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金融與結算 快要考試了,超急用,先謝謝啦.
你好,
首先抄說,有套匯機會的:
解析:
我們可從兩個角度上去看:即,
在美國紐約市場上存在有:1美元=1.1335歐元
而在其他兩個市場上我們再來看看:1美元=1/1.72英磅×1.5174歐元/英磅=0.8822歐元
可以看得到美元對歐元的匯兌地區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的,因而就有套匯機會的!
所以套匯步驟是:用歐元在巴黎市場換英磅,再用換來的英磅到倫敦市場換美元,最後再去紐約市場換歐元,即可!
按上面的套匯過程,計算如下:
1歐元=1/1.5174英磅×1.72美元/英磅×1.1335歐元/美元=1.2848歐元
即:1歐元==1.2848歐元
第二個問題:紐約市場用是間接標價法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⑵ 國際金融的國際結算
國際結算是指國際間辦理貨幣收支調撥,以結清不同國家中兩個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的行為。它主要包括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結算方法等。
國際結算方式主要有匯款信用證和托收方式。根據進口業務和出口業務,匯款又分國外匯入匯款和匯出國外匯款;信用證又分出口信用證和進口信用證;托收又分出口托收和進口代收。
出口托收(Export Collection):銀行受出口商委託,以出口商提交的債權憑證和商業票據,通過其國外代理行或海外分行向進口商收取款項以實現資金劃撥的業務。出口托收有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兩種形式 。
進口代收(Inward Collection): 銀行接受國外代理行或聯行委託,按照代理行或聯行的指示向進口商收取進口款項,並向進口商交付有關商業單據。進口代收可分為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兩種方式。
國際結算所採用的方式方法是在各國經濟交往中自發產生的,匯款、托收、信用證等主要國際結算方式都是歷史的產物。20世紀60~80年代,廣泛採用電子計算機、電傳、電視轉帳等現代化手段,結算的技術水平大大提高。
國際結算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國際金融業務,且涉及許多復雜的社會、經濟問題。社會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相異的國家或國家集團,對國際結算方式的要求和選擇,經常發生各種矛盾和沖突。各國都力爭採用對本國最為有利的結算方式。
⑶ 國際金融與結算在職研究生的問題求教
培養方式
學制兩年,利用周末及公眾節假日上課;
北京周末班:利用周六或者周日回上課;
全國假期班答:利用公眾節假日上課;
入學條件
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的在職人員;
大學專科(含)及以上學歷;
報名手續
填寫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經濟學院《在職研究生課程班報名登記表》;
提供4張1寸同底免冠彩照;
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復印件各1份;
報名費200元,學費15000元、教材資料1000元(兩年)。
首經貿經濟學院在職研究生課程班開設了國際金融與結算在職研究生。
⑷ 關於國際金融結算問題,急
好專業的問題,同行路過,幫頂一下,希望其他人能幫到你
⑸ 國際金融中,什麼是多邊結算與雙邊結算啊
多邊貿易體制即WTO所管理的體制。世界貿易組織(WTO)是多邊經濟體系中三大國際機構之一,也是世界上唯一處理國與國之間貿易規則的國際組織。在WTO事務中,\\「多邊」是相對於區域或其他數量較少的國家集團所進行的活動而言的。大多數國家,包括世界上幾乎所有主要貿易國,都是該體制的成員,但仍有一些國家不是,因此使用\\「多邊(multilateral)」一詞,而不用\\「全球(global)」或\\「世界(world)」等詞。
⑹ 關於國際金融與結算的三道題,求解答
1,(1)96.16
(2)1.09577
(3) JPY/HKD=0.06393/416 ,GBP/HKD=11.61126/3741
(4)1.1730/80
(5)1.2040/90
(6) 有套抄利機會 利潤襲0.38425萬美元
(7)能獲利,利潤2.76547萬美元
2,(8)能獲利 利潤0.13569萬美元
(9)【1】需要支付8.5837萬美元 【2】需要支付8.6431萬美元 【3】多支付0.05934萬美元
3,(10)賣出澳元的利率是1.3540 買進澳元的利率是1.3520
(11)123.78【朋友你是不是把美元/日元錯寫成日元/美元了?】
(12)獲利 利潤:1.714萬加元
⑺ 求國際結算(第六版)蘇宗祥的 電子版教材,或者哪位親在考CDCS,求復習資料。拜託啦
《國際結算》兩大主線:結算工具,結算方式。
結算工具:票據。狹義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面。
基礎結算方式:匯款、托收、信用證。在此基礎上的派生結算方式有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國際保理、包買票據。
一項一項學。
⑻ 請懂國際金融結算與金融貿易的兄弟們進
貿易術語一般作為買賣合同單價條款的一部分,但由於貿易術語除了明確價格構成,還涉及運輸、保險、貨物交接地點、風險轉移等問題,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與合同中的其他交易條款存在關聯。本文試圖分析其與買賣合同中主要交易條款的關系,以便在業務操作中加以理解和應用。
▲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
如何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和規定合同中的價格條款,是交易雙方最為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由於國際貿易活動的復雜性,國際貿易價格構成也顯得比較復雜,並與國內貿易價格明顯不同。如國內商品報價「大米:2300元/噸」,而國際商品報價「USD200perM/TCIFLondon」,其由計量單位、單位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4部分組成。可見,一個價格的具體費用構成要依據所採用的貿易術語而定,貿易術語直接影響價格。
