獨立軟體廠商之一Sybase非常看好中國IT市場,在中國的業務不斷壯大,現在正與中國企業合作,開發網路付款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安全資料庫。(新華網,《程守宗:金融危機不會使中國受根本性影響》,2008年11月4日)
9月16日,投資2.5億美元的通用汽車中國園區暨前瞻技術科研中心在上海正式破土動工,通用中國總裁甘文維表示,通用重視中國的汽車市場;無獨有偶,就在今年年內,已有大眾、寶馬、豐田、日產、本田、現代等數家跨國車企向中國追加投資,擴充其合資企業產能,而克萊斯勒、菲亞特等企業,也在積極調整中國布局,尋找新的合作夥伴,以期迎來發展新契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網,《歐美市場疲軟跨國車企加大對華投資》,2008年9月19日)
在11月2日舉行的上海市市長國際企業家咨詢會議第20次會議上,美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全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特黎先生指出,「很多外資都希望在這里找到機遇」。(東方網,《金融危機下服務業投資青睞中國》, 2008年11月2日)
私人股本投資(Private Equity)在中國的投資也出現了新動向:10月中旬,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英聯(Actis)牽頭的投資聯盟在一周不到的時間里分別向中國酒店業和教育業投下兩單,並宣布其攜華平基金向經濟型酒店7天連鎖酒店投資6500萬美元,該項投資將用於擴大7天連鎖酒店在全國的網路覆蓋及優化公司資本結構;同月下旬,英聯再次出手,宣布聯合其他兩家基金向安博教育集團注資1.03億美元。(第一財經日報,《金融危機風暴未平 PE抱團逆勢投資中國消費業》,2008年10月22日)
綜上所述,未來一段時間內,歐美對華投資總體形勢看好。特別是一些面向內需的行業,如快速消費品、零售、金融業以及與基礎設施相關的消費行業等值的關注。
4. 中國已取消中資銀行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嗎
2018年8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持續推進外資投資便利化。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在推動落實放寬市場准入的政策過程中,宏觀管理部門將不斷完善機制建設,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推動完善金融領域的安全審查和相關審慎監管機制,維護金融穩定。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應機構類型的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現有和未來中國關於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
5. 摩根士丹利 高盛這些金融機構的區別與對華利益是什麼
摩根士丹利是投資銀行,高盛是投資咨詢公司.本質上差不多.業務上有些許區別.但以普通人的版角度看權,這區別是不大的.對華利益這點呢,他們都是美國的公司,就是賺中國的錢來的,對中國沒有什麼根本性利益,就是來賺差價的,給一些評估報告,但其實是對他們有利的.要非要說有什麼利益的話,也就是增加了點中國股市的流動性.
6. 國家對外資銀行有什麼相關政策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
第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外資金融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設立與登記
第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不低於其注冊資本的50%。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第六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七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二)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三)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八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第九條 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 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總行無償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經營合同及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給合資各方的營業執照(副本 ); (五)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初步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申請者自提出設立申請之日起滿90日未接到正式申請表的,其設立申請即為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者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60日內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一)擬設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二)對擬任該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應當籌足其實收資本或者營運資金,並調入中國境內,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法自開業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匯款; (六)外匯擔保; (七)進出口結算; (八)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九)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 (十)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 (十一)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二)資信調查和咨詢; (十三)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八條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一)每筆不少於10萬美元,期限不少於3個月的外匯存款; (二)外匯放款; (三)外匯票據貼現; (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五)外匯擔保; (六)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七)資信調查和咨詢; (八)外匯信託; (九)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第十九條 本章所稱外匯存款,是指以外幣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中國境內、境外同業存款; (二)中國境外非同業存款; (三)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存款; (四)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資企業存款; (六)外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放款的轉存款; (七)經批準的其他外匯存款。
第二十條 本章所稱外匯匯款,是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匯出匯款。
第二十一條 本章所稱進出口結算,是指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準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由外資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存款准備金,其比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存款准備金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的存款等。
第二十五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20倍。
第二十六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1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放款,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特許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投資於金融機構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40%。
第二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40%。
第三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計提呆帳(壞帳)准備金。
第三十二條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實收資本低於注冊資本的,必須每年從其稅後利潤中提取25%予以補充,直至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等於其注冊資本。
第三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至少1名中國公民為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中國注冊會計師,並經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認可。
第三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 (一)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整、轉讓注冊資本,追加、減少營運資金; (三)變更機構名稱或者營業場所; (四)更換高層管理人員。
第三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有權檢查、稽核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八條 外資金融機構自行終止業務活動,應當在距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後予以解散並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外資金融機構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內,已恢復償付能力、需要復業的,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復業申請;超過清理期限,仍未恢復償付能力的,應當進行清算。
第四十條 外資金融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的具體事宜,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清算終結,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5萬元至10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責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經營活動,沒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並可以處1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行有權責令其糾正、調整業務或者補足有關資金,並可以處500 0元至3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第四章的有關規定,未按期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有關分支機構予以警告、通報,責令限期補報,並可以處3000元至2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直至吊銷其營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香港、澳門和台灣的金融機構在境內設立和營業的金融業務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對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和1990年9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9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上海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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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外資銀行在華投資的特點及影響分析
