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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服務貿易爭端案例

發布時間:2021-07-23 21:07:14

1. 哪裡有國際金融詐騙的案例 就是中國公司被外國公司用金融手段騙了的

可以去這看看內容http://search.dangdang.com/search.php?key=%A1%B6%B9%FA%BC%CA%BD%F0%C8%DA%D5%A9%C6%AD%B0%B8%C0%FD%BC%AF%A1%B7&SearchFromTop=1&catalog=

2. 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的經典案例

單位介紹
北京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綜合性產權交易機構,是集各類產權交易服務為一體的專業化市場平台。主要從事以下的業務: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 、國有企業市場化融資 、金融不良資產處置 、高新技術產權交易 、知識產權交易 、高新技術企業股權融資 、實物資產交易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登記託管 、金融創新產品交易 。
項目背景
北京產權交易所網上競價系統為參與產權交易的各方提供一個網路平台以方便用戶進行交易。這種網上交易模式有效的解決了交易的公平性、便捷性等問題,和傳統的現場交易方式比較也極大的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但是這種交易方式也面臨著交易參與者身份確認、交易信息安全傳輸和交易信息不可抵賴等問題。
需要解決的問題
通過在北交所的產權交易系統中集成CFCA的數字證書機制,產權交易平台的安全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
(1)產權參與者的身份認證:通過為用戶提供存放在智能USBkey中的數字證書,並結合用戶ID/PWD,可以很好地確認參與交易各方的身份
(2)產權交易信息加密傳輸:通過證書機制和SSL協議保證交易信息的私密性
(3)數字簽名:交易結果通過數字證書進行數字簽名來保障交易行為的不可抵賴
應用情況
已經在數十場產權交易競價中成功應用,涉及交易金額數億元,大大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效果非常理想。 單位介紹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是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國家稅收徵收管理的行政管理機關。主要工作任務是:在國家稅務總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中央稅收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稅稅收和部分地方稅稅收收入,維護和規范稅收秩序,為促進北京市的改革開放、經濟建設服務。
項目背景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於2003年9月開始為北京納稅人提供網上申報服務,截止2007年6月近20萬的納稅人通過網路申報的方式來進行稅務申報。
稅務申報涉及到企業的一些敏感信息的傳遞,並且稅務申報具有自核自繳及法律的嚴肅性等特點,因此,如何確認征納雙方的身份、如何保障敏感信息的安全傳輸、如何對申報結果的確認等都需要有很好的手段來解決,因此北京國稅最終採用了CFCA的數字證書機制來解決以上的問題。
需要解決的問題
主要通過數字證書解決如下問題:
(1)身份認證:納稅人稅務登記號簽發到證書中來確認納稅人身份
(2)信息加密傳輸:利用SSL協議來保證
(3)數字簽名:納稅人關鍵報表均採用數字簽名技術保障提交報表的不可抵賴性
應用情況
截止2007年6月,近20萬納稅人已經使用數字證書登陸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

3. 金融危機前後我國保險服務貿易遇到了哪些問題

此次金融危機對我國保險業影響相對較小

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近日召開的保險市場形勢分析會上表示,當前,我國保險市場總體上保持了安全穩健運行。

吳定富指出,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動盪對我國的影響逐步顯現,我國保險業受此次危機影響相對較小。今年1到9月,保險業務持續較快增長, 實現保費收入7939.6億元,同比增長49%,保險公司總資產達到3.2萬億元。

吳定富強調,保險業仍須高度重視和重點警惕國際金融保險風險跨境傳遞,尤其應重視和重點警惕保險資金運用不當可能帶來的風險。既要化解好個別保險公司的存量風險,更要預防產生新的風險。

吳定富指出,應高度重視和重點警惕由於保險消費者信心不足和銷售誤導可能引發的非正常退保風險。保險公司仍要下大力氣改進保險服務,著力解決銷售誤導問題,防止因服務不到位而引發保險消費者的信心動搖。

吳定富還強調,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面沒有改變,黨中央、國務院已經並將繼續採取措施應對外部沖擊,努力保持經濟穩定、金融穩定、資本市場穩定。保險業保持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礎沒有改變,保險業有條件繼續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

新華網

淺議金融危機對保險的影響
10月2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1-9月份全國各地的保費收入情況。全國第三季度的原保險保費收入為 23217235.4萬元,同比增長44.24%,但較上一季度而言,下降了12.02%。在第一季度保費收入較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猛增74.44%之後,第二和第三季度保費收入均較前期下降10個百分點以上。

第二和第三季度保費收入相對減少,部分原因由於第一季度的保費收入增長較快,保費收入目標超量完成,在後面的階段有所下滑。然而國內外各種經濟因素對保費收入的影響還是佔有較大比重。

對於第一季度,其中影響保費收入較大的,是占總收入六成以上的壽險收入。由於去年年底我國股市走低,收益率下降,資本市場出現了一些小波動,但借著牛市的餘波,加上投資賬戶的穩定表現,投連險產品銷售異常火爆。於是大量的資金從股市轉向了保險市場,導致了第一季度保險收入的大幅上漲,理財型產品成為投資主流。尤其東西部大部分地區都出現保費增長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的現象,然而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由於投資者相對理性,這些地區保費增長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

到了第二季度,受國際金融環境惡化的影響,我國股市持續走低,資本市場又震盪不安,導致了投連險收益節節縮水,甚至出現虧損。保險產品無法滿足投資者的期望,繼續購買投連險的熱情消退,甚至出現了退保現象。而像萬能險的結算利率由於上一年度保險公司投資收益較高的原因,仍然保持在較高水平,吸引了許多投資者的目光。但這一投資新寵,並沒有使保費收入增速放緩的情況有所改變,第一季度保費收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的地區,在第二季度保費收入下降的百分點也都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理財型產品銷售收入減少的情況下,健康險這樣保障型產品,在第二季度仍持續增長,全國健康險的保費收入增長較第一季度增長了31.42%。消費者在獲得了一定的投資收益,同樣會增加保障保險的投入。

第三季度,全國保費收入增速保持下降趨勢。由於保險公司面臨的投資環境持續惡化,投資收益不斷下降,投資型產品風光不再。許多公司都紛紛下調了萬能險的結算利率,加之8 月保監會開始整頓和控制銀保渠道,導致了壽險保費增速的下降。與此同時,經濟下行擔憂進一步增加,企業盈利能力明顯減弱。許多企業為降低成本,減少了對保險投入。全國財產保險的收入較上一季度減少了17.72%。

全球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已經蔓延,出口訂單景氣度持續回落,國內訂單景氣度也大幅下降,企業面臨巨大壓力。今年以來,隨著股權投資收益的暴跌,國債和企業債利率也開始暴跌,保險公司的盈利空間持續受到擠壓。加之AIG危機的影響開始顯現,都將導致人們對保險業的信心下降。雖然銀保渠道的收縮,防止了未來壽險業將會面臨更劇烈的大起大落,但面對一個進一步惡化的資本市場,筆者認為,下一季度對以中國保險市場將是一個比較艱難的時期,全國保費增速的下降將是必然趨勢。保險公司應該及時做好風范風險的准備,以應對這次金融危機對保險業的影響,繼續保持平穩健康發展的態勢。

