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⑵ 汽車金融公司的條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年第1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8年第1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 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⑶ 汽車金融屬於什麼行業
汽車金融概念比較寬泛,包括個人/公司汽車貸款、經銷商融資、租賃、保險、二手車貸款。還可能包括汽車精品、配件的消費貸款、聯名信用卡甚至汽車客戶相關的房貸、助學貸款等。公司本身也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並可以上市融資。
總體而言屬於金融業,公司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監管。
(3)汽車金融公司指標擴展閱讀:
金融業特點:
金融業具有指標性、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經營性的特點。
1、指標性
指標性是指金融的指標數據從各個角度反映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和個體狀況,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晴雨表。
2、壟斷性
壟斷性一方面是指金融業是政府嚴格控制的行業,未經中央銀行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隨意開設金融機構; 另一方面是指具體金融業務的相對壟斷性,信貸業務主要集中在四大商業銀行,證券業務主要集中在國泰、華夏、南方等全國性證券公司,保險業務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
3、高風險性
高風險性是指金融業是巨額資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國民經濟各部門。單位和個人,其任何經營決策的失誤都可能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
⑷ 貸款公司的監管指標
(一)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二)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准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准備,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於8%,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 個人住房貸款
1、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
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是銀行信貸資金所發放的自營貸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購買本市城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商業性貸款。
2、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積金所發放的委託貸款,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城鎮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而向銀行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凡符合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辦理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的同時還可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即借款人以所購本市城鎮自住住房作為抵押物可同時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這種貸款方式簡稱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
三、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
四、個人消費貸款
五、個人小額信用貸款
個人小額信用貸款是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向資信良好的借款人發放的無需提供擔保的人民幣信用貸款。以個人信用及還款能力為基礎,額度一般不會超過10-20萬,借款期是1-2年不等。幾家商業銀行都陸續開展了此項業務。中安信業是國內最大的小額信用貸款機構,在全國有很多分行,信譽也比較好。
六、非住宅抵押貸款
1、分期還款的貸款:分期還款貸款指提供給借款人一定金額的本金,借款人必須分期(每月、每季、每年)歸還一個固定金額直至一定年度的貸款。
2、一次性還款的貸款:一次性還清貸款是指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還清貸款的本息,一般適用於借款金額較小、借款期限較短的貸款。
3、信用卡貸款 :信用卡是指任何可以隨時和反復用來借款或以信用形式購買商品及服務的卡、磁碟和其他工具。 貸款公司貸款利率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最高不得超過法定上限,最低不得低於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由小額貸款公司自主確定。
⑸ 汽車行業經費覆蓋率是多少
2017年,我國汽車金融滲透率保持上升的態勢,汽車金融公司的資產負債規模持續增長,但增速較2016年明顯放緩,這主要是受我國汽車銷量增速放緩的影響。從監管指標上來看,行業整體保持良好水平,資本充足,資產質量良好,撥備覆蓋率遠超監管要求標准;業務收入主要來源於零售貸款業務,受利差收窄等因素的影響,盈利水平有所降低;對銀行借款的依賴逐漸減少,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的規模明顯提升,且已成為銀行借款以外最重要的融資渠道。
展望未來,由於我國汽車銷售金融滲透率的提升空間仍較大,汽車金融公司未來的發展潛力與成長空間巨大,發展前景良好。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以來我國汽車銷量增速明顯放緩,對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開展具有一定的負面影響,2018年行業已初顯「縮表」趨勢,行業盈利水平將出現一定的波動。但考慮到汽車金融公司良好的風控能力和金融滲透率持續上升的態勢,我們認為未來一年內汽車金融公司的信用風險展望為穩定。
優勢
我國汽車金融行業市場滲透率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未來發展潛力與成長空間巨大;
汽車金融公司股東多為外資汽車廠商,股東實力較強,能夠在資金、技術、管理等各方面給予支持;
近年來,汽車金融零售貸款業務規模快速擴張,資產總額穩定增長,資產質量良好,資本充足;
行業整體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盈利水平不斷提升,盈利能力強。
關注