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外資銀行規模迅速擴張,在華員工規模年增長率較高,發展企業客戶的周期縮短。 2.設立機構和參股中資銀行是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市場的主要方式。 3.五年來外資銀行在華業務發展狀況良好,業務品種逐漸多元化,外匯業務是外資銀行的主要收入來源,針對企業客戶主要提供國際結算業務,針對個人客戶,主要提供外幣個人理財及信用卡等服務 4.外資銀行通常採取定位於高端客戶的發展模式,企業客戶以外企為主,且這些企業年銷售收入偏高;外資銀行企業客戶多為規模較大的外資企業或外國公司,個人客戶發展集中在城市富裕階層,發展速度加快。外資銀行主要關注的中資客戶大致分為三類。一是大型國企,二是沿海及周邊城市的進出口貿易企業,三是一些資信良好的民營企業。 5.高效優質的服務是外資銀行參與競爭的重要手。 6.外資銀行認為其競爭主要來自其他外資銀行。 7.外資銀行的營銷手段獨特、客戶服務針對性強。 8.人才競爭激烈,員工薪酬增速高。 9.外資銀行基本認可我國銀行業開放的政策。
影響是提高了市場競爭等級。
8. 04版的外商投資優惠政策全文
04版我不知道是什麼。不過我有一個外商投資優惠政策全文。你看看吧。只看沒有用,有很多政策在變,而且還有很多國稅函的解釋,有才能問題還是交流一下吧。可以問我噢。
1.法定所得減免。對下列所得,免徵、減征所得稅:(稅法第19條)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貸款利率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4)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
(5)除上述規定外,對於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需要給予所得稅減征、免徵優惠待遇的,由國務院規定。
2.企業減稅。下列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設在經濟特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稅法第7條、細則第71條)
(2)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稅法第7條、細則第73條)
(3)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細則第73條)
(4)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細則第73條)
(5)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6)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細則第73條)
(7)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8)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從事國家鼓勵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3.生產性企業減免稅。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上述2免3減的稅收優惠期滿後,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4.地方所得稅減免。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免徵、減征地方所得稅。(稅法第9條)
5.港口碼頭投資減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經省級國稅局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6.海南特區投資減免。在海南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7.上海浦東新區投資減免。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投資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經上海市國稅局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8.企業減免稅。下列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2~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服務性行業投資減免。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額超過500萬美元的;
(2)外資金融機構減免。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投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的;
(3)高新技術企業減免。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9.出口企業減免。外商投資舉辦的出口企業,在稅法規定的減免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已按15%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0.老市區企業減稅。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區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稅法第7條、細則第71條)
11.兼營業務減免。對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業務的,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可在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稅、減稅待遇。(國稅發〔1994〕209號)
12.兼營性企業減稅。對設在按稅法規定減低稅率征稅地區的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生產性經營收入首次超過全部收入50%的年度起,開始享受減按15%或減按24%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4〕209號)
13.發包經營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發包經營,不論經營者是本企業股東、雇員,還是其他企業或其他個人,也不論是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只要仍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從事各項商務活動,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公司服務費或個人勞務報酬或返還規定數額的收益,均應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納稅主體,按稅法規定計征企業所得稅並享受適用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5〕45號)
14.出租經營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出租經營,出租全部財產給承租人生產經營的,不得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企業將部分財產出租給承租人生產經營的,其稅收優惠按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國稅發〔1994〕209號文件的規定處理。(國稅發〔1995〕45號)
15.境外發行收入免稅。境外影視企業與中國影視機構合作拍攝影視作品,在中國境外發行所取得的收入,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稅發〔1995〕136號)
16.人防工程投資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改造業務,取得的租金收入,可適用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規定。(財稅字〔1997〕121號)
17.企業合並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後,合並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且剩餘期限一致的,合並後的企業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並前各企業剩餘的定期減免期限不一致的,應區分不一致的業務所得,分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至期滿。(財稅字〔1997〕71號)
18.企業分立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分立後,對分立後的各企業,應分別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適用減低稅率及承續分立前企業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國稅發〔1997〕71號)
(1)分立後企業的生產經營符合稅法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適用范圍的,凡分立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尚未期滿的,分立後的企業可繼續享受至期滿;
(2)分立前的企業生產經營不適用有關稅收優惠,而分立後的企業改變為適用優惠業務的,該分立後的企業可享受分立前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稅收優惠年限中剩餘年限的優惠。
19.企業股權重組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股權重組後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其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企業股權重組後,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繼續享受至期滿,不得重新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國稅發〔1997〕71號)
20.企業轉讓資產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轉讓資產,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後未改變其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承繼其原稅收優惠待遇。其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不得因資產轉讓而重新計算減免稅期。
資產轉讓後,凡屬原不適用有關稅收優惠業務改變為適用優惠業務的,可享受自該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稅收優惠年限中剩餘年限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7〕71號)
21.船檢服務收入免稅。對美國ABS船級社在中國境內提供船檢服務取得的收入,從1996年1月1日起,繼續免徵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8〕35號)
22.展品銷售收入免稅。外國企業來華參展所銷售的少量展品,免徵所得稅。(國稅函〔1999〕207號)
23.能源交通港口建設減稅。從1999年1月1日起,將從事能源、交通、港口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國發〔1999〕13號)
24.中西部地區企業減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設在中西部地區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及國務院批准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2免3減」的現行優惠政策期滿後3年內,可減按 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先進技術企業或出口產值占總產值70%以上的企業,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能低於10%.