具體而言,在國際貿易中,確定一種商品的成交價格,不僅取決於其本身的價值,還要考慮到商品從產地運至最終目的地的過程中,各種費用究竟由誰承擔,誰去辦理運輸和保險,風險如何劃分,進出口手續又由誰去辦理等一系列問題。一般來說,如果賣方承擔的責任較重、費用較多、風險較大,則出口價格相對較高;反之,出口價格相對較低。如採用EXW術語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小的,因此按這一術語成交時價格最低。如採用DDP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大的,因此其成交價格最高。可見,買賣雙方責任風險的劃分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從這一點上說,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有著必然的聯系。
▲貿易術語與裝運條款
在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必須對交貨時間、裝運港(地)、目的港(地)、分批裝運、轉運、裝運通知等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明確、合理地規定裝運條款,是保證買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當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某一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裝運條款產生影響。
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採用C組或D組術語,賣方必須自擔費用訂立將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目的港(地)的運輸合同。而選用E組或F組術語時,賣方不負責辦理運輸事宜,即買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自指定裝運港(地)運送貨物的運輸合同。
(一)交貨時間
貿易術語還會影響到對裝運時間(Timeofshipment)和交貨時間(Timeofdelivery)兩個概念的理解。在使用F組術語和C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賣方只要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交付給承運人,就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在這兩組術語下,交貨時間就是裝運時間。可是,應當指出,在這類合同中,貨物交由「承運人」的所謂「交貨」,在尚未轉讓運輸單據之前,只是推定交貨,貨物的佔有權並未轉移到買方手中,所以,這種「交貨」與採用實際交貨術語合同中把貨物的佔有權置於買方實際控制之下的「交貨」是完全不同的。在實際業務中,即使按F組和C組術語達成的合同,也最好使用「裝運時間」、「裝運地點」,以避免產生誤解。
至於E組和D組術語,均採用實際交貨方式。交貨時間是指貨物到達目的港(地)交給買方的時間,而裝運時間是指賣方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時間。所以,按照E組和D組術語成交的買賣合同,交貨和裝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
在此必須強調,在C組術語下,貨物風險與費用的劃分界限相對分離。即賣方雖然負責辦理運輸事宜,但賣方不應當(在不改變C組術語本質的情況下)承擔任何保證貨物抵達目的地的義務,因為在運輸途中任何延遲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因此,在出口業務中,如買方不僅要求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時間,還要求規定保證貨物到達的時間。這種做法往往會引起對合同性質產生疑問,除非確有必要,賣方一般不要接受,或改用D組術語成交。
(二)交貨地點
交貨地點直接關繫到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具體安排,因此,交貨地點對買賣雙方均至關重要。然而,交貨地點往往與在買賣合同中採用的貿易術語有密切聯系。
在E組和D組術語下,賣方在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將貨物置於買方控制之下,便完成了交貨,此時交貨地點在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在採用F組和C組術語合同中,賣方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交給指定承運人,便完成交貨,此時交貨地點在裝運港(地)。在國際貿易中,裝運港一般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後確定。當買賣合同中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裝運港(地),或對此僅作籠統規定時,在F組術語下,買方負責運輸,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或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將選定的裝運港(地)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憑以辦理派船接運或指定承運人等事宜;在C組術語下,可由賣方於實際裝運貨物時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任意選定一個最適宜的裝運港(地)。