由於我國汽車金融公司的資本規模相對較小等原因,汽車金融公司主要依靠銀行授信獲得資金,缺乏長期穩定的融資渠道,且一般存在比較明顯的資金期限錯配現象,流動性風險管理難度較大;
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開展與汽車銷量息息相關,2017年以來我國汽車銷量增速明顯放緩,對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發展將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由於我國汽車金融公司大多隸屬於各汽車集團,大部分汽車金融公司貸款投放主要是為本集團客戶服務,業務模式和業務范圍有待進一步拓寬。
一、汽車金融行業概述
我國汽車消費信貸起步於1995年,銀行、保險公司(車貸險)、汽車經銷商及生產廠家四方合作,成為推動汽車消費信貸發展的主要模式。隨著汽車價格不斷下降,加之國內徵信體系不健全,導致汽車貸款壞賬逐漸暴露,汽車貸款不良率大幅上升,保險公司逐漸從該領域退出,銀行業也收緊了汽車貸款業務。此後,我國政府開始嘗試通過大型跨國汽車公司組建汽車金融公司,引入西方國家先進的汽車消費信貸理念和運營模式,推動我國汽車金融服務行業發展。
2004年8月,在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監會頒布《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的背景下,我國第一家汽車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成立,標志著中國汽車金融行業開始向汽車金融服務公司主導的專業化時期轉換。此後,中國銀監會針對汽車金融公司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辦法,並專門成立中國銀行(601988,股吧)業協會汽車金融專業委員會,進一步規范汽車金融相關業務,中國汽車金融開始向專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並形成了銀行與汽車金融公司全面競爭格局。截至目前,中國銀監會共批准設立了25家汽車金融公司;這些汽車金融公司普遍是依靠一家汽車廠商主要出資成立,幾乎全部的合資品牌汽車廠商都將旗下汽車金融公司引入中國市場,大部分自主品牌汽車廠商也已成立或正在籌建汽車金融公司。
目前,汽車金融服務已是世界流行的汽車銷售方式,隨著八零後、九零後逐漸成為消費主力軍,按揭貸款購車的模式已逐漸在我國推廣開來。基於與廠商的天然聯系,汽車金融公司在維護用戶關系、拓展消費者汽車信貸需求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同時也為經銷商、廠家的銷售提供了有效支持。便捷的汽車金融服務降低了消費者購車的難度,激發了消費慾望,反過來對我國的汽車產銷量亦產生良性效應。
截至2017年末,我國25家汽車金融公司資產總額為7447.29億元,較2016年末增長29.99%,其中零售貸款余額5603.22億元;負債總額6404.81億元,行業資產負債率86.00%;資本充足率17.17%,流動性比例154.89%,不良貸款率0.25%,撥備覆蓋率658.61%,監管指標保持良好水平。
二、汽車行業發展概況
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發展與汽車行業發展息息相關。在2015年底推出的汽車購置稅優惠政策的激勵下,2016年國內汽車消費市場蓬勃發展。2017年,受購置稅優惠幅度減小、新能源汽車政策調整等因素的影響,我國汽車行業面臨一定的壓力;汽車產銷量分別完成2901.54萬輛和2887.89萬輛,同比分別增長3.19%和3.04%,增速分別比2016年同期回落11.27個百分點和10.61個百分點;其中乘用車產銷分別完成2480.67萬輛和2471.83萬輛,同比分別增長1.58%和1.40%。整體而言,2017年我國乘用車產銷增速明顯放緩,是2008年以來年度最低增長水平。
2018年以來,我國汽車銷售的頹勢進一步加劇,這一方面是由於我國之前年度車市持續快速增長帶來的高基數所導致的增長壓力;另一方面,汽車消費與經濟周期關聯密切,宏觀經濟下行、居民消費慾望降低無疑都會對汽車銷量產生不小的負面影響。我國汽車銷量向來有「金九銀十」的說法,然而2018年9月狹義乘用車銷量190.45萬輛,同比下降13.2%,整個三季度的汽車銷量都是負增長的;2018年10月,狹義乘用車銷量195.3萬輛,同比下降13.1%;至此,「金九銀十」全部失靈。整體而言,2018年我國汽車銷量出現負增長幾成定局,未來低增長率恐成為發展常態。
值得注意的是,受中美貿易戰等因素的影響,2018年以來,美系車在我國的市場份額明顯下降,日系、德系車市場佔有率則有所回升。未來我國進口汽車關稅下調是大勢所趨,2018年7月我國進口整車關稅就從25%降至15%,進口車國內售價下調8%,這會加劇進口車與合資車之間的競爭程度,合資車的競爭力或被削弱,弱勢合資車企可能將被淘汰,對相關汽車金融公司的影響需要關注。
三、行業監管與行業政策回顧
目前,我國汽車金融公司主要受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業務范圍以及相關監管辦法主要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規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汽車金融公司的資本充足率、貸款集中度、關聯交易授信余額等做了嚴格規定,並要求汽車金融公司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汽車金融公司需定期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相應的財務報表及監管數據。此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必要時有權對汽車金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2017年10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汽車貸款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廢止2004年發布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新管理辦法對汽車貸款的相關政策做出調整:貸款發放單位門檻降低,把農信社列入了可發放的范疇;只要持有營業執照或其他證明主體資格文件的,例如個體工商戶、企業分公司,均可以申請汽車貸款,這使得汽車金融機構的客戶類型和來源得到了擴展;允許審慎引入外部信用評級,特別是對於信用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借款人,可以不提供擔保;規定貸款人應直接或委託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明確了委託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的合法性;二手車定義從「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以前」變更為「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准之前」,預期未來新能源汽車和二手車金融會迎來利好;另外,將不再直接規定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由監管機構視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2017年11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落實調整經濟結構的政策,釋放多元化消費潛力,推動綠色環保產業經濟發展,以提升汽車消費信貸市場供給。《通知》對汽車貸款政策做出了進一步調整:自用傳統動力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0%,商用傳統動力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0%;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二手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0%。總體而言,新管理辦法和《通知》的實施將進一步釋放汽車貸款動能,促進國內汽車消費,促進汽車金融的良性發展。