4. 近幾年發生的國際貿易糾紛的案例以及對我們的啟示

中埃貿易糾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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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招標網 發布時間:2009.03.16 來源:駐埃及經商參處子站
近年來,駐埃及使館商務處積極貫徹落實部黨組指示,全力促進中埃經貿關系的發展,促進我對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雙邊經貿額連續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2008年達到62.4億美元。與此同時,兩國企業交往過程中產生的貿易糾紛數量也有所上升。特別是今年以來,我企業在出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增多,風險加大。現將我處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關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和企業參考,請企業對埃出口過程中加強風險意識,確保交易安全,有效保護自身利益。駐埃使館商務處將繼續積極推動我企業對埃出口,並努力協助企業解決遇到的各種貿易糾紛。

案例一:與新客戶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

2008年底,國內A公司通過網站結識埃及X公司,並約定向該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為見提單附件付貨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隨後將貨裝船運往埃及亞歷山大港。貨物發出後,X公司以各種理由強調經濟困難,要求減價,並更改付款方式為風險度很高的銀行匯票。X公司的行為導致我出口方進退兩難。如同意對方做法,則一方面利潤大幅縮減甚至無利可圖,並且有可能完全無法收回貨款,如不同意對方做法,由於貨物已在埃港口,則須支付巨額的碼頭及相關費用。

案例二:不能確保收匯安全

2008年初,國內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屬製品。合同約定買方支付25%預付款,餘款於貨物出港前支付。提單正本簽發給買方。2008年2月收到預付款後,B公司即組織貨源運至港口,但經Y公司多次解釋付款困難,並保證盡快付款,B公司在餘款未收到的情況下同意貨物裝船運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發覺貨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餘款至今未付,並拒絕與B公司聯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無單放貨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國C公司定購一批鋼材,提單正本簽發給賣方。合同約定買方支付30%預付款,餘款見到提單COPY付清。貨到埃及港口後,Z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貨已被提走,餘款迄今難以追索。

1.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擴展對外貿易有相應的策略。一些專家學者撰文立著,從古典政治學先驅亞當·斯密的絕對利益學說論到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利益理論,從維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到赫克歇爾-俄林定理,引經據典的論證西方經濟學中的市場經濟是自由的市場經濟,國際貿易是自由貿易,但美國和歐盟對中國紡織品設限,卻不符合市場經濟和國際貿易理論。一些專家學者開始責問美國和歐盟:「200年前歐洲人就開始向全世界推銷他們的自由貿易政策,今天,當中國工人生產的價廉物美的紡織品運往他們的市場時,為什麼這些自由貿易的鼻祖們搖頭說『NO』呢?」在這里,我們不能忘了一個最本質的問題,市場競爭的本質是資本競爭。國際貿易的實踐和馬克思的理論揭示告訴我們,西方市場經濟理論在本質上是為資本服務的,認「利」不認「理」,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自由貿易理論是為資本謀取最大利益服務的,有利可圖就講「自由」,無利可圖就不給你「自由」。這就要求我們在面對美國和歐盟在對外貿易的不合理設限時,既要據理力爭,又要從最壞處考慮,善於在「不自由」、「不合理」的處境中擴展對外貿易,要有相應的策略。
2.在應對中美和中歐紡織品貿易中,各級政府必須負擔起引導、調控、保護和管理市場經濟的重要職責。其實,世界上任何市場經濟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只是西方經濟學的一種假設。我們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要正確學習借鑒西方經濟學理論,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發達國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諸實踐的不科學理論觀點所誤導。我國還是一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中大國,生產力水平低、結構性矛盾突出和發展不足是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迫切需要各級政府強化經濟調節職能、市場監管職能、社會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充分發揮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該管的也不去管。 3.繼續完善有關立法,推進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為企業應對國內外經濟事務提供有效服務。隨著開放的擴大和加深,企業與國際經濟事務的聯系和來往更加密切,各種法律和社會服務需求也愈來愈多。僅就應對國際貿易糾紛,就不僅僅是要求有法律服務,幫助打官司。實際上需要一系列社會服務,才有條件應對各種名目的貿易糾紛。
4.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提升出口商品結構層次,實現結構升級,錯位發展。目前,我國貨物貿易出口的層次比較低,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所佔比重不高。我國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實現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資完成的。服務貿易發展出口嚴重滯後。服務貿易出口占我國貿易總額的10%,明顯低與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觀的市場容量也要求必需轉變轉變增長方式。在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的過程當中,我們要掌握和利用比較優勢動態變化的規律,一方面穩定或延續中低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保持出口貿易的數量增長;另一方面又要創造和積累中高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擴大產品出口,達到改善貿易結構,提高貿易質量的目的。
5.融入區域經濟一體化,為突破「非市場經濟地位」創造更多實例。由於中國經濟地位上升,周邊貿易夥伴對中國市場興趣越來越大,只要我們運作得當,通過推進區域一體化逐漸消除不利條款的影響是有很大迴旋餘地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規則是發達國家制定的有利於自己的游戲規則,要善於利用WTO規則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要善於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最大限度的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利益。

5. 求中國加入wto的弊端的例子

近來,對中國加入WTO可能帶來的影響眾說紛紜,沸沸揚揚。

有人認為,「加入世貿,國門洞開」,「世貿組織是布滿鮮花的陷阱」,「 金融業開放意味著資本項目開放」雲雲,似乎加入世貿就會大難臨頭。

另一些人則認為,加入世貿之日,就是中國完全建立市場經濟之時,盡可分 享全球貿易投資之益,頗有「加入世貿,黃金萬兩」之勢。

之所以存在這樣那樣的偏頗之見,與人們對世貿組織的性質不了解有關,與人們對我國加入世貿的具體談判內容不了解有關。加入世貿不會在一夜間帶來災 難,也不會在一夜間帶來繁榮。加入世貿後,中國市場不會全面立即開放,中國 經濟不會因此變成純自由的市場經濟,國內商品也不會出現價格與國際全面接軌、外國產品長驅直入的現象。

近幾年中國連續主動降低關稅,不僅是為了加入世貿,更重要的是中國自身改革開放和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需要。無論中國何時加入WTO,中國都會堅定地執行對外開放政策。中國企業應順應這種潮流,積極做好加入WTO的各種准備,特別是在思想觀念、組織效率、管理技能和人力資源等方面制定挑戰對策,提高競爭力,迎接新世紀的經濟全球化挑戰。

目前,世界貿易組織(WTO)貿易規則體系由三大部分組成

●多邊貨物貿易協議,包括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農產品協議、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紡織品與服裝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與貿易相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裝運前檢驗協議、原產地規則協議、進口許可程序協議、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和保障措施協議等;

●各種附件規則,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以及多邊貿易協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政府采購協議、國際奶製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

●WTO發展過程中達成的協議,如信息技術協議、基礎電信協議和金融服 務協議等。

目前,第二和三項規則正在各國貿易談判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如GATS已 經成為影響世界各國貿易環境和條件的重要規則,它的權利反映它將會在WTO 的全面保護下,與GATT的條款一樣地發揮作用。GATS的序言闡明了各成 員希望「在透明化和循序漸進的自由化推動貿易的共識上,建立服務貿易的多邊 原則框架和規則」。關於農產品協議