(國稅發〔1999〕172號)
25.國庫券利息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庫券所取得的國庫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國稅發〔1999〕818號)
26.飛機租金免稅。對中國民航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1999年9月1日前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徵預提所得稅。(財稅字〔1999〕251號)
27.外國政府利息免稅。對外國政府或者由其擁有的金融機構從中國取得的利息,按照中國政府與對方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應當免稅的,免徵所得稅。
28.延期付款利息免稅。中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購進商品、設備和技術,由外國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於對方國家買方信貸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免徵所得稅。
29.價款利息免稅。中國公司、企業購進技術、設備,其價款的本息全部以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償還或用來料加工裝配工繳費抵付,而由賣方取得的利息,免徵所得稅。
30.外國銀行貸款利息減免。外國銀行直接貸款給中國國有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所取得的利息,確需給予免徵或減征照顧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31.集裝箱租金收入免稅。對外國公司、企業將集裝箱租給中國公司、企業用於國際運輸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暫免徵所得稅。
32.租賃設備租金收入免稅。外國租賃公司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以融資租賃方式向中國境內用戶提供設備所收取的租金,扣除設備價款後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貸款利息的利率不高於出租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後的余額扣繳所得稅。
33.股息所得免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而從發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暫免徵所得稅。
34.轉讓軟體所得免稅。外商向中國境內用戶轉讓計算機軟體不是採取使用權方式,對軟體使用沒有規定任何限定條件,對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為銷售計算機附屬產品的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1994〕304號)
35.減免稅期限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非生產性經營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應當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以不作為計算減免稅優惠期的獲利年度。(國稅發〔1995〕140號)
36.減免稅期限推延。外商投資企業於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生產經營期限不足6個月,企業選擇就當年獲利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可以推延於下一年度起計算。但如果企業獲利次年發生虧損,不得重新確定開始獲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計算減免稅的期限。(國稅發〔1995〕121號)
37.投資分回利潤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於其他企業,從接受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以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但其上述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不得沖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稅法第18條)
38.西部開發減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投資於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下列稅收政策:(財稅〔2001〕202號)
(1)鼓勵類企業減稅。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民族自治地區減免稅。經省級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徵地方所得稅。
(3)新辦企業減免稅。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且經營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202號)
39.追加投資減免稅。從2002年11月1日起,從事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財稅〔2002〕56號)
(1)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
(2)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注冊資本50%的。
2002年11月1日以前發生的追加投資業務,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就其按稅法規定的減免稅年限中自2002年度後剩餘年限享受此項優惠。2002年1月1日以前的已征稅款不再退回。
40.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稅收優惠。(國稅發〔2003〕60號)
(1)自2003年1月1日起外國投資者按照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於2003年3月聯合發布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並購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以下簡稱股權並購),使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凡變更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超過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各項稅收。
(2)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並購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符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各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計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有關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經營期開始時間及經營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頒發變更營業執照之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開始時間,至工商變更登記確定的經營年限終止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
②前期虧損處理。變更設立前企業累計發生的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年限內,由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延續彌補。
③獲利年度的確定。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的當年取得經營利潤,扣除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仍有利潤的,為其獲利年度。獲利年度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企業選擇確定減免稅期的起始年度。
41.外商投資污水、垃圾處理「兩免三減半」優惠。為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加速社會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十)項的規定,對從事污水、垃圾處理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國稅函〔2003〕88號)
42.資產處置免稅。對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部及其所屬香港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徵其應繳納的預提所得稅。(財稅〔20
9. 外資金融機構在國內發展遇到了哪些阻礙
據報道來,近年來,外資金融機自構在國內發展遇阻,目前,外資金融機構在華開展業務掣肘較多,持股比例、設立形式、股東資質、業務范圍、牌照數量等方面均有限制。
下一步應更多開放外資銀行在境內業務的行政許可,減少行政審批,健全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加快資本市場開放步伐,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融資,完善外匯儲備管理制度,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分析和預警。
希望中國可以成為世界嚮往的發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