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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高管薪酬限制

發布時間:2021-07-24 14:29:41

1. 請問公司法里對股份公司總經理的薪酬規定有什麼上限約束嗎總不可能控股股東想定多高就多高吧。。。

公司法對總經理的待遇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因為公司總經理是公司回高管,是公司董事會任命的答。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以加以限制。當然了,股東會也可以通過對董事會的限制對其加以約束。
但公司法沒有對其加以明確的規定,是公司自治的范圍。

2. 金融保險行業高管薪酬

保險小抄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襲在線答疑。

不同行業之間的高管的薪酬差異大的原因主要如下:
1、企業盈利情況差異,企業效益好,自然高管相關薪酬高很多
2、企業類型差異,國企的薪酬待遇普遍高於名企
3、行業類型差異,金融證券保險石化電信等行業的高管薪酬會高於其他行業

3. 金融高管薪酬標准怎樣制定 從何而來、多少合適

金融高管在金融危機中仍拿高薪的行為引發了全球聲討。在中國,最近的新聞是,財政部下發了國有金融行業高管最高年薪不得高於人民幣280萬元的規定。
規定背後還有更詳細的註解,包括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指稅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時,按不高於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則確定;2008年度業績下降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2008年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增加;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於同業平均水平的,應主動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與同業平均水平的差距。
高薪是否合理
2008年,國有控股銀行中,中國銀行行長年收入為154.4萬元,工商銀行行長年收入153.5萬元;股份制銀行中,交通銀行行長年收入175.08萬元。股份制合資銀行中,深發展行長年收入418萬元。
當然,在金融界高管高薪現象不僅僅局限於銀行業,在證券行業、投資領域和保險領域也存在這一現象。如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董事長高國富2007年度年薪為295.21萬元,2008年度年薪雖然同比降低了將近4成,但仍有177.1萬元。
對於我國金融高管高薪現象,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發展室主任易憲容認為要有嚴格的限制。他認為,我國的金融業是有嚴格的市場准入的,是國家管制並參與其中的。在這樣一個前提下,他們的業績並不是他們做得好壞的結果,很多是由行業的壟斷性和特殊性以及國家佔有的基礎所決定的。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組織與人力資源研究所教授劉昕則認為,金融高管的高薪也有合理之處:金融業本身屬於資金密集型、人才密集型的行業,是一個承擔風險的行業,他的薪酬相對會高一些,高管的薪酬也會相對比較高。但他也指出,企業的盈利與高管的努力有多大關系其實是很難衡量的。他認為在這方面是應該有一個界限的,企業盈利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是和高管的努力有關系的,超出這個范圍的盈利,則更多的可能是市場和政策的原因。
高薪從何而來
在我國,薪金的制定標准經歷了一個長期的變化歷程。國家發改委國有資產研究中心主任高梁介紹,上世紀90年代期間,一批外資企業進入中國,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與外企負責人薪酬差距甚大,為了留住人才,經濟理論界推崇國有企業應提高管理層薪酬,即放權給企業自定薪酬。
中央財經大學的張蘇教授稱,我國以前採用的是固定工資制度,這限制了企業高管充分發揮管理才能來創造財富。在80年代,管理學研究領域引入了西方的契約理論,其核心思想是對企業家根據其業績進行排名,「就像運動會一樣,誰跑得快就拿得多」。我國國有企業引進了西方這一模式,叫做「錦標賽」制度。
2000年前後,我國金融行業盛行給管理層發股票、長期股權,將高管收入和企業業績掛鉤,以此來鼓勵高管努力提高企業業績。但是後來發現,由於中國金融領域的市場化程度不夠,高管的能力與企業的業績相關不大,所以對這一制度也就進行了調整。現在各金融企業的薪金制定原則,一般是根據凈利潤,按職位高低進行分成。
據了解,國務院國資委對國有企業高管收入是有明確規定的。上世紀90年代,國有企業高管收入被規定不能超過員工平均水平的6倍;2002年,當時確定的國企負責人薪酬與職工平均工資的比例是12倍。
安平城律師事務所主任關安平說,通常金融業高管定薪是根據前一年的經營狀況制定下一年的獎金,再預測本年的經營狀況,就定下了一年的薪金標准。但以他的實際經驗看,落實到操作層面由於缺乏監管,相當一部分高管定薪就是「拍腦門」。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教授楊帆說,「他們這是自己給自己定,自己給自己拿高薪。這都是從華爾街學的,自稱是華爾街文化,所謂的經理人階層的利益集團,是華爾街投資銀行製造的世界特殊利益集團。」
年薪多少合適
對於金融高管的年薪,國家財政部制定了280萬元的封頂標准。其依據是: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長期激勵收益構成,基本年薪的最大值為70萬元人民幣,最小值為5萬元人民幣。績效年薪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掛鉤,以基本年薪為基數,其績效年薪一般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內。由此得出,金融企業負責人總薪酬不應大於其對應的基本年薪的4倍即280萬元人民幣。
從現實看,很多國有金融機構的高管年薪,距這一「最高標准」還有很大的「升值」空間。
對於國家的限薪政策,張蘇教授認為「這種導向是對的」,金融高管的年薪應該和相應級別的國有實體經濟企業高管年薪趨同,不應「虛高」。「畢竟虛擬經濟是為實體經濟服務的」。
劉昕認為,在我國金融高管屬於中組部幹部,經常被調動,高管屬於一個崗位,如果按市場定薪酬,其長期股票激勵收益在調動後的將會變得混亂而無法管理。他認為對金融高管薪酬與利益掛鉤不應當採取類似「銷售傭金制」,利潤每增漲一個百分點工資就相應的漲多少。「畢竟很多情況下盈利是因為是市場整體原因或是政策原因,而不僅僅是高管個人的努力」。
在劉昕看來,應該採取基本年薪加浮動年薪獎勵,即參考國外市場化體制下金融高管的薪金水平,結合國內銀行業職工的平均水平和我國普通民眾及公務員的薪酬水平,取一個多方都能接受的折衷值。高管將會根據其企業的盈利幅度獲得浮動年薪,既能夠激勵高管,也能限制其薪酬。
而關安平建議,不但要考察財務業績,還要綜合考慮企業整體經營水平,讓他們給企業、社會創造大量財富之後「再拿到自己的高薪」。