●中國承諾加入WTO後5年內農產品平均關稅下降到17%。(本文涉及的中國的有關承諾均為中美本次簽署雙邊協議談判前的承諾)

WTO農產品貿易規則是處理市場准入、國內支持和出口競爭問題。一般將這些內容歸納為三個方面:

(1)將非關稅措施關稅化,即計算出擬取消的非關稅措施的關稅等量,將這些關稅等量加到已有固定關稅上。非關稅措施關稅化後的關稅稅率不得隨意提高。

(2)相互減讓約束關稅,即各締約方承諾按照一定比例對約束關稅進行相互減讓。發展中國家平均削減24%,且每一產品的關稅至少削減10%,在10年內完成。

(3)削減補貼,即減少對農產品的補貼,主要是削減對小麥、穀物、肉類、奶製品和糖的補貼。發展中國家在10年內分別削減24%和14%。

發展中國家一般有10年過渡期實施它們的削減關稅和補貼計劃。中國承諾加入WTO後,5年內(即2004年前)農產品平均關稅下降到17%,其中,小麥等農產品的平均關稅更下降到14·5%。

開放農產品市場,特別是大幅度削減農產品保護關稅,總體上不會對中國農業構成嚴重沖擊,沖跨中國農業生產體系的可能性很小。首先,中國20年農業改革取得了相當堅固的農業生產管理基礎和物質基礎,可以抵禦較強的外來沖擊。其次,中國農產品實際保護率比名義保護率要低得多,即使中國加入WTO,也不會構成實質上的沖擊。再次,降低農產品關稅,引入外國競爭,可以刺激國內農業部門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務質量,促使它們為國內消費者提供更高質量的產品和更高效率的服務。這樣,又反過來加強了國內農業經濟的安全。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

●以前中國對美國小麥、肉類和柑橘類食品採取進口禁令政策。經過談判,中國同意與美國簽署3個雙邊協議,取消對美國小麥、肉類和柑橘類食品的進口禁令。

●中國對美國開放國內鮮果和食品市場,對於中國一般果農的沖擊將比對小麥生產企業的沖擊更小,但對種植與美國加州鮮果相同品種或類似品種的果農將產生較大的競爭壓力。

這種競爭局面有助於中國農產品生產和加工企業提高專業化程度和參與國際分工。反傾銷協議

●一締約方採取反傾銷行動前必須進行反傾銷調查,反傾銷調查必須由進口方境內宣稱受到損害的產業或其代表提交書面申請後才可以實施。

●加入WTO將使中國企業能更好地利用WTO的解決爭端機制維護自身利益,避免被其他貿易夥伴濫用反傾銷協議阻礙中國產品的出口貿易,同時也可按WTO原則對外國進入中國市場的傾銷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

●中國加入WTO將極大刺激貿易增長,服裝、紡織品、鞋類、箱包、玩具和家電及日用產品等企業將成為中國加入WTO的最主要的受惠者。

在國際貿易中,傾銷指某成員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於國內市場價格或低於成本價格銷售產品,進入另一成員國市場的行為。傾銷不僅損害了進口國的競爭性 產業,而且危害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為了維護國際貿易中的公平競爭,防止成 員濫用傾銷活動和反傾銷措施,WTO制定了反傾銷協議。

80年代以來,由於我國不是GATT締約方或沒有加入WTO,也由於我國國內企業相互競爭壓價形成無序的惡性競爭,貿易夥伴常常對我國產品或企業 開展各種反傾銷調查。例如,僅1990—1994年,美國對華出口商品反傾 銷投訴就發生37起,影響到中國對美數億美元的出口貿易。補貼與反補貼措施 協議、幼稚工業的保護

●對於發展中國家,可以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生效後的8年內,以漸進 的方式取消出口補貼,但不能提高現有補貼水平。

●我國承諾加入WTO後將對汽車製造業關稅水平做出最大限度的讓步,並 且在2005年將取消汽車進口配額。

●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國更大幅度開放國內醫葯市場後,中國醫葯生產企業會受沖擊,西葯價格將較大幅度地下降。

我國承諾加入WTO後,將對汽車製造業關稅水平做出最大限度的讓步,汽 車進口關稅將在2005年以前由日前的80—100%降低到25%,汽車零 部件進口關稅更下降到10%,並且在2005年將取消汽車進口配額。金融服 務業

金融服務被定義為「締約方金融服務供應商向一個金融實體提供的任何服務。」 包括所有保險和與保險相關的服務,以及所有銀行業務和其它金融服務。

●中國承諾加入WTO後美資銀行可立即向外國客戶提供所有外匯業務,外資銀行在2年內獲得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並適當取消數量和地域限制。

●中國承諾加入WTO後人壽保險公司中外資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0%,加 入WTO一年後持股比例可達到51%,即形成實質上的控股權。電信服務業

●在市場准入問題上,電信服務談判的焦點不但集中在開放電信業引入競爭 上,而且集中在服務提供領域中外國企業能否平等參與國內電信市場的服務上。

●WTO基礎電信協議涉及語音電話、數據傳輸、電傳、電報、文傳、專線 、行動電話、移動數據傳輸和個人通信等方面的短途、長途和國際電信服務,包 括了電信市場的93%,各締約方分別提出了各自實現電信業自由化的承諾,將 長期受到保護的電信行業在不同程度上向國外競爭者開放。

●WTO信息技術產品貿易協議規定在本世紀末完全取消計算機和通信產品 關稅。

信息技術產品協議是信息產業自由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是自199 4年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以來,世界貿易體系正式的最大的一項削減關 稅的協議。它減少了數以億計的消費者費用,並在高速發展的信息技術領域里促 進了競爭。

遵照WTO信息技術協議和基礎電信協議,中國承諾加入WTO後,將在2 005年以前取消半導體、計算機、計算機設備、電信設備和其他高技術產品的關稅限制。加入WTO後6年內,將取消外資在尋呼機、行動電話進口,以及國 內固定網路電話服務等領域的地域限制。

加入WTO,對我國產生的正面影響遠勝於負面影響

●有利於中國更快、更好地融入國際經濟社會。由於二戰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存在一個相對和平的國際環境,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化的趨勢不可阻擋。進一步融入國際經濟社會、更好地利用國際資源和國際市場優化資源的配置,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有利於在國際經濟舞台上發揮更大的作用,有利於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加入WTO,將使我國在國際經濟舞台上擁有更大的發言權,可以為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和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貢獻。

●有利於密切海峽兩岸的經貿關系,有利於推進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這對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對外開放都將是一個有力的推進,同時對市場的法治也是一個促進。

●有利於改善我國的國際貿易環境。加入WTO後,我國可獲得多邊無條件最惠國待遇,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獲得普遍優惠的待遇,有利於實現市場的多元化,使我國的出口貿易有較大的增長;同時,由於關稅的下降,非關稅壁壘的減少或取消,開放服務市場,進口貿易也會大幅上升。

●隨著投資環境趨於統一和得到普遍改善,加上中國潛在市場的巨大吸引力,外國直接投資的總量將會有較大幅度增長,外資來源將進一步多元化。我國將對外國企業逐步取消各方面的限制,給予他們以國民待遇,有利於消費者得到更優質、更廉價的服務。