四、行業內競爭情況
目前,市場上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主要包括銀行、汽車金融公司、汽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同時隨著汽車金融行業的發展,消費金融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以及小貸公司也逐漸開始介入,加劇了行業的競爭。2017年,汽車金融公司占我國汽車金融市場份額的52%,銀行的市場份額為34%。
由於汽車金融公司大多隸屬於各汽車集團,大多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投放主要是為本集團客戶服務,面臨的市場競爭主要是各汽車品牌之間的競爭。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目前是市場份額最大的汽車金融公司;豐田汽車(中國)有限公司、大眾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福特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等外資金融公司占據一定規模的市場份額;中資汽車金融公司起步較晚,規模不大。
商業銀行依託於其雄厚的資金實力,幾乎涉足了汽車行業全產業鏈的金融服務領域,是汽車金融公司最大的競爭對手。但由於汽車金融服務較傳統信貸業務來講比較零散,因此並未吸引國有大型銀行過多介入。銀行在汽車信貸業務中最大的競爭優勢,在於其憑借自身雄厚的資金實力,能夠降低資金成本,最大程度地攫取利差空間。但銀行的劣勢在於,發放貸款時對抵押物和擔保的要求較嚴格,且對於車輛的風險評估和處置變現相對經驗不足;相比之下,汽車金融公司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高效的審批流程和優質的服務態度,因此在市場佔有率上有明顯提升的同時還能保持較低的不良貸款率,顯示出其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現在監管政策放鬆了對抵押物的要求,汽車金融公司可以憑借自身的風控能力,針對信用良好的客戶開發相應的無抵押擔保貸款產品,在開發市場的同時,有能力繼續保持較低的壞賬水平,這是汽車金融公司最大的優勢所在。
五、汽車金融公司經營分析
汽車金融公司主營業務以庫存融資和零售貸款為主,融資租賃規模較小,但發展空間較大。近年來,隨著汽車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汽車金融公司資產規模逐年增長,零售貸款佔比較高且逐年提升,成為汽車金融公司最主要的利息收入來源。
1、2017年資產增速回落,零售貸款在資產中佔比持續提升,是最主要的收入來源。
近年來,汽車金融公司的資產規模穩定增長。但值得注意的是,汽車金融公司資產增速在2016年明顯上升,在2017年卻有所下降(見圖1),這主要是由於:2015年10月,對1.6升及1.6升以下排量乘用車推出購置稅減半優惠政策,計劃到2016年底恢復10%稅率徵收,受此政策影響,我國汽車銷量在2016年得以明顯增長,2017年則明顯回落。汽車金融公司的資產端以汽車貸款為主,此類資產規模與汽車銷量息息相關。
從信用等級遷移情況來看,出於對汽車金融行業的看好以及對其相關股東背景因素的考量,2017年國內評級機構將寶馬、豐田、大眾、福特、東風日產5家汽車金融公司的信用等級由AA+上調至AAA。2018年,汽車金融公司信用級別整體保持穩定,僅聯合資信將大眾汽車金融主體級別由AA+上調至AAA、上海新世紀將奇瑞徽銀汽車金融主體級別由AA上調至AA+。
七、展望
目前,汽車銷量增速減緩對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發展已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根據少數汽車金融公司已經公布的2018年最新一期數據,我們在對數據進行整理和分析後發現,汽車金融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已經初顯「縮表」趨勢,資產規模較年初有所減少。
銀行業的「縮表」是金融去杠桿、擠掉資金端同業負債的「水分」所致,部分銀行由於資產端的非標投資規模較大,投資期限長且難以壓降,「剛性負債」特徵明顯,迫於監管政策的壓力,被動調整資產負債結構。相比之下,汽車金融公司的「縮表」原因則有所不同,其資產總規模的下降主要就是由於貸款凈額負增長引起的,進而降低資金端的融資力度。因此,汽車金融公司對於資產負債結構的調整是主動的,靈活性高。考慮到我國汽車金融滲透率持續上升的態勢、之前年度汽車金融公司良好的資產質量水平和盈利能力,以及汽車金融公司的股東資金實力,我們認為未來一年內汽車金融公司的信用風險展望為穩定。
聯合資信
聯合資信始創於2000年,是中國信用評級行業的領先機構,資質完備、規模領先,致力於為資本市場投資者、監管機構、發行人及其他參與各方提供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信用評級服務。
聯合資信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部門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是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理事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下屬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理事單位、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的會員、ICMA的綠色債券原則(GBP)觀察員機構以及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的合作研究機構。
⑹ 汽車金融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8 年第 1 號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於2007年12月27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
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
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
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自願或應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汽車金融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