4. 高管的薪金由哪個機構規定

正規一點公司,高管的工資一般都是由董事長或者董事(有些也可以是董事會秘書或其他人)提出草案(或者說意見),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後,由股東會作最後批准。

其他的小公司嘛之類的小打小鬧的公司,都是由老闆直接決定。

這方面的經管類問題,最好前往高管論壇提問會更快些。網路一下「高管論壇」,第一個就是了。

就你好運!

5. 如何限制企業高管薪酬

目前央企高管薪酬制度出自2004年出台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央企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中長期激勵單元三部分構成。
基薪主要取決於企業經營規模、所在地區和行業平均工資等因素確定。績效薪金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以基薪為基數,根據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級別及考核分數確定。
而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金為0;此後逐漸提高,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金在2倍績效薪金基數到3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與中國不同的是,歐美企業高管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年薪,短期激勵如獎金,長期激勵如股票期權等。歐洲企業CEO薪酬中固定薪酬僅佔三分之一,美國則僅佔十分之一左右,其餘為績效薪酬和股份薪酬。
歐美企業高管薪酬與個人能力掛鉤,考核指標包括:高管對企業能夠提供的價值,公司業績和財務狀況,同行業或市場的薪酬水平等。
美國企業強調個人作用,高管薪酬與普通員工差距較大,股票期權比例也大。德、法、日韓等國強調團隊和集體作用,薪酬主體雖是基本薪酬,激勵部分較少,但薪酬也和高管經營能力掛鉤,很少出現「高薪低能」的現象。
這得益於完善的薪酬監管制度。美國90%的大企業設有薪酬委員會。負責決定高管的年薪、獎金、股票期權等薪酬水平和支付方式。薪酬委員會一般由公司外部和內部董事組成。
英國2002年頒布的《企業高管收入報告條例》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向股東大會公布高管收入並報批。法國政府成立專門的管理國企工資委員會,對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壟斷企業薪酬實行嚴格控制。
德國的董事會由股東和雇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選擇董事會成員,審批管理層對重大事項的處理決定,並監督公司高管的經營表現。德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必須就公司的重大事項定期向監事會報告,監事會審查董事會的年終報告和資產負債表。同時德國銀行往往持有大企業股份並由代表參加監事會。

6. 財政部為什麼有權力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高管進行薪酬分配的規定

央行或銀監會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機構設立等情況進行監管。而內金融機構還容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
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財政預算和工資標准均由財政部制定,因此由財政部制定金融機構高管薪酬規則是合適的。

7.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該幾年輪崗一年回有沒有相關的規定

【答案】復A【答案解析】銀行業金制融機構的市場准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機構、業務和高級管理人員。機構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機構法人或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業務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以及開辦新的產品和服務,高級管理人員准入是指對金融機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核准。?

8. 央企高管限薪令的原則

被稱之為「央企高管限薪令」的《意見》主要從適用范圍、規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以及薪酬結構和水平、薪酬支付、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進一步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規范。
依據相關部門的解讀,此次薪酬管理指導意見借鑒國際上加強企業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並確定了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調節與政府監管相結合;二是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三是堅持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兼顧;四是堅持負責人薪酬增長與職工工資增長相協調;五是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與規范補充保險、職務消費等相配套。通過加強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做到結構合理、水平適當、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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