●有利於比較公正、合理地解決貿易爭端。由於目前中國尚不是WTO的締 約方,中國的出口商品常常受到歧視性待遇。

●有利於激發中國企業的競爭意識。加入WTO後,競爭的壓力會促使國有 企業加快經濟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加速改制、重組、聯合、兼並的進程。由 於進口原材料價格的下降,有利於降低某些企業的生產成本,從而提高他們的競 爭能力。

●有利於技術進步。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迫切需要國外先進的技術。

當然,以上所述並不意味著中國在加入WTO問題上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 只有利而沒有弊。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加入WTO後,中國經濟更密切地融入世界經濟,中國產品對國際市場的依 存度增加,中國固定資本投資對國際資本市場的依存度也會增加。

●隨著更多的跨國公司進入中國,隨著外資及外資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地 位的進一步上升,以及我國宏觀經濟政策及管理必須符合WTO的多邊協議和規 則的要求,將使我國國家的宏觀調控難度增加。

●外國產品更自由地、廉價地進入中國市場,肯定會對某些行業產生一定的 沖擊,如化工制葯業、機械工業、汽車業、某些電子產業、通信設備製造業等。

●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強化,也會使一些長期侵權或缺乏創新能力,缺乏 品牌,依靠仿製生存的企業難以為繼。

●開放服務市場是我國加入WTO所承諾的重要義務。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 締約方最終對服務貿易實施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服務行業將面臨外國 同行的強有力挑戰,將不得不讓出一定的市場份額,出現「肥水流入外人田」的 問題。

●開放農產品市場,農產品的進口會逐步增加,對我國農業的發展產生一定 壓力。

中國為恢復GATT地位和加入WTO而努力了13年。「黑頭發都談成了 白頭發」。為此,中國作出了巨大讓步,這些讓步不僅包括上述提及領域,而且 包括其他服務領域

中國要參加世貿組織,毫無疑問是作為發展中國家參加,中國的參加是以權利和義務的平衡為原則的。中國有兩點可以肯定的態度:其一,在市場准入方面,將一如既往地執行漸進的市場開放模式;其二,今後不會再作出更多的讓步了。

但是,中國加入WTO後,汽車、電子產品和某些高檔消費品的進口將會有 所增加,對於國內相關產品等生產企業形成壓力。我國有巨大的市場,有20年 改革開放形成的物質基礎,可以在相當程度上經受得住這種沖擊,並且經過一個 時期的調整和適應後,會形成新的競爭力。

加入世貿組織符合中國改革開放的利益,中國政府是有誠意的。在遵守國際 慣例和規定方面,中國已簽署了烏拉圭協議書,充分體現了中國全面遵守通行的 國際慣例和規則的誠意。在市場開放方面,從1992年至今,中國的關稅已削 減了60%以上,中國承諾到2000年,關稅總水平降到15%。

但也絕不表明,中國是要乞求加入WTO,不加入WTO,中國也同樣活得很好。沒有多邊貿易,中國一樣可以和世界各個國家發展雙邊貿易。況且,中國 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即將成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都在WTO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 位,WTO事實上也無奈中國的影響。正像宋代著名詩人辛棄疾寫的詞那樣:「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利弊縱橫,趨勢仍然不可阻擋。可以這么說,中國 的觀點本質上也是WTO自己的觀點:合則兩利,分則共損。

6. 迄今為止,中國運用爭端解決機制解決了多少貿易爭端(高分求解)

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證分析
一、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例自2001年加入WTO至今,中國正式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例共有13起,其中作為申訴方參與的有2起,作為被訴方參與的有11起(詳見表1),這些案例呈現出以下特點。

表1我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案例匯總

第一,涉及的成員相對集中。除了一起爭端是由墨西哥對中國提起申訴之外,其餘12起都發生在中國與幾個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之間,尤其是與美國的貿易糾紛最為頻繁,共涉及8起。此外,別的成員向中國提出申訴的案件也都與中美貿易爭端有關。可以這么說,美國一直伴隨著中國經歷了所有上述貿易爭端。

第二,爭議領域相對集中,爭議影響較大。中國作為被訴方的11起貿易爭端主要涉及汽車零部件限制措施、出口退稅、進口商品知識產權保護、進口出版物及視聽產品的限制措施、金融信息透明度等問題,其中汽車零部件爭端涉及美國、歐盟、加拿大等多個成員,出口退稅爭端涉及美國和墨西哥兩個成員,金融信息透明度爭端涉及美國、歐盟和加拿大三個成員。此外,涉及中國的貿易爭端還有不少其它的世貿組織成員作為第三方參與其中。

第三,中國在WTO的出訴頻率越來越高。中國入世後遭遇的第一起被訴案件發生在2004年,2005年全年沒有涉及中國的貿易糾紛,但是從2006年起,中國屢遭其它成員的指控,其中2006年有3起,2007年有5起,2008年至今,已經有三個成員向中國發難。

第四,貿易爭端由雙方協商解決轉變為由第三方解決。2004年遭遇的第一起被訴案件是美國指控中國對進口集成電路產品徵收增值稅。當時,雙方在磋商階段就解決了彼此的糾紛,沒有將爭端提交第三方(評審團和上訴機構)解決。但此後的被訴案件除了4起目前仍在磋商外,其餘8起都在磋商未果後進入到第三方審理階段。

第五,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經驗不足,基本處於被動應訴的局面。在上述13起貿易爭端中,中國主動提起申訴的只有2起,其中2002年的申訴(DS252號案件)還是與歐盟、日本等7個成員一起向WTO提起的;另一起申訴案件(DS368號案件)目前仍停留在磋商階段。事實上,中國還沒有以申訴方的身份單獨經歷一次完整的爭端解決程序。

雖然在WTO受理的378起貿易爭端中,涉及中國的案例所佔比例並不是很高,但是它們對中國的法治建設和經濟發展具有深遠影響。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既有自身原因,也有外部原因:自身原因包括國內的法治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外部原因包括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和WTO爭端解決機制固有的缺陷。釐清這些貿易爭端的形成原因以及尋找合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途徑,對於正在將自己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中國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二、具體原因及其抗辯理由剖析

從表1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參與的案件主要涉及汽車零部件、出口退稅、減免稅、知識產權保護及強制執行措施以及進口出版物和視聽產品貿易權及分銷等方面,其結果有的是中國提出上訴、有的是中國勝訴,還有的目前正在磋商之中,結果未卜。對這些爭議的成因及其抗辯理由進行必要的分析,既是對失敗教訓的總結,又可對未審結案件提供新的抗辯思路。

1.有關汽車零部件案的成因及其抗辯理由

汽車工業是中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其增長幅度已連續多年超過GDP的增長幅度。但是,與世界上一些汽車生產強國相比,中國汽車的國產化率不高。目前,中國生產的汽車大部分用的是別人的品牌,不少廠商就是通過進口散件,在中國組裝後銷售的,中國本地企業只提供少量的零部件。由於汽車零部件的進口關稅比整車的進口關稅低很多,這就導致了一些汽車廠商以進口汽車零部件的名義大量進口汽車整車散件,這種情形頗似上世紀60、70年代日本在許多歐洲國家建立的「螺絲刀工廠」。遺憾的是,中國在加入WTO之前沒有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中國在人世工作組報告第93段中只是籠統地規定:「中國代表確認未對汽車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設立關稅稅號。如中國設立此類稅號,則關稅將不超過10%。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然而,2005年4月1日起實施的由海關總署、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聯合發布的《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中卻規定,對等於或超過整車價值60%的汽車零部件徵收與整車相同的關稅,這直接導致編號為DS339、DS340和DS342這幾起貿易爭端的發生。