第十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九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汽車金融公司發放汽車貸款應遵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三條汽車金融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對單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三)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對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五)自用固定資產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40%。
中國銀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二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信用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並應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汽車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公司注冊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要求汽車金融公司更換專業技能和獨立性達不到監管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八條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汽車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汽車金融公司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汽車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將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自律組織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中國境內,是指中國大陸,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所稱銷售者,是指專門從事汽車銷售的經銷商,不包括汽車製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車銷售者。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是指汽車金融公司以汽車為租賃標的物,根據承租人對汽車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汽車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即承租人將自有汽車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汽車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關聯方是指《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所界定的關聯方。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監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所定義的道路機動車輛(摩托車除外)。汽車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非道路機動車輛金融服務的,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3年第4號)及《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監發〔2003〕23號)同時廢止。
⑺ 汽車金融風控應該怎麼做
對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來說風控最重要的是能夠通過軟硬體結合實現智能的「反欺詐」。
1、車貸徵信風控:車貸徵信風控分為對人的徵信和對車的徵信,對人的徵信除了弓|用央行徵信數據以外,還需收集個人職業、收入、住所、資產以及親屬等數據維度,從而生成極具參考性的個人信用評估報告,在此基礎上判定貸款人是都具備貸款資格,預防因個人徵信不足,貸款者無還款誠信,所造成的車貸風險;對車的徵信則需引用和建立車輛黑白名單資料庫,在此基礎上決定車輛是否具備貸款資格,預防黑名單車輛抵押、一車多貸等風險。
⑻ 汽車金融滲透率什麼意思
汽車金融滲透率的意思是:
1、泛指通過貸款、融資等金融方式購買的車輛數量占總銷售車輛數量的比例。
2、業內統計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國內汽車金融的滲透率僅為10%~15%左右,而在這其中,自主品牌汽車金融滲透率明顯低於合資特別是豪華車品牌。有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寶馬金融滲透率已超過33%,奧迪超過37%,沃爾沃也超過30%。
分析人士認為這有多方面原因,一是豪華車品牌本身對汽車金融服務的滲透更為重視,二是購車者對金融服務更有需求,另外也因為豪華車消費的下移,年輕消費群體的帶動。不過,即便是30%以上的滲透率,與歐美70%以上、印度60%相比,依然具有一定差距。
(8)汽車金融公司指標擴展閱讀:
汽車金融滲透率業務分類:
目前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方式有銀行、汽車金融公司、整車廠財務公司、信用卡分期購車和汽車融資租賃五種。
一、銀行汽車貸款
1、手續:需要提供戶口本、房產證等資料,通常還需以房屋做抵押,並找擔保公司擔保,繳納保證金及手續費。
2、首付:一般首付款為車價的30%,貸款年限一般為3年,需繳納車價10%左右的保證金及相關手續費。
3、利率:銀行的車貸利率是依照銀行利率確定。
二、汽車金融公司
1、手續:不需貸款購車者提供任何擔保,只要有固定職業和居所、穩定的收入及還款能力,個人信用良好即可。
2、首付:首付比例低,貸款時間長。首付最低為車價的20%,最長年限為5年,不用繳納抵押費。
3、利率:汽車金融公司的利息率通常要比銀行高一些。
4、公司: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大眾金融 東風汽車金融 賓士金融福特金融豐田金融。
⑼ 汽車金融行業中風險控制和風險管理的區別
風險控制:顧名思義就是要將風險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其核心思想專就是控制;
風險管屬理:重點在管理,是一個經營風險的概念(帶有經營性思維,考慮風險收益);
風險控制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手段;
風險管理=風險識別(是發現、分析、評估風險,即要知道哪裡有風險、有什麼風險,嚴重程度如何)+風險控制+風險監測(是利用量化的關鍵風險指標來統計、分析風險的發展趨勢,進行風險的預測與預警。);
風險控制是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程度之內,有四種手段:
①風險接受:此類風險在企業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暫時不需要處理但需要進行關注並監測趨勢。
②風險降低:通過各種手段去降低產生風險的要素,將風險降低到預期的水平。
③風險規避:一種特殊的處理風險的方式,即將產生風險的要素徹底消除,風險便隨之消除。
④風險轉移:通過購買保險、轉移給供應商等手段將風險的損失轉嫁出去,但是風險管理責任不能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