Incoterms2010規定,對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規定應力求明確。在實踐中,一般不要使用「歐洲主要港口」(EuropeanMainPorts,E.M.P)之類籠統的規定方法來表示裝運港(地)或目的港(地)。因為歐洲港口眾多,究竟哪些港口為主要港口,並無統一解釋,而且各港口距離遠近不一,運費和附加費相差很大。
(三)運輸單據
Incoterms中的A8條規定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交貨憑證」的義務,目的在於證明賣方已完成交貨義務。然而,貿易術語會影響賣方所提交單據的種類。在E組術語下,賣方無義務向買方提交作為交貨憑證的運輸單據;在F組術語下,如果賣方向買方提供的不是運輸單據,賣方應在買方的請求下,協助買方取得運輸單據,且費用由買方承擔;在C組和D組術語下,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另外,在C組術語下,若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是可轉讓的,且該種運輸單據簽發數份正本,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全套正本。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關於在C組術語條件下賣方向買方提供「交貨憑證」的義務,Incoterms2010的規定較Incoterms2000有所不同。在Incoterms2000中,如採用CPT和CIP術語,賣方只需提供「通常運輸單據」,而CIF和CFR還附加了「quentbuyer」這一規定。但Incoterms2010為了適應連環貿易的發展,對所有的C組術語都附加了這一規定,這也彌補了以前版本的不足。
▲貿易術語與保險條款
自海上貿易產生以來,人們就有獲取風險保障的需求。隨著國際貿易的日益繁榮,海上保險也相應地發展,他們之間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依存關系,由在實踐中逐漸形成和發展的貿易術語反映出來。無論採取何種貿易術語,一般均含有保險內容,所不同的只是由於貿易術語選擇的不同,投保人、保險險別、保險金額、提交保單的義務就會因此而不同。
在Incoterms中涉及保險義務的只有CIP和CIF,其他貿易術語下的保險都是由某一方自行辦理,與對方無關。凡按CIF或CIP術語成交時,由於貨價中包含保險費,故在合同保險條款中,需詳細約定賣方必須負責辦理貨運保險的有關事項,如約定投保的險別、支付保險費和向買方提供有效的保險憑證等。
(一)保險險別的約定
根據CIF或CIP術語的規定,運輸途中的風險本應由買方承擔,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保險的,屬於代辦性質。在雙方未約定險別的情況下,按慣例,賣方只需投保ICC或類似保險條款的最低險別。當然,買方為了自身利益,可以根據貨物的性質和特點,投保適合貨物的保險險別,但需與賣方明確達成協議,或者自行做出額外的保險安排。在CIF或CIP的貨價中,一般不包括加保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的費用,因此,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時,其費用應由買方承擔。
(二)保險金額的確定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凡按CIF或CIP術語達成的合同一般均規定保險金額,也就是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金額,它的高低直接關系著賣方的費用和被保險人的權益保障問題。由於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投保,因為保險金額的多少與買方的利益相關。若買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沒有提出保險應加成多少,則賣方有義務按CIF或CIP價格的總值另加10%作為保險金額。如買方要求按較高的金額投保,而保險公司也同意承保,賣方亦可接受,但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應由買方負擔。
(三)保險單據及其轉讓
只有在CIF/CIP術語項下,賣方才有義務向買方提交保單。
保險單據的轉讓一般指保險單權利的轉讓,即被保險人將根據保險單賦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相應的訴訟權轉讓給受讓人。這種權利的轉讓與被保險貨物本身所有權的轉讓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當賣方轉讓已經保險的貨物時,該項貨物的保險不能自動地轉讓給買方。因為保險合同不是被保險財產的附屬物,不能跟隨貨物的轉讓。而自動轉讓要由被保險人在保險單上背書,表示轉讓之意思,才能產生轉讓之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採取何種轉讓方式,保單的轉讓必須在貨物所有權轉讓之前,或與貨物所有權轉移同時進行。
在CIF或CIP合同中,保險單是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的單據。雖然此時賣方是代為買方辦理海上貨運保險,但在賣方尚未轉讓保單之前,賣方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就是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在貨物裝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因此在此期間,賣方具有可保利益,擁有索賠權;然後,賣方憑提單、保險單等單證向銀行辦理押匯,直至買方向銀行付款贖單以前,銀行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擁有索賠權;最後,買方從銀行手中獲得代表物權的單證後,買方才獲得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也就擁有了索賠權。
總而言之,在CIF條件下,賣方應以自己的名義投保海上貨運保險,當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後,賣方再以背書的方式將貨物保險單的有關權益轉移給買方。