2008年9月15日,被評審團裁定敗訴的中國就裁決結果提出上訴,在上訴審中,中國至少可以就以下問題表明自己的立場:

申訴方認為中國的做法違背GATT第3條第2款規定以及第3條第1款確立的原則。在此案中,申訴方對中國出口的汽車零部件從表面上看與國產零部件屬於「相似產品」,但由於這些零部件是以整車的方式進口到中國,因此,與其說它們與國產汽車零部件「貌似」,不如說它們與進口的整車更加「神似」。申訴方認為中國對用於組裝汽車的進口零部件設置特定的指標限量,對超過該范圍的汽車中的每個零部件徵收額外費用,這種做法不符合GATT第3條第4款的規定。事實上,中國有關部門出台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並沒有對汽車零部件的進口設定指標限量,而只是在《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中規定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價格的60%及以上的即構成整車特徵(第21條第3部分)。這樣的規定是便於海關核定計稅標准。

申訴方指責中國針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設立並維持限定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產品數量,這是對有關政策的誤解,因為無論是「汽車產業發展政策」還是《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都沒有對國內汽車生產廠家使用國產零部件的比例作過明確規定。申訴方認為中國的做法違背GATI』第3條和第11條的規定,以及TRIMS協議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相關解釋所設定的義務,這也與事實不符。GATT第11條要求各成員取消旨在限制進口的一般數量限制,這種限制有可能以配額形式出現,也可能以進口許可證形式出現。TRIMS協議第2條以及附件所明確列舉的被禁止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包括:(1)本土化要求,即要求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原材料。(2)出口表現,即對企業的獎勵與其出口業績掛鉤。然而,中國政府出台的政策,既沒有強行要求汽車生產廠家必須使用國產零部件,也沒有對企業的獎勵與其出口業績相聯系。同理,中國也沒有違背《人世議定書》第7條第3款、《入世工作組報告》第203段和第342段規定的義務。

此外,《原產地規則協議》第3條(b)項規定,當一件商品有兩個以上的生產加工地時,該商品的原產地應根據其「最後的實質性改變」這一特徵來確定。「最後的實質性改變」意味著產生了「產品價值最主要的構成部分」。以此標准認定,用進口汽車零部件組裝而成的汽車,其產地應該根據其主要部件的產地來確認,具體而言,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價格60%及以上的汽車就應當歸類為「進口汽車」,中國海關對這類進口汽車零部件徵收關稅時,即使有人世工作組報告第93條的規定,仍然可以依照《原產地規則協議》按進口汽車對其保留徵收關稅的權利。

2.出口退稅、減免稅案的成因及抗辯理由

出口退稅作為一種補償制度在中國的經濟發展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該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50年年底政務院修訂的《貨物稅暫行條例》。該條例第10條規定,已稅貨物輸往國外,經公告准予退稅者,得由出口商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貨物稅稅款。縱觀中國出口退稅制度的歷史沿革,我們不難發現該制度有兩個明顯特徵:一是政策性較強。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出口退稅制度的每一次變革都與當時特定的經濟環境有關;二是補貼性質較為明顯。幾次出台的出口退稅制度都具有明顯的補貼功能,出口退稅在一定時期甚至成為彌補企業虧損的重要手段。雖然現行的出口退稅制度較以往有了很大的改進,但是中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是否與目前的經濟發展相適應,特別是這一制度是否與WTO的有關制度相符,還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其實,出口退(免)稅是國際上普遍採用的貿易制度,最早涉及該制度的國際條約是GATT1947。其第6條第4款規定:「任何締約方的產品進入另一締約方後,不能因為其被免徵或返還相同產品在出口國境內消費時所繳納的稅費,而被課以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這里所說的「出口國境內消費時所繳納的稅費」是指貨物在出口國境內流通時應繳納的間接稅。間接稅通常被稱為「轉嫁稅」,雖然是對生產和流通企業徵收,但稅額實際上由消費者負擔,是對消費行為進行徵收。出口貨物由於並未在國內消費,因此,應該將出口貨物在生產流通環節繳納的稅款退還給納稅人。目前,世界各國多以關稅、消費稅、銷售稅、貨物稅、營業稅、增值稅等稅種作為間接稅。

間接稅的多寡與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密切相關。依據國家主權原則,對本國境內所有商品(包括進出口商品)征稅是一國主權的體現,這種權力包括征稅權的行使和征稅權的放棄。在許多發達國家,由於國民收入較高,政府通過徵收直接稅便能保證其主要的稅收來源,間接稅在這些國家的稅收來源中所佔的比重並不高。而在一些經濟較落後的國家,國民收入相對較低,所得稅稅源不足,國家的稅收來源主要依賴間接稅。間接稅的大量徵收不會對這些國家國內生產和消費產生很大影響;相反,間接稅稅負易於轉嫁的特點,還可以刺激對外出口。這些都是出口退稅在發展中國家比較普遍的主要原因。既然WTO協議在序言中強調要讓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分享國際貿易增長與其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成果,世貿組織在對待發展中國家的出口退稅問題上應該有更加靈活的政策。

中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並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專項稅收制度。既然世貿組織並沒有從根本上禁止出口退稅制度,只要中國的出口商品退稅幅度與該商品在境內流通時徵收的稅費相等,那就沒有違反GATT第3條和第11條的規定以及《補貼與反補貼協議》的有關規定。《補貼與反補貼協議》針對的補貼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一是政府行為;二是財政行為;三是給予某種利益,包括利益的增加或義務的減免;四是具有專項性。出口退稅符合上述條件中的第一、第二和第四項,但是不屬於第三項所指的「給予某種利益」,因為出口商品並沒有在出口國境內流通,本來就不需要繳納相應的稅費,退還出口商品原先被徵收的(國內消費)那一部分間接稅,與其說是增迦納稅人的利益,不如說是對納稅人利益的返還。同理,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也沒有違反TRIMS協議的規定,因為出口退稅不是企業的「出口表現」依據,更與獎勵無關。

3.知識產權保護及強制執行措施案的抗辯理由

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在人世之前經歷了一次全面修訂。但是,法治的關鍵在於守法,而守法程度的高低除了依靠重典重刑之外,與公民法治意識的強弱也是密不可分的。根據國務院公布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進展》白皮書介紹,2004年,全國文化市場稽查管理部門檢查音像經營單位555,368家,查繳各類違法音像製品1.54億張(盤)。白皮書內容在表明中國政府執法決心的同時,也暴露了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在中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固然需要政府的制度保障和權利人的維權意識,但是更需要在全社會樹立起尊重知識的文化氛圍。政府的制度主要是規制人們的外在表現,很難凈化人們的內心意識,而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時還需要考慮維權的成本。因此,這次以美國為代表的部分WTO成員指責中國保護知識產權不力,被訴人雖然是中國政府,但是真正應該承擔起這份責任的卻是全體國人。

