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公司代銷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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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規范了代銷金融產品的內要求容,明確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此前,管理部門已允許證券公司從事代銷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最新發布的草案進一步界定可以代銷的金融產品應當是國家有關部門(如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等)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在境內發行的金融產品,包括證券公司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公司信託計劃、保險產品等。
㈡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可以請喝茶不
代銷金融產品是需要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銷售資質的。
證券公司多數都是有這個資質的,只要銷售的金融產品經過正規備案是完全合法的。
多數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都有這個銷售資質。
㈢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監會的規定,取得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
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證券公司增加常規業務種類的條件和程序,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批。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託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一)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後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二)受理客戶咨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後續處理機制;
(三)出現委託人對客戶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四)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證券公司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
證券公司認為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戶主動要求購買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策,並由客戶簽字確認。
委託人明確約定購買人范圍的,證券公司不得超出委託人確定的購買人范圍銷售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客戶披露委託人提供的金融產品合同當事人情況介紹、金融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確地介紹金融產品有關信息,充分說明金融產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特徵,並披露其與金融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代銷的金融產品流動性較低、透明度較低、損失可能超過購買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證券公司應當以簡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戶作出有針對性的書面說明,同時詳細披露金融產品的風險特徵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情況,並要求客戶簽字確認。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二)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三)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四)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五)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並遵守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對金融產品營銷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其充分了解所負責推介金融產品的信息及與代銷活動有關的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和監管要求。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㈣ 哪類資產管理公司可以代銷理財產品
資管新規規范了代銷金融產品的要求,明確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此前,管理部門已允許證券公司從事代銷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最新發布的草案進一步界定可以代銷的金融產品應當是國家有關部門(如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 、中國保監會等)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在境內發行的金融產品,包括證券公司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公司信託計劃、保險產品等。
㈤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2〕34號
現公布《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2年11月12日
㈥ 證券公司可以代銷金融產品的券商名單
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
從券商創新大會的內容看,監管層將放寬版券商的業務范圍和投資方式許可權制,支持證券公司開展市值管理等各類中介服務,並放開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直投、並購基金、另類投資等子公司。同時,擴大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范圍,擬允許證券公司代銷經國家有關部門或授權機構批准、備案發行的各類金融產品。此外,允許券商開展轉向QDII經紀業務、以自有資金及專項理財基金或直投基金進行跨境投資。
這意味著,券商將見證並參與中國資本市場的改革,其自身也將迎來大發展大變革的黃金年代。
希望採納
㈦ 客戶在證券公司可以擁有哪些賬戶,各賬戶對應的業務內容是什麼
1.證券公司會為客戶抄開立資金賬戶和交易產品賬戶。
2.資金賬戶用於交易資金管理,根據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必須與第三方存管銀行關聯,以便於監管客戶保證金不被證券公司挪用。資金賬戶中管理客戶交易保證金,可用於證券交易及三方支付消費等目的。進行融資融券業務的客戶還需開立信用資金賬戶,用於融資融券業務的信用資金管理。資金賬戶由證券公司開設和管理。
3.交易產品賬戶用於交易產品管理,交易產品賬戶中管理客戶交易的證券產品。通常包括上海A股股東卡和深圳A股股東卡,投資B股業務的客戶還需開立滬深B股股東卡,投資開放式基金的客戶還需開立基金公司TA賬戶,投資OTC、期貨、期權、貴金屬等衍生品業務的客戶還需開立相應產品賬戶。交易產品賬戶通常由證券公司代理到登記公司、基金公司、期貨交易所、貴金屬交易所開立,OTC賬戶通常由證券公司管理。
4.證券公司正在向綜合金融服務方式轉型,推行一個客戶、一套賬戶、多種產品、一站式服務的經營方式。其中賬戶開設多少個是根據客戶不同投資需求來決定的,不同賬戶對應不同市場和品種的交易。
㈧ 證券公司代銷的貨幣基金有哪些
每家證券公司代銷的貨幣基金不一樣,華泰證券代銷的貨幣基金有南方、廣發基金、博時基金。
㈨ 證監會公布可以代銷基金的19家第三方理財機構,急!大家知道幾家說幾家就行~
截至目抄前,證監會一共批准14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獲得第三方基金銷售牌照,排隊申請的據媒體報道有上百家
1 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 深圳眾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3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4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5 杭州數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6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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