▲貿易術語與支付條款
貿易術語對支付方式的選擇也會產生影響。在現有的結算方式中,基本的有3種:匯付、托收、信用證。另外,還有一些延伸的結算方式,如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從賣方的角度考慮,為降低收匯風險,賣方應根據貿易術語的不同特點選擇恰當的支付方式。
在使用EXW或D組等實際交貨方式的貿易術語交易中,不宜採用跟單托收方式。因為在此類交易中,賣方或通過承運人直接向買方交貨,賣方無法通過單據控制物權;對於C組術語,就可以選用托收或L/C的支付方式。因為在象徵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同時,賣方可以通過控制單據控制物權且賣方負責辦理運輸,所以賣方可以選擇跟單信用證方式,或在買方資信狀況較好時採用跟單托收(如D/P);對於FOB和FCA等術語,雖然賣方可以憑提單或多式聯運單據交貨和付款,但由於運輸的事宜是由買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難控制貨物,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也不宜選擇托收的方式。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採用信用證支付時,也應注意對托運人的規定,特別是FOB條件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托運人,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收匯風險無論如何都是存在的,賣方為了降低風險,應該盡可能採用如CIF、CFR等能夠有效控制物權的貿易術語,避免採用如EXW、FOB等過早轉移物權或不能有效控制物權的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與檢驗條款
國際上一般承認買方在接受貨物之前,有權檢驗貨物,但是買方在何時、何地檢驗貨物,各國的法律並無統一規定。不過,檢驗的時間、地點往往與合同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裝方式、以及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等有著密切的關系。一般而言,貿易術語會影響檢驗條款中檢驗時間和地點的確定。
通常情況下,商品的檢驗工作應在貨物交接時進行,即賣方向買方交付貨物時,買方隨即對貨物進行檢驗。貨物經檢驗合格後,買方即受領貨物,賣方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後,不再承擔貨物發生品質、數量等變化的責任。但是,必須指出,買方對貨物的檢驗權並不是表示對貨物接受的前提條件,買方對收到的貨物可以進行檢驗,也可以不進行檢驗,假如買方沒有利用合理的機會對貨物進行檢驗,就是放棄了檢驗權,也就喪失了拒收貨物的權利。
對於E組術語,應採用「出口國檢驗」的辦法。因為賣方在其所在地向買方交付貨物時,買方隨即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受領貨物。同理,以D組術語成交的合同,應採用「進口國檢驗」的辦法。而以F組和C組術語成交時,情況則大不相同。由於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並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就算完成交貨義務,但此時買方並沒有收到貨物,自然沒有機會檢驗貨物,所以採用「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檢」最為適宜。
關於貨物的檢驗費用問題,Incoterms2010規定,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費用由買方負擔。因為這是為了買方利益進行的。如果是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其費用由賣方承擔。但在EXW條件下,仍由買方承擔檢驗費用。
貿易術語作為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可以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還對合同其他主要條款如價格、運輸、保險、支付和檢驗等都產生影響。同時,選用適當的貿易術語對促進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保證雙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在此應特別注意,盡管貿易術語與合同主要條款密切相關,但由於它沒有涉及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所有問題,因而它不可能代替一個完整的貨物買賣合同所必需的全部條款。
綜上所述,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需注意貿易術語與相關條款的銜接,避免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的其它條款相矛盾,否則可能因銜接不好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爭議。也就是說,買賣雙方應根據交貨等成交條件選用相應的貿易術語,防止出現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的其它條款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況,尤其是選用C組術語成交時,在涉及增加賣方義務的規定時,更應審慎從事,以免出現與貿易術語含義相矛盾的內容。
⑼ 國際金融是什麼
國家和地區之間由於經濟、政治、文化等交往和聯系而產生的貨幣資金周轉和運動版。它包括國際貨幣體系、國權際收支、外匯市場與外匯匯率、匯率制度與外匯管制、國際儲備、國際金融機構、國際金融市場、國際資本流動、國際債務、國際貨幣改革、區域性貨幣同盟、國際結算、國際借貸、國際金融一體化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