WTO倡導的多邊貿易體制雖然要求各成員開放市場,但是文化產品不同於普通商品,它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的消費功能外,還承載著一個國家的文化特徵甚至意識形態。因此,許多世貿組織成員對此類商品都持謹慎態度,有些成員甚至在市場准入談判時就明確拒絕向別的成員開放電影市場。中國雖然在人世時承諾進口部分外國電影,但是從總體上講,這些產品的進口還不如其它產品順暢。新頒布的《電影管理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電影攝制、進口、出口、發行、放映和電影片公映實行許可制度。該條例第24條還規定國家對電影實行審查制度,不合格的電影,不允許投放市場。《出版管理條例》第42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在中國經營進口出版物的單位必須是國有獨資企業並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基本國情和政治體制的不同是導致美國訴中國限制部分進口出版物和視聽產品貿易權及分銷服務的主要原因。

一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形成與完善,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經濟的原因。相比西方一些發達國家,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得較晚,與此同時,國人對進口文化產品的需求與實際經濟水平之間的矛盾還比較突出。盡管如此,中國政府在人世時候還是庄嚴承諾:「中國已經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在DS362號案件中,針對申訴方美國的指控,中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抗辯。

申訴方指責中國針對假冒商標和盜版行為的刑事處罰規定不符合TRUPS協議第41條第1款和第61條的規定,這樣的指控不能成立。我國《刑法》第213、214、215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是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法定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雖然,刑法處罰上述行為的前提是「情節嚴重」,但是對於那些達不到刑法處罰標準的行為,有關部門還可以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這同樣能夠起到遏制違法行為的效果。因此,我國現行的法律對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都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TRIPS協議第46條和第59條要求WTO銷毀被查處的假冒商標或盜版產品以及生產這些產品的原材料。申訴方指責中國政府違反上述條款的義務,這是與事實不相符的,事實上中國政府對處罰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決心歷來都是非常堅定的,2005年1月1日,文化部、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辦公室在全國開展違法音像製品統一銷毀活動,集中銷毀6335萬張(盤)各類違法音像製品。這次行動不僅有力打擊了假冒商標和盜版的行為,同時也彰顯了中國政府對於處理被查處的侵權產品的明確態度。

申訴方指責中國違背TRIPS協議第9條第1款和第14條的義務,即保護尚未在中國公開出版發行其作品作者的著作權。未公開發表的作品包括合法作品和非法作品,對於前者,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2條已作出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既然中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保護這部分作者的著作權自然是中國的國際義務。但是對於後者,即那些被我國著作權法所禁止出版發行的作品,中國自然沒有義務對此提供保護。這樣的規定符合GATT第20條(a)款的規定,也不違反TRIPS協議第41條第1款的規定。

4.進口出版物和視聽產品貿易權及分銷案的抗辯理由

中國《人世議定書》第5條第1款規定:「在不損害中國以符合《WTO協議》方式控制貿易的條件下,中國應逐步放寬貿易權的取得及范圍,以便在加入後3年內,使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權在中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內從事所有貨物的貿易,但附件2A內所列依照本議定書繼續實行國家壟斷貿易者除外。此種貿易權應為進口或出口貨物的權利。」出版物和視聽產品的進口雖然屬於貨物貿易的范疇,但是它們有別於普通商品,因為人們消費出版物和視聽產品,不是看重產品的物理性能,而是其承載的內容,即產品的精神品質。基於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差異,不少成員對於文化產品的進口都有一定的限制,包括對進口商品品種的限制和從事此類商品進口經營者的資格限制,這樣做也是GATT第20條(a)款所允許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電影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國政府對進口出版物和視聽產品採取某些限制措施,包括發行主體資格的限制和審查制度,這沒有違反WTO的基本義務。因此,美國指責中國違背《人世議定書》第5條第1款和第2款、《人世工作組報告》第83段和第84段以及GATT第11條第1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同理,中國政府也沒有違反GATS第16條(市場准入)和第17條(國民待遇)規定的義務。

三、尋找合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途徑

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不僅要據理力爭,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積累經驗,盡量將爭端解決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

首先,我們應該注意到WTO爭端解決機制被WTO成員頻頻援引,除了這一機制具有化解貿易爭端的功能外,也暴露出該機制能夠被一些成員利用作為拖延履行WTO義務的弊端。

其一是執行機制存在缺陷。DSU中的第21條、第22條和第23條是爭端解決機制的執行條款,但是,目前至少有兩個程序問題影響這一機制的有效行使。

第一,如何准確解釋DSU第21條第5款的規定,即「當爭議雙方就被訴方是否徹底履行評審團或上訴機構的裁決意見不一致時,該爭議應該通過爭端解決程序來解決,包括由審理最初爭議的評審團進行評審」。從字面上看,我們不難發現這一條款制定得不夠嚴密,在實踐中容易引發以下幾個問題:(1)本條款提到的爭端解決程序是普通程序,還是特別程序?如果是普通程序,那麼,DSU第6條至第18條是否都可以適用,即爭端解決程序可能包括評審團審理和上訴機構評議兩個階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裁定其做法違反世貿組織規則的一方沒有誠意履行WTO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那它只要在每次履行中對有關做法稍作調整,就可以使爭議雙方進入到一個周而復始、曠日持久的訴訟怪圈。這有可能成為一些貿易大國慣用的伎倆,而廣大弱小國家卻會因此長期受到不公平待遇。即使在一些貿易大國之間,有時出於某種政治利益考慮,人們也會利用這個法律漏洞來拖延爭端解決。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歐盟與美國之間的「香蕉案」之爭。如果是特別程序,那麼,DSU對此又沒有相應的規定。(2)如果評審團認為在規定的90天內無法完成評審報告,向爭端解決機構申請延長評審時間,那麼,該評審階段的最長時間究竟是多少?在這一點上,是否可以參照DSU第12條第9款,即評審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個月?如果這種假設成立,那麼爭議雙方將被訴方是否完全履行評審團或上訴機構裁決的爭議提交評審團後可能又搭上一年半載的時間。

第二,如何正確理解「交叉報復」的順序問題,世貿組織對此已經有了判例解釋。在上訴機構對「香蕉案」作出終局裁定後,美國認為歐盟沒有完全按照上訴機構的裁決和世貿組織有關協議的規定履行其義務。雙方經協商以後,又將此爭議提交爭端解決機構仲裁。仲裁機構認為審議「交叉報復」中第2種和第3種情形的前提是仲裁機構已經充分考慮了第1種情形。換言之,「交叉報復」是有先後順序之分的,即實施後面一種報復措施的前提條件是無法實施前面一種報復措施。然而,根據DSU第3條第2款之規定,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功能之一是根據國際法通常的解釋規則來解釋世貿組織的有關法律條文,以確保世貿組織成員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在「日本酒稅案」中,上訴機構也認為「對世貿組織協議內容的適當解釋,首先應該是對條文的字面解釋。」因此,判例解釋在世貿組織以後的爭端解決過程中有可能被引用,但它不具有法定約束力。「交叉報復」的順序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成為執行機制有效行使的一個障礙。

其二是補償機制存在缺陷。由於WTO的爭端解決具有不溯及既往的特點,這種機制最主要的作用不是為申訴方的損失提供相應補償,而是對世貿組織成員起到一種警示作用。在「香蕉案」中,申訴方之一的尼加拉瓜針對歐盟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其它領域所採取的任何報復措施,即使從貿易統計角度看,可以與其所受的損失大致相抵,但也無法彌補其作為國內支柱產業的香蕉業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尼加拉瓜在這一案件中可以採取的任何補救措施,從本質上講,僅僅是一種精神上的寬慰或者是一種期待的利益而已。在WTO爭端解決實踐中,許多發展中國家之所以不選擇補償作為解決貿易爭端的方式,主要是面對被訴方提供的有限的幾種補償形式,它們實在找不到可以彌補其實際損失的途徑。

補償制度在實踐中難以奏效,補償措施容易與多邊貿易體制相沖突也是一個重要原因。DSU第22條第2款規定,被訴方如果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內完全履行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和裁定,應申訴方請求,雙方必須就可以接受的補償方式進行談判。如果被訴方最終只願意向申訴方提供新的關稅減讓承諾或其它市場准入條件,申訴方未必能夠從這些補償中得到真正的救濟,因為DSU第3條第7款對被訴方如何向申訴方降低其它領域的關稅或市場准入條件規定得並不明確。如果被訴方單方面向申訴方提供補償,這種做法違背最惠國待遇的義務;如果補償措施是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實施的,那麼,這些新的減讓承諾就不只是針對申訴方,而是針對所有世貿組織成員。

現行補償制度由於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容易導致申訴方無法得到及時補償以及補償的效果不確定。DSU第22條第2款規定,如果被訴方不終止違法行為,應申訴方的請求,被訴方應該在合理期限內與申訴方協商補償事宜。DSU第21條第3款規定的合理期限有三種:一是有關方提出,並經過爭端解決機構同意的期限;二是爭端解決機構裁定作出的45天內,由雙方協商確定的期限;三是如果在爭端解決機構裁定作出的90天內,雙方無法就合理期限達成一致意見,則交由仲裁決定。這種冗長的審理期限能否確保申訴方的損失得到及時補償?即使得到補償,補償能夠在多大范圍內彌補申訴方的損失?這些都是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因為從現行的規定來看,補償是臨時性的,而不法行為卻是長期的。

其次,規避問題是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的一個重要議題,由於與會各方對規避問題的認識分歧太大,特別是就規避的構成很難劃出一條明確的界限。1994年在馬拉喀什召開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通過了一份「反規避決議」,強調反規避是反傾銷措施的一部分,各成員希望就此盡快達成一致意見。決議將反規避問題交由世貿組織的貨物貿易理事會進一步討論。目前,WTO各成員處理規避問題主要依據的是反傾銷法或其它相關條例。針對美國、歐盟等成員對中國出口汽車整車散件這樣的規避行為,中國本來可以採取相應的反規避措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55條明確規定:「商務部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但是,中國在工作組報告第93段的表述表明我們已經放棄了對汽車零配件這一特殊進口商品採取反規避措施的權利。雖然汽車零部件案的初審已經塵埃落定,但是敗訴並不意味失敗,美國在鋼鐵案中的表現值得我們在上訴過程中加以借鑒。美國之所以在官司纏身的情況下還能夠從容地調整國內相關產業,這主要是因為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沒有類似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訴訟保全」這樣的制度,因此,美國可以在應訴期間繼續實施它的保障措施,為國內的產業調整贏得寶貴的時間。而世貿組織對爭端解決採取的是「不溯及既往」原則,換言之,被裁定其做法違背WTO規則的一方所需要做的只是從此改弦更張,對其以往的行為,世貿組織採取「既往不咎」的態度。因此,有些爭端解決的結果可能是申訴方「贏了官司賠了錢」。因此,我國如果要在汽車零部件案中為自己多爭取一些調整產業政策的時間,完全可以利用WTO上訴機制和執行機制中的某些缺陷為自己找到更為策略的做法。

出口退稅案的發生牽動了中國外貿出口一根敏感的神經。雖然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三貿易大國,2007年的國民生產總值(GDP)達到30,100億美元,但是中國的人均GDP只有2280美元,國民收入在全世界還處於中下游水平。根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信息,2007年的稅收總收入為49,449億元(不包括關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其中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三者相加為12,860億元,占稅收總收入的26%。可見,間接稅在中國的稅收總收入中佔了主要部分。目前,中國出口的絕大部分商品都是那些勞動密集型產品,企業利潤空間較小,如不採取出口退稅等措施予以扶持,很多企業將難以為繼。雖然,有關部門於2007年再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但是要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稅幅度有賴於減少間接稅的徵收,而這又取決於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直接稅的增加。因此在短期內,中國還有可能遭遇出口退稅之類的貿易爭端,除了積極抗辯之外,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拖延時間也不失為中國政府目前可以採取的有效做法之一。

7. 中國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現狀與態勢

一、當前宏觀金融形勢總體運行平穩,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隱憂

今年以來,國民經濟繼續快速增長,消費需求穩定增長,城鄉居民收入穩步提高,對外貿易增勢強勁,財政收入大幅提高。當前金融運行總體平穩。但值得注意的是,經濟運行中仍然存在投資需求膨脹過快、貨幣信貸增長偏快、通貨膨脹壓力加大等問題。

據初步統計,3月末,廣義貨幣M2餘額23.18萬億元,同比增長19.2%;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17.90萬億元,同比增長20.66%,本外幣貸款一季度新增9122億元,其中人民幣貸款增加8342億元,同比多增238億元。為了防止貨幣信貸過快增長,引發通貨膨脹或資產價格泡沫,形成新的銀行不良貸款,防範金融風險,中國人民銀行開始採取了一些政策措施,包括將自4月25日開始再次提高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實行差別准備金率制度和再貸款浮息政策等。此外,中國人民銀行提高了央行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

從宏觀經濟角度看,當前我國宏觀經濟形勢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貨幣供應量增幅偏快,今年以來M1和M2實際數據均高於預測;信貸增長速度偏快,比年初預期高出10個百分點。提高存款准備金的政策,將有助於控制貨幣投放和貸款增加速度,保證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第二,我國直接融資所佔比例依然過低,間接融資比重過高。雖然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證券市場不發達,企業直接融資困難,直接籌資不便利的問題,但是如此高的間接融資比例為全社會的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控制帶來一定的難度。第三,M2佔GDP的比重過高,到2003年,我國M2佔GDP的比重已經接近200%,這種高比例除了在極其個別的國家外,在全球范圍內是沒有的。雖然中國經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是過大的M2表明,中國經濟發展中融資過多依靠銀行體系,風險集中度偏高。第四,總儲蓄率依然偏高。2003年我國的總儲蓄率進一步上升到47%,經濟增長主要依靠投資拉動,消費需求所佔比重有待進一步提高。上述問題都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討論,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離不開金融市場的發展。

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金融市場發展方面取得了重要的進展

首先,金融市場體系已經初步建立。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證券期貨市場、貨幣市場和銀行間外匯市場。其次,金融市場參與主體日益多元化,不僅包括商業銀行、社會保障基金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自2003年起,還引入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第三,市場產品的逐步多樣化,不僅包括金融債、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公司股本和債務性債券,而且在證券和銀行業產品方面不斷推陳出新。ABS、MBS和CDO等銀行類創新產品、開放式基金等證券類創新產品都有強烈的需求。第四,跨市場的金融創新產品不斷出現,例如貨幣市場基金的出現,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等。

但是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市場還是存在產品匱乏、簡單化的問題,金融深化程度還不足,在不少方面還存在創新壓抑的現象和問題。

三、經濟不斷發展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要求我國金融市場必須進一步發展,要求有關部門適應形勢,轉變觀念。與此同時,金融產品必然發生相應的轉變

首先,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過渡期的結束,隨著國民待遇的實現,市場准入的逐步放鬆,金融業面臨的國際競爭將進一步加大。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和中國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均要求我國必須加快金融市場的發展。其次,隨著市場的逐步開放,經濟全球化的不斷進展,2003年我國經濟貿易依存度已達60%。越來越多的企業涉足國際業務,客觀上需要我國的金融機構為企業公司客戶提供包括套期保值、風險控制、外匯理財等在內的一系列金融服務。市場需求的不斷擴大為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產品的發展提供了契機。第三,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我國將進一步完善匯率形成機制,逐步取消不適宜的外匯管制措施,最終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這些都要求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金融產品要進一步多樣化。這一點在有關文件中明確為要發展全方位、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

四、作為發展中國家和轉軌經濟國家,我國在金融產品的創新過程中,雖然曾經有過一些挫折,但是今後必須充分重視金融產品創新工作,不可因噎廢食。在此過程中,要處理好實踐經驗的積累和健全規則制定之間的互動關系,可以採用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加以規範金融創新產品

在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我國經濟開放的初期階段,由於人才不足、技術不新、管理薄弱以及在監管方面存在的不足,我國在金融產品創新方面曾經走過一些彎路,導致一些產品的廢止和有問題的金融機構的關閉。金融業產品和其他行業產品一樣,在創新過程中也需要經歷一定的學習過程、人才培養過程、機構成長過程、市場成熟過程以及監管發展的過程。某些條件不成熟時,可能會引發一些風險。另外,對於有問題金融機構的關閉,也暴露出我國法律體繫上的一些薄弱環節,例如在破產關閉上還存在相當大的難題。

當然,不同的決策部門和不同的專家學者會對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思路和發展問題上有不同的意見。其中,一種觀點認為,由於存在歷史彎路,因此在發展新的金融產品時,必須要先建立規則,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實踐中是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國際范圍內的經驗和教訓並不相同,不同國家之間存在顯著的差異,例如英美模式和歐洲大陸模式以及韓日模式就存在比較大的差別,有需要進一步分析、判斷並加以選擇的過程。

另外,在缺乏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規則,往往花費很長時間,甚至始終不得出台,建立的規則其可操作性和健全性有待進一步觀察。從方法論上看,一切必先建規則才能實踐,也有悖於人類通過實踐提高認識的客觀規律。在現階段可以採取的方法,可能更多可以借鑒產業政策的有關做法,通過設立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法加以規范和解決。對於那些國際范圍內較為成熟產品,對於那些具有較強風險控制能力的金融機構在開展創新業務時,採取負面清單的做法,也就是說「未經法律明確禁止的業務品種,均可以開發」。對於那些不是十分成熟,有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產品,採取正面清單的方式加以規范。

在金融創新產品的過程中,要合理明確金融產品的定位。注意區分面向機構投資者和面向居民個人的產品。鑒於機構投資者一般擁有機構優勢,有較強的分析判斷和抗風險能力,由此面向機構投資者的產品在許可上可以更為寬松。面向居民個人的金融產品在准入方面應更為謹慎,在信息披露和監管方面應更嚴格要求。其中,針對高端客戶的金融創新產品應和普遍服務的金融創新產品應有所差別。此外,對於一些包括衍生產品在內的定價和風險控制更為復雜的面向復雜型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產品,也需要在監管上加以區別對待。

金融創新產品的發展將為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轉化提供可能。以銀行業創新產品為例,目前資產方管理就逐步出現了消費信貸、資產證券化、不良資產打包進行證券化處理以及信貸風險的轉讓等新的金融產品。負債方管理,可以看到儲蓄替代產品的不斷出現,例如基金產品、證券投資產品、保險產品等。此外,收費類業務發展方興未艾。在國際范圍之內,人們已經不再把銀行僅僅視作從事存貸匯業務的機構,更多人看到了銀行是擁有龐大網路分支系統的商業與服務骨架,越來越將銀行看作具有應對多種產品能力的銷售和服務網路,同時把金融服務看作是由電子網路聯系在一起的進行信息加工業務。

五、市場需求的不斷變化和業務交叉性產品的不斷出現,日益要求樹立功能監管觀念,適應形勢,加強協調。

在建立了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後,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功能監管的格局,為金融業的穩健發展和金融風險的有效防範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應該看到,市場需求的不斷變化,客觀上要求金融資源能夠在不同的市場之間進行合理有效配置。因此,我們觀察到,一些交叉業務的需求逐步產生,例如公司客戶在貸款需求的基礎上,有更多的投資理財、套期保值、保險業務的需求,居民個人在存款需求的基礎上,有了進一步的消費信貸、住房貸款、甚至投資理財、養老保險等多種需求。交叉業務的產生和發展為改變不合理的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比例關系帶來了新的可能。

業務品種的交叉客觀上要求機構具備更加全面的服務功能。從中國當前實際情況看,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和發展事實上採取了默認的態度。應該說金融機構廣泛的網路分支機構、所掌握的長期的特殊的客戶信息資料都為業務交叉的發展創造了機會。因此,我們可以觀察到,隨著市場需求的發展,資源共享的要求,過去的一些根據「出生證」由誰來發放而畫地為牢式的監管理念已受到沖擊。事實上,功能監管、機構准入和業務產品發展之間不需要相互設置障礙。隨著經濟發展,不論機構設立該由誰來審批,都不應阻礙有市場需求的業務創新。功能監管和業務發展之間並不必然發生矛盾。監管機構已在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轉變觀念,加強協調。此外,為了保持宏觀經濟穩定與協調發展,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報告中也進一步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與三家監管機構之間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這一趨勢在有關立法中已有所體現。

六、外資銀行的內在優勢使得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發展潛力巨大,外資銀行的發展應配合宏觀金融形勢的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越來越多的外資銀行開始進入中國市場,為我國金融體系的完善和金融市場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外資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風險控制、風險管理、信貸文化、決策程序、激勵機制以及資產管理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優勢,外資銀行發展空間巨大,特別是在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和產品發展方面潛力很大。

外資銀行的發展也應考慮配合中國宏觀金融形勢的需要。在經濟轉軌過程中,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在發展階段和發展潛力存在一定的差異。外資銀行可更多關注中國經濟轉軌中一些薄弱市場和產品、薄弱環節的發展,關注經濟結構的變遷,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的發展,支持大西北的建設,與中資金融機構既有競爭,也是對中資金融機構的有益補充。我們還希望在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能夠更加配合中國宏觀金融形勢需要,不僅在順利周期階段,共享中國經濟快速穩定增長的收益,也能夠在逆境周期階段,甚至危機期間,堅持長期經營、追求長遠利益,這也是今年二月國際清算銀行會議上大家討論和研究的